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风险防控

从受害者到共犯:法律的临界线在哪里| 海外华人防诈必修 第十章

2026年10月04日
被打过也不是胁从犯?园区人员六级责任阶梯与两条否定判准|李仲伟律师

境外电诈防范全书

海外华人防诈必修 · 全三十章

10第10章
「我只是在里面打杂」这句话,在法律上并不天然安全
出品:李仲伟跨境刑事研究团队 | 作者:李仲伟律师本章时效:A 级(常青) | 最后更新:2026年8月
卷一本章导言|被打过的人,不一定是胁从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唐某某被起诉时,辩护人提出了一个听起来很有力的意见:唐某某在诈骗窝点里被人殴打过,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的答辩意见是: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内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2024 年 5 月 13 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唐某某系自首;同时认为,他在电诈窝点期间行动虽然受到部分限制,但「所受限制系电诈窝点的管理要求」,唐某某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不应认定为胁从犯。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唐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被打过,行动受限,依然不是胁从犯。这个结论对很多家属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但这就是目前的司法标准,而且理解它,恰恰是争取合理结果的前提。

这一章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一个:那条把「受害者」和「共犯」分开的线,到底画在哪里。而在讲具体标准之前,要先纠正一个普遍的误解——很多人以为法律判断的是「你是不是自愿去的」。不完全是。出发时是否被骗确实是重要事实,但它主要影响出境环节的定性。到了园区之后,法律看的是另外三件事:你做了什么、你有没有获利、你在有条件的时候有没有停下来。

本章关键词|六级阶梯 | 胁从犯 | 自由联络 | 窝点管理要求 | 违法所得推算 | 三十日规则 | 园区账本 | 补充未被记录的事 | 两条出口 | 亲友劝说投案
卷二六级阶梯:从「什么都没做」到「分红」

园区里的人不是同一种法律地位。可以把它想象成一道阶梯,每上一级,责任加重一档。下表逐级给出典型行为、法律地位,以及辩护上通常要争取的方向。第三级标红,因为它是最多人误判的一级。

级层级典型行为法律地位要争取的
一被关押,未实施任何业务行为刚被送进去、还在「培训」阶段、因拒绝配合而被关押或被转卖等待中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共犯;本身是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被害人证明此期间未实施任何业务行为,固定被拘禁的时间段与事实
二后勤、杂务,不接触业务做饭、打扫、维修设备、看管仓库、开车接送看是否明知业务性质、是否属犯罪组织组成部分、报酬是否与业绩挂钩未参与业务、报酬固定且与业绩无关、对具体诈骗行为不明知
三打字、加好友、引流,但不谈钱冒充人设在社交网络加好友、聊感情,到一定程度交由「老手」跟进流水线上的第一道工序;分工不同不影响共犯成立参与时间短、未接触资金环节、未获提成、作用较小,争取认定从犯
四直接实施诈骗,领取工资或提成与被害人谈投资、引导下载虚假平台、指导转账标准的诈骗罪共犯从犯地位、数额准确认定、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以及胁从犯方向
五组长、管理人员,管人、分配任务负责盘口业绩、人员管理、任命组长,按盘口业绩获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与更高层级的区分、管理范围与时间的限定、未参与决策
六盘主、股东、分红出资、带人、带话术体系,承租经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伴随暴力时量刑可至死刑——
第三级是最多人误判的一级——「我只是聊天,又没骗到钱」。但那是流水线上的第一道工序,工序不完整不等于不是工序;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不影响共犯的成立,你不需要亲手收钱,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而第五级的关键跨越是「按业绩获取提成」——一旦你的收入与整个团队的产出挂钩,你在法律上就不再是执行者,而是组织者的一部分。

这道阶梯的关键在于:上升是很容易的。今天你只是加好友,明天业绩压力让你开始跟进,后天你带了新人——每一步都不是你主动选的,但法律评价的是你实际做到了哪一级,以及你在那一级上待了多久。这也是为什么第 9 章说「越早越好」不只是情绪上的建议:在这道阶梯上,时间本身就是不利因素。

卷三四段详解|门槛、数额、证据与罪名
第 01 段 · 核心门槛

胁从犯:两条否定判准,满足其一即可否定

[法条] 《刑法》第 28 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否定判准一] 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的,一般不认定
[否定判准二] 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
规定与事实

