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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未生效就办案,为何被删|CCF 2018-10 判例精读

2025年07月30日
通报未生效就办案,为何被删|CCF 2018-10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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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通报还没发布,就被拿去国内办案
——蓝色通报与「滥用渠道」

蓝色通报 · 滥用渠道 · 删除
CCF 2018-10 号案金句卡。来源国把尚未发布的蓝通请求当国内羁押依据,蓝通实指向引渡逮捕、参与不足,叠加政治维度,删除。

第 27 篇 · CCF 2018-10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这是本系列第一宗蓝色通报(Blue Notice)案,也是一记关于「滥用 INTERPOL 渠道」的典型。蓝通本是「找人、取信息」的工具,不要求逮捕令。可来源国在蓝通尚未发布、仍在总秘书处审查之际,就向本国检方出具「数据已通过 INTERPOL 渠道处理」的证明、附上打印件,并用这份未发布的通报请求支撑国内的羁押决定——该决定随后被上诉法院以「侵犯辩护权」撤销。叠加蓝通目的存疑(名为取信息、实指向引渡逮捕)、有效参与勾连不足、当事人系经任命的官员带来政治维度——「在天平上」删除。这一篇,讲的是 INTERPOL 渠道「未用先滥」的一种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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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8-10
  • 决定编号
  • 2018-10(第 104 届会议,2018 年 4 月)
  • 数据类型
  • 蓝色通报请求 Blue Notice(嫌疑人,为定位 / 取信息)
  • 主要争点
  • 程序瑕疵 · 滥用 INTERPOL 渠道 · 有效参与 · 政治维度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经任命的地区行政机构负责人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战术要旨蓝通是「找人 / 取信息」,不要求逮捕令,但须有进行中的调查、且接收国无需采取羁押。本案要害在滥用渠道:来源国把尚未发布、仍在审查的蓝通请求,当作国内羁押的依据(该羁押后被上诉撤销)。再叠加蓝通目的存疑(实指向引渡逮捕)、有效参与勾连不足、经任命官员的政治维度——在天平上删除。一句话:通报还没「出生」,就被拿去办案,这渠道就被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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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曾任某地区行政机构的负责人(系经任命的职位)。他因「滥用职权 / 教唆」类指控,被某国请求发布蓝色通报(作为嫌疑人,为定位 + 取信息)。其后,一份允许逮捕的司法决定也被作出。正是这份司法决定援用了尚未发布的蓝通——本案的关键扣子就系在这里。

他请求删除,理由有三:(a) 程序存在不规范;(b) 案件政治驱动;(c) 指控缺乏证据基础。委员会就各项咨询了来源国 NCB 及总秘书处。本案没有红通,只有一份蓝通请求——但审查的严格程度毫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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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的回应与委员会观察
蓝通尚未发布,却被拿去支撑国内羁押确曾向检方出具「数据已经 INTERPOL 渠道处理」+ 打印件
羁押决定未经我与律师在场、被上诉撤销上诉法院确以「侵犯辩护权」撤销该决定
我所在已知,无需蓝通定位称已采取定位措施,但未具体说明
缺乏证据,指控政治化未说明我如何行贿教唆、如何个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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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蓝色通报(RPD 第 88 条)

蓝通用于获取某人信息和 / 或定位调查中的相关人;须当事人为定罪 / 被控 / 嫌疑 / 证人 / 被害人之一、资料充分。不要求逮捕令,但须有进行中的刑事调查;接收国无需采取羁押或逮捕。这一点,恰是本案被滥用的规则:蓝通本不该带来任何羁押。

2. 身份(第 44 条)

录入须标明身份:定罪 / 被控 / 嫌疑人。本案为「嫌疑人」。

3. 政治主导性测试(第 3 条 + Art 34(3))+ 有效参与

须就身份、罪行性质、总体背景综合判断;并须提供足以勾连当事人与指控的事实。

4. 滥用 INTERPOL 渠道 / 数据目的(第 2 条)

通报渠道不得被用于其法定目的之外;蓝通若实为「为引渡逮捕」铺路,目的即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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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当「未发布的通报」被拿去国内办案

