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申诉被驳回后还能翻盘吗? CCF「复核」的窄门:什么才算新事实 | CCF 2017-06 判例精读

2025年08月07日
绿通警示,为何不因年代失效|CCF 2023-06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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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服完刑、案发已 16 年,为何还被全球「警示」?
——绿色通报看的是「持续威胁」,不是罪责了结

绿色通报 · 持续威胁 · 维持
CCF 2023-06 号案金句卡。绿通是警示非引渡,不因服刑或年代久远失效;来源国说明帮派身份、既往定罪、危险认定,威胁成立,维持。

第 51 篇 · CCF 2023-06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本系列前 50 篇几乎都在讲红色通报与扩散通报;这一案换了主角——绿色通报(Green Notice)。申诉人早已服完刑、案发已过去约 16 年,他据此要求删除。委员会却维持了。原因在于:绿色通报的目的与红通根本不同——它不是为了引渡或逮捕,而是一则「警示」:提醒各成员国,某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持续威胁。既然来源国基于帮派成员身份 + 既往定罪作出了威胁评估、并提供了充分的威胁数据,那么「已服刑、时间久远」就撼不动它——绿色通报看的是「持续威胁」,不是「罪责是否已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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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23-06
决定编号
2023-06(裁决庭)
数据类型
绿色通报(警示可能的公共安全威胁)
主要争点
绿色通报的目的与有效性(Art 89、10、12)
当事人
某国国民
结论
数据合规 → 维持
战术要旨 一条主张失败。申诉人称「已服刑 + 案发已 16 年 → 应删」。但委员会指出:绿色通报的目的是「警示」,不是引渡;依 Art 89,绿色通报可在以下条件下发布——① 由执法机关 / 国际实体作出评估;② 基于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理由;③ 提供关于威胁的充分数据;④ 当事人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持续可能威胁。本案来源国说明了其帮派成员身份 + 既往定罪 + 危险嫌疑人认定 → 威胁评估充分、相关 → 维持。(附带:他另被某国发的扩散通报,因时效 / 撤案已被 IPSG 删除,该部分主张已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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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报是什么?(与红通的根本差别)

要读懂本案,先得分清通报类型。红色通报的目的是定位 + 临时逮捕,以便引渡;而绿色通报的目的是预警——向各成员国通报某人的犯罪活动、警示其可能构成的威胁,以便各国据此采取防范。两者的「成功标准」因此完全不同:红通问「能不能抓来引渡」,绿通问「这个人是否仍是隐患」。也正因如此,「已服刑」对红通或许意味着目的消失,对绿通却未必——一个人刑满之后,仍可能被评估为对公共安全的持续威胁。这也是绿色通报常被误解之处:它不是「还没抓到的红通」,而是一种独立的预警工具,撤销它的钥匙,与红通完全不在一把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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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我已服完这些行为对应的刑罚绿色通报针对「持续威胁」,非「罪责了结」
案发已过去约 16 年,太久远时间久远不消除其作为持续威胁的评估
应删除该绿色通报帮派身份 + 既往定罪 → 威胁评估充分、相关
(另案)某国扩散通报应一并撤该扩散通报已因时效 / 撤案被 IPSG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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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委员会的权限(章程第 36 条;CCF 章程第 3(1)(a)、33(3) 条)

仅审查数据处理是否符合 INTERPOL 适用规则。

2. 绿色通报的专门规定(RPD 第 89 条)

绿色通报可用于警示某人的犯罪活动;可在当事人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持续可能威胁时发布。该结论须由执法机关或国际实体作出评估,基于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理由;并须提供关于威胁的充分数据,使预警具有相关性。

3. 数据目的与质量(RPD 第 10(1)、12 条)

数据只能为特定、明确的目的处理,且须相关、不过度——绿色通报的「目的」,正是预警而非缉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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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持续威胁」如何成立

