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同是蓝色通报,这次为何维持? ——蓝通的「嫌疑人」门槛

2025年07月31日
蓝通抗辩,为何空喊没用|CCF 2018-11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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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同是蓝色通报,这次为何维持?
——蓝通的「嫌疑人」门槛

蓝色通报 · 嫌疑人门槛
CCF 2018-11 号案金句卡。蓝通只需嫌疑人身份加进行中调查,举证在申诉人;商业辩解不敌“涉嫌欺诈加调查在进行”,维持。

第 28 篇 · CCF 2018-11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上一篇(2018-10),一份蓝色通报因「滥用渠道、目的存疑、有效参与不足」被删除。这一篇几乎是它的镜像:两名公司高管同样被发蓝通、同样主张「商业纠纷、程序无效、目的已达成」,结果却维持。差别在于三道门槛本案都没跨过:蓝通的身份门槛只需 RPD 意义的「嫌疑人」+ 进行中的调查(不要求逮捕令);程序虽有过期 / 瑕疵,却未达「明显不合法」;所在未被证明已知,目的依然有效。而举证责任在申诉人——他们没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不是嫌疑人」。这一篇,把蓝通审查的「低门槛 + 举证责任」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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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8-11
  • 决定编号
  • 2018-11(第 105 届会议,2018 年 7 月)
  • 数据类型
  • 蓝色通报 Blue Notice(已发布,两名高管,联合审查)
  • 主要争点
  • 合法性 / 程序有效性 · 身份(嫌疑人)· 蓝通目的
  • 当事人
  • 某国一家公司的两名高管(授权签约人 / 负责与部委法律关系)
  • 结论
  • 数据合规 → 维持
战术要旨蓝通的身份门槛只需 RPD 第 44(1)(c) 条意义的「嫌疑人」+ 进行中的刑事调查——不要求逮捕令,也不要求专门针对本人的有效刑事程序。举证责任在申诉人:须「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并非进行中调查的嫌疑人。本案商业辩解不敌「涉嫌欺诈方案 + 调查在进行」;程序瑕疵无文件支撑、未达「明显不合法」;所在未被证明已知 → 目的有效 → 维持。一句话:蓝通要赢,得拿文件证明「调查已停、我非嫌疑人、所在已知」,空喊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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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两名申诉人均为某国国民、同一家公司的高管(一为公司授权签约人,一负责与某部委的法律关系)。他们因涉嫌「对政府的欺诈」被某国请求发布已公布的蓝色通报(为取信息 + 定位)。指控的核心是:一份与国企的供货合同允许至多 10% 的调价,而二人被指通过签署补充协议超额加价、为第三方牟利,构成欺诈 / 侵占方案。鉴于数据同源、角色相同、程序并行,两案联合审查。两人在同一方案中分工明确,故委员会把两案放在一起裁断。

他们请求删除,理由有四:(1) 案件属商业性质;(2) 程序已不再有效;(3) 程序存在不规范;(4) 蓝通目的已达成(所在已知)。四条理由听来都对,却都没落到文件与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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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的回应与委员会观察
这是市场调价的正常商业行为合同调价上限 10%,被控签补充协议超额、为第三方获利
程序已无效、逮捕令已过期调查仍在进行;无文件支撑「程序停止」之说
我没被正式通知、无公设辩护人传票经辩护律师、住址 / 营业地多次送达,一人拒收
所在已知,蓝通无目的所在仍未知;二人在法院令前离境、涉藏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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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蓝色通报(RPD 第 88 条)

蓝通用于取信息和 / 或定位调查中的相关人;须当事人为定罪 / 被控 / 嫌疑 / 证人 / 被害人之一、资料充分。它的门槛明显低于红色通报:红通要逮捕令、为引渡而抓人,蓝通只为找人取信息。

2. 身份(第 44(1)(c) 条)

「嫌疑人」=在刑事调查中被认为可能的犯罪人、但尚未被正式起诉者。此处指 RPD 意义,而非国内法意义。

3. 合法性(第 11 条)+ 数据目的(第 10 条)

数据处理须依国内法授权、为特定明确目的。委员会不充当国内上诉法院。

4. 举证责任

须由申诉人「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并非进行中调查的嫌疑人 / 所在已知。这与红通审查里「来源国须证明有效参与」的分配,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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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三道门槛,本案都没跨过

