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指控滥用 SLTD,为何举证不足|CCF 2024-03 判例精读

2025年08月15日
指控滥用 SLTD,为何举证不足|CCF 2024-03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目录 · CONTENTS ▾

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护照被吊销进 SLTD 库,喊「政治迫害」为何没用?
——泛泛背景挡不住法院的注销决定,登记合法

SLTD · 滥用渠道 · 维持
CCF 2024-03 号案金句卡。申诉人只给泛泛滥用报告、未证本案,来源国拿出禁出境、注销护照的决定加法律依据,登记依法作出,维持。

第 59 篇 · CCF 2024-03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申诉人的护照被来源国登记进 INTERPOL 的 SLTD(失窃 / 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标注「已吊销」。他主张这纯属政治迫害、滥用 INTERPOL 渠道,并递交了该国普遍滥用 SLTD 的报纸报道与报告、以及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委员会维持了。本案恰是 2019-04 的镜像——同样是 SLTD 护照吊销,结局却相反,原因只在一处:举证天平这次倒向了来源国。两个判断值得记:① 「滥用渠道 / 政治化」的主张必须落到「个案、具体」——只拿出「该国普遍滥用」的泛泛背景、却说不清「本案如何被滥用」,不成立;② 来源国拿出了硬依据——法院「禁止出境 + 注销护照」的决定,加上刑事诉讼法 / 护照法的法律条款、以及在审刑案 → 登记合法

01 / 11

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24-03
  • 决定编号
  • 2024-03(裁决庭)
  • 数据类型
  • SLTD 失窃 / 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护照「已吊销」)
  • 主要争点
  • 滥用 INTERPOL 渠道 · 政治性 · 登记合法性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居于另一国)
  • 结论
  • 数据合规 → 维持
战术要旨两条主张失败。(A)滥用渠道 / 政治化——须个案具体:申诉人只提交了「该国普遍滥用 SLTD」的报纸 / 报告(泛泛背景)+ 本人无犯罪记录,却未说明本案如何被滥用、无个案具体证据 → 不成立。(B)登记合法——来源国有硬依据:NCB 拿出法院「禁止出境 + 注销护照」的决定 + 刑诉法 / 护照法条款 + 申诉人系在审刑案被告 → 证明 SLTD 登记依法作出 → 合法。结论:维持。(与 2019-04 来源国举不出吊销依据 → 删,恰成镜像。)

02 / 11

SLTD 与「滥用渠道」是什么?

SLTD(Stolen and Lost Travel Documents,失窃与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登记被报失窃、遗失或注销 / 吊销的旅行证件(护照等),供各国边境核验。它对物不对人——审查的是「这份证件的登记是否合法、是否服务于其目的」。「滥用 INTERPOL 渠道」(依 RPD 第 11(2)、12 条)则是另一条抗辩:主张来源国把 INTERPOL 当作政治打压工具。但这一主张要成立,不能只指「该国一贯如此」,必须落到「我这一案被如何滥用」——这正是本案的胜负所在。换句话说,SLTD 案有两道闸门:一道是「登记本身是否合法」(来源国须证明),另一道是「是否被政治性地滥用」(申诉人须就个案证明)。本案里,前一道闸门来源国守住了,后一道闸门申诉人没能推开——两道都过不去,登记便维持。

03 / 11

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护照登记纯属政治、滥用 INTERPOL 渠道仅泛泛背景,无本案如何被滥用的具体证明
(提交该国普遍滥用 SLTD 的报道 / 报告)报告指向「一般背景」,非申诉人个案
我无犯罪记录(附证明)无犯罪记录 ≠ 无在审程序
——法院已禁出境 + 注销护照,登记依法

04 / 11

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委员会权限(章程第 36 条;CCF 章程第 3(1)(a)、33(3) 条)

仅审查数据处理是否符合 INTERPOL 适用规则。

2. 滥用 INTERPOL 渠道(RPD 第 11(2)、12 条)

数据须合法、准确;主张被滥用者,须就个案提供具体、可证的要素。

05 / 11

胜负手:泛泛背景 vs 法院决定

  1. 定准争点——登记是否合法 + 是否被滥用。申诉人是某国(Country 1)国民、长居另一国(Country 2);某日另一国当局扣留其护照,告知其已被来源国报为失窃 / 遗失。他主张:这条登记纯属政治、毫无实质,来源国一向滥用 SLTD 数据库打压政治对手、异见者、活动人士、记者等。
  2. 申诉方的短板——只有「泛泛背景」。委员会逐一检视其证据:一篇关于该国「滥用 SLTD 之做法」的报纸报道、一份综述若干 SLTD 案件的报告、以及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委员会指出关键缺陷: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指向本案的具体信息或要素,来支撑「针对他的行动具有政治性」的主张;也没有说明 INTERPOL 渠道在他这一具体案件中是如何被滥用的。那些报道与报告,只描绘了该国 SLTD 数据的一般背景——而非他的个案。这是政治 / 滥用抗辩最常见的失分点:宏观叙事再翔实,也替代不了「我这一案被如何针对」的微观证明。
  3. 来源国的硬牌——法院决定 + 法律依据。与之相对,NCB 拿出了扎实的支撑:护照吊销是依据适用法律作出的——基于一项法院决定(禁止申诉人出境、并注销其护照),援引刑事诉讼法护照法的相应条款,且申诉人本人是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NCB 提供了原文逮捕令与一审刑事法院「庭审记录」的译本)。委员会认定:NCB 提供了充分信息,支持该护照在 SLTD 数据库中登记的合法性。这正是 2019-04 里来源国交不出的那张牌——有没有一份「吊销 / 注销」的法律决定,往往就是 SLTD 案的生死线。
  4. 「无犯罪记录」不等于「无有效程序」。申诉人以「无犯罪记录」自证清白。但这撼不动登记:无犯罪记录,不等于不存在在审的刑事程序——他正是该刑案的被告,护照吊销恰是该程序(禁出境)的产物。在 SLTD 的语境里,「清白」与「被合法限制出境」完全可以并存——前者关乎实体罪责,后者关乎程序措施,二者不是同一个问题。
  5. 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 维持。委员会收口:申诉人关于「来源国滥用 INTERPOL 渠道」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予以驳回。数据合规、维持

