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批比特币,两个法院
9 月 28 日,天津二中院受理了对这批比特币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给了六个月公告期。十四天后,伦敦的法院裁定:受害人要主张这批币的权利,得按中国法来证。两件事指向同一批资产,而对受害人来说,它们要求做的事完全不同。
- 天津,9 月 28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检方称已有证据证明在英国被查扣的资产系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请求予以追缴,除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部分外予以没收。
- 涉及的资产:比特币 6.18 万余枚,另有比特币现金约 7.27 万枚、瑞波币约 360 万枚、现金 84,366.6 英镑,以及其他虚拟货币与珠宝。
- 案件规模(检方口径):集资 403.78 亿余元,投资人损失约 199.77 亿元,集资参与人 10.2 万余名。钱志敏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 年 7 月携存有钱包的电脑离境。
- 公告期六个月: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受损集资参与人可通过「天津二中院利害关系人诉讼平台」微信小程序登记确认。未参加诉讼的参与人,仍可从追缴资产中受偿。利害关系人众多的,由法院组织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
- 伦敦,10 月 12 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 Turner 法官就同一批比特币作出判决(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2026] EWHC 2509 (KB),案号 KB-2024-0003157),解决的是一个先决问题:受害人依《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81 条提出的财产权主张,应当依英国法、中国法还是混合准据法判断。
- 裁定的结论:该等主张须依中国法判断,而且三条路径都指向同一个答案——罗马条例 I(第 138 段)、作为备位分析的罗马条例 II(第 167、174 段),以及普通法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第 183、184 段)。第 185 段的结论是:该项主张不导致适用英国实体法。
- 英国法还剩什么:第 136 段载明,比特币在英国法下是财产,本案对此无争议;但权利本身的有无与内容依中国法判断。英国法管的是第 281 条这套主张与认定的程序框架,不是权利的来源。第 137 段说得更直接:如果有关权利已经消灭,英国的追踪程序事后无法使其重生。
- 当事人的位置容易被写反:判决中的「申请人」专指个人受害人(第 6、8 段),提出第 281 条申请、主张适用英国法或英中混合法的是他们。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联合诉讼接管人代表,在案中是另一方当事人,第 8 段载明其利益与申请人并不相同。
- 一条正在流传的说法不能用:所谓「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和利息」,并非判决内容,而是评论的推断,其前提「中国法不承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与上海高院 2022 年 5 月发布的相关案例并不一致。
- 边界一: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罪名均为涉嫌。
- 边界二:英方裁定只解决准据法,未决定任何人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作出返还或分配命令。因此既不得表述为受害人已获返还,亦不得表述为英方决定不予返还。增值部分的归属,目前没有任何裁判。
- 一句话:伦敦把权属问题交回中国法的那个月,天津已经为同一批资产开了一个有期限的窗口。
中文报道这几天传的是伦敦那一条:英国法院裁定,适用中国法。
这条没错,但它不是对受害人最要紧的那条。
在它之前十四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件针对同一批比特币的申请,并且发出了公告,公告期六个月。
两个法院,两套程序,同一批资产。而对 10.2 万名集资参与人来说,这两条路要求他们做的事完全不同:一条要自己举证证明中国法下的财产权,另一条只要在期限内登记。
本文想做的,是把这两条路并排摆出来——各自的依据是什么,谁来主张,要证什么,不做会怎样,以及那个正在走的六个月。
几件事先交代: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天津的程序是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罪名均为涉嫌;英方的裁定只解决准据法,尚未决定任何人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作出返还或分配命令;本文不预测任何一方的结果,也不评价两国的司法安排。
两件事,相隔十四天
十四天。两个法院在同一个月里,各自对同一批比特币推进了一步。
但两步的性质不同。天津那一步是实体程序的启动,并且附带了一个对受害人开放的期限;伦敦这一步是先决问题的解决,它没有决定任何人能拿到什么。
