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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可重审,为何维持|CCF 2019-10 判例精读

2026年06月19日
缺席审判可重审,为何维持|CCF 2019-10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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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缺席被判刑、又被全球通报,该撤吗?
——「到案可重新受审」,就不算剥夺公正审判

缺席审判 · 迁徙自由 · 维持
CCF 2019-10 号案金句卡。来源国保证可异议、到案重新受审、自选律师,缺席审判不构成公然剥夺,通报签发不侵迁徙自由,维持。

第 45 篇 · CCF 2019-10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申诉人在缺席的情况下被判刑、又被全球通报。他请求删除,理由是程序不公、自己没机会出庭辩护。委员会维持——关键在一句保证:来源国确认,缺席审判依国内法进行,且申诉人有权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一旦到案或被引渡即可由本人在场重新受审(实体重新裁判、自选律师)。既有「重新受审」这条退路,就不构成「公然剥夺」公正审判。本案还顺手厘清一个常见误解:「通报限制了我的旅行自由」本身不是删除理由——迁徙自由可受合法、必要、相称的限制,对嫌犯 / 已决犯发出逮捕令、并据此发通报,正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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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9-10
  • 决定编号
  • 2019-10(第 109 届会议,2019 年 7 月)
  • 数据类型
  • 扩散通报(法院判决 + 逮捕令 + 欧洲逮捕令)
  • 主要争点
  • 缺席审判 / 正当程序(第 2 条)· 迁徙自由(UDHR 第 13 条)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
  • 结论
  • 数据合规 → 维持
战术要旨两条主张均不成立。(A)缺席审判 / 第 2 条:来源国保证——缺席审判依国内法进行,且申诉人可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到案或被引渡后由本人在场重新受审(实体重判 + 自选律师)→ 不构成 flagrant denial;CCF 不是国内上诉法院,仅泛泛主张「程序不规」达不到第 2 条。(B)迁徙自由:UDHR 第 13 条(州内迁徙 + 离境 / 返回)可受合法、必要、相称限制(第 29 条);主权国家有权对嫌犯 / 已决犯发逮捕令;有效通报的「单纯签发」不侵犯第 13 条。综合 →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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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曾在某国居住。他被来源国 NCB 发出扩散通报,依据是一份法院判决、一份逮捕令,以及同一法院签发的欧洲逮捕令(EAW)。其后,他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被判定有罪,处以若干年监禁并科罚金。(扩散通报与红色通报功能相近,都是为定位、临时逮捕、进而引渡服刑而发;本案背后既有国内逮捕令,又有一份欧洲逮捕令。)

他向 CCF 申请查阅并请求删除,核心主张是:来源国程序未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他未能出庭、无法呈交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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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我未获正式通知,无法出庭辩护缺席审判依国内法进行;可异议并重新受审
同案他人未被讯问,我无从对质委员会不重审国内程序;非上诉法院
程序不公,将遭不公审判泛泛主张程序不规达不到第 2 条
通报剥夺了我的旅行自由迁徙自由可受合法限制;有效通报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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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正当程序 / 人权(第 2 条;UDHR 第 10 条)

数据须合乎《世界人权宣言》精神;UDHR 第 10 条:人人有权由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讯。委员会不充当国内上诉法院,审查标准是「公然剥夺(flagrant denial)」。

2. 缺席审判的合规要点

关键看:缺席审判是否依国内法进行,以及当事人到案后能否获得重新审理 / 异议的机会

3. 迁徙自由(UDHR 第 13、29 条)

第 13 条含两层(州内迁徙、离境与返回);属可受合法、必要、相称限制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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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能回去重审」是关键退路