  1. 滥用渠道——未发布的蓝通被用于国内羁押。这是本案的核心。委员会查明:蓝通尚未发布、仍在总秘书处法律审查之际,来源国 NCB 即向本国检方确认「关于申诉人的数据已通过 INTERPOL 渠道处理以查明其下落」并提供打印件;而一份允许逮捕的司法决定,正是援用了这份蓝通请求作出——且作出时申诉人及其律师均不在场。未发布的通报 + 缺席的辩护,两重瑕疵叠在一处。国内法院都看不下去,何况 CCF。上诉法院随后以「辩护权未获尊重」撤销了该决定(并提及他已向 CCF 申诉、蓝通尚未发布)。这些都是程序不规范的明确迹象,令人对其正当程序保障产生重大疑问。正是这份 CCF 申诉本身,被上诉法院写进了撤销理由。
  2. 蓝通目的存疑——名为取信息,实指向引渡。委员会重申:蓝通的目的是定位 / 取信息,不要求逮捕令,接收国亦无需采取羁押。但来源国却表示:一旦定位,将请求对其临时逮捕以便引渡——这恰恰动摇了蓝通的目的(蓝通被当作了红通的前奏)。加之其所在可能早已知晓(他自陈所在、愿配合但因健康原因滞留),蓝通的目的进一步存疑。蓝通一旦沦为引渡逮捕的前奏,就背离了它「找人取信息」的本分。目的一错,通报的合法性就连根动摇。
  3. 有效参与勾连不足。在第 3 条审查下,委员会要求 NCB 提供足以勾连当事人与指控的事实。但本案 NCB 未详细说明他如何、在何种情形下行贿教唆,也未说明他本人如何获利、或为其周边谋取何种不正当利益——尽管 NCB「断言」他已犯罪且证据充分。有效、个人参与的证据不足。「他被任命过」和「他指挥过行贿」是两回事,后者才需要证据。
  4. 政治维度——经任命的官员。委员会确认他并非政治人物;但其负责人职位系经任命(凭法令)而来——这给案件带来了政治维度(身份要素)。同时,关键指证来自一名因作证而被免于服刑的人,其可信度存疑。靠「污点证人」撑起的指控,本就站不稳。
  5. 在天平上删除。综合程序不规范 + 蓝通目的 / 滥用渠道存疑 + 有效参与不足 + 政治维度——委员会「权衡所有要素」,认定数据不合规,删除。没有任何单独一项是压垮骆驼的稻草,但合在一起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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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本案确立两条要点:其一,把「尚未发布、仍在审查」的通报请求当作国内羁押 / 办案的依据,构成「滥用 INTERPOL 渠道」——这是独立的、有力的删除理由(即便没有其他疑点,单凭这一项也足以质疑通报);其二,蓝通若实为「为引渡逮捕」铺路,其法定目的(定位 / 取信息)即存疑。再叠加有效参与不足与政治维度,天平倾向删除。对当事人,这是一次撤销通报的胜诉:数据从 INTERPOL 系统中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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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查「通报状态」与「国内程序」的时间线。若通报尚未发布却已被国内援用办案,这就是滥用渠道的铁证——务必调取证明文件与时间戳。
  • 辨蓝通的「真实目的」。蓝通本为找人 / 取信息;若来源国透露「定位后即请求引渡逮捕」,目的即被动摇。
  • 有效参与要落到「行为细节」。未说明如何行贿、如何获利,纵有「断言」也属勾连不足。
  • 善用本国法院的撤销裁决。国内羁押决定被上诉法院以「侵犯辩护权」撤销,是程序不规范的有力佐证。
  • 经任命的官员=政治维度。凭法令任命的职位本身会引入政治维度,可与其他疑点合并主张。
  • 盯「污点证人」。若关键指证来自因作证而免责者,其可信度天然存疑,应在申诉中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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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05(程序瑕疵未达门槛 → 维持):05 中拘留许可被驳后又依新要素重批、上诉维持,程序在动态有效运行 → 维持;本案羁押决定被上诉撤销、且建立在未发布的蓝通之上 → 删除。
  • 对照 2018-04(中立性 / 仲裁施压 → 删除):两案都涉「渠道被用于不当目的」;04 是仲裁施压 + 隐瞒禁令,本案是未发布通报被用于国内羁押——同属滥用渠道的不同形态。04、07、10,凑成了「滥用渠道」的三种样貌。
  • 对照 2017-14 / 2018-01 / 2018-08(on the balance → 删除):均属多因叠加 + 有效参与不足;本案的独特砝码是蓝通滥用渠道
速记判断式
未发布的蓝通被用于国内羁押(滥用渠道)+ 蓝通目的实指向引渡 + 有效参与不足 + 经任命官员的政治维度 → 在天平上删除
蓝通目的纯正 + 有效参与清楚 + 程序有效 → 维持

把 2018-04、07、10 并读,「滥用渠道」就有了三张面孔:04 是用红通给国际仲裁施压、并隐瞒禁令;07 是绝对封锁卷宗、破坏程序对抗性;10 是把尚未发布、仍在审查的通报请求拿去支撑国内羁押。形态不同,内核一致——通报渠道被挪作法定目的之外的用途,中立性因此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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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通报没发布就没影响」。恰恰相反——把未发布的通报请求拿去国内办案,本身就是「滥用渠道」的删除理由。通报的「法律生命」始于发布,提前动用就是越界。
误区二以为「蓝通只是查信息,无关引渡」。若来源国实为「定位后请求引渡逮捕」,蓝通的法定目的即被动摇。查信息与抓人引渡,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请求。
误区三以为「NCB 断言我有罪就够了」。不说明如何行贿、如何获利,纵有断言也属有效参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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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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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8 年决定摘要第 10 号(下载 ID 14116),第 104 届会议(2018 年 4 月),关键词为「政治性质 · 身份 · 滥用 INTERPOL 渠道」。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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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