  1. 定准目的——绿色通报是「警示」。委员会从 Art 10(1)、12(1) 出发:数据只能为特定、明确的目的处理。本案中,申诉人是一则绿色通报的对象——其目的是警示各国其可能的犯罪行为。这一目的,与红通「为引渡而逮捕」截然不同。
  2. 套用 Art 89 的四项要件。委员会援引 Art 89:绿色通报可用以警示某人的犯罪活动,并可在其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持续可能威胁时发布;但这一结论必须——由国家执法机关或国际实体作出评估,基于当事人的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理由;且须提供关于该威胁的充分数据,使预警具有相关性。这是一道与红通完全不同的「合规清单」。
  3. 逐项核对——威胁评估成立。委员会比对本案事实:来源国 NCB 说明了申诉人的帮派成员身份、以及与之相关的既往定罪;并明确将其评估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认为应警示其他成员国,因其是一名危险嫌疑人。委员会认定:NCB 的陈述提供了充分的要素与数据,足以证明申诉人确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且该预警具有相关性 → 绿色通报符合 Art 10(1)、12(1)、89
  4. 回应「已服刑 + 久远」——不构成删除理由。申诉人的核心主张是「已服刑 + 案发已 16 年」。但在绿色通报的框架下,这两点并不构成删除理由:绿色通报衡量的是当下及未来的威胁,而非「过去的罪责是否已经清偿」。一个人服刑期满,并不自动消除执法机关对其「持续威胁」的评估——只要该评估有既往定罪等合理依据、并辅以充分数据,绿色通报即属合规。换言之,绿色通报问的是「这个人将来还危不危险」,而「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回答的是另一个问题。
  5. 附带处理另案——扩散通报已删。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申请时,另被某国(CCC)发出一份为引渡而逮捕的扩散通报。他主张该国指控已因时效届满、案件已撤。经核,该数据已由 IPSG 删除(应该国 NCB 请求、并经其本国机关确认主张属实)→ 关于这部分的主张已无对象。最终:绿色通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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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绿色通报)数据合规、维持。本案的价值,在于厘清了一类常被混淆的问题:不同通报,目的与撤销标准不同。红通问「能否引渡」,「目的已达成 / 已服刑」或许是有力理由;但绿通问「是否仍是隐患」,「已服刑、久远」几乎打不动它。要撤销绿色通报,攻击点应落在 Art 89 的要件上:有没有执法机关的威胁评估?是否基于既往定罪或合理理由?威胁数据是否充分?当事人是否真的构成持续威胁?——而非纠缠「罪我已经赎过了」。本案也顺带示范:多份不同类型的通报可分别评判,扩散通报被删,不影响绿色通报独立维持。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撤销之路要「分而治之」——逐份通报、逐个目的地拆解,而不能指望「一删俱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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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先分清通报类型。红通、绿通、扩散通报目的不同,撤销的攻击点也不同——对症下药,别用红通的逻辑打绿通。
  • 撤绿通要打 Art 89 要件。质疑:威胁评估是否由执法机关作出?是否基于既往定罪 / 合理理由?威胁数据是否充分?是否仍构成持续威胁?
  • 别只说「我已服刑 / 时间久远」。在绿色通报里,这几乎不是删除理由;它看的是当下与未来的威胁。
  • 多通报分别处理。若同时被多种通报登记,逐一评判;某一份被删,不当然带动其余。
  • 盯住「威胁数据是否充分」。若来源国只有空泛的「危险」标签、拿不出既往定罪或具体依据,才是绿通的薄弱处。
  • 核对「持续性」。绿通要求的是「持续」威胁;若威胁评估只指向遥远过去、缺乏延续至今的依据,可据此质疑其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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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9-10(扩散通报 · 有效通报不侵权 → 维持):两案都确认「有效、目的正当的通报,其单纯存在 / 签发不构成侵权」;只是通报类型与目的各异。
  • 对照 2018-16(数据目的 / 有效性 → 维持):同样从「数据是否服务于其既定、明确目的」切入;目的成立即维持。
  • 对照 2019-04(SLTD · 数据目的不达 → 删除):04 因来源国无法证明数据服务于其目的(吊销护照)而删;本案因绿色通报的「警示」目的被充分数据支撑而维持。目的能否被数据坐实,是这条线的胜负手

把绿色通报与红通、扩散通报并看,CCF 审查的底层逻辑其实一致——都是问「数据是否服务于其既定、明确的目的」。只是各类通报的目的不同:红通为引渡(2018-16)、扩散为协查与预警(2019-10)、绿通为威胁警示(本案)。目的一旦被相应的数据坐实,便维持;坐实不了(如 2019-04 的 SLTD 护照吊销),便删除。本案的特别之处,是把「已服刑 / 久远」这类对红通有力的理由,放进绿通的框架里一称——立刻失重。

速记判断式
绿色通报「警示」目的 + 执法机关基于帮派身份 / 既往定罪作出威胁评估 + 提供充分威胁数据(Art 89)→ 持续威胁成立 → 维持
无威胁评估 / 无既往定罪或合理理由 / 威胁数据不足 / 目的已不存在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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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绿通和红通一个套路」。目的不同:红通为引渡,绿通为警示;撤销的攻击点完全不同。
误区二以为「已服刑 / 久远 = 绿通该撤」。绿色通报看持续威胁,不看罪责是否清偿;服刑期满不自动消除威胁评估。
误区三以为「一份通报被删,其余跟着删」。不同通报分别评判;扩散通报被删,不影响绿色通报独立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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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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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23 年决定摘要第 6 号(下载 ID 20517),裁决庭程序,关键词为「绿色通报的目的」。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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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