  1. CCF 不是国内上诉法院。委员会重申其权限边界:它的职能是审查 INTERPOL 档案中的数据处理是否符合组织规则,作为一般实践,不会就国内程序法的适用进行调查或裁断;它不像国内上诉法院那样去重新审视一审法院的行为。在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精神与自身职能边界之间,委员会确立标准:仅仅断言「可能存在程序不规」,无法上升为第 2 条违反
  2. 缺席审判 + 「可重新受审」= 不公然剥夺。这是维持的核心。来源国 NCB 提供了关键保证:① 对申诉人的缺席审判,系依国内刑事程序法进行(因其已不在该国境内、无法联系);② 申诉人有权对缺席作出的判决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且可由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③ 一旦他投案或被引渡,将被带到法官面前,由法官决定是否羁押或取保,等候新的审判。委员会据此认定:无论投案还是被引渡,申诉人都将获得由本人在场、对案件实体重新裁判、并由律师协助辩护的机会——因此,他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公然剥夺公正审判」的可能性。第 2 条合规。这条逻辑的要害在于:第 2 条防的是「不可补救的根本不公」,而非「程序上的任何瑕疵」;只要缺席之后留有「本人到庭、推倒重来」的真实通道,缺席本身就被这条退路所救赎。
  3. 迁徙自由——有效通报不构成侵犯。委员会还处理了申诉人「通报任意剥夺其旅行自由」的主张。它指出:UDHR 第 13 条规定的迁徙自由,包含两种不同情形——第 1 款是国家境内的迁徙与居住自由,第 2 款是离开任何国家并返回本国的自由。但这些都是可受限制的一般原则:依 UDHR 第 29 条,可施加合法、必要、相称的限制;主权国家完全可以就入境设定法律要求,或对涉嫌 / 已被判定犯罪者发出逮捕请求
  4. 通报的目的本就是据此执法。委员会点明:INTERPOL 扩散通报(或红色通报)的目的,正是为了便利基于此类(逮捕)命令的适当执法行动。因此,只要通报有效(已经来源国 NCB 确认),其「单纯签发」就不侵犯 UDHR 第 13 条,申诉人这一主张不成立。说到底,被通报者旅行受限,恰恰是逮捕令与通报「发挥作用」的体现,而非「滥用」的证据。综合两条 → 数据合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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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合规、维持。本案确立两条实用规则:其一,缺席审判并不天然违规——只要它依国内法进行,且当事人到案后能获得异议 / 重新受审(本人在场、实体重判、自选律师)的机会,就不构成「公然剥夺公正审判」;其二,「通报限制了我的旅行 / 自由」本身不是删除理由——迁徙自由可受合法限制,对嫌犯 / 已决犯发逮捕令并据此发通报,正是通报的合法目的。缺席与旅行受限,都是「程序事实」,而非「实体不公」。想撤销这类通报,与其证明「我缺席了」,不如证明「我缺席后根本无从补救」,或逮捕令 / 判决本身存在根本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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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缺席审判先查「有无重新受审权」。若来源国法律允许到案后异议 / 重审(本人在场、自选律师),第 2 条抗辩极难成立;要据此预判。
  • 别把「我没出庭」当成必胜牌。关键不是「是否缺席」,而是「缺席后能否补救」——补救渠道一旦存在,缺席本身不构成公然剥夺。
  • 第 2 条要「个案 + 具体」。泛泛主张程序不规、同案他人未受讯问,达不到门槛;须落到针对本人、可证公然剥夺的具体证据。
  • 别用「旅行自由」单独主张删除。迁徙自由可受合法限制;有效通报的签发不侵犯 UDHR 第 13 条,这条几乎必败。
  • 盯住「通报 / 判决有效性」。若能证明逮捕令 / 判决本身无效或程序根本性违法,才可能动摇数据——这比泛泛喊「程序不公」有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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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9-09(政治 / 正当程序 → 维持 · 同届):两案均确立「仅泛泛主张程序不规 / 司法不独立,达不到第 2 条」——须落到针对个案的「公然剥夺」具体证据。
  • 对照 2018-02(缺席审判 + 欺诈 → 维持):同属「缺席审判但程序合规」→ 维持;缺席本身不是删除理由。
  • 对照 2018-14(第 2 条 · 引渡后酷刑 / 死刑 → 删除 · 反面):14 是引渡后将面临不可逆的人权侵害 → 删;本案只是程序性的缺席、且有重审退路 → 维持。第 2 条的分野,在「风险是否真实、不可逆、且无补救」

把 2019-10 与 2018-02、2019-09 三宗「维持」并读,缺席审判 / 正当程序这条战线的标尺就清楚了:CCF 不是国内上诉法院,不重审一审、不掂量证据;它只问两件事——缺席之后有没有「本人到庭、推倒重来」的真实通道,以及当事人能否拿出针对个案的、可证「公然剥夺」的具体证据。两者皆无,泛泛的「程序不公」便撼不动数据。

速记判断式
缺席审判 + 来源国保证「可异议、到案后本人在场重新审理(自选律师)」+ 仅泛泛主张程序不规(未达 flagrant denial)+ 有效通报不侵犯迁徙自由 → 维持
缺席判决且无任何重新审理 / 异议机会 + 取证酷刑 / 政治主导 / 公然剥夺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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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缺席判决一定违规」。缺席审判依国内法进行、且到案后可异议 / 重审的,不构成公然剥夺公正审判。
误区二以为「喊一句程序不公」就够。CCF 不是国内上诉法院;泛泛主张达不到第 2 条,须有针对本人的具体证据。
误区三以为「通报限制了我旅行」就能撤。迁徙自由可受合法、必要、相称限制;有效通报的单纯签发不侵犯 UDHR 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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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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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9 年决定摘要第 10 号(下载 ID 14086),第 109 届会议(2019 年 7 月),关键词为「第 2 条迁徙自由 · 缺席审判」。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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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