几乎所有被困者的家属,最先想到的辩护方向都是「他是被逼的」。这个方向在法律上确实存在,就是胁从犯——而且如果能够认定,后果相当显著: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是全部辩护方向中效果最强的一个。

但门槛很高。三部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否定性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判准一在实务中的杀伤力最大。在李某某等人案中,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记录得非常具体:各被告人在业余时间可以自由使用个人手机和家人联系、从国内购物,均未主动与使领馆等有关部门联系寻求帮助,而是在诈骗集团中长期积极从事诈骗活动,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判准二的样本就是唐某某案。他被殴打过,这是事实;但他此后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法院据此认定不构成胁从犯。法院的另一句表述同样重要——「所受限制系电诈窝点的管理要求」。也就是说,园区普遍存在的封闭管理、没收手机、考勤打卡、体罚,在司法认定中可能被视为该行业的常规管理手段,而不当然等同于针对某个人的、达到胁迫程度的强制。

依据与边界

否定性标准出自三部门《意见》;唐某某案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李某某等 8 人案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开案例。两案结论均取决于其具体事实与证据,不能作为任何其他个案的预测依据。本章全部认定标准须保留「一般」「可能」等限定语。

本章观察

判准一的逻辑是:你有联络的自由,却没有用它求助——那么你在里面的状态,就不被认为是「意志自由受限」。这一条对本系列读者有极其现实的意义,卷六会专门讲。

而判准二可能是本章最需要被理解、也最容易引起情绪的一点。它不是说那些经历不真实、不残酷,而是说:「园区普遍如此」这个事实本身,反而削弱了「我个人被特别胁迫」的证明力。

资料来源:三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例。
第 02 段 · 数额认定

犯罪数额怎么算:时长与获利是最容易被客观证明的两项

[困难] 受害人分散、资金迅速出境、服务器在国外,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
[路径一] 以违法所得推算——李某某案认定集团犯罪数额 1400 余万元
[路径二] 以在境外窝点的时长推算——一年内累计三十日以上
规定与事实

这一段很技术,但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路径一:以违法所得推算。在李某某等人案中,检察机关的做法是:诈骗集团从盘口的「诈骗业绩」中发放主管、组长的提成以及员工和后勤人员的工资,部分被告人使用违法所得购买了房产、汽车等财物,可以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其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该案最终认定诈骗集团犯罪数额为 1400 余万元。该案中检察机关还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核实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余额,发现部分被告人账户仍存有违法所得并依法冻结。

路径二:以在境外窝点的时长推算。第 8 章已经讲过这条规则: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但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依据与边界

李某某案的认定方法与犯罪数额系检察机关公开案例。三十日规则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的阐述,须核对规范性文件原文表述(见第 8 章核查清单)。

本章观察

注意路径一的双向作用:你拿到的钱越多,认定的犯罪数额越大;反过来,如果确实没有获利,这也是重要的辩护事实。

两条路径合起来看,可以得出一个对当事人很重要的提示:时长和获利,是跨境电诈案件中最容易被客观证明的两项事实。它们既是控方的抓手,也是辩方必须正面回应的问题。

资料来源:检察机关公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的阐述。
第 03 段 · 证据体系

办案机关会看哪些证据:辩护的空间不在否认,而在补充

[园区材料] 考勤记录、业绩表、工资与提成台账、话术手册、员工合约
[同案人供述] 窝案通常数十人乃至上百人,分别讯问相互印证
[客观记录] 电子数据、资金流水、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出入境记录
规定与事实

前面反复讲「需要证据」。这一段说清楚:在这类案件里,证据具体指什么。

来自园区的客观材料。随着近年清剿行动的推进,大量园区内部材料被查获——考勤记录、业绩表、工资与提成台账、话术手册、员工合约。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非常强,因为它们是犯罪组织自己为管理而制作的,不是为诉讼准备的。你在里面的层级、做了多久、拿了多少,常常白纸黑字写在上面。

同案人供述。跨境电诈案件通常是数十人乃至上百人的窝案,同一个盘口的人会被分别讯问,彼此的供述相互印证。这意味着一件事:关于「你做了什么」,不只有你自己在说。

电子数据与资金、出入境记录。聊天记录(与被害人的、与同事的、与家人的)、手机中的应用与账号、银行卡流水、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消费记录,以及何时出境、何时入境、在境外停留多久。

