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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敏案6.18万枚比特币归谁:天津的六个月公告期与伦敦的准据法裁定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二十三篇

2026年10月29日
同一批比特币,两个法院——天津的公告期与伦敦的准据法裁定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二十三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三篇

同一批比特币,两个法院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公告期六个月/POCA第281条/准据法/中国法/10.2万名参与人  

9 月 28 日,天津二中院受理了对这批比特币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给了六个月公告期。十四天后,伦敦的法院裁定:受害人要主张这批币的权利,得按中国法来证。两件事指向同一批资产,而对受害人来说,它们要求做的事完全不同。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天津,9 月 28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检方称已有证据证明在英国被查扣的资产系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请求予以追缴,除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部分外予以没收。
  • 涉及的资产:比特币 6.18 万余枚,另有比特币现金约 7.27 万枚、瑞波币约 360 万枚、现金 84,366.6 英镑,以及其他虚拟货币与珠宝。
  • 案件规模(检方口径):集资 403.78 亿余元,投资人损失约 199.77 亿元,集资参与人 10.2 万余名。钱志敏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 年 7 月携存有钱包的电脑离境。
  • 公告期六个月: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受损集资参与人可通过「天津二中院利害关系人诉讼平台」微信小程序登记确认。未参加诉讼的参与人,仍可从追缴资产中受偿。利害关系人众多的,由法院组织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
  • 伦敦,10 月 12 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 Turner 法官就同一批比特币作出判决(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2026] EWHC 2509 (KB),案号 KB-2024-0003157),解决的是一个先决问题:受害人依《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81 条提出的财产权主张,应当依英国法、中国法还是混合准据法判断。
  • 裁定的结论:该等主张须依中国法判断,而且三条路径都指向同一个答案——罗马条例 I(第 138 段)、作为备位分析的罗马条例 II(第 167、174 段),以及普通法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第 183、184 段)。第 185 段的结论是:该项主张不导致适用英国实体法。
  • 英国法还剩什么:第 136 段载明,比特币在英国法下是财产,本案对此无争议;但权利本身的有无与内容依中国法判断。英国法管的是第 281 条这套主张与认定的程序框架,不是权利的来源。第 137 段说得更直接:如果有关权利已经消灭,英国的追踪程序事后无法使其重生。
  • 当事人的位置容易被写反:判决中的「申请人」专指个人受害人(第 6、8 段),提出第 281 条申请、主张适用英国法或英中混合法的是他们。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联合诉讼接管人代表,在案中是另一方当事人,第 8 段载明其利益与申请人并不相同。
  • 一条正在流传的说法不能用:所谓「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和利息」,并非判决内容,而是评论的推断,其前提「中国法不承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与上海高院 2022 年 5 月发布的相关案例并不一致。
  • 边界一: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罪名均为涉嫌。
  • 边界二:英方裁定只解决准据法,未决定任何人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作出返还或分配命令。因此既不得表述为受害人已获返还,亦不得表述为英方决定不予返还。增值部分的归属,目前没有任何裁判。
  • 一句话:伦敦把权属问题交回中国法的那个月,天津已经为同一批资产开了一个有期限的窗口。

中文报道这几天传的是伦敦那一条:英国法院裁定,适用中国法。

这条没错,但它不是对受害人最要紧的那条。

在它之前十四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件针对同一批比特币的申请,并且发出了公告,公告期六个月。

两个法院,两套程序,同一批资产。而对 10.2 万名集资参与人来说,这两条路要求他们做的事完全不同:一条要自己举证证明中国法下的财产权,另一条只要在期限内登记。

本文想做的,是把这两条路并排摆出来——各自的依据是什么,谁来主张,要证什么,不做会怎样,以及那个正在走的六个月。

几件事先交代: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天津的程序是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罪名均为涉嫌;英方的裁定只解决准据法,尚未决定任何人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作出返还或分配命令;本文不预测任何一方的结果,也不评价两国的司法安排。

01
时间 · Fourteen Days

两件事,相隔十四天

012017.07
钱志敏离境,据检方所述携带存有比特币钱包的电脑,辗转多地前往英国。其在境外将部分比特币转换为其他财产,由他人代持或支用。
02此后
英国司法机关查扣上述资产,比特币 6.18 万余枚,另有比特币现金约 7.27 万枚、瑞波币约 360 万枚、现金 84,366.6 英镑及其他虚拟货币与珠宝。
032024
英国检方在高等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追缴程序(案号 KB-2024-0003157)。受害人依《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81 条提出财产权主张。
042026.09.28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并发出公告,公告期六个月。
052026.10.12
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 Turner 法官作出判决([2026] EWHC 2509 (KB)),裁定受害人第 281 条主张的准据法为中国法。该案于 2026 年 7 月 7 日至 9 日开庭,7 月 20 日提交补充书面意见。

