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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抗辩,为何挡不住通报|CCF 2017-15 判例精读

2025年08月10日

宗教抗辩,为何挡不住通报|CCF 2017-15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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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信仰,能让通报被撤吗?
——「宗教元素存在」不等于「宗教案」

宗教性质 · 绿色通报
CCF 2017-15 号案金句卡。罪行本质属普通法、当事人非宗教领袖、无第三方认定,宗教不占主导,为护公共安全的限制,维持。

第 15 篇 · CCF 2017-15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第 3 条禁止 INTERPOL 介入「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事务。前面几篇讲的都是「政治」,这一篇换成宗教。2017-15 的当事人主张:针对他的通报源于其宗教信