  1. 商业性质 ≠ 撤销。二人称调价是正常商业行为。但来源国指出:合同调价上限为 10%,而二人被控签署补充协议超额加价、为第三方牟利——这构成涉嫌欺诈 / 侵占的方案;且调查仍在进行。委员会重申:它无权评判该方案是否确实发生(那是国家机关的职责),只看「勾连是否充分」。调价是否合规,留给国家机关;通报是否合规,才归 CCF。
  2. 「程序过期 / 无效」未达「明显不合法」。二人主张逮捕令已过期、他人已被免责、通知程序有瑕疵。但委员会查明:来源国称调查仍处推进阶段;二人的主张缺乏文件支撑;委员会就此联系来源国,得到满意答复。这一步「向来源国核实」很关键:它把模糊的主张落到了实据上。它不充当国内上诉法院、不抽象评判一国司法——未发现程序「明显不合法」
  3. 蓝通门槛 = RPD 意义的「嫌疑人」。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点。委员会明确:蓝通不要求有效逮捕令,也不要求专门针对本人的有效刑事程序;它只要求当事人至少具备 RPD 第 44(1)(c) 条意义的「嫌疑人」身份(可能的犯罪人、尚未起诉)+ 进行中的调查。这道门槛,远低于红通对「被告 + 逮捕令」的要求。举证责任在申诉人:须「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并非进行中调查的嫌疑人——而二人未能证明。在 CCF 申诉里,「证明自己不是嫌疑人」这副担子,始终压在申诉人肩上。
  4. 蓝通目的 = 定位;所在未证明已知。二人称所在已为当局知晓、目的已达成。但来源国称所在仍未知,并指出二人在法院令前不久离境、涉嫌藏匿证据 / 向证人施压。委员会认定:并未成功证明二人的所在已为当局知晓 → 蓝通仍有有效目的(定位进行中调查的嫌疑人)。只有当所在确已知晓、或蓝通沦为引渡逮捕的前奏时,目的才会被动摇。
  5. 滥用渠道未成立。与 2018-10 不同,本案没有「未发布通报被用于国内办案」之类的滥用情形,目的亦未被扭曲——故同样标着「滥用渠道」关键词,本案却未查实滥用。同一个关键词,可以指向完全相反的结论。综合各项,委员会认定数据合规,维持。没有滥用的蓝通,加上推进中的调查,足以支撑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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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合规,维持。本案与 2018-10 恰成镜像,把蓝通的审查尺度讲透:蓝通门槛低——只需 RPD 意义的「嫌疑人」+ 进行中调查,不要求逮捕令;举证责任在申诉人——要赢,得拿出文件证明「调查已停 / 我非嫌疑人 / 所在已知」,空泛主张不够;目的看「所在是否真的已知」,未证明则目的有效。三句话背下来,蓝通申诉就不会打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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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别把「商业纠纷」当万能盾。若涉嫌超出合同授权、为第三方牟利且调查在进行,商业外衣挡不住蓝通。调价「合不合规」是国内问题,但「像不像欺诈」足以撑起蓝通。
  • 「逮捕令过期」要配文件。主张程序停止 / 无效,须拿出生效的法院文书;空泛主张会被来源国「调查仍在进行」轻松化解。
  • 认清蓝通的低门槛。蓝通只需 RPD 意义的「嫌疑人」+ 进行中调查;别用「没有逮捕令」「程序未生效」去套红通的标准。
  • 「所在已知」要证明。想靠「目的已达成」撤蓝通,须证明当局确已知晓所在;在你离境、被指藏匿时,这条尤其难。
  • 举证责任在你。蓝通申诉的关键是「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非嫌疑人 / 所在已知——主动举证,而非等来源国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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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镜像对照 2018-10(蓝通 · 滥用渠道 / 目的存疑 → 删除):10 中未发布的蓝通被用于国内羁押、目的指向引渡、有效参与不足 → 删除;本案无滥用、目的有效、调查在进行 → 维持。10 与 11,是蓝通的「删」与「留」两个样板。同是蓝通,差在「渠道有没有被滥用、目的还在不在」
  • 对照 2018-02(空头支票 · 重复大额 → 欺诈 → 维持):商业外衣下若构成欺诈方案,维持;本案同理。
  • 对照 2017-04 / 08(真私人 / 商业 → 删除):当确属纯私人 / 商业纠纷、无刑事内核时才删;本案被控超额牟利 + 调查在进行,不属此类。
速记判断式
蓝通 + RPD 意义的嫌疑人 + 进行中调查 + 程序未达明显不合法 + 所在未证明已知 → 维持
未发布通报被滥用 / 目的指向引渡 / 有效参与不足 / 确属纯私人 → 删除

把 2018-10 与 2018-11 并读,蓝通的判断尺就清楚了:两案都标着「滥用渠道」,但 10 查实了「未发布通报被用于国内羁押 + 目的指向引渡 + 有效参与不足」而删,11 三者皆无、调查仍在推进而留。蓝通的门槛低、举证责任在申诉人——这正是它与红通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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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没有逮捕令,蓝通就站不住」。蓝通不要求逮捕令;只需 RPD 意义的「嫌疑人」+ 进行中调查。拿红通的标准去套蓝通,是常见的误判。
误区二以为「我说是商业纠纷就够了」。若涉嫌超出授权、为第三方牟利且调查在进行,商业外衣挡不住。
误区三以为「来源国得自证我是嫌疑人」。恰恰相反——举证责任在你,须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非嫌疑人 / 所在已知。这正是蓝通与红通在举证分配上的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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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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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8 年决定摘要第 11 号(下载 ID 14108),第 105 届会议(2018 年 7 月),关键词为「合法性 / 程序有效性 · 身份 · 滥用 INTERPOL 渠道」。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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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