十四天。两个法院在同一个月里,各自对同一批比特币推进了一步。

但两步的性质不同。天津那一步是实体程序的启动,并且附带了一个对受害人开放的期限;伦敦这一步是先决问题的解决,它没有决定任何人能拿到什么。

三条必须先划清的边界第一,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天津的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所称集资诈骗系检方指控的涉嫌罪名。第二,英方的判决只解决准据法这一个先决问题,它没有逐人决定投资者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发布返还或分配命令。第三,因此既不能写成「中国受害人已获 6.18 万枚比特币」,也不能写成「英国决定全部不予返还」——这两种说法目前都没有裁判支持。

02
天津 · Confiscation

天津这一边: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一个很多人没听说过、但在跨境追赃中极重要的程序。

1
它不需要先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程序。人没到案,针对那笔钱的程序照走。
2
集资诈骗是怎么进来的
条文写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范围由 2017 年两高《规定》细化为五类,其中第四类是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集资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金融诈骗罪一节,同时也是洗钱罪的法定上游犯罪之一。因此它的适用路径不是直给的,而是经由「金融诈骗」这一类进来的。
3
检方请求的是追缴,不是全部没收
据公开报道,检方称已有证据证明在英国被查扣的资产系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请求法院予以追缴——除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部分外予以没收。

这个表述里有一个对受害人关键的结构:返还在前,没收在后。本系列此前写过违法所得追缴与没收财产的区别,这里体现的正是那个区别。
4
公告期六个月,而且不登记也不丧失受偿资格
公告载明: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受损集资参与人可通过「天津二中院利害关系人诉讼平台」微信小程序登记确认;未参加诉讼的集资参与人,仍可从追缴资产中受偿;利害关系人众多的,由法院组织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公告期满后依法审理。

最后这一条值得单独记住——它意味着这条路的门槛,比海外诉讼低得多。
一句解读  

一条路要你证明
你对那批币有权利。
另一条路只要你
在期限内说一声。

03
伦敦 · Section 281

伦敦那一边:第 281 条与准据法

英国《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81 条,是这部法律为第三方留下的一个救济口。

它允许声称某项财产属于自己的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依第 281 条第 3 款,申请人须证明三件事:其因不法行为而被剥夺该财产;该财产在被剥夺之前不属于可追缴财产;以及该财产属于他本人。

最后这一项,就是这次开庭要先解决的问题的由来——「属于他本人」,按哪一国的法律判断。

01争点
个人申请人主张适用英国法,或英中混合准据法;检方主张适用中国法。法院须先决定这一点,才谈得上逐人审查权属。
02四项请求基础
第 34 段载明申请人提出四项请求基础:其一,在衡平法上撤销其订立的投资合同(第 35 段称之为撤销构成信托请求);其二,收款人系以构成信托的方式受领其投资款;其三,比照适用 POCA 第 305、306 条的追踪规则;其四,不法行为人依外国法承担的义务应被赋予英国衡平法上的物权效果。
03罗马条例 I
第 138 段:将特定争点定性为物权性质,并不足以排除罗马条例 I 的适用。据此,在中国订立的合同与交易所生争点适用中国法。
04罗马条例 II
备位分析。第 164 段:相关损害发生在中国,申请人是在中国交付其款项的。第 167 段结论为第 4 条要求适用中国法;第 174 段就不当得利得出同一结论;第 175 段:申请人无法从罗马条例 II 获得任何助益。
05普通法
再一层备位。第 177 段:核心任务是就所涉具体物权争点确定物之所在地法。第 183 段:请求一所引起的物权问题与中国联系最为密切。第 184 段:作为相关物之所在地法的准据法仍为中国法。
06结论
第 185 段:请求一不导致适用英国实体法。三条路径殊途同归。

这里有一处极易误读

判决第 139 段有一句话很容易被误读:本案中真正产生物权问题的第一个时点,是检方在英国主张权利之时。

单看这一句,像是在说物权定性归英国法。但紧接着的第 140 段否定了这个推论——该路径不足以证成将英国法溯及适用于在中国发生的那些事实。而第 183、184 段给出的,正是相反的答案:物权问题与中国联系最密切,中国法即相关物之所在地法。

