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篇 · 2025-03 · 绿通留存|目的成立·合法性待补
绿通盯防「6 次前科」,目的与比例都站得住,为何还悬着?——警示目的成立,但来源国一个月内证不出「留存合法」,照样得删

第 64 篇 · CCF 2025-03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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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卡与战术要旨
| 裁决摘要 | 2025 年第 3 号决定(匿名公开版) |
|---|---|
| 通报 / 数据类型 | 绿色通报,状态为「可能威胁」,目的是警示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
| 来源国 / 国籍 | 甲国请求登记,申诉人为甲国国民 |
| 记载内容 | 多项前科(毒品消费、多次违反知识产权法、盗窃),并曾在乙国因抢劫被捕 |
| 申诉依据 | 绿通缺乏正当目的;处理与目的不成比例(限制出行、干扰家庭,数据已超 5 年初次公布期) |
| 委员会裁决 | 数据合规——但以甲国 NCB 一个月内确认「留存合法」为条件;逾期未证,则删除 |
| 核心条款 | RPD 第 89 条(绿通)、第 10(1) 条(目的)、第 12 条(质量/比例)、第 11 条(合法性) |
02导读:绿色通报与「条件性维持」是什么
读这张通报前,先弄清两件事:绿通管什么,以及委员会为何能「附条件地维持」。
在国际刑警的通报体系里,红色通报指向引渡,而绿色通报是一种「预警」:它不要求逮捕,只用于提醒其他成员国——此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在他国实施犯罪。依 RPD 第 89 条,绿通的发布须基于国家执法机关或国际机构的评估,并以本人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依据为支撑,且须提供足够的威胁信息使预警「有的放矢」。
「条件性维持」则是委员会的一种中间裁决:数据并非当下就删,也不是无条件保留,而是悬在一个补正期之上。本案中,目的与比例都过了关,按理应当维持;但委员会注意到来源国漏掉了「留存合法性」这一环,便给出一个月窗口——补得上则维持,补不上则转为不合规、删除。这把「维持」与「删除」装进了同一份决定里,钥匙握在来源国手中。
委员会为何不一删了之?一是程序经济——既然实体上数据相关相称,没必要因一个可补正的形式瑕疵就推倒重来;二是责任倒置——把举证负担明明白白压回来源国,逼它在限期内自证合法,而非由申诉人无休止地猜测。于是本案留下一句值得记住的判断:数据能不能继续待在系统里,最终不取决于申诉人说了多少,而取决于来源国肯不肯补上那一句确认。
03攻防对照
| 争点 | 申诉人主张 | 甲国 NCB 答复 |
|---|---|---|
| 是否仍构成威胁 | 自 2015 年那次被捕后即守法生活,早已不再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 基于既往多次定罪与侦查机关评估,仍将其视为公共安全风险 |
| 目的 | 绿通缺乏正当目的,不应继续保留 | 列明其因毒品消费、知识产权、盗窃等被 6 次定罪,并曾在乙国被捕 |
| 比例 | 数据已超 5 年初次公布期;通报限制其出行、干扰家庭生活,影响明显过当 | 未就「比例过当」逐点回应,但强调登记是在乙国被捕之后作出 |
| 留存合法性 | (未主张) | 未明确确认「留存」此数据已获甲国国内法授权 ← 委员会主动追问之处 |
04适用规则
4.1 绿通的目的门槛:第 89 条
绿通可用于警示某人的犯罪活动,前提是经评估认定其「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这一结论须出自执法机关或国际机构、并以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依据为基础,且威胁信息须充分到足以让预警有意义。
4.2 处理目的与比例:第 10(1) 条、第 12 条
