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难民审查 · 英国
英国庇护与人道保护制度:法律渊源与核心条文
从 1951 年《难民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到《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的两类保护
英国的庇护与保护制度,建立在一套国际条约义务与国内成文法、移民规则相互衔接的框架之上。它把境内保护诉求归为两类身份——难民身份与人道保护(humanitarian protection)——前者源自《难民公约》,后者主要源自《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所体现的不推回义务。近年英国移民立法变动剧烈:2025 年《边境安全、庇护与移民法》已废止《卢旺达安全法》及《2023 年非法移民法》的大部分内容,使《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重新成为制度主干。本文系统梳理该制度的全部法律渊源,并在文末附上几条核心条文的原文。
导读:为什么梳理"法律渊源"
- 制度的力量来自渊源的层层叠加
- 英国不是单凭一部法律处理庇护事务,而是把《难民公约》与《欧洲人权公约》义务,经成文法(《1998 年人权法》《2002 年国籍、移民与庇护法》《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等)与《移民规则》(Immigration Rules) 转化、细化,再辅以内政部政策指引与法院判例。理解每一层渊源各自管什么,才能判断一项遣返或庇护拒绝是否站得住脚。
- 与跨境刑事风险的交汇点
- 对面临被遣返、引渡或递解至风险国的当事人而言,《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绝对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所承载的不推回义务,往往是阻止强制遣返的最后法律防线——它是绝对的,不因当事人的行为或犯罪而被克减。其判断标准(是否存在遭受第 3 条所禁待遇的真实风险)与红色通报、引渡抗辩中援引的国际人权基准一脉相承。
- 时效
- 本文依据现行《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已于 2025 年底生效的《2025 年边境安全、庇护与移民法》(废止《卢旺达安全法》及《2023 年非法移民法》多数条款)及现行《移民规则》撰写。英国庇护立法仍在快速演变,正式使用前请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一、制度概览:一次申请、两类身份
英国的境内庇护程序由内政部(Home Office)统一受理。当事人提出庇护申请后,由内政部决策者在一次审查中依次评估两类保护身份:
- 难民身份(Refugee status)——依 1951 年《难民公约》第 1 条 A 款第(2)项的难民定义认定;其要件(有充分根据的畏惧、迫害、特定社会群体等)现由《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成文化,并由《移民规则》第 11 部分细化。
- 人道保护(Humanitarian protection)——不符合难民定义,但若被遣返将面临"严重伤害"(serious harm,含死刑或处决、非法杀害、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武装冲突中无差别暴力造成的生命之严重威胁),则给予人道保护;其依据为《移民规则》第 339C 段,落实《欧洲人权公约》第 2、3 条所体现的不推回义务。
不符合上述两类身份,但遣返仍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尤其第 3 条)的,亦可基于人权理由获得居留。难民身份与人道保护的实质后果(居留许可、家庭团聚、通往定居)大体相近,但来源与适用情形不同。
二、法律渊源(一):国际法
英国庇护制度的最上游渊源是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英国属"二元论"法域,条约须经成文法转化方有国内效力。
1.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 1967 年议定书
这是难民身份认定的核心依据。英国是《公约》与《议定书》的缔约国。《公约》第 1 条 A 款第(2)项确立难民定义,第 1F 条规定排除条款,第 33 条确立不推回原则。这些义务经《1993 年庇护与移民上诉法》以来的成文法及《移民规则》在国内落实,《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第 30–39 条进一步对若干公约概念作出成文解释。
2. 《欧洲人权公约》(ECHR) 与《1998 年人权法》
这是英国保护制度区别于纯《难民公约》体系的关键一环。《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绝对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 2 条保障生命权;经《1998 年人权法》转化为国内法后,公共机关(含内政部)不得以违反公约权利的方式行事。第 3 条的不推回保护是绝对的——不因当事人的犯罪或安全风险而被克减,构成人道保护与人权类居留的主要依据。
3. 《禁止酷刑公约》(CAT) 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英国亦为 CAT 与 ICCPR 缔约国,其禁止酷刑、保障生命权的义务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2、3 条高度重叠;在英国实践中,相关不推回保护主要经由《欧洲人权公约》机制实现。
三、法律渊源(二):国内成文法与移民规则
1. 《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Nationality and Borders Act 2022, NABA)——现行主干
该法第 2 部分对庇护制度作出重大改造,包括:第 30–39 条成文化解释《难民公约》关键概念(如第 31 条规定"有充分根据的畏惧"的两段式判断、第 32 条界定迫害、第 33 条界定特定社会群体);第 12 条设立对难民的"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按抵达方式区分两组难民;第 15–17 条规定可受理性(inadmissibility)与安全第三国连接。这些条款在 2025 年改革后大多保留,重新成为制度默认框架。
2. 《移民规则》第 11 部分(Immigration Rules, Part 11)
《移民规则》是内政部依《1971 年移民法》提交议会的规则,第 11 部分(含第 339A 段以下)规定庇护与人道保护的具体认定标准与程序,第 339C 段界定人道保护的"严重伤害"。规则之下另有大量内政部政策指引(policy guidance)。
3. 2023–2025 年的立法变动(作为现行背景)
《2023 年非法移民法》(Illegal Migration Act 2023) 曾规定对不正规抵达者的"遣返义务"与强制不可受理;《2024 年卢旺达安全法》(Safety of Rwanda Act 2024) 曾试图以立法宣告卢旺达为安全国。2025 年《边境安全、庇护与移民法》(Border Security, Asylum and Immigration Act 2025) 已于 2025 年底生效,废止《卢旺达安全法》全部、及《非法移民法》中"遣返义务"等多数条款,并新增打击有组织偷渡犯罪的罪名与权力。部分原属法律的限制(如不正规抵达者不得取得居留)被移入内政部政策指引。
4. 其他相关成文法
《1971 年移民法》(递解与遣返权力的基础)、《2002 年国籍、移民与庇护法》(上诉权、第 82 条等)、《2004 年庇护与移民(待遇等)法》(可信度评估)等共同构成制度的成文法背景。
四、认定与上诉机构
境内庇护申请的认定与救济,由以下层级承担:
第一审:内政部(Home Office / UK Visas and Immigration)。由庇护决策者受理申请、进行实质面谈并作出初次决定,依次评估难民身份与人道保护。
上诉:一级审裁处(移民与庇护庭)(First-tier Tribunal, Immigration and Asylum Chamber)。被拒绝且享有上诉权的申请人,可向一级审裁处提起上诉,由独立法官重新审理事实与法律。
再上诉:上级审裁处(移民与庇护庭)(Upper Tribunal, IAC)。就法律错误可向上级审裁处申请上诉许可并审理;其判例对下级具指导意义。
司法审查与终审:可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逐级上诉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苏格兰则经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无上诉权的决定可循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挑战。英国属普通法系,法院判例对公约概念与第 3 条门槛的解释构成制度的判例法渊源。
五、不推回原则与遣返限制
不推回是整个制度的核心保护,在英国法上由两条相互独立又彼此补强的脉络承载。
第一条是《难民公约》第 33 条:原则上不得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将受威胁之领土;但第 33(2) 条设有例外(对所在国安全构成危险、或因特别严重罪行被终局定罪而构成社会危险者)。
第二条是《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经《1998 年人权法》转化)。只要遣返会使当事人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遣返即被绝对禁止——这一保护不设例外,即便当事人被排除于难民保护之外、或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第 3 条仍然适用。正因如此,第 3 条往往是刑事或安全背景当事人最稳固的不推回依据。需注意的是,英国仍在以"可受理性"程序与双边安排(如英法返还安排)将部分申请人移送他国,相关机制的合法性常成争点。
六、安置方案
除境内庇护外,英国通过若干安置方案(resettlement schemes)参与境外人道安置。综合性的英国安置计划(UK Resettlement Scheme, UKRS)接收 UNHCR 转介的难民;此外另有针对特定群体的专项路径,如阿富汗安置(ACRS/ARAP)、乌克兰方案,以及性质不同的香港 BN(O) 路径等。与新西兰、澳大利亚不同,英国并无固定的法定年度安置配额,规模随各方案的政策安排而定。受任难民抵英后获居留许可并接受安置支持。这一轨道由政府主导,与境内逐案审查的庇护程序并行存在。
七、核心条文原文(附)
以下摘录英国制度中两条最具代表性的条文:《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与《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第 31 条("有充分根据的畏惧"的判断方法)。照引官方英文原文,并附中文导读。人道保护的"严重伤害"定义见《移民规则》第 339C 段(下以要点归纳)。完整条文及最新修订,请以官方立法网(legislation.gov.uk)与《移民规则》为准。
ECHR Article 3 与 Nationality and Borders Act 2022 · 核心条文
《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 禁止酷刑(Prohibition of torture)
导读:绝对权利,承载英国最稳固的不推回保护,不因当事人行为而克减。经《1998 年人权法》转化为国内法。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2022 年国籍与边境法》第 31 条 "有充分根据的畏惧"(Article 1(A)(2): well-founded fear)
导读:把难民定义中的"有充分根据的畏惧"拆为两步——先以"盖然性权衡"判断特征与主观畏惧,再以"合理可能性"判断遣返后的迫害风险。下引核心两款,第(3)款(遣返后风险)以要点归纳。
(1) In deciding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1(A)(2) of the Refugee Convention whether an asylum seeker's fear of persecution is well-founded, the following approach is to be taken.
(2) The decision-maker must first determine,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a) whether the asylum seeker has a characteristic which could cause them to fear persecution for reasons of race, religion, nationality, membership of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 or political opinion (or has such a characteristic attributed to them by an actor of persecution), and
(b) whether the asylum seeker does in fact fear such persecution as a result of that characteristic.
第(3)款要点:决策者随后须判断,若申请人被遣返,是否存在"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 其将因该特征而遭受迫害,且无法获得国家保护。两步采用不同证明标准,是该法颇受争议之处。
人道保护的"严重伤害"(Immigration Rules, para 339C)
导读:以下为要点归纳(非逐字引录)。
A person qualifies for humanitarian protection if, although not a refugee, substantial grounds have been shown for believing that, if returned, they would face a real risk of suffering serious harm — namely the death penalty or execution; unlawful killing; torture o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or a serious and individual threat to life by reason of indiscriminate violence in situations of armed conflict.
上述为对《移民规则》第 339C 段的要点归纳;完整定义与排除情形请对照官方规则文本。
本文为英国庇护与人道保护制度的概要性介绍,所附条文摘自官方英文文本;中文导读与制度说明为本团队整理,仅供普法与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第 31 条第(3)款与《移民规则》第 339C 段仅以要点归纳,完整内容请对照官方文本。
英国庇护立法变动频繁,本文已尽量反映截至 2026 年初、含《2025 年边境安全、庇护与移民法》生效后的状态;正式使用前请核对官方最新版本与法院判例。涉及具体个案的庇护、人道保护、遣返或引渡应对,请咨询具备英格兰与威尔士(或苏格兰、北爱尔兰)执业资格的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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