所以这份判决不是「合同归中国法、物权归英国法」的两分。权利本身的有无与内容,无论定性为合同还是物权,都依中国法判断;英国法剩下的是第 281 条这套主张与认定的程序框架。

关于本文的核实范围上述段号均取自英国国家档案馆判例库公布的判决原文。但须说明:该判决的第 186 段之后(含正式处分部分)本文未能取得,因此关于请求二、三、四各自结论的表述,目前只见于英国律所的公开评析,本文不将其作为判决认定引用。本系列的一贯做法是:取得到哪一步就写到哪一步,取不到的不以转述补足。另须注意,判决第 69 段载明,在没有中国法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不就相关问题作推测——本次先决问题是在双方同意的假定事实基础上审理的。

一句解读  

英国法承认比特币是财产。
但你对它有没有权利,
这件事发生在中国,
就得按中国法算。

04
实质 · What to Prove

中国法下要证的究竟是什么

准据法定成中国法之后,中文讨论里立刻出现了一个判断:中国法不承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所以受害人拿不到增值,顶多是本金和利息。

这个判断有两个问题。

1
它不是判决内容
本次判决解决的是准据法这一个先决问题,通篇没有涉及返还范围。可查的公开评析亦一致指出判决未处理这一点。

追查这一说法的来源,它出自判决作出之前数月的评论文章,讨论的是另一项关于补偿安排的争议。把它写成裁判结论,是把评论当成了判决。
2
它的前提也不牢
《民法典》第 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上海高院于 2022 年 5 月发布的相关案例明确:比特币具备财产属性,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

另一侧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2021 年发布的银发〔2021〕237 号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但真正的要害在第三处,而且它对受害人有利

上述 237 号通知针对的是「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

而本案集资参与人并不是去买比特币的。据检方所述,他们投入的是人民币,参与的是投资项目;比特币是钱志敏收取款项之后自行换入的。而且相关投资行为发生在 2017 年之前,早于 2021 年通知。

这两件事在中国法下的定性并不相同。因此受害人在英国要证明的,恐怕不是「我对这些比特币享有所有权」,而是另一个链条:

一基础行为
其交付人民币所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而可撤销或者无效——这是中国法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二返还请求权
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其性质、范围与归属。
三能否追及
该请求权能否追及至被告用这笔款项换入的转换物,即这批比特币——这是中国法下财产混同与追及的问题。

这三步里,没有一步的核心是「比特币是不是财产」。

战场选错了,举证方向就会全部错开。而按判决第 69 段的记载,中国法的内容尚未进入证据——这意味着上述每一步,都还要靠中国法专家意见去填。

05
对照 · Two Roads

两条路,成本完全不同

01依据
天津: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伦敦:POCA 2002 第 281 条第三方财产权主张。
02谁来推动
天津: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受害人是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伦敦:由受害人自己作为申请人提出,并与检方处于对立位置。
03要证什么
天津:证明自己是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投入数额。伦敦:证明中国法下对该财产享有权利,且须以中国法专家意见举证。
04不行动的后果
天津:未参加诉讼的集资参与人仍可从追缴资产中受偿。伦敦:不提出主张即不在分配之列。
05时间
天津:公告期六个月,期满后依法审理。伦敦:先决问题已决,中国法内容与各人权属尚待另行审理;据报道受害人代理律师拟提出上诉。
06费用
天津:登记参加,成本极低。伦敦:跨境诉讼、专家证据与可能的诉讼费用承担,成本与风险都高。

把这六行连起来读,结论并不复杂:对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而言,天津这条路是低成本、低门槛、且不行动也不丧失资格的;伦敦那条路是高成本、高举证负担、且结果尚不确定的。

这两者并不互相排斥——同一笔资产可以同时面对不同法域的不同程序,本系列此前专门写过这个结构。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先做哪一件是有答案的。

一个尚未有人回答的问题两个程序指向同一批资产,而这批资产现在由英国执法部门控制。天津法院即便作出没收裁定,该裁定在英国如何得到承认与执行,须经相应的司法协助或资产返还安排处理。公开材料中,目前没有关于这一环节的明确说明。本文不作推测,只指出:跨境追赃的最后一公里从来不在判决,而在承认与执行。

06
增值 · The Gains

增值归谁,现在没有答案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反复讨论,是因为一组数字上的落差。

01集资
检方口径:403.78 亿余元,集资参与人 10.2 万余名。
02损失
投资人损失约 199.77 亿元。集资总额与损失额是两个不同口径,不能混用,也不能相加。
03资产
比特币 6.18 万余枚,另有比特币现金约 7.27 万枚、瑞波币约 360 万枚、现金 84,366.6 英镑及其他虚拟货币与珠宝。其价值随市价波动,各方报道所用的折算时点与汇率并不一致。

落差就在这里:当年投进去的是人民币,现在被控制的是比特币,而比特币在这些年里的价格变化,使这批资产的市值与当年的损失额不再对应。

于是出现了一个真实的法律问题:受害人能主张的,是其损失额,还是这批资产本身?

