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一份联合国人权裁定,撤下了谋杀指控的红通 ——「非推回」与第 2 条

2025年07月31日
非推回原则,如何删掉红通|CCF 2018-14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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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一份联合国人权裁定,撤下了谋杀指控的红通
——「非推回」与第 2 条

非推回 · 第 2 条 · 删除
CCF 2018-14 号案金句卡。谋杀虽属重罪、参与已证,但联合国人权机构裁定移交将致酷刑、死亡风险,违反非推回,第2条删除。

第 31 篇 · CCF 2018-14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这是一宗「政治先输、人权后赢」的删除案,且罪名是谋杀——可见第 2 条的人权底线,足以撤下即便是严重暴力犯罪的红通。委员会先认定:政治至多是案件的一个维度,并不主导(谋杀系严重普通法罪、有效参与已获证明),第 3 条主张落空。但随后,一份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UNHRC)就本人个案作出的裁定成为决定性证据——该裁定认定,若将其引渡 / 驱逐,将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生命权)、第 7 条(禁止酷刑)。据此,引渡将违反习惯国际法上的「非推回」原则,红通删除。这一篇,讲的是第 2 条如何越过「严重罪名」撤下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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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8-14
  • 决定编号
  • 2018-14(第 105 届会议,2018 年 7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请求(谋杀指控,为引渡而逮捕)
  • 主要争点
  • 政治性质(失败)· 第 2 条人权 / 非推回(致命)· 证据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战术要旨政治可以仅为「维度」而不主导(谋杀系严重普通法罪 + 有效参与已证 → 第 3 条落空),而通报仍可能被删。本案的真正杀手是第 2 条 / 非推回UNHRC 就本人个案裁定,将其引渡 / 驱逐将违反 ICCPR 第 6 条(生命权)、第 7 条(禁止酷刑)→ 酷刑 / 死刑风险经「针对个案的具体裁定」坐实 → 引渡将违反习惯国际法的非推回原则(即便他已被排除于难民保护之外)→ 删除;政治语境作「补充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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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他在 INTERPOL 尚无其数据时即抢先申诉;其后来源国两度发出红通请求(为引渡而逮捕,罪名为谋杀)。第一次:来源国既不授权向申诉人披露、又不在限期内答复 → 委员会据此先行删除该数据、并不予发布红通。第二次:经来源国授权披露后,委员会全面审查。第一次的「先行删除」是程序性的,真正的实体裁断在第二次。

他请求删除,理由有三:(a) 案件政治主导,违反第 3 条;(b) 程序违反其基本人权,违反第 2 条;(c) 指控缺乏证据、系伪造。三条理由里,真正奏效的是第二条——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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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的回应与委员会观察
案件系政治报复(家人为知名活动人士、住所屡遭搜查)否认政治动机;强调系严重暴力犯罪
引渡后我将面临酷刑逼供、死刑、不独立审判仅称将「依法起诉、审判」
指控缺乏证据、系伪造提供逮捕令、现场照片等
(UNHRC 已就我个案作出人权裁定)来源国未就此提供进一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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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政治主导性测试(第 3 条 + Art 34(3))

综合罪行性质、身份、总体背景、对中立性的影响;有效参与须有足以勾连的事实。

2. 第 2 条人权(UDHR 第 3、5 条)

数据须尊重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享有生命权。这正是各国法院拒绝引渡时最常援引的人权底线之一。

3. 非推回(习惯国际法)

不得将人推回至其将遭受酷刑、严重侵犯人权之国。这是国际法中少数近乎绝对的禁令。

4. 抢先申诉 + 披露授权(RCI / 章程)

数据未录入亦可先行受理;披露红通请求须经来源国授权。未获授权又不答复,委员会可径行删除——这是程序层面的一记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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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政治先输,非推回后赢

