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一份酷刑口供,如何拖垮指控|CCF 2018-08 判例精读

2025年07月30日
一份酷刑口供,如何拖垮指控|CCF 2018-08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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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指控只剩一份「被撤回的酷刑口供」
——红通还站得住吗?

酷刑证据 · 删除
CCF 2018-08 号案金句卡。勾连犯罪几乎只剩一份已撤回、称遭酷刑、无法质证的口供,程序整体不公,构成公然剥夺,删除。

第 25 篇 · CCF 2018-08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一名反对党前部长、前议员,被以一起严重袭击案为由通过红通通缉。可把他与案件勾连起来的,几乎只剩一份口供——而作供人此后正式翻供,详述自己是在羁押中被酷刑逼供。2018-08 给出一条清晰而有力的标尺:依《禁止酷刑公约》第 15 条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酷刑取得的陈述不得用作证据,其使用使整个程序「自动不公」、构成「公然剥夺正义」。当指控几乎只靠这样一份被撤回的口供,又叠加七年后无解释的突然牵连、反复无常的调查、强烈的政治语境——红通在天平上删除。这一篇,讲的是红通审查中最硬的一条人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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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8-08
  • 决定编号
  • 2018-08(第 104 届会议,2018 年 4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摘要已公开于 INTERPOL 网站)
  • 主要争点
  • 酷刑取得的证据(第 2 条)· 政治主导性(第 3 条)· 有效参与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主要反对党的前部长、前议员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战术要旨酷刑取得的陈述不得作证据;其使用使程序整体自动不公、构成公然剥夺(UNCAT 第 15 条 +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本案把当事人与犯罪勾连的,几乎只剩一份已被正式撤回(称遭酷刑取得)的口供,且无法交叉质证;加上七年后无解释的突然牵连、调查反复、强烈政治语境——保留数据将损害组织中立性,在天平上删除。一句话:酷刑取得的口供,是任何指控都无法洗白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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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主要反对党的前部长、前议员。他因一起严重袭击案被某国据逮捕令请求发布红色通报,摘要已公开于 INTERPOL 网站。他曾在某国被依红通逮捕,但该国其后撤销了全国搜索并将其释放,他自此离境。一国先依红通将他逮捕、又主动撤销搜索并释放,这一来一回本身就值得玩味。

他请求删除,理由有三:(a) 针对他的程序建立在酷刑取得的证据上,违反第 2 条;(b) 案件以政治性质为主导,违反第 3 条;(c) 红通限制其基本自由、造成名誉损害。鉴于两项主张事实上同源,委员会决定将「酷刑证据」与「政治主导性」合并评估。因为在本案里,证据的污染与政治的语境,本就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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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的回应与委员会观察
把我勾连进案件的口供系酷刑逼供、且已翻供一份口供曾指认其参与「共谋会议」;案件仍在审
没有证据表明我参与袭击本身未说明其个人参与、筹备会角色或对实施者的指示
调查被高度政治化、用于排除反对派否认政治动机;强调系严重普通法犯罪
七年后才突然把我牵连进来未就「突然牵连」与长期延迟给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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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酷刑与第 2 条(UDHR 第 5 条;UNCAT 第 15 条;ECHR 第 3 条)

任何人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经酷刑取得的陈述不得在任何程序中作为证据援引。这条铁律,正是引渡与人权审查中「公然剥夺正义」的核心情形之一。

2. 政治主导性测试(第 3 条 + Art 34(3))

综合罪行性质、身份、总体背景、对中立性的影响。

3. 有效参与(第 83.2(b,i) 条)

红通须提供足以将当事人与指控勾连的事实,及清晰的犯罪行为描述。

4. 组织中立性

保留数据若使组织被视为协助政治性活动,触及中立性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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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当指控只剩一份被撤回的酷刑口供