三条必须先划清的边界第一,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天津的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所称集资诈骗系检方指控的涉嫌罪名。第二,英方的判决只解决准据法这一个先决问题,它没有逐人决定投资者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发布返还或分配命令。第三,因此既不能写成「中国受害人已获 6.18 万枚比特币」,也不能写成「英国决定全部不予返还」——这两种说法目前都没有裁判支持。
天津这一边: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一个很多人没听说过、但在跨境追赃中极重要的程序。
这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程序。人没到案,针对那笔钱的程序照走。
集资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金融诈骗罪一节,同时也是洗钱罪的法定上游犯罪之一。因此它的适用路径不是直给的,而是经由「金融诈骗」这一类进来的。
这个表述里有一个对受害人关键的结构:返还在前,没收在后。本系列此前写过违法所得追缴与没收财产的区别,这里体现的正是那个区别。
最后这一条值得单独记住——它意味着这条路的门槛,比海外诉讼低得多。
一条路要你证明
你对那批币有权利。
另一条路只要你
在期限内说一声。
伦敦那一边:第 281 条与准据法
英国《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81 条,是这部法律为第三方留下的一个救济口。
它允许声称某项财产属于自己的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依第 281 条第 3 款,申请人须证明三件事:其因不法行为而被剥夺该财产;该财产在被剥夺之前不属于可追缴财产;以及该财产属于他本人。
最后这一项,就是这次开庭要先解决的问题的由来——「属于他本人」,按哪一国的法律判断。
这里有一处极易误读
判决第 139 段有一句话很容易被误读:本案中真正产生物权问题的第一个时点,是检方在英国主张权利之时。
单看这一句,像是在说物权定性归英国法。但紧接着的第 140 段否定了这个推论——该路径不足以证成将英国法溯及适用于在中国发生的那些事实。而第 183、184 段给出的,正是相反的答案:物权问题与中国联系最密切,中国法即相关物之所在地法。
所以这份判决不是「合同归中国法、物权归英国法」的两分。权利本身的有无与内容,无论定性为合同还是物权,都依中国法判断;英国法剩下的是第 281 条这套主张与认定的程序框架。
关于本文的核实范围上述段号均取自英国国家档案馆判例库公布的判决原文。但须说明:该判决的第 186 段之后(含正式处分部分)本文未能取得,因此关于请求二、三、四各自结论的表述,目前只见于英国律所的公开评析,本文不将其作为判决认定引用。本系列的一贯做法是:取得到哪一步就写到哪一步,取不到的不以转述补足。另须注意,判决第 69 段载明,在没有中国法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不就相关问题作推测——本次先决问题是在双方同意的假定事实基础上审理的。
英国法承认比特币是财产。
但你对它有没有权利,
这件事发生在中国,
就得按中国法算。
中国法下要证的究竟是什么
准据法定成中国法之后,中文讨论里立刻出现了一个判断:中国法不承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所以受害人拿不到增值,顶多是本金和利息。
这个判断有两个问题。
追查这一说法的来源,它出自判决作出之前数月的评论文章,讨论的是另一项关于补偿安排的争议。把它写成裁判结论,是把评论当成了判决。
另一侧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2021 年发布的银发〔2021〕237 号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但真正的要害在第三处,而且它对受害人有利
上述 237 号通知针对的是「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
而本案集资参与人并不是去买比特币的。据检方所述,他们投入的是人民币,参与的是投资项目;比特币是钱志敏收取款项之后自行换入的。而且相关投资行为发生在 2017 年之前,早于 2021 年通知。
这两件事在中国法下的定性并不相同。因此受害人在英国要证明的,恐怕不是「我对这些比特币享有所有权」,而是另一个链条:
这三步里,没有一步的核心是「比特币是不是财产」。
战场选错了,举证方向就会全部错开。而按判决第 69 段的记载,中国法的内容尚未进入证据——这意味着上述每一步,都还要靠中国法专家意见去填。
两条路,成本完全不同
把这六行连起来读,结论并不复杂:对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而言,天津这条路是低成本、低门槛、且不行动也不丧失资格的;伦敦那条路是高成本、高举证负担、且结果尚不确定的。
这两者并不互相排斥——同一笔资产可以同时面对不同法域的不同程序,本系列此前专门写过这个结构。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先做哪一件是有答案的。
一个尚未有人回答的问题两个程序指向同一批资产,而这批资产现在由英国执法部门控制。天津法院即便作出没收裁定,该裁定在英国如何得到承认与执行,须经相应的司法协助或资产返还安排处理。公开材料中,目前没有关于这一环节的明确说明。本文不作推测,只指出:跨境追赃的最后一公里从来不在判决,而在承认与执行。
增值归谁,现在没有答案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反复讨论,是因为一组数字上的落差。
落差就在这里:当年投进去的是人民币,现在被控制的是比特币,而比特币在这些年里的价格变化,使这批资产的市值与当年的损失额不再对应。
于是出现了一个真实的法律问题:受害人能主张的,是其损失额,还是这批资产本身?
