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外国法院因「人权风险」拒绝引渡 ——这份裁决,足以撤掉红通吗

2025年07月29日
外国拒引渡,如何撬动删除|CCF 2018-03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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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外国法院因「人权风险」拒绝引渡
——这份裁决,足以撤掉红通吗?

拒绝引渡 · 人权佐证
2018-03,拒绝引渡,不人道待遇,公正审判,人权裁决,合作利益

第 20 篇 · CCF 2018-03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上一篇(2018-02)里,「空头支票」红通因「重复即欺诈」而维持。这一篇是它的镜像:同样是空头支票,但当事人在 B 国被捕后,B 国法院基于人权风险拒绝了引渡——认定他若被移交,将面临不人道待遇与「公然拒绝公正审判」,且因种族、宗教、国籍而遭受加重的个人风险。委员会由此确立一条重要规则:一国基于人权风险拒绝引渡的独立司法裁决,可以成为红通不符合第 2 条的「佐证」。叠加空头支票本身的「国际合作利益」存疑——删除。这是本系列第一宗「外国拒绝引渡裁决反推红通删除」的判例,值得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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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8-03
  • 决定编号
  • 2018-03(2018 年 1 月公布)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 Red Notice(「开空头支票」)
  • 主要争点
  • 民事 / 私人性质 · 引渡(双重犯罪 · 拒绝引渡)· 人权(第 2 条)
  • 当事人
  • B 国国民;因「开空头支票」被通缉;曾被 B 国逮捕,后 B 国法院拒绝引渡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战术要旨外国拒绝引渡本身不直接影响合规(依例记入附录即可)。但若拒绝引渡是一国独立司法机关基于人权风险针对本人、经综合证据作出,则可作为红通违反第 2 条的佐证。本案 B 国法院认定移交后存在不人道待遇(ECHR 第 3 条)与「公然拒绝公正审判」(ECHR 第 6 条)的真实风险——这份裁决「不容忽视」,叠加空头支票的国际合作利益存疑,红通删除。一句话:让外国拒绝引渡「长出牙齿」的,是它背后那份独立、具体、有证据的人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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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 B 国国民。他因「开空头支票」被 A 国据一份逮捕令发布红色通报。后来,他在 B 国家中被依红通逮捕,A 国并随之提出正式引渡请求;他获有条件保释,等待引渡程序结果。最终,B 国法院拒绝将其引渡至 A 国。这一拒绝引渡的裁决,后来成了撬动整则红通的支点。

他请求删除数据,理由有三:(a) 案件是民事而非刑事(第 83 条);(b) B 国已拒绝引渡,且 A 国缺乏真实的引渡努力与勤勉;(c) B 国法院认定移交后其人权将受侵害,红通因此违反第 2 条。委员会就争点咨询了 A 国、B 国 NCB 及总秘书处。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诉人不是在纸面上担忧引渡,而是真的被捕、真的走完了引渡程序、真的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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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 相关方的回应与委员会观察
空头支票是民事纠纷,非刑事(第 83 条)A 国称系严重刑事犯罪;但空头支票缺双重犯罪、国际合作利益存疑
B 国已拒引渡、A 国缺乏勤勉(不抗辩、不上诉)未反驳、未上诉,尚不足以证明 A 国无真实意愿
B 国法院认定移交后人权受侵害该裁决系独立司法机关、针对本人、综合证据——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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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私人 / 行政事务(第 83.1(a,i) 条)

通报不得用于纯私人事务或源于行政性法规违反的行为。

2. 引渡与红通目的(第 81、82、84(b)、87(b) 条;AGN/53/RES/7)

红通为定位 + 引渡而临时逮捕;某国拒绝引渡,依例记入原通报附录,本身不直接影响合规。这是常态规则:一国不肯交人,通常只是写进附录,通报照旧。

3. 国际合作利益(第 35 条)+ 双重犯罪

数据须「对国际警务合作有意义」;空头支票缺双重犯罪,多数情况下难以带来实际合作。

4. 人权(第 2 条 + UDHR 第 5、10 条;ECHR 第 3、6 条)

数据须符合第 2 条;判断门槛为「公然拒绝公正审判 / 真实的不人道待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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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拒绝引渡,何时能成为「佐证」

