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所在已知,为何撤不掉红通|CCF 2018-16 判例精读

2025年08月01日
所在已知,为何撤不掉红通|CCF 2018-16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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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你早知道我在哪」,为何撤不掉红通?
——红通的目的不止找人

红通目的 · 所在已知 · 维持
CCF 2018-16 号案金句卡。红通含“为引渡而逮捕”;请求国未提引渡因申诉人身处不引渡国民之国,属合理不作为,综合维持。

第 33 篇 · CCF 2018-16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我的所在,当局一直清楚,红通的目的早已达成,该撤了。」——这是申诉人最主要的理由。可委员会维持了红通,并讲清一个常被混淆的要点:红通的目的不止「找人」,还包括「为引渡而逮捕」。所在已知,并不等于目的达成;只要「为引渡而逮捕」这一目的仍在,红通就站得住。此外,所在国不引渡本国国民、请求国未提出引渡请求、所在国拒绝移转程序——这些都不构成撤销红通的理由。这一篇,讲的是红通「目的」二字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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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8-16
  • 决定编号
  • 2018-16(第 106 届会议,2018 年 10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非法经营类指控)
  • 主要争点
  • 红通目的 · 引渡请求缺失 · 程序合法性 / 人权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亦在该国永久居住)
  • 结论
  • 数据合规 → 维持
战术要旨红通的目的(RPD 第 82 条)不止定位,还包括为引渡 / 移交而逮捕——故「所在已知」使红通失去合法性。请求国未提出引渡请求,因申诉人身处不引渡本国国民之国,这是「有合理理由的不作为」,不构成撤销;所在国拒绝移转程序亦不违规;其指定的律师正在参与程序,可推定其已知悉。综合 → 维持。一句话:红通的目的不止「找人」,所在已知撤不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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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亦在该国永久居住。他因非法经营活动(illegal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被某国据逮捕令发布红色通报。罪名本身属普通经济犯罪,争点不在罪行,而在程序与目的。他请求删除,理由有三:(a) 通报目的已达成(所在为当局所知);(b) 来源国未向其所在国请求引渡;(c) 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与人权(第 2 条)。

值得注意的是:来源国(数据源)充分答复了委员会的提问、提供了大量参与细节;而所在国 NCB 经催告仍未答复委员会关于「是否依红通逮捕、是否收到引渡请求」的询问。接收国的沉默,本可能不利;但本案的关键证据,来自答复充分的来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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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的回应与委员会观察
所在早为当局所知,目的已达成红通目的不止定位,还含为引渡而逮捕
来源国一直未请求引渡申诉人身处不引渡国民之国,未请求有合理理由
我没收到任何程序通知指定的律师在参与程序 → 推定已知悉
请求将程序移转至所在国(被拒)拒绝移转程序本身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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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红通的目的(RPD 第 82 条)

红通用于定位当事人为引渡 / 移交 / 类似合法行动而逮捕、拘留或限制其行动。这是红通区别于黄通 / 蓝通的关键:后者只为定位 / 取信息,前者还要「抓人引渡」。

2. 引渡的勤勉(宪章第 31 条;RPD 第 84(b)、87(b) 条)

请求国须在可行时尽力寻求引渡,或就不作为给出合理理由。关键词是「合理理由」——有理由的不作为,与可撤销的不作为,是两码事。

3. 数据目的与合法性(RPD 第 10、34(1) 条)

数据须为特定目的、依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处理。

4. 第 2 条人权 + 移转程序

数据须尊重人权;一国是否将程序移转他国,属主权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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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红通的目的不止「找人」

