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难民审查 · 欧盟
欧盟庇护与国际保护制度:法律渊源与核心条文
从《日内瓦公约》、《基本权利宪章》到 2024 年移民与庇护公约的两类保护
欧盟的庇护制度与单一国家不同,是一套超国家的共同框架——欧洲共同庇护制度(Common European Asylum System, CEAS)。它由欧盟基础条约与《基本权利宪章》提供宪制基础,由一系列条例与指令(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或经转化适用)确立统一的"国际保护"两类身份——难民身份与辅助保护——再由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具体认定。2024 年通过的《移民与庇护公约》(Pact on Migration and Asylum) 已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起适用,对整套制度作出重大重构。本文系统梳理该制度的全部法律渊源,并在文末附上几条核心条文的原文。
导读:为什么梳理"法律渊源"
- 制度的力量来自渊源的层层叠加
- 欧盟庇护并非单凭一部法律,而是宪制层(条约与《宪章》)、二级立法层(条例与指令)与成员国执行层层层叠加。条例(Regulation)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转化;指令(Directive)则须经成员国国内法转化。理解每一层渊源各自管什么、以及某项规则对某成员国是否适用(涉及丹麦、爱尔兰的选择性参与),才能判断一项遣返或庇护拒绝是否站得住脚。
- 与跨境刑事风险的交汇点
- 对面临被遣返、引渡或递解至风险国的当事人而言,《基本权利宪章》第 19 条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所承载的不推回义务,往往是阻止强制遣返的最后法律防线;《宪章》第 19 条更明确禁止将人遣返、驱逐或引渡至有遭受死刑、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之严重风险的国家。其判断标准与红色通报、引渡抗辩中援引的国际人权基准一脉相承。
- 时效
- 本文依据 2024 年《移民与庇护公约》(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起适用)及现行条约、《宪章》撰写。新公约的多部条例取代了原资格指令、程序指令与都柏林III条例,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仍在推进,正式使用前请以官方最新文本(EUR-Lex)为准。
一、制度概览:统一标准、两类身份
欧盟庇护制度的逻辑,是为"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设定全欧统一的实质标准与程序,再由收到申请的成员国(依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的主管机关逐案认定。申请人可能获得两类身份之一:
- 难民身份(Refugee status)——依 1951 年《日内瓦公约》的难民定义认定: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而有充分根据畏惧遭受迫害之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
- 辅助保护(Subsidiary protection)——不符合难民定义,但有充分理由相信遣返后将面临"严重伤害"(serious harm):死刑或处决;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无差别暴力对平民生命或人身造成的严重且个别的威胁。
两类身份合称"国际保护受益人",其认定标准由资格条例统一规定;程序、责任分配、接收条件等则由公约中的其他条例与指令分别规范。值得注意:丹麦基于其特别地位不受 CEAS 多数立法约束,爱尔兰则就部分新条例选择参与;某项规则对某成员国的适用范围需个案核对。
二、法律渊源(一):国际法与欧盟基础法
欧盟庇护制度的最上游渊源,是国际难民法与欧盟宪制层的基础规范。
1.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 1967 年议定书(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欧盟难民定义的国际法基础。《欧盟运作条约》(TFEU) 第 78(1) 条明定,欧盟的共同庇护政策"必须符合"日内瓦公约、其议定书及其他相关条约。公约第 1A(2) 条的难民定义、第 1F 条排除条款与第 33 条不推回原则,由此被纳入欧盟法的实质内容。
2.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宪章》具有与条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第 18 条保障"庇护权",明定应在尊重日内瓦公约规则及条约的前提下予以保障;第 19 条规定禁止集体驱逐,并禁止将任何人遣返、驱逐或引渡至有遭受死刑、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之严重风险的国家——这是欧盟法上不推回义务的宪制落点。
3. 《欧洲人权公约》(ECHR) 第 3 条
全体成员国均为《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第 3 条绝对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经欧洲人权法院(ECtHR) 判例发展出强有力的不推回保护;其标准与《宪章》第 19 条相互呼应,构成欧盟与成员国均须遵守的人权底线。
三、法律渊源(二):二级立法(2024 公约)
欧盟庇护的实质规则,由建立在上述基础法之上的"二级立法"承载。2024 年《移民与庇护公约》以一揽子条例与指令,取代了此前 CEAS 的多数工具,并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起适用。
1. 资格条例 (EU) 2024/1347(Qualification Regulation)
取代原《资格指令》2011/95/EU,统一规定难民与辅助保护的认定要件、"迫害""严重伤害"的含义,以及受保护者的权利内容。作为条例,它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旨在压缩各国认定标准的差异。
2. 庇护程序条例 (EU) 2024/1348(Asylum Procedures Regulation)
取代原《程序指令》2013/32/EU,规定统一的审查程序、加速程序与强制性边境程序,并修订安全国家等概念。其与《返回边境程序条例》(EU) 2024/1349 共同在外部边境设立特定情形下的强制边境程序。
3. 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 (EU) 2024/1351(AMMR)
取代原《都柏林III条例》604/2013,既规定确定哪一成员国负责审查某项申请的责任分配规则,又引入新的"团结机制"(solidarity mechanism),在成员国之间分担责任(接收分配、财政贡献等)。
4. 其他配套立法
公约还包括:《筛查条例》(EU) 2024/1356(外部边境七日内的身份与安全筛查)、《Eurodac 条例》(EU) 2024/1358(生物识别数据库)、《接收条件指令》(recast) 2024/1346、《联盟安置与人道接纳框架条例》(EU) 2024/1350,以及《危机与不可抗力条例》(EU) 2024/1359。这些工具共同构成新制度的运行骨架。
四、认定与上诉机构
欧盟庇护的认定与救济,呈"成员国执行 + 欧盟层监督与统一解释"的双层结构:
第一审:成员国主管认定机关(national determining authority)。由负责成员国的庇护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进行面谈并作出初次认定。负责国依 AMMR 的责任分配规则确定。