这个问题现在没有答案。
因此任何声称「法院已裁定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和利息」的表述,都不是在引用这份判决。
是按投入本金,还是按损失额,还是按某种比例,目前均无公开依据。
投进去的是人民币,
被扣住的是比特币。
中间那段差价归谁,
两个法院都还没判。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
- 集资参与人:先把天津这条走起来,它有期限。公告期为六个月,自公告之日起算。受损集资参与人可通过「天津二中院利害关系人诉讼平台」微信小程序登记确认;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需要准备的是证明自己身份与投入数额的材料——合同、转账凭证、回款记录。应以法院公告与平台的正式说明为准核对登记方式与截止日,不要依据转述的二手信息。
- 不登记并不丧失受偿资格,但登记与否影响你在程序中的地位。公告载明,未参加诉讼的集资参与人仍可从追缴资产中受偿。不过参加诉讼意味着可以主张、可以陈述、可以在推选诉讼代表人时表达意见。对投入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人,这个差别值得重视。两件事并不冲突:登记参加,同时继续等待实体裁判。
- 考虑参与英国程序的人:先算清成本与举证负担。第 281 条项下须由申请人自行证明中国法下对该财产享有权利,而中国法的内容在该案中尚未进入证据,须以专家意见举证;跨境诉讼还涉及律师费、专家费与可能的费用承担风险。这条路与国内程序不是互斥关系,但它的门槛、周期与不确定性都明显更高,应在委托前取得书面的费用与前景评估。
- 所有人:警惕以「代办追回」「包拿增值」为名的二次收费。本案两边的实体问题都没有裁判结论,任何承诺特定回收比例或时间表的说法都没有依据。涉及缴费、授权或签署文件的,应先核对对方身份与受托依据,并以法院公告载明的渠道为准。案件进入公众视野之后出现的二次侵害,在本系列记录过的案件中并不少见。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及多家媒体 2026 年 10 月 14 日前后的报道:该院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受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涉英国查扣的比特币 6.18 万余枚等资产,公告期六个月
- 上述报道所载检方口径:集资 403.78 亿余元,投资人损失约 199.77 亿元,集资参与人 10.2 万余名;钱志敏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 年 7 月离境
-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himin Qian & Anor,[2026] EWHC 2509 (KB),案号 KB-2024-0003157,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分庭,Turner 法官;2026 年 7 月 7 日至 9 日开庭,7 月 20 日补充书面意见;判决书见英国国家档案馆判例库
- 本文所引判决段号:第 6、8 段(申请人的范围与各方利益的区分)、第 34、35 段(四项请求基础)、第 69 段(中国法内容尚未进入证据,本次系在同意的假定事实基础上审理)、第 136、137 段(英国法下比特币为财产;权利消灭后追踪程序无法使其重生)、第 138 段(罗马条例 I)、第 139、140 段、第 151 段、第 164、167、174、175 段(罗马条例 II)、第 177、183、184、185 段(普通法物之所在地法及结论)
- 本文核实范围说明:该判决第 186 段之后(含正式处分部分)未能取得,因此关于请求二、三、四各自结论的内容,目前仅见于英国律所的公开评析,本文未作为判决认定引用;判决正文的宣判日期栏为未填写的模板字段,本文所用的 2026 年 10 月 12 日依据判决书封面所载日期及同期媒体报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 年《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五类案件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7 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5 月发布的涉虚拟货币相关案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第(一)、(四)项
- 关于「受害人只能拿回本金和利息」的说法:经查证其出自本次判决作出之前数月的评论文章,并非判决认定;可查的公开评析亦一致指出本次判决未处理返还范围问题
- 钱志敏在中国尚未经审判定罪,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不以定罪为前提,文中所称罪名均为检方指控的涉嫌罪名,一律适用无罪推定
- 英方判决仅解决准据法这一先决问题,未决定任何人对特定比特币是否享有所有权,亦未作出返还或分配命令;本文不预测任何一方的结果,不评价两国的司法安排
九月二十八日,天津二中院贴出公告,六个月,十万两千多名集资参与人可以在这段时间里登记、参加诉讼,不登记的也仍然可以受偿。十四天之后,伦敦的法官写完了一百八十几段,告诉那些自己去英国主张权利的人:你们要证的东西,得按中国法来证——罗马条例一是这个答案,罗马条例二是这个答案,普通法还是这个答案。于是事情绕了一圈回到原点:钱是在中国交出去的,损害是在中国发生的,权利有没有、还在不在,也要在中国法里找。只是那批币现在还锁在英国,而两边都还没有说,当年的人民币和今天的比特币之间那段差价,到底算谁的。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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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聚焦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与英国 POCA 第 281 条的对照、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受害人在两条路径下各自的举证负担。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