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护照吊销说不清,红通被删|CCF 2019-04 判例精读

2025年07月16日
护照吊销说不清,红通被删|CCF 2019-04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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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护照被列入 SLTD「失效证件」库、机场被扣
——来源国答不上吊销依据,数据被删

SLTD · 合法性 · 删除
CCF 2019-04 号案金句卡。SLTD护照登记两步皆空:援引法律只管签发不涉吊销、依据不连贯,索要吊销决定屡催不答,删除。

第 39 篇 · CCF 2019-04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申诉人没有红色通报,却在机场被拦下、护照被扣——因为他的护照被本国列入了 INTERPOL 的 SLTD(被盗与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状态标为「已吊销」。他请求删除,委员会支持:审查 SLTD 登记的合规性,要先看来源国提供的法律框架正当理由。可来源国援引的法律只规定护照的「签发」、根本不涉及「吊销」(依据不连贯);委员会进一步索要吊销决定与逮捕令,来源国屡经催促仍不提供。两关皆空,委员会无法认定数据合规删除。一句「日后会对他发红通」,不能正当化当下这条 SLTD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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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9-04
  • 决定编号
  • 2019-04(第 107 届会议,2019 年 1–2 月)
  • 数据类型
  • SLTD 数据库(护照登记为「已吊销」)
  • 主要争点
  • 合法性 / 数据目的(Art 11)· NCB 答复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战术要旨SLTD 护照登记的合规审查分两步——先查法律框架、再查正当理由。本案两步皆空:第一步,来源国援引的法律只管护照「签发」、不涉「吊销」 → 法律依据不连贯第二步,委员会索要吊销决定 + 逮捕令,来源国屡催不答。「缺乏适当答复」使委员会无法认定合规删除。这是经典的「NCB 不答复 → 不就实体表态、径行删除」。来源国称「日后会发红通」,但这不能正当化当下的 SLTD 登记。既据合法性一击致命,委员会无需再审政治 / 滥用渠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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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他的护照自某日起被本国 NCB 在 INTERPOL 的 SLTD(被盗与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中登记为「已吊销」。某日他出行时,在某国机场因护照命中 INTERPOL 数据库而被边检拦截、护照被扣。(SLTD 是 INTERPOL 规模庞大的旅行证件数据库,登记被盗、遗失、撤销、失效的护照与身份证件,供各国边检实时比对;一旦命中,持证人往往当场被拦、证件被扣——其现实杀伤力,不亚于一纸通报。)

他向 CCF 请求删除该 SLTD 数据,理由有三:(a) 护照被吊销缺乏合法依据;(b) 案件以政治为主导;(c) INTERPOL 渠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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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护照被吊销缺乏合法依据NCB 称依某法吊销;但该法只管「签发」不涉「吊销」
我并未涉及任何犯罪活动NCB 称其在国内被通缉、「日后会对其发红通」
案件以政治为主导、渠道被滥用委员会据合法性即可处置,无需就此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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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合法性(RPD 第 11(1) 条)

INTERPOL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处理,须适当顾及适用于 NCB 的法律,并尊重当事人基本权利(合乎章程第 2 条与《世界人权宣言》)。SLTD 数据虽非通报,但同属 INTERPOL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须同样通过合法性这一关。

2. 数据质量(RPD 第 12 条)

数据须准确、相关、不过度、最新。

3. 旅行证件登记的审查路径

委员会先审 NCB 是否提供了足以表明该证件被录入 SLTD 的法律框架与正当理由;据此判断 SLTD 登记是否合规。与红通不同,SLTD 登记的审查不问「是否构成严重普通法罪」,而聚焦「该证件被列入数据库,是否有合法、连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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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两步审查,两步皆空