这个问题现在没有答案。

1
英方判决没有碰它
本次裁定解决的是准据法。关于返还范围、本金与增值如何划分,判决中没有相应的认定。

因此任何声称「法院已裁定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和利息」的表述,都不是在引用这份判决。
2
天津那边的表述留了结构,没留数额
检方请求的是追缴,除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部分外予以没收。这句话确立的是返还在前、没收在后的顺序,但没有说明返还按什么标准计算。

是按投入本金,还是按损失额,还是按某种比例,目前均无公开依据。
3
所以现在能说的只有一句
两边都还没有就增值的归属作出裁判。在裁判作出之前,关于「谁拿多少」的一切说法都是预测,不是法律状态。

而对集资参与人来说,等待这个答案与登记参加诉讼并不冲突——后者有期限,前者没有。
一句解读  

投进去的是人民币,
被扣住的是比特币。
中间那段差价归谁,
两个法院都还没判。

◆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同一批资产可以同时面对两个法域的程序,而它们要求你做的事不同
天津是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受害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公告期六个月,且未参加者仍可受偿。伦敦是 POCA 第 281 条的第三方财产权主张,由受害人自己提出,须自行举证,不主张即不在分配之列。判断自己的处境,第一步是弄清有几条路、各自的门槛与期限。
2
准据法是先决问题,它决定你要按哪一国的规则举证
英方判决经罗马条例 I、罗马条例 II 与普通法物之所在地法三条路径,均得出适用中国法的结论。英国法下比特币是财产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权利本身的有无与内容依中国法判断;英国法管的是第 281 条的程序框架。判决第 137 段的提示很直接:如果有关权利已经消灭,英国的追踪程序事后无法使其重生。
3
战场选错,举证方向就会全错
中国法下的争点恐怕不是「比特币是不是财产」——《民法典》第 127 条与上海高院 2022 年发布的案例对此已有回应。本案集资参与人投入的是人民币,比特币是被告收款后自行换入的,且投资行为早于 2021 年银发〔2021〕237 号通知。真正要证的是三步: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此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以及该请求权能否追及至转换物。
4
评论不是裁判,核实要核到段号
「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和利息」在中文圈流传甚广,但它既不在这份判决里,其前提也与上海高院的案例不一致;追查来源,它出自判决作出之前数月的评论。同样地,判决第 139 段单独摘出会读成「物权归英国法」,而第 140、183、184 段给出的是相反结论。涉及外国判决,引用应当落到段号,而不是落到转述。
✦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 集资参与人:先把天津这条走起来,它有期限。公告期为六个月,自公告之日起算。受损集资参与人可通过「天津二中院利害关系人诉讼平台」微信小程序登记确认;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需要准备的是证明自己身份与投入数额的材料——合同、转账凭证、回款记录。应以法院公告与平台的正式说明为准核对登记方式与截止日,不要依据转述的二手信息。
  • 不登记并不丧失受偿资格,但登记与否影响你在程序中的地位。公告载明,未参加诉讼的集资参与人仍可从追缴资产中受偿。不过参加诉讼意味着可以主张、可以陈述、可以在推选诉讼代表人时表达意见。对投入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人,这个差别值得重视。两件事并不冲突:登记参加,同时继续等待实体裁判。
  • 考虑参与英国程序的人:先算清成本与举证负担。第 281 条项下须由申请人自行证明中国法下对该财产享有权利,而中国法的内容在该案中尚未进入证据,须以专家意见举证;跨境诉讼还涉及律师费、专家费与可能的费用承担风险。这条路与国内程序不是互斥关系,但它的门槛、周期与不确定性都明显更高,应在委托前取得书面的费用与前景评估。
  • 所有人:警惕以「代办追回」「包拿增值」为名的二次收费。本案两边的实体问题都没有裁判结论,任何承诺特定回收比例或时间表的说法都没有依据。涉及缴费、授权或签署文件的,应先核对对方身份与受托依据,并以法院公告载明的渠道为准。案件进入公众视野之后出现的二次侵害,在本系列记录过的案件中并不少见。
本篇信息来源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及多家媒体 2026 年 10 月 14 日前后的报道:该院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受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涉英国查扣的比特币 6.18 万余枚等资产,公告期六个月
  • 上述报道所载检方口径:集资 403.78 亿余元,投资人损失约 199.77 亿元,集资参与人 10.2 万余名;钱志敏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 年 7 月离境
  •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2026] EWHC 2509 (KB),案号 KB-2024-0003157,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分庭,Turner 法官;2026 年 7 月 7 日至 9 日开庭,7 月 20 日补充书面意见;判决书见英国国家档案馆判例库