  1. 酷刑证据 = 自动不公。委员会重申一条国际法规范:经酷刑取得的陈述不得在刑事程序中作为证据(UNCAT 第 15 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进一步确立——使用酷刑证据使程序整体自动不公、构成「公然剥夺正义」。据第 2 条与 RPD,INTERPOL 须确保数据不建立在酷刑证据之上。换言之,酷刑一旦进入证据链,整条链就被污染。这正是国际人权法对酷刑「零容忍」的体现。
  2. 唯一 / 主要依据正是那份被撤回的口供。委员会指出:把当事人与案件勾连的主要——若非唯一——元素,正是一份已被正式撤回的口供。作供人不仅明确推翻先前陈述,还详细描述了其在羁押中被施加的酷刑。而来源国未就为何仍依赖这份被反复推翻的口供作出任何解释,且当事人无法交叉质证(同案共犯)。一份无法对质、又被翻供的口供,几乎撑不起任何指控。
  3. 有效参与不足。委员会强调:红通须提供足以勾连当事人与指控的事实。但本案 NCB 的材料,既未表明他本人参与袭击,也未说明其在任何筹备会议中的角色,更未交代其对实施袭击者所给的指示或支持——有效参与的证据链断裂。「他是反对派领袖」代替不了「他做了什么」的具体说明。
  4. 七年后的突然牵连 + 调查反复。委员会注意到:在循完全不同的线索约七年之后,当事人突然被牵连进调查,而来源国对此未作任何解释;调查辗转于多名负责官员之间,程序事件层出不穷——这些都强化了案件的政治语境。时间线的反常,往往比任何辩词都更能说明问题。
  5. 政治维度,行为却非政治职权(同 05/06),但本案因证据而删。他确是反对党前部长、前议员;但被指控的行为并非在行使其政治职权时作出——这一点与 2018-05/06 同理。然而本案的关键不在其政治身份,而在:酷刑证据的强烈疑点 + 强烈政治语境合流。「在天平上」,保留数据将使组织被视为协助具政治动机的活动,损害中立性——删除。中立性,是 INTERPOL 最不愿被政治博弈拖下水的底线。(名誉、迁徙自由等其余主张,因已可据上述给予充分救济,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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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本案确立了一条清晰而有力的标尺:酷刑取得的证据 = 程序自动不公 = 公然剥夺,这比通常「公然剥夺」的高门槛更容易触发。再叠加「唯一依据是被撤回口供 + 有效参与不足 + 七年突然牵连 + 政治语境」——天平彻底倾向删除。对当事人,这是一次彻底的撤销红通:数据连同网站摘要一并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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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打「酷刑证据」这张硬牌。一旦能证明指控所依证据系酷刑取得,程序即「自动不公」——这是少有的、相对清晰的「公然剥夺」情形。
  • 盯「唯一 / 主要依据」。若指控几乎只靠一份口供,而该口供已被撤回、且无法交叉质证,合法性 / 充分性立刻存疑。
  • 挖「突然牵连」的时间线。多年后、循不同线索后突然被牵连,又无解释,是政治化的有力佐证。
  • 有效参与要落到「行为细节」。未交代如何参与、如何指示、如何获利,纵然 NCB「断言」成立,也属勾连不足。
  • 善用「一国主动撤销搜索」的事实。接收国先捕后放、撤销搜索,本身就是对红通成色的有力质疑。
  • 政治身份不是关键,证据与语境才是。别只喊「我是反对派」;要把「证据被酷刑污染 + 政治语境」两条线拧在一起。在 CCF 提交时,把这两条线连同时间线一并呈交,胜算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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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05 / 06(职务身份 + 证据扎实 → 维持):05/06 中政治人物的行为以商业 / 职务身份作出、且证据成立 → 维持;本案行为虽亦非政治职权,却因证据被酷刑污染、勾连不足而删除。身份相近,证据天差地别。可见决定生死的,从来是证据的成色,而非当事人的标签。
  • 对照 2017-14 / 2018-01 / 2018-04(on the balance → 删除):同属多因叠加删除;本案的独特「硬伤」是酷刑证据 = 自动不公
  • 对照 2018-03(人权佐证 → 删除):03 以外国法院的人权裁决为佐证;本案以酷刑证据的内在疑点为核心,殊途同归。
速记判断式
指控主要依赖酷刑取得且已被撤回的口供(自动不公)+ 有效参与不足 + 突然牵连无解释 + 政治语境 → 在天平上删除
证据扎实 + 有效参与清楚 + 无酷刑污染 → 维持

把 2018-08 放进「政治测试」的谱系里:05、06 当事人有政治身份,但行为以商业 / 职务身份作出、证据扎实,故维持;08 当事人同样有政治身份、行为亦非政治职权,却因「证据被酷刑污染 + 勾连不足 + 政治语境」而删。可见同一条测试,落点全在「行为与证据」,而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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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翻供没用,口供已经在案」。若该口供系酷刑取得,依国际法根本不得作证据,其使用使程序自动不公。翻供 + 酷刑,恰恰是最有力的一击,而非无用功。
误区二以为「我是反对派就够了」。政治身份本身不撤红通;要把它与「证据污染 + 政治语境」合起来打。单打政治牌,几乎从不奏效。
误区三以为「委员会会替我评判证据真伪」。委员会不做实体证据评判,但会审查「勾连是否充分」——唯一依据是被撤回的酷刑口供,即属勾连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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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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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8 年决定摘要第 8 号(下载 ID 14110),第 104 届会议(2018 年 4 月),关键词为「第 2 条(酷刑与虐待)· 政治性质」。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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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