  1. 空头支票的「国际合作利益」存疑。红通与逮捕令以「开空头支票」(案件 1)为基础(案件 2、3 仅在「附加事实」中提及、无司法材料)。金额与重复均过最低门槛;但依第 35 条,空头支票缺双重犯罪、多数法域视为民事,难带来实际国际合作——构成保留,须逐案审查。委员会先记下这道疑点,转而审查其他主张。空头支票这道「软肋」,在删除案里往往是第一块砝码。
  2. 引渡不作为「不成立」。当事人称 A 国不抗辩、不上诉,无真实意愿。委员会指出:A 国已通过外交渠道提交引渡请求、采取了履行义务的步骤;未反驳辩方论点、未上诉否定裁决,尚不足以证明其缺乏真实引渡意愿。这条单独不成立。
  3. 关键转折——拒绝引渡何时能成为「佐证」。委员会确立规则:一国拒绝引渡,本身不直接影响合规(依例记入附录)。引渡拒绝原因多样、复杂、未必为委员会所知。:若某国基于移交后人权将受侵害的风险而拒绝引渡,则该裁决可作为支持第 2 条不合规主张的「额外佐证」;同理,基于政治性质的拒绝引渡,可作为第 3 条政治主导的佐证。这与法院为何拒绝引渡的逻辑互为表里:引渡法庭关心的人权与政治风险,正是 CCF 审查红通时同样在意的。
  4. 本案为何「不容忽视」。委员会强调它不抽象评判他国司法、不凭笼统陈述;但本案 B 国法院的裁决——经 B 国 NCB 认证——基于移交后不人道 / 有辱人格待遇(ECHR 第 3 条)与不公正审判(ECHR 第 6 条,证据被形容为「压倒性」)的真实风险,且指出他因种族、宗教、国籍面临加重的个人风险(司法与监狱体系中的系统性歧视)。该裁决建立在对支持性证据的综合分析之上。虽不约束他国,但独立司法机关就其面临风险作出的结论,委员会在自身审查中不能忽视。换言之,一份够「硬」的外国司法裁决,能把申诉人的主张从「自述」升级为「佐证」。
  5. 天平倾斜。这一「佐证」与此前「国际合作利益」的疑点合流,使得在 INTERPOL 档案中保留该数据,不再符合「在《世界人权宣言》精神下促进有效警务合作」的义务——委员会认定数据违反第 2 条,删除。单独看,每一项都未必致命;合流之后,天平彻底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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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不合规,应从 INTERPOL 档案中删除。本案确立了一条可操作的规则:外国拒绝引渡 ≠ 自动撤红通,但当拒绝出自独立司法机关、基于人权风险、针对本人、经综合证据时,它就从「无关因素」升格为「有力佐证」。再叠加空头支票本身的国际合作利益存疑,天平倾向删除。对申诉人,向 CCF 提交时,务必附上认证过的、针对本人风险的完整裁决,而非节选或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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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把「拒绝引渡裁决」做成「佐证」。关键不在「被拒」这一结果,而在拒绝的理由与来源:独立司法机关 + 人权风险 + 针对本人 + 综合证据,四要素齐备才有分量。
  • 区分「笼统国别报告」与「个案司法裁决」。委员会拒绝前者、采信后者;提交的应是认证过的、针对本人风险因素的具体裁决,而非泛泛的国别人权报告。
  • 空头支票叠加人权,事半功倍。单靠空头支票的国际合作利益存疑或许只是「保留」;叠加人权佐证,才足以推下天平。
  • 别指望「对方不上诉」就赢。来源国不反驳、不上诉,不等于无真实引渡意愿;这条单独立不住。
  • 善用 ECHR 第 3、6 条的高门槛结论。外国法院认定「真实风险」「公然拒绝公正审判」,本身已越过很高的证明门槛,证明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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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镜像对照 2018-02(同空头支票 → 维持):02 凭「重复 + 大额 = 欺诈方案」翻过国际合作利益的保留、且无人权佐证 → 维持;本案无翻盘点、却有人权佐证 → 删除。一留一删,皆系于第二步与人权这一额外砝码。把 02、03 并读,空头支票的两种结局清晰可辨。
  • 对照 2017-15(外国 / 第三方未认定 → 维持):15 中无任何 NCB 或国际组织认定第 3 条被违反;本案有独立司法机关的人权风险认定,证明力迥异。
  • 对照 2017-05(公然剥夺 → 删除):两案都触及「公然拒绝公正审判」,05 是来源国自身程序剥夺,本案是外国司法机关的风险认定为佐证。
速记判断式
拒绝引渡出自独立司法机关 + 人权风险 + 针对本人 + 综合证据 → 可作第 2 条不合规佐证;叠加空头支票国际合作利益存疑 → 删除
仅有「拒绝引渡」这一结果、无具体司法人权认定 → 依例记入附录、不直接影响合规

把 2018 年开年这几宗放在一起,一条主线浮现:红通的命运越来越取决于「国际合作的真实性」与「人权风险的具体性」。空头支票看能否换来真实合作,人权看有没有独立司法机关的具体认定——抽象的国别叙事退场,具体的个案证据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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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只要有国家拒绝引渡,红通就该撤」。拒绝引渡本身依例只记入附录;要变成「佐证」,须看其理由与来源。
误区二以为「拿一份国别人权报告就够了」。委员会不采信笼统国别陈述;要的是针对本人、由独立司法机关综合证据作出的裁决。笼统与具体,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误区三以为「对方不上诉,就证明案子是假的」。不反驳、不上诉,尚不足以证明来源国缺乏真实引渡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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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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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8 年决定摘要第 3 号(下载 ID 14104),2018 年 1 月公布,关键词为「空头支票 · 缺乏刑事性质 · 引渡 · 人权」。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国家、宗教或群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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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