  • 本文所引判决段号:第 6、8 段(申请人的范围与各方利益的区分)、第 34、35 段(四项请求基础)、第 69 段(中国法内容尚未进入证据,本次系在同意的假定事实基础上审理)、第 136、137 段(英国法下比特币为财产;权利消灭后追踪程序无法使其重生)、第 138 段(罗马条例 I)、第 139、140 段、第 151 段、第 164、167、174、175 段(罗马条例 II)、第 177、183、184、185 段(普通法物之所在地法及结论)
  • 本文核实范围说明:该判决第 186 段之后(含正式处分部分)未能取得,因此关于请求二、三、四各自结论的内容,目前仅见于英国律所的公开评析,本文未作为判决认定引用;判决正文的宣判日期栏为未填写的模板字段,本文所用的 2026 年 10 月 12 日依据判决书封面所载日期及同期媒体报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 年《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五类案件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7 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5 月发布的涉虚拟货币相关案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第(一)、(四)项
  • 关于「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和利息」的说法:经查证其出自本次判决作出之前数月的评论文章,并非判决认定;可查的公开评析亦一致指出本次判决未处理返还范围问题
  • 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所称罪名均为检方指控的涉嫌罪名,一律适用无罪推定
  • 英方判决仅解决准据法这一先决问题,未决定任何人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亦未作出返还或分配命令;本文不预测任何一方的结果,不评价两国的司法安排
九月二十八日,天津二中院贴出公告,六个月,十万两千多名集资参与人可以在这段时间里登记、参加诉讼,不登记的也仍然可以受偿。十四天之后,伦敦的法官写完了一百八十几段,告诉那些自己去英国主张权利的人:你们要证的东西,得按中国法来证——罗马条例一是这个答案,罗马条例二是这个答案,普通法还是这个答案。于是事情绕了一圈回到原点:钱是在中国交出去的,损害是在中国发生的,权利有没有、还在不在,也要在中国法里找。只是那批币现在还锁在英国,而两边都还没有说,当年的人民币和今天的比特币之间那段差价,到底算谁的。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三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与英国 POCA 第 281 条的对照、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受害人在两条路径下各自的举证负担。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公开司法文书、法院公告、权威媒体报道与公开法律文本的整理与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系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该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所称集资诈骗等罪名,均系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罪名,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本文不对任何人的行为作出认定。文中所载集资数额、损失数额、集资参与人人数及查扣资产构成,均为检察机关或法院公告的口径,集资总额与损失额属不同口径,不得混用或相加;查扣的虚拟资产价值随市价波动,各方报道所用折算时点与汇率并不一致,本文不作估值。英国高等法院 [2026] EWHC 2509 (KB) 一案的判决,仅解决受害人依《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81 条提出的主张之准据法这一先决问题,并未逐人决定任何申请人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亦未作出任何返还或分配命令;因此既不得表述为中国受害人已获返还,亦不得表述为英方决定不予返还。本文所引该判决的段号,取自英国国家档案馆判例库公布的判决文本;该判决第 186 段之后(含正式处分部分)本文未能取得,故关于其中请求二、三、四各自结论的内容,本文未作为判决认定引用,相关表述仅见于英国律所的公开评析;该判决正文的宣判日期栏为未填写的模板字段,本文所用日期依据判决书封面所载及同期媒体报道。关于返还范围、本金与增值如何划分,中英两地目前均无相应裁判,任何关于回收比例或时间表的说法均无裁判依据。文中关于中国法下合同效力、返还请求权及其能否追及至转换物的分析,以及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 POCA 第 281 条的对照,均为便于读者理解的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对本案任何争点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程序选择、举证方式与期限,须由承办律师依个案判断,并以法院公告及裁判为准。本文不评价中英两国的司法安排或执法工作。涉及具体登记、参加诉讼或跨境索赔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三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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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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