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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头与偷渡链条:组织者的刑责与被组织者的处境 | 海外华人防诈必修 第八章

2026年10月04日
被带出去的人会怎样?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线与五条有利规定|李仲伟律师

境外电诈防范全书

海外华人防诈必修 · 全三十章

08第8章
组织你出去的人和你,在法律上不是同一种处境
出品:李仲伟跨境刑事研究团队 | 作者:李仲伟律师本章时效:B 级(年度复核) | 最后更新:2026年8月
卷一本章导言|同一辆车上的两种人

第 7 章讲到,人在陆路转运阶段会被分车运往边境。设想那辆车上坐着两个人:一个是负责带路、收钱、和沿途各方打点的人;另一个是看了招聘广告、以为自己要去做客服的人。

他们做的动作是一样的:上车、过境。但在法律上,他们的处境完全不同——一个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个可能只是行政处罚。

第 6 章已经讲过组织者的罪名。这一章的重点是另一半:被组织的人本人,到底会怎么样。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被问得最多,而市面上的科普往往一句「都要判刑」带过。事实要复杂得多,而其中有几条规定,对被骗的人是明显有利的。

本章关键词|情节严重 | 虚假事由骗取证件 | 听信唆使 | 偶然同行不算结伙 | 及时返回合并计次 | 辅助性工作 | 三十日但书 | 三套法律各自独立
卷二「情节严重」的十种情形

先讲一个前提:偷越国(边)境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有一个关键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才进入刑法评价;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给予行政处罚。下表前六项为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情形,后四项为 2022 年《意见》对第六项的补充。

序来源情形
01法定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02法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03法定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04法定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05法定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06法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下列四项补充)
072022 新增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082022 新增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092022 新增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102022 新增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的
第 09 项对本系列的读者最为关键:如果你出境的目的就是去从事电信网络诈骗,那么单是偷越这一行为,就已经构成「情节严重」,直接进入刑事评价——不需要再看次数,也不需要再看是否结伙。这也再次说明第 6 章那个判断为什么重要:出发时是否「明知」,几乎决定了后面的全部法律走向。
卷三四段详解|从构成要件到量刑量级
第 01 段 · 构成要件

什么才算「偷越国(边)境」:不等于翻山越岭走小路

[五种情形] 无证件或逃避边检 | 用伪造变造无效证件 | 用他人证件 | 以虚假事由骗取的证件 | 其他非法方式
[关键前提] 偷越本身不必然是犯罪,须达到「情节严重」
[否则] 属一般违法行为,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与事实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偷越国(边)境: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请特别注意第四项——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证件出境,比如以旅游为由申请签证、实际是出去工作,这在法律上同样可能被评价为偷越国(边)境,即使你是从正规口岸、拿着真护照走出去的。

但还要明确另一个前提:《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有一个关键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偷越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进入刑法评价;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与边界

五种情形与「情节严重」要件均出自两高司法解释与《刑法》第 322 条。另有一个常被误解的点:合法入境的外国人非法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不构成本罪;外国人合法进入我国边境地区、而后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的,也不构成本罪。相关司法文件亦明确,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章观察

第 7 章讲过免签与旅游签为什么是招募方的偏好。这里补上另一半:那条路径不仅危险,而且它本身就可能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线。

而「情节严重」这个要件的意义在于——它把「一律判刑」这个流传很广的说法推翻了。被组织者一侧真正要判断的,不是「我有没有偷越」,而是「我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

资料来源:两高司法解释;《刑法》第 322 条。
第 02 段 · 角色区分

链条上的角色:组织、运送与辅助,罪名各不相同

[组织者] 《刑法》第 318 条,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处七年以上或无期
[运送者] 《刑法》第 321 条;徒步带领他人逃避边检属运送
[出租车司机] 事先明知仍提供帮助的,以运送罪共犯论处
规定与事实

回到开头那辆车。除了「被带的人」,链条上还有几种角色。

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 6 章已详述潘某杰案:非法组织三人偷越即构成本罪,且因有前科不适用缓刑。

运送者。有一条界定值得注意: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而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同时实施徒步带领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出租车司机事先明知他人从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而仍然提供帮助的,应当以运送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政策对运送行为的把握是:综合考虑运送人数、违法所得、前科情况等依法定罪处罚,重点惩治以此为业、屡罚屡犯、获利巨大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

