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绿通盯防「6 次前科」,目的与比例都站得住,为何还悬着?

2025年08月20日
绿通赢正面,为何仍卡程序|CCF 2025-03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第 64 篇 · 2025-03 · 绿通留存|目的成立·合法性待补

绿通盯防「6 次前科」,目的与比例都站得住,为何还悬着?——警示目的成立,但来源国一个月内证不出「留存合法」,照样得删

绿通留存 · 合法性待补
国际刑警,绿色通报,红色通报,CCF,INTERPOL,红通撤销

第 64 篇 · CCF 2025-03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目录 · CONTENTS ▾

01案卡与战术要旨

维持COMPLIANT
裁决摘要2025 年第 3 号决定(匿名公开版)
通报 / 数据类型绿色通报,状态为「可能威胁」,目的是警示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来源国 / 国籍甲国请求登记,申诉人为甲国国民
记载内容多项前科(毒品消费、多次违反知识产权法、盗窃),并曾在乙国因抢劫被捕
申诉依据绿通缺乏正当目的;处理与目的不成比例(限制出行、干扰家庭,数据已超 5 年初次公布期)
委员会裁决数据合规——但以甲国 NCB 一个月内确认「留存合法」为条件;逾期未证,则删除
核心条款RPD 第 89 条(绿通)、第 10(1) 条(目的)、第 12 条(质量/比例)、第 11 条(合法性)
战术要旨这是一张「赢了正面、却卡在程序」的绿色通报。申诉人主攻「目的」与「比例」,两条都被委员会驳回——6 次定罪加一次跨国被捕,足以证成「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可就在裁决将要落槌时,委员会自己翻出了一道申诉人没提的问题:来源国从未确认这笔数据的「留存」获得了本国法律授权。于是维持被加上了一个倒计时——一个月内补不上合法性,照样得删。

02导读:绿色通报与「条件性维持」是什么

读这张通报前,先弄清两件事:绿通管什么,以及委员会为何能「附条件地维持」。

国际刑警的通报体系里,红色通报指向引渡,而绿色通报是一种「预警」:它不要求逮捕,只用于提醒其他成员国——此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在他国实施犯罪。依 RPD 第 89 条,绿通的发布须基于国家执法机关或国际机构的评估,并以本人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依据为支撑,且须提供足够的威胁信息使预警「有的放矢」。

「条件性维持」则是委员会的一种中间裁决:数据并非当下就删,也不是无条件保留,而是悬在一个补正期之上。本案中,目的与比例都过了关,按理应当维持;但委员会注意到来源国漏掉了「留存合法性」这一环,便给出一个月窗口——补得上则维持,补不上则转为不合规、删除。这把「维持」与「删除」装进了同一份决定里,钥匙握在来源国手中。

委员会为何不一删了之?一是程序经济——既然实体上数据相关相称,没必要因一个可补正的形式瑕疵就推倒重来;二是责任倒置——把举证负担明明白白压回来源国,逼它在限期内自证合法,而非由申诉人无休止地猜测。于是本案留下一句值得记住的判断:数据能不能继续待在系统里,最终不取决于申诉人说了多少,而取决于来源国肯不肯补上那一句确认。

03攻防对照

争点申诉人主张甲国 NCB 答复
是否仍构成威胁自 2015 年那次被捕后即守法生活,早已不再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基于既往多次定罪与侦查机关评估,仍将其视为公共安全风险
目的绿通缺乏正当目的,不应继续保留列明其因毒品消费、知识产权、盗窃等被 6 次定罪,并曾在乙国被捕
比例数据已超 5 年初次公布期;通报限制其出行、干扰家庭生活,影响明显过当未就「比例过当」逐点回应,但强调登记是在乙国被捕之后作出
留存合法性(未主张)未明确确认「留存」此数据已获甲国国内法授权 ← 委员会主动追问之处

04适用规则

4.1 绿通的目的门槛:第 89 条

绿通可用于警示某人的犯罪活动,前提是经评估认定其「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这一结论须出自执法机关或国际机构、并以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依据为基础,且威胁信息须充分到足以让预警有意义。

4.2 处理目的与比例:第 10(1) 条、第 12 条

第 10(1) 条要求,信息处理只能服务于「特定、明确、且与本组织宗旨相符」的目的;第 12 条要求数据「准确、相关、相对其目的不过度、且及时」。比例与数据质量的审查,正是把「保留它的代价」与「它要服务的目的」放在天平两端称量。

4.3 留存的合法性:第 11 条

第 11 条要求,系统中的数据须获来源国 NCB 所适用法律的授权。注意这里有个微妙区分:最初「录入」合法,不等于持续「留存」也始终合法。当数据已存续多年,委员会有权要求来源国确认:到今天为止,继续保留它仍有国内法依据。这正是本案的转轴。