  1. 法律框架——只管「签发」,不涉「吊销」。委员会指出:审查一份旅行证件是否合规,首先要看 NCB 是否提供了「该证件据以录入 INTERPOL 档案的法律框架与正当理由」。它据此分析来源国吊销护照、并登记入 SLTD 的法律依据。结论很关键:来源国提供的法律框架,只规定护照的「签发」,并不涉及护照的「吊销」 → 委员会因此认定,NCB 未能提供连贯的信息来支撑这条 SLTD 登记。法律依据这一关,来源国没过。这一点常被忽视:一国能「签发」护照,不等于它在 INTERPOL 体系内就有权把该护照登记为「已吊销」并向全球边检推送——授权签发的条文,未必授权吊销。
  2. 正当理由——屡催不答。既然法律框架不连贯,委员会退一步审查:NCB 是否提供了足够信息、表明吊销的正当事实理由。为此,委员会专门要求来源国 NCB 提供两份关键文件:吊销护照的决定,以及针对申诉人的逮捕令。然而,尽管多次催促,NCB 始终没有提供。正当理由这一关,来源国也没过。
  3. 「缺乏适当答复」→ 无法认定合规 → 删除。委员会的收口逻辑很经典:综合上述情形——法律框架不连贯、又屡催不提供吊销决定与逮捕令——NCB 缺乏对所提问题的适当答复,使委员会无法认定被质疑数据满足合规所需的标准。据此,委员会判令删除。这与「NCB 屡催不答即生合规重大疑问、可不就实体表态径行删除」的一般立场一脉相承。委员会的角色不是替来源国补全证据,而是核验已有数据是否合规;当 NCB 连最基础的吊销决定与逮捕令都拿不出,「合规」便无从谈起。
  4. 「日后会发红通」救不了当下的登记。来源国辩称:申诉人在国内被通缉,「日后会对其发红通」。但这套说辞不能正当化当下的 SLTD 登记——红通是否会发、何时发,是将来之事;当下这条护照「已吊销」的数据,仍须此刻就有连贯的法律框架与正当理由。SLTD 不是「预备役红通」,更不是绕开红通审查门槛的后门。若允许「日后会发红通」为当下登记背书,等于让来源国先把人拦在边境、再慢慢补手续——这与数据「当下即须合规」的原则相悖。
  5. 一击致命,无需再审政治 / 滥用。由于可据合法性「一击致命」地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处置,委员会明确表示:无需再就申诉人的政治主张、渠道滥用主张作出认定。数据删除,案结。这种「能据一条理由彻底处置,即不再旁涉其余」的克制,也是 CCF 一贯的审理风格——既高效,也避免对未决主张作不必要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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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护照 SLTD 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本案把 SLTD(旅行证件)类登记的审查标尺立了起来:先查法律框架、再查正当理由来源国援引的法律必须真正涵盖「吊销」这一行为,而非只管「签发」;吊销决定与逮捕令等关键文件,NCB 须应委员会要求提供,否则「缺乏适当答复」足以致删。「日后会发红通」是空头支票,填不平当下登记的合规缺口。想撤销一条 SLTD 登记,最稳的打法就是这两步:要么证明援引的法律不涵盖「吊销」,要么逼出「NCB 拿不出吊销决定与逮捕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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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先攻「援引的法律是否真涵盖吊销」。SLTD 护照登记最常见的破绽,是来源国援引的条文只管「签发 / 换发」,并不授权「吊销」。
  • 逼出「吊销决定 + 逮捕令」。在 CCF 程序中促成委员会向 NCB 索要这两份文件;NCB 屡催不答,本身就是删除的有力理由。
  • 戳破「日后会发红通」。将来才发的红通,不能正当化当下的 SLTD 登记;要把焦点拉回「此刻这条数据是否合规」。
  • 善用「NCB 不答复」这条线。不必非要证明案件政治化;只要法律框架与正当理由这两步走不通,合法性一条就足以致删。
  • 机场被扣护照要留证。边检拦截、扣证的记录,是证明 SLTD 登记现实影响、推动尽快处置的材料。
  • 盯住「两步审查」的顺序。法律框架不连贯,委员会会退一步给正当理由的机会;两步都走不通,才径行删除——抗辩时要逐步击破、步步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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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23-01 / 2023-11(NCB 描述 / 合作不足 → 删除):三案同属「程序性致死」——不审有罪无罪,只要 NCB 在描述、合作或答复上不达标、屡催不应,数据即因「无法认定合规」而删。
  • 对照 2024-03(SLTD 护照 / 渠道滥用维度):同涉护照 SLTD 登记,可并读把握此类数据的审查要点。
  • 对照 2018-12(卷宗黑箱 → 附条件删除):12 给来源国限期补正的机会、否则删;本案则因法律框架本身不连贯 + 屡催不答,直接删——补正空间更小。
速记判断式
来源国援引的法律只管「签发」不涉「吊销」(依据不连贯)+ 屡催不提供吊销决定与逮捕令(NCB 不答复)→ 无法认定合规 → 删除
提供完整法律框架 + 吊销决定 + 逮捕令、证成正当理由 → 维持

把 2019-04 与 2023-01、2023-11 并读,「程序性致死」这条路径就清楚了:CCF 常常不必判断案情曲直,只要来源国在法律框架、犯罪描述或答复配合上达不到最低标准、又屡催不应,数据就因「无法认定合规」而被删。沉默与含糊,本身就是一种致命的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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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没有红通就高枕无忧」。SLTD 护照「已吊销」登记同样会在边检命中、致护照被扣;它也须独立满足合规。
误区二以为「来源国说吊销就合法」。委员会会核查援引的法律是否真授权「吊销」;只管「签发」的条文撑不起 SLTD 登记。
误区三以为「日后会发红通」能背书当下登记。将来的红通救不了此刻的合规缺口;当下数据须当下站得住。把希望寄托在「将来的红通」上,是 SLTD 申诉里最容易被识破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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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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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9 年决定摘要第 4 号(下载 ID 14123),第 107 届会议(2019 年 1–2 月),关键词为「数据目的」。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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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