与从宽相对应的是对产业链的从严:司法政策要求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惩治——对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实施骗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偷越等行为的,均依法惩治。

依据与边界

条文出自《刑法》第 318 条、第 321 条;徒步带领的定性与全链条惩治要求见 2022 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出租车司机共犯论处见相关司法解释。

本章观察

链条上并非人人同罪,也并非人人无罪。司法政策的两端很清楚:对首要分子、主犯、积极参加者从严;对受雇从事辅助性工作且未直接实施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后一条的完整内容见卷四第 4 条——它在实务中价值很高,但知道的人不多。

资料来源:《刑法》;2022 年《意见》;司法解释。
第 03 段 · 量刑量级

判下来是什么样子: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

[案件] 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罪案
[量刑情节] 均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蒋某建主动预缴罚金
[结果] 对林某程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规定与事实

讲了这么多条文,看一个具体的判决,好知道「情节严重」落到实处是什么量级。

据公开的裁判信息,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情节方面:两人均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蒋某建还主动预缴纳了罚金。最终,对林某程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所犯的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这是被组织者一侧、且具备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时的量刑量级。

把它和组织者一侧对照:潘某杰非法组织三人偷越,即便自首、认罪认罚,仍因前科而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对组织者的起刑点是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与边界

林某程、蒋某建案系公开裁判信息,上线前建议核对裁判文书原文。该案量刑取决于其具体事实与情节(含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不能作为任何其他个案的预测依据。

本章观察

同一条通道上的两种角色,量刑相差一个数量级。这就是本章开头那辆车上两个人的真实差距。

但要注意两件事。第一,上述量刑是针对偷越行为本身——如果当事人到了境外之后实际参与了诈骗,那就是另一个罪名、另一套量刑(第 3 章引用的最高法数据里,全国法院判处的涉缅北电诈回流人员是 4.1 万余人)。第二,自首和认罪认罚在本案中被明确列为量刑情节,这两项不会自动出现,需要主动去争取,而且时间越早价值越大。

资料来源:公开裁判信息。
第 04 段 · 海外读者

三套法律同时适用,而且各自独立

[所在国法] 你离境、入境是否合法
[目的国法] 以何种身份入境、是否非法务工、是否非法越境
[中国法] 《刑法》第 7 条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仍可能适用
规定与事实

如果你从所在国前往东南亚,涉及的可能是三套规则:所在国的出入境法律、目的国的出入境法律,以及中国的法律——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七条规定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追究。

三套规则不是择一适用,而是各自独立。在一国被行政处罚,不影响另一国的刑事追究;反过来也一样。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你持有第三国长期居留或身份,一旦证件在境外遗失或被扣,身份核实与遣返程序会牵涉三方,时间成本远高于国内居民。

依据与边界

属人管辖见《刑法》第 7 条。各国出入境法律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须以所在国与目的国现行法律为准。本段不提供任何关于出入境操作的建议。

本章观察

对海外读者的一条具体建议:出境前把护照与身份证件的清晰扫描件备份到云端,并留一份给国内的可信亲属。证件本身可能被拿走,备份不会。

第 7 章讲过,海外华人的回国程序更复杂——这一段是那个判断的法律依据。

资料来源:《刑法》第 7 条;各国出入境法律。
卷四五条可能对被骗者有利的规定

这是本章对读者最有价值的一卷。下列五条都是现行规定中明确写着的,但每一条都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它们不是「免责清单」,能否成立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与证据。

01听信唆使、不知违法

对于「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这一条正是为被欺骗者准备的——它意味着你出发时的认知状态,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但它要求的是「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而不是「不知道会这么惨」。如果你明知自己是在逃避边检、明知使用的是不实事由,这一条就用不上。

02安排下偶然同行,不算「结伙」

三人以上结伙偷越是「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但「结伙」有明确界定:偷越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的属于结伙;而偷越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认定结伙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第 7 章提到的那种情形——几个互不相识的人被同一个招募方安排在同一趟车上——依规定不应认定为结伙。但「互不相识」同样需要证据支撑。

03及时返回或投案自首,次数合并计一次

偷越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而三次以上正是入罪门槛之一。

这从法律上印证了第 7 章那句话:越早回头,代价越小——这不只是一句劝告,它有具体的规范依据。

04辅助性工作未直接实施的,一般不追究刑责

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应当重点惩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对受雇佣或者被利用从事信息登记、材料递交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请注意「受雇佣或者被利用」「未直接实施」这两个限定——它们同样需要证据来支撑。