欧盟庇护署(EU Agency for Asylum, EUAA)。2022 年取代原欧洲庇护支助办公室(EASO),提供运行支持、统一的原籍国信息与国别指引、培训与监督,推动各国实践趋同;它本身不直接对个案作终局认定。
上诉:成员国法院或审裁机构。被拒绝的申请人依程序条例享有向负责国法院/审裁机构申请有效救济(effective remedy) 的权利,包括上诉的中止效力等保障。
统一解释: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 CJEU)。成员国法院可就欧盟庇护法的解释向 CJEU 提出"先决裁决"(preliminary ruling) 请求;CJEU 的解释对全欧具约束力,是制度统一性的关键。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的,另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ECtHR)。
五、不推回原则与遣返限制
不推回在欧盟法上由多重渊源叠加保障,强度很高。
其一是《日内瓦公约》第 33 条(经 TFEU 第 78 条与资格条例纳入),禁止将难民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将受威胁之地。其二是《基本权利宪章》第 19(2) 条,明确禁止将任何人遣返、驱逐或引渡至有遭受死刑、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之严重风险的国家——其适用不限于难民,且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其三是《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提供绝对的、不可克减的不推回保护。
三者相互补强的结果是:即便某人因严重犯罪或安全理由被排除于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之外,《宪章》第 19 条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仍可绝对地阻止其被遣返至面临上述待遇的国家。这一点对刑事或引渡背景的当事人尤为关键。需要注意的是,新公约扩大了边境程序、加速程序与安全第三国概念的适用,相关安排与不推回保障之间的张力,是当前争议与诉讼的焦点。
六、欧盟安置框架
除成员国境内庇护外,欧盟通过《联盟安置与人道接纳框架条例》(EU) 2024/1350 协调境外安置。该框架以两年期的联盟计划,统筹各成员国自愿承担的安置与人道接纳名额,接收 UNHCR 转介、身处第三国的难民与需保护者。与单一国家的固定年度配额不同,欧盟层面的安置以成员国自愿承诺为基础、逐期确定。这一轨道由欧盟与成员国共同主导,与境内逐案审查的庇护程序并行存在。
七、核心条文原文(附)
以下摘录欧盟制度中最具宪制意义的两条——《基本权利宪章》第 18、19 条,并附资格条例对难民与"严重伤害"的核心界定(以要点归纳)。照引官方英文文本,并附中文导读。完整条文及最新修订,请以欧盟官方法律数据库 EUR-Lex 为准。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 与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 (EU) 2024/1347 · 核心条文
《基本权利宪章》第 18 条 庇护权(Right to asylum)
导读:欧盟法上庇护权的宪制基础,明确锚定于日内瓦公约。
The right to asylum shall be guaranteed with due respect for the rules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 of 28 July 1951 and the Protocol of 31 January 1967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eaty on Europeanunionand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union…
《基本权利宪章》第 19 条 驱逐、遣返与引渡中的保护(Protection in the event of removal, expulsion or extradition)
导读:不推回义务的宪制落点。第(1)款禁止集体驱逐;第(2)款为绝对的不推回条款,下引第(2)款原文。
(2) No one may be removed, expelled or extradited to a State where there is a serious risk that he or she would be subjected to the death penalty, torture or othe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资格条例 (EU) 2024/1347 难民与"严重伤害"(要点)
导读:以下为对资格条例核心定义的要点归纳(非逐字引录),沿袭原资格指令的实质标准。
"Refugee" means a third-country national or stateless person who, owing to a well-founded fear of being persecuted for reasons of race, religion, nationality, political opinion or membership of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 i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nationality (or former habitual residence) and is unable or, owing to such fear, unwilling to avail themselv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at country, and to whom no exclusion ground applies.
"Serious harm" (the basis for subsidiary protection) consists of: (a) the death penalty or execution; (b) torture o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c) a serious and individual threat to a civilian's life or person by reason of indiscriminate violence in situa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 internal armed conflict.
上述资格条例段为要点归纳;完整定义、排除条款与解释规则请对照 (EU) 2024/1347 官方文本。
本文为欧盟共同庇护制度的概要性介绍,所附条文摘自欧盟官方英文文本;中文导读与制度说明为本团队整理,仅供普法与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资格条例部分仅以要点归纳,完整内容请对照官方文本。某项规则对具体成员国(尤其丹麦、爱尔兰)的适用范围需个案核对。
2024 年《移民与庇护公约》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起适用,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与配套立法仍在推进。本文已尽量反映这一最新状态;正式使用前请核对 EUR-Lex 官方最新版本与欧盟法院判例。涉及具体个案的庇护、辅助保护、遣返或引渡应对,请咨询具备相关成员国执业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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