第 10(1) 条要求,信息处理只能服务于「特定、明确、且与本组织宗旨相符」的目的;第 12 条要求数据「准确、相关、相对其目的不过度、且及时」。比例与数据质量的审查,正是把「保留它的代价」与「它要服务的目的」放在天平两端称量。
4.3 留存的合法性:第 11 条
第 11 条要求,系统中的数据须获来源国 NCB 所适用法律的授权。注意这里有个微妙区分:最初「录入」合法,不等于持续「留存」也始终合法。当数据已存续多年,委员会有权要求来源国确认:到今天为止,继续保留它仍有国内法依据。这正是本案的转轴。
05胜负手
- 目的关:申诉人先输一阵。委员会认定,NCB 列出的 6 次定罪、加上侦查机关的风险评估,已足以证成「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绿通的目的成立。「2015 年后守法」只是单方陈述,不足以推翻。
- 比例关:天平倒向来源国。委员会权衡了通报对出行与家庭的影响,但更看重一组事实:6 次定罪 + 在乙国被捕,且登记时点正是在乙国因 2015 年抢劫被捕之后。它据此认定,NCB 已展示了数据相对其目的的相关性与相称性——比例之诉也被驳回。
- 正当申诉人未提的问题,委员会自己提了。就在两条主攻线都落败、维持几成定局时,委员会回到第 11 条:翻遍 NCB 的答复,竟找不到一句对「留存合法性」的明确确认。这里藏着一个常被忽视的区分——当年把数据「录入」系统合法,不等于到今天继续「留存」它也仍有国内法依据。数据存续越久,这道「持续授权」之问就越尖锐;而本案 NCB 恰恰只证明了过去、没有交代现在。
- 设下一个月倒计时。委员会没有因此立刻删除,也没有放过这一漏洞,而是给出条件:甲国 NCB 须在收到决定后一个月内确认,继续保留该数据获其国内法授权;逾期不补,数据即转为不合规并删除。
06处置结果
委员会的裁决主文分两层:(a) 在甲国 NCB 确认「留存合法」的前提下,数据合规、予以维持;(b) 若该确认未在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提供,则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
这是一份把「维持」与「删除」写进同一纸的决定。对申诉人而言,他主攻的两条线都没赢,却意外获得了一个由委员会亲手埋下的机会窗口——通报的最终生死,已不在他手里,而在来源国愿不愿意、来不来得及补上那一句确认。
07实务复盘
- 攻绿通,不能只喊「我已改过自新」。「自被捕后守法」是单方陈述;面对来源国摆出的定罪记录与执法评估,它几乎无法独立扳倒「可能威胁」的认定。
- 比例之诉需要量化的代价。仅说「限制出行、干扰家庭」太抽象。要把通报造成的具体损害做实,才可能在天平上压过前科的分量。
- 「留存合法性」是绿通的隐藏战线。本案的转机不在申诉人的主张,而在第 11 条。对久存的数据,专门质疑「持续保留是否仍有来源国法律授权」,是一条容易被忽视却可能致命的攻击线——递交申诉与删除请求时值得单列。
- 久存数据,专攻「时间维度」。「已超 5 年初次公布期」单独不致命,但它能与第 11 条联动:数据越老,「继续保留仍获授权吗」这一问就越有杀伤力。把「超期」从一句抱怨,升级为对「持续合法性」的正式质疑,才用对了这枚棋子。
- 条件性维持=可监控的删除触发点。拿到这类决定后,应紧盯一个月窗口:若来源国未在期限内补证,应主动跟进,推动数据按裁决转入删除。
08适用边界
- 本案的「维持」是有条件的、可逆的。它不代表绿通经得起一切推敲,只代表在「目的」「比例」两点上来源国暂时占优。
- 对久存数据,「最初录入合法」与「当下留存合法」是两件事。委员会愿意主动追问后者,但前提是案卷里露出了缺口。
- 若来源国连「可能威胁」的评估依据都拿不出(而非仅漏了留存确认),结论会直接滑向无条件删除,而非附条件维持。
把本案接回贯通线会看到两条线交汇。其一是「审查标尺永远跟着通报目的走」:红通看引渡条件,绿通看「持续威胁」(第 89 条,2023 年第 6 号),SMV 看失窃车登记(2023 年第 8 号),SLTD 看护照吊销有无依据(2019 年第 4 号删、2024 年第 3 号维持)——数据类型不同,问的问题就不同。其二是「来源国的配合责任」:NCB 把材料做实就维持,做不实或干脆沉默就删(2023 年第 11 号、2024 年第 2 号)。本案罕见地把这两条拧在一起——正面战场来源国赢了,却在「留存合法性」这一程序细节上留了缺口,于是委员会用「条件性维持」把球精准地踢回给它:补,则通报存活;不补,则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