依据与边界

园区内部材料的证明作用见第 2 章核查清单及公开报道。本段所述证据类型系对实务的归纳,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差异较大。

本章观察

由此得出三条实用结论。

第一,不要指望靠陈述扭转客观证据。上述材料大多在讯问之前就已经在案。

第二,真正有价值的,是那些客观证据里没有、只有你能提供的事实——你被限制自由的具体情形、你求助的尝试、你拒绝执行任务的经过、你与外界的联络实际受到何种限制。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辩护的空间不在于否认已经被证明的事,而在于补充没有被记录的事。园区的账本会记录你的业绩,但不会记录你被关过小黑屋;考勤表会显示你在岗,但不会显示你曾试图逃跑被抓回来。这些恰恰是家属手里的材料可能补上的部分——第 9 章讲的那些通话记录、求助痕迹、报案回执,价值就在这里。

资料来源:实务归纳;公开报道。
第 04 段 · 罪名叠加

可能同时成立的其他罪名

[出境环节] 偷越国(边)境罪;以实施电诈为目的的直接构成「情节严重」
[拉人环节]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三人即可构成
[资金环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见第 25 章)
规定与事实

园区经历牵扯的往往不止诈骗罪一个罪名。

偷越国(边)境罪——见第 8 章,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的,直接构成「情节严重」。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在园区期间参与了拉人、带人的工作,可能另行构成此罪;第 6 章的潘某杰案说明,组织三人即可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涉及资金环节:提供账户、转移赃款、取现。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与量刑详解在第 25 章展开。但要指出实务中的一个复杂之处:关于取款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裁判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有的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既参与诈骗又实施取款的,有的认定为诈骗罪一罪,有的则数罪并罚,主从犯的区分也存在差异。

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如果参与看管、惩罚同伴,可能另行构成。第 3 章引用的两份判决中,这类罪名正是死刑判决的核心依据。

依据与边界

取款人定性的司法分歧系实务研究综述。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为准,具体适用取决于个案事实。

本章观察

取款人定性的分歧意味着: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这正是辩护工作有空间的地方,也是为什么应当尽早委托律师。

资料来源: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实务研究综述。
卷四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三组情形

讲完否定的一面,必须讲清楚肯定的一面,否则这一章就变成了绝望。下列情形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与证据。

01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胁从犯

结合法理与实务,以下方向是有意义的:存在针对本人的、具体的、达到相当强度的强制(被长期非法拘禁、遭受严重暴力、被明确以生命健康相威胁,并有伤情、就医、同案人证言等客观印证);没有联络自由(手机被全程收缴、通讯被完全监控、不存在业余时间自由使用手机的情形);存在反抗与拒绝的记录(曾拒绝执行任务并因此受罚、曾试图求助、曾试图脱离);未获利或获利极少;参与时间短、作用小、处于阶梯的低层级。

这五项的共同点是——它们都需要证据,而且大多需要在境外期间就形成。这正是第 9 章反复强调「留下非自愿痕迹」的原因。另外要说明:即使最终不被认定为胁从犯,上述事实仍可作为从犯认定、量刑情节来主张,不是白费。

02两条出口:不起诉与免予刑事处罚

三部门《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存在「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这两条出口——走到这两条出口的人,承担的是行政处罚,不是刑罚。

实践中通常需要多个因素叠加:处在阶梯的低层级、参与时间短、未获利或获利极少、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

03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意见》写得很清楚: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人员,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请注意「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这几个字——它明确把家属的劝返纳入了自首的成立范围,意味着家属不是旁观者,你们的行动可以直接改变法律结果。具体适用见第 11 章。

需要说明: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胁从犯的多为不予认定的情形,这本身反映了该项认定的严格性。但典型案例的发布导向是明确裁判规则,不等于实践中不存在认定从犯、作用较小乃至不起诉的案件。个案结论仍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