  1. 政治仅为「维度」,不主导。委员会适用主导性测试:所涉谋杀系严重普通法罪;委员会强调,虽不评判证据可靠性 / 质量(那是审判 / 引渡庭之事),但须审查 NCB 是否提供了足以勾连的事实——本案 NCB 提供了逮捕令、现场照片等,有效参与已获证明。申诉人本人非政治人物(其称家人为活动人士)。「在天平上」,或许存在政治维度,但不足以证明政治压倒普通犯罪 → 第 3 条不成立。政治这张牌,本案其实没打赢。但输了政治,不代表输了案子。
  2. 第 2 条登场:酷刑 + 死刑风险。申诉人称:引渡后将面临酷刑逼供、死刑(罪名谋杀)、司法不独立、不公审判;他曾申请庇护,但因被怀疑入境前犯有严重罪行而被排除于国际保护之外;他已用尽救济,并向 UNHRC、UNHCR 等求助。庇护被拒,反而把战场推向了更硬的非推回。排除条款只是关上了难民这扇门,没关上人权那扇。
  3. UNHRC 就本人个案的裁定 = 决定性具体佐证。委员会特别重视一份 UNHRC 裁定:该机构认定,若将申诉人引渡 / 驱逐,将违反 ICCPR 第 6 条(生命权)与第 7 条(禁止酷刑),并认定来源国须重审其国际保护主张。这等于一个权威国际机构,替申诉人把酷刑 / 死刑风险「实锤」了;一份针对本人的国际人权裁定,分量远胜一摞泛泛的国别报告。委员会强调:它不抽象评判一国司法,而是依针对本人个案的具体信息判断——这份裁定正是此类「具体、可信」的佐证。
  4. 非推回(习惯国际法)即便排除难民保护仍适用。委员会据此认定:将申诉人引渡,将违反习惯国际法上的「非推回」原则——不得把人推回至其将遭受酷刑、严重侵犯人权之国(UDHR 第 3、5 条,第 2 条所指)。即便他已被排除于难民身份保护之外,作为习惯国际法的非推回仍然适用。在国际引渡中,非推回是一条独立于难民身份的硬约束。委员会并将此前识别的政治语境作为「补充风险因素」一并考量。政治在这里不是主角,却是加重砝码。
  5. 删除。委员会裁定:发布该红通、以及任何为将申诉人引渡而处理其数据的行为,均不符合第 2 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精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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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本案树立了一条有力标尺:即便罪名是谋杀,只要存在针对本人个案的、可信的酷刑 / 死刑风险认定(如 UNHRC 裁定),引渡即违反非推回,红通就该删。它还厘清了两点:其一,政治不主导(仅「维度」)不妨碍以第 2 条单独取胜;其二,被排除于难民保护之外,并不剥夺习惯国际法上的非推回保护。这两点,使本案成为「政治不主导也能凭人权删」的范例。一句话:针对本人个案的人权裁定,能撤下哪怕是谋杀指控的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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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拿「针对个案的具体裁定」。UNHRC、欧洲人权法院、外国法院等就本人作出的人权裁定,是远胜笼统国别报告的决定性佐证。个案裁定回答的是「这个人会不会受害」,而非「这个国家好不好」。
  • 第 2 条可独立取胜。即便政治不主导、即便罪名严重,只要引渡将致酷刑 / 死刑 / 严重侵权,第 2 条 / 非推回即可单独撤通报。
  • 被拒庇护≠没救。即便因排除条款被拒难民身份,习惯国际法的非推回仍可主张。
  • 区分「证据真伪」与「勾连充分」。委员会不评判证据真伪(有效参与本案已证),但人权风险是另一条独立战线。
  • 善用来源国的沉默。来源国对 UNHRC 裁定不予回应、仅泛泛重申「依法审判」,对其不利。在 CCF 申诉时,把这份个案裁定与来源国的沉默并呈,最为有力。
  • 第 2 条与第 3 条分开打。别把人权风险都塞进政治主张;非推回是独立于政治的硬约束,单独主张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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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08(酷刑「证据」→ 自动不公):08 的酷刑指向已在案的证据(取证即不公);本案的酷刑指向引渡后的未来风险(非推回)。同属第 2 条,两种面相。
  • 对照 2018-06(死刑 / 酷刑风险 + 书面保证 → 维持):06 中来源国给出不判死刑 / 重审不加重的书面保证、且风险认定笼统 → 维持;本案有 UNHRC 个案裁定、无对冲保证 → 删除。
  • 对照 2018-12(政治先输,卷宗黑箱删):两案都「政治先输」,但 12 凭第 35 条卷宗黑箱删,本案凭第 2 条非推回删——实体与程序,两条独立战线。12 走程序、14 走实体,殊途而同归于删除。
速记判断式
政治仅维度(不主导)+ 针对本人个案的可信人权裁定(酷刑 / 死刑风险)→ 引渡违反非推回 → 第 2 条删除
仅笼统国别报告、或有对冲性书面保证 → 可能维持

把 2018-08、14、15 并看,第 2 条(酷刑)的三种面相就清楚了:08 是酷刑取得的「证据」已在案 → 程序自动不公;14 是引渡后的未来酷刑 / 死刑风险,凭 UNHRC 个案裁定 → 非推回删除;15 是外国独立法院基于酷刑风险拒引渡,作为「新事实」开再审 → 佐证删除。三案共享一条主线:针对本人个案的、具体可信的人权认定,胜过任何笼统的国别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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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罪名是谋杀就一定撤不掉」。罪行严重不妨碍第 2 条取胜;关键是引渡是否将致酷刑 / 死刑等不可逆风险。罪名越重,越要盯紧引渡后的人权后果。
误区二以为「政治没赢,案子就完了」。第 2 条 / 非推回是独立战线;政治仅「维度」也能凭人权风险删除。
误区三以为「被拒了庇护,就没人权牌可打」。排除难民保护≠丧失非推回;习惯国际法的非推回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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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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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8 年决定摘要第 14 号(下载 ID 14118),第 105 届会议(2018 年 7 月),关键词为「第 2 条(酷刑与虐待)· 政治性质」。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涉及酷刑、死刑等敏感事项,仅作合规层面的说明,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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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