06 / 11

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合规、维持。本案与 2019-04 摆在一起,SLTD 案的胜负线就一清二楚:关键不在「是不是 SLTD」,而在「来源国能否证明吊销 / 登记于法有据」。2019-04 里,来源国拿不出护照吊销的法律决定(援引的法律只管签发、不涉吊销),目的坐实不了 → 删;本案里,来源国拿得出法院的禁出境 + 注销决定 + 法律依据 → 登记合法 → 维持。与此同时,本案给「政治迫害 / 滥用渠道」抗辩立了一条硬规矩:必须个案、具体——「该国一贯滥用」的泛泛背景,挡不住一纸合法的法院决定。想撤销 SLTD 登记,要么击中「吊销无法律依据」,要么向 CCF 拿出指向本案的滥用证据,而非止于宏观控诉。这条规矩看似严苛,却有其道理:若仅凭「该国名声不好」就删数据,CCF 就成了对成员国司法体系的抽象评判者——而这恰是它一再声明不做的事。

07 / 11

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先打「登记是否于法有据」。SLTD 看登记合法性;要求来源国出示吊销 / 注销的法律决定与条款依据。
  • 「滥用渠道」必须个案化。泛泛的国别报告不够;须指明 INTERPOL 渠道在你这一案中如何被滥用。
  • 别把「无犯罪记录」当王牌。它不等于无在审程序;护照吊销可能正是某刑案(禁出境)的产物。
  • 对照 2019-04 找突破口。若来源国援引的法律只管签发、不涉吊销,或拿不出法院决定,才是 SLTD 的死穴。
  • 政治抗辩要落到「身份 + 针对性 + 个案佐证」。仅有宏观人权报告,难达主导性 / 滥用门槛。
  • 把宏观背景「焊」到个案上。国别报告不是不能用,但须与你案中的具体异常(如吊销时点、程序瑕疵、针对性)绑定,才有分量。

08 / 11

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9-04(SLTD · 来源国举不出吊销依据 → 删除 · 镜像):同是 SLTD 护照吊销,结局相反——差别只在来源国能否证明吊销于法有据。本案能,故维持。
  • 对照 2023-08(SMV · 登记合法 → 维持):两案都是「对物」数据(SMV 车辆、SLTD 证件),都因来源国能证明登记仍合法、服务于目的而维持。
  • 对照 2024-02(NCB 沉默 + 描述不足 → 删除):恰成举证镜像——02 来源国沉默、举不出反证 → 删;本案来源国拿出法院决定 + 法律依据 → 维持。举证天平倒向谁,谁就赢

把 2024-02、2024-03 这开篇三案放在一起,2024 卷的「举证天平」主题已然成形:合规与否,几乎总归结到「谁拿出了经得起核验的硬材料」。2024-02 里来源国对人权与描述双双沉默 → 删;2024-03 里来源国拿出法院的禁出境 + 注销决定 → 维持。同一只天平,砝码加在哪一端,结局就偏向哪一端。对申诉人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攻击点要落在来源国「拿不出」的地方(如 2019-04 的吊销依据),而自己的主张(尤其政治 / 滥用)必须个案化、具体化,否则再宏大的背景也称不动那一纸合法决定。

速记判断式
SLTD 护照吊销有法院决定 + 法律依据(刑诉法 / 护照法)→ 登记合法;「政治化 / 滥用渠道」仅泛泛背景、无个案具体证明 → 维持
来源国举不出吊销 / 登记的法律依据(如 2019-04)/ 个案具体的滥用证明成立 → 删除

09 / 11

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递交几篇该国滥用 SLTD 的报道就能撤」。须落到本案如何被滥用;泛泛背景不够。
误区二以为「我无犯罪记录 = 登记该删」。无犯罪记录不等于无在审程序;吊销可能正是该程序的产物。
误区三以为「SLTD 都像 2019-04 那样能撤」。关键看来源国能否证明吊销于法有据;能,则维持。

10 / 11

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11 / 11

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24 年决定摘要第 3 号(下载 ID 21850),裁决庭程序,关键词为「第 3 条 · 滥用 INTERPOL 渠道」。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延伸阅读 · 相关系列

想系统地了解红色通报?

本系列按「单案」精读 CCF 判例;若想从制度与实操两个角度通览红通,这两个总目录是入口:

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