05胜负手

  1. 目的关:申诉人先输一阵。委员会认定,NCB 列出的 6 次定罪、加上侦查机关的风险评估,已足以证成「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绿通的目的成立。「2015 年后守法」只是单方陈述,不足以推翻。
  2. 比例关:天平倒向来源国。委员会权衡了通报对出行与家庭的影响,但更看重一组事实:6 次定罪 + 在乙国被捕,且登记时点正是在乙国因 2015 年抢劫被捕之后。它据此认定,NCB 已展示了数据相对其目的的相关性与相称性——比例之诉也被驳回。
  3. 正当申诉人未提的问题,委员会自己提了。就在两条主攻线都落败、维持几成定局时,委员会回到第 11 条:翻遍 NCB 的答复,竟找不到一句对「留存合法性」的明确确认。这里藏着一个常被忽视的区分——当年把数据「录入」系统合法,不等于到今天继续「留存」它也仍有国内法依据。数据存续越久,这道「持续授权」之问就越尖锐;而本案 NCB 恰恰只证明了过去、没有交代现在。
  4. 设下一个月倒计时。委员会没有因此立刻删除,也没有放过这一漏洞,而是给出条件:甲国 NCB 须在收到决定后一个月内确认,继续保留该数据获其国内法授权;逾期不补,数据即转为不合规并删除。

06处置结果

委员会的裁决主文分两层:(a) 在甲国 NCB 确认「留存合法」的前提下,数据合规、予以维持;(b) 若该确认未在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提供,则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

这是一份把「维持」与「删除」写进同一纸的决定。对申诉人而言,他主攻的两条线都没赢,却意外获得了一个由委员会亲手埋下的机会窗口——通报的最终生死,已不在他手里,而在来源国愿不愿意、来不来得及补上那一句确认。

07实务复盘

  • 攻绿通,不能只喊「我已改过自新」。「自被捕后守法」是单方陈述;面对来源国摆出的定罪记录与执法评估,它几乎无法独立扳倒「可能威胁」的认定。
  • 比例之诉需要量化的代价。仅说「限制出行、干扰家庭」太抽象。要把通报造成的具体损害做实,才可能在天平上压过前科的分量。
  • 「留存合法性」是绿通的隐藏战线。本案的转机不在申诉人的主张,而在第 11 条。对久存的数据,专门质疑「持续保留是否仍有来源国法律授权」,是一条容易被忽视却可能致命的攻击线——递交申诉与删除请求时值得单列。
  • 久存数据,专攻「时间维度」。「已超 5 年初次公布期」单独不致命,但它能与第 11 条联动:数据越老,「继续保留仍获授权吗」这一问就越有杀伤力。把「超期」从一句抱怨,升级为对「持续合法性」的正式质疑,才用对了这枚棋子。
  • 条件性维持=可监控的删除触发点。拿到这类决定后,应紧盯一个月窗口:若来源国未在期限内补证,应主动跟进,推动数据按裁决转入删除。

08适用边界

  • 本案的「维持」是有条件的、可逆的。它不代表绿通经得起一切推敲,只代表在「目的」「比例」两点上来源国暂时占优。
  • 对久存数据,「最初录入合法」与「当下留存合法」是两件事。委员会愿意主动追问后者,但前提是案卷里露出了缺口。
  • 若来源国连「可能威胁」的评估依据都拿不出(而非仅漏了留存确认),结论会直接滑向无条件删除,而非附条件维持。
一句话速记
绿通警示目的(第 89 条)+ 比例(第 12 条)由来源国以前科与跨国被捕坐实 → 正面维持
但来源国未确认「留存」获国内法授权(第 11 条)→ 一个月内补不上,转为删除

把本案接回贯通线会看到两条线交汇。其一是「审查标尺永远跟着通报目的走」:红通看引渡条件,绿通看「持续威胁」(第 89 条,2023 年第 6 号),SMV 看失窃车登记(2023 年第 8 号),SLTD 看护照吊销有无依据(2019 年第 4 号删、2024 年第 3 号维持)——数据类型不同,问的问题就不同。其二是「来源国的配合责任」:NCB 把材料做实就维持,做不实或干脆沉默就删(2023 年第 11 号、2024 年第 2 号)。本案罕见地把这两条拧在一起——正面战场来源国赢了,却在「留存合法性」这一程序细节上留了缺口,于是委员会用「条件性维持」把球精准地踢回给它:补,则通报存活;不补,则前功尽弃。

09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绿通不抓人,所以无所谓绿通虽不指向逮捕,却足以让人被拒入境、反复盘查、出行受限。它对生活的实际钳制不容低估,值得认真申诉。
误区二:数据超 5 年就自动失效「超过初次公布期」是一个值得提的论点,但并不自动触发删除。委员会会把它纳入比例衡量;只要来源国证明数据仍相关相称,久存本身不构成删除理由。
误区三:申诉人没赢,案子就到此为止本案两条主攻线都败了,结果却不是干净的维持——委员会主动揪出第 11 条漏洞,给出删除触发条件。裁决主文的每一个「条件」,都可能是后续救济的抓手。

10关联裁决

11来源与免责

来源 · SOURCE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25 年第 3 号决定摘要(匿名公开版),英文原件可于 INTERPOL 官网「CCF sessions and decisions」页下载(编号 download/22555)。本文为研读转述,事实与裁决均以官方匿名摘要为准。
免责 · DISCLAIMER文中甲国、乙国及当事人均为匿名占位,不指向任何特定国家或个人。本文仅供学术与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绿色通报与留存合法性的审查高度依赖个案材料,请以专业律师就具体案情的分析为准。
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 作者 李仲伟

本系列逐案精读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公开的匿名裁决摘要,仅供研究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国名、当事人、机构均按官方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