  1. 红通目的 = 定位 + 为引渡而逮捕。申诉人主张「所在已知 = 目的达成」。但委员会指出:依第 82 条,红通的目的不仅是定位当事人,还包括为引渡 / 移交而逮捕、拘留或限制其行动。找到人只是红通使命的一半,为引渡而控制人身才是另一半。把「目的已达成」当撤销理由,是红通申诉里最常见的误判之一。因此,所在为当局所知,本身并不动摇红通的合法性——只要「为引渡而逮捕」的目的仍然存在。
  2. 未请求引渡,有合理理由 → 不构成撤销。申诉人称来源国从未请求引渡。委员会重申:请求国须尽力推进引渡、或就不作为给出合理理由。本案的合理理由很清楚——申诉人是某国国民并永久居住于该国,而该国不引渡本国国民国际引渡中,「本国国民不引渡」是许多国家普遍的原则);在此情形下,来源国未向该国提出引渡请求,并不影响其在可行时(如申诉人前往第三国)寻求引渡的意愿。红通就像一张随身的「通缉底牌」,在第三国随时可能被亮出。来源国还强调:单凭「国籍国不引渡国民」不能成为撤销国际搜索的理由,否则绝大多数合作请求都要被撤销。这条「否则推论」,是委员会拒绝把「不引渡国民」当撤销理由的核心逻辑。
  3. 「指定律师在参与」→ 推定已知悉。申诉人称从未收到程序通知。但来源国指出:一名由申诉人指定的律师一直在跟进并参与程序——这证明其已知悉程序,只是尚未到案。委托律师参与,本身就是知悉的证据。
  4. 拒绝移转程序 → 不违规。申诉人曾依公约请求将针对他的刑事程序移转至其所在国,被所在国检方驳回。委员会认为:两国是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一国拒绝将程序移转给另一国,本身并不违反适用规则与国际标准。移不移转,是主权国家自己的判断,不是 INTERPOL 这个非论坛能裁断的。
  5. 接收国沉默,但来源国充分答复 → 维持。尽管所在国 NCB 经催告未答复「是否依红通逮捕 / 是否收到引渡请求」,但数据源来源国充分答复、提供了大量参与细节,且各项抗辩均不成立。综合 → 数据合规,维持。来源国的充分答复,补上了接收国沉默留下的空白。谁答复、答复了什么,往往比谁沉默更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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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合规,维持。本案厘清了红通审查中一个高频混淆点:红通的目的不止「找人」,还含「为引渡而逮捕」;故「所在已知」对红通不致命(这与黄通 / 蓝通不同——后者只为定位 / 取信息,所在已知即失目的)。它还确立两条:不引渡本国国民 ≠ 撤销理由拒绝移转程序 ≠ 违规。三条规则,常被申诉人误读为撤销红通的捷径,其实都行不通。红通要撤,得从罪行性质、人权风险、卷宗黑箱等实打实的地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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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别拿「所在已知」去撤红通。这招对黄通 / 蓝通有效,对红通无效——红通还含「为引渡而逮捕」的目的。
  • 分清「有合理理由的不作为」与「引渡不作为」。因对方国不引渡国民而未请求引渡,是有合理理由;与「久押未引、逾期不提供文件」那种可撤销的不作为不同。
  • 「国籍国不引渡」不是护身符。它不撤红通——你一旦前往第三国,红通仍可发挥作用。
  • 注意「指定律师」的推定效应。你委托律师参与程序,可能被认定为「已知悉程序」,难再主张「未获通知」。
  • 移转程序被拒,不必纠结。一国拒绝移转程序属主权裁量,本身不违规,不能据此撤红通。在 CCF 申诉时,认清哪些「不作为」有合理理由,能少走弯路。
  • 盯紧「目的是否真的消失」。对红通,要证明「为引渡而逮捕」已无可能(如所有可能引渡的路径都已封死),远比「所在已知」更难、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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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09 / 2018-10、11(黄通 / 蓝通:所在已知 → 失目的):黄通(定位失踪者)、蓝通(取信息 / 定位)一旦所在已知,目的即可能落空;红通不同——还含「为引渡而逮捕」,所在已知不致命。这是理解三色通报「目的」差异的一把钥匙。
  • 对照 2018-15(引渡不作为 → 删除佐证):15 中请求国逾期不提供引渡文件、久押未引,是可撤销的「引渡不作为」;本案未请求引渡有合理理由(对方不引渡国民),不属此类。
  • 对照 2017-10(引渡不作为 · 再审被驳):同涉「未请求引渡」,但需结合是否有合理理由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速记判断式
红通 +「为引渡而逮捕」目的仍在(所在已知不致命)+ 未请求引渡有合理理由(对方不引渡国民)+ 拒绝移转程序不违规 → 维持
请求国无理由地久押未引、逾期不提供文件 → 可能构成可撤销的引渡不作为

把 2018-16 与黄 / 蓝通诸案并读,三色通报的「目的」差异就一目了然:黄通(定位失踪者)、蓝通(取信息 / 定位)一旦所在已知,目的就可能落空而被删(如 2018-09);唯独红通,因目的含「为引渡而逮捕」,所在已知撤不掉它。把「找到我了」当撤销理由,只对黄 / 蓝通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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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所在已知,红通就该撤」。这对黄 / 蓝通成立,对红通不成立——红通还含「为引渡而逮捕」的目的。
误区二以为「对方国不引渡我,红通就没用了」。不引渡国民不撤红通;你前往第三国时,红通仍可触发。国籍国的庇护,出不了国门。
误区三以为「我请求过移转程序、对方拒绝就是程序违法」。拒绝移转程序属主权裁量,本身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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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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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8 年决定摘要第 16 号(下载 ID 14128),第 106 届会议(2018 年 10 月),关键词为「数据目的 · 合法性 / 程序有效性」。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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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