05三十日规则的但书

赴境外诈骗窝点人员,如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但数额难以查证的,一年内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但这条规则有一句极其重要的但书: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这句但书是整条规则里最该被记住的部分——它明确了举证的方向。怎么证明?靠的还是那些东西:出发前的沟通记录、招聘广告、转账往来、境外求救的痕迹、拒绝执行任务的记录。

核心核心结论
CORE CONCLUSION

同一辆车上的两个人,一个起刑点是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个可能只是行政处罚——量刑相差一个数量级。而决定被组织者落在哪一侧的,是三个依次追问的问题:出境方式是否落入「偷越」的五种情形;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有没有可以主张的从宽或出罪情形。其中最要命的一条是「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它一旦成立,不看次数、不看结伙,直接进入刑事评价。

卷五三个问题的自检路径
出境方式是否落入「偷越」的五种情形之一?
持有效证件、以真实事由、从正规口岸出入的,通常不涉及本罪;逃避边检、使用他人或伪造证件、以虚假事由骗取证件的,已经进入评价范围。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对照卷二那十种情形。其中对本系列读者最关键的一条是第 09 项「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这一条一旦成立,不需要再看次数、不需要再看结伙,直接进入刑事评价。
有没有可以主张的从宽或者出罪情形?
对照卷四那五条:听信唆使而不知违法、在安排下偶然同行不算结伙、及时返回或投案自首合并计次、辅助性工作未直接实施、三十日规则的但书。这五条都可能改变结论,但都需要证据。
三问走完,你大致就知道自己或家人处在什么位置。但这只是自我判断的框架,不能替代律师对案卷的审查。
卷六律师提示|每一条有利规定,都以「你能证明什么」为条件

把这一章通读下来,你会发现一个规律:几乎每一条对被骗者有利的规定,都以「你能证明什么」为条件。

「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是违法行为」——要证明你出发时的认知状态。「在安排下偶然同行」——要证明你和同车的人事先并不相识。「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要证明你去做什么、以及你没有做什么。「受雇佣或者被利用、未直接实施」——要证明你的角色和作用范围。这四条如果都成立,结果可能是行政处罚甚至不予追究;如果一条都拿不出证据,同样的客观行为可能就是另一种结论。

所以本章最实在的三句话是:第一,如果你正在犹豫是否出境,请把与对方的全部沟通完整备份——它现在是判断依据,将来可能是证据。第二,如果你已经在境外并意识到不对,请设法留下你「非自愿」和「未参与」的痕迹,哪怕只是一条发不出去的消息草稿。第三,如果你或家人已经回国或即将被遣返,请尽早委托执业律师——上面这些规定不会自动适用,它们需要有人依据案卷去主张,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等情节的价值与时间强相关。

最后要说明一句:本章列出的从宽情形不是「免责清单」,它们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能否成立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与证据。请不要据此推断某个人一定不会被追究——那需要执业律师审阅案卷后判断。回国后的量刑与从宽政策见第 11 章,从受害者到共犯的完整界分见第 1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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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资料与编辑说明
本章所有「有利规定」均须保留适用条件的限定语,不得写成绝对结论。

本章基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整理。「偷越国(边)境」五种情形与「情节严重」六种法定情形出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新增四种「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含「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并规定了次数计算规则、「结伙」认定、徒步带领的定性、辅助性工作人员一般不追究刑责、全链条惩治与数罪并罚要求、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者移送行政处罚等内容。「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四类情形」系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通行把握,上线前建议补充规范出处;「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三十日以上」及其但书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的阐述,须核对规范性文件原文表述——这两项的表述强度上线前须再行调整。林某程、蒋某建案系公开裁判信息,建议核对裁判文书原文;该案量刑取决于其具体事实与情节,不能作为其他个案的预测依据。

本章仅提供法律责任的说明与防范提示,不包含也不提供任何关于非法出入境、规避边境检查或伪造证件的方法。文中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如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修订,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本刊内容仅供风险提示与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境外电诈防范全书 · 第 8 章 · 全三十章
作者:李仲伟律师 | 最后更新:2026年8月 | 时效:B 级(年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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