核心核心结论
CORE CONCLUSION

到了园区之后,法律看的是三件事:你做了什么、你有没有获利、你在有条件的时候有没有停下来——这三件事和「你当初是怎么去的」相互独立。而辩护真正的空间,不在于否认已经被证明的事,而在于补充没有被记录的事:园区的账本会记录你的业绩,但不会记录你被关过小黑屋;考勤表会显示你在岗,但不会显示你曾试图逃跑被抓回来。胁从犯的门槛确实很高,但它只是众多从宽方向中的一个——不成立,不等于没有出路。

卷五对海外华人的补充说明

身在海外的读者,还需要知道两件事。

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中国刑法可以适用。《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即使全部行为都发生在境外、受害人也不全是中国人,中国司法机关依然可能追究。第 3 章讲过,这个产业已经「本地化」到多个语种,但这不改变属人管辖的适用。

可能面临多国追诉。第 3 章提到,韩国、日本、美国等国都在追究本国籍的电诈参与者;第 6 章提到,柬埔寨西港一处窝点的十余名中国籍嫌疑人被当地正式提控。在境外被当地追诉,与回国后被中国司法机关追究,是两套独立的程序——在一国已受处罚,不当然免除另一国的追究。对持第三国身份或长期居留的人,还可能涉及居留资格的丧失;这部分不属于刑事程序,但实际影响可能同样深远。

卷六律师提示|联络自由是一把双刃剑

这一章讲了很多严格的标准,最后要说的是一件在实务中反复出现、却几乎无人事先知道的事。

回看那条否定判准: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再看李某某等人案里那句具体的表述:各被告人在业余时间可以自由使用个人手机和家人联系、从国内购物,均未主动与使领馆等有关部门联系寻求帮助。这句话的言外之意是:如果你有手机、能联系家人,那么「你为什么没有向使领馆或公安机关求助」,将会成为一个你必须回答的问题。

这个逻辑有两条极其具体的推论。第一,如果他有条件联系外界,那么每一次求助的尝试都应当留下痕迹——哪怕求助没有成功、哪怕消息被拦下、哪怕只是一条发不出去的草稿,尝试本身就是证据。第二,家属这一侧同样要留痕——你的报案回执、你与使领馆的通话记录、你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都能反向印证他当时的处境不是「安于现状」。第 9 章讲报案时说过,那些材料今天是报案的依据,明天可能是他的辩护证据。

但必须严肃提醒一句:上面讲的是保存真实痕迹,不是伪造证据。跨境电诈案件的证据体系非常庞杂——同案人供述、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出入境记录、园区查获的考勤和账目材料。在这样的证据环境下,编造的陈述极易被推翻,而一旦被认定为不如实供述,将直接影响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的成立。如实供述本身就是法定的从宽事由,而编造是把这个事由主动放弃掉。

最后一句是对家属说的:这一章的标准看起来很严,但胁从犯只是众多辩护与从宽方向中的一个。即便不成立,还有从犯认定、作用较小、参与时间短、未获利或获利少、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多个方向,以及卷四讲的那两条出口。这些从宽情形如何具体适用、需要准备什么、时间节点如何把握,是第 11 章的全部内容——请务必接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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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资料与编辑说明
表述提示:本章全部认定标准须保留「一般」「可能」「个案判断」等限定语,严禁写成对任何具体个案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衡提示:卷四「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三组情形」与卷六末尾「不等于没有出路」两处不得删减,否则本章会变成一篇让受害者家属绝望的文章。

本章基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整理。胁从犯的两条否定性规定、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自首(含「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的规定,均出自三部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唐某某案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 2024-05-13 一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生效);李某某等 8 人案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开案例(以违法所得认定犯罪数额,集团犯罪数额 1400 余万元)。取款人定性的司法分歧系实务研究综述。三十日规则见第 8 章核查清单。园区内部材料的证明作用见第 2 章核查清单。

本章严格区分被拐骗、被胁迫的受害者与主动参与、牟取暴利的犯罪分子。讲述认定标准之严格,目的是帮助真正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正确地组织事实与证据,而非否认其受害经历。所述定性标准与从宽情形均有严格适用条件,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与证据——请勿据本章推断任何具体个案的结果,那需要执业律师审阅案卷后判断。本刊内容仅供风险提示与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境外电诈防范全书 · 第 10 章 · 全三十章
作者:李仲伟律师 | 最后更新:2026年8月 | 时效:A 级(常青)
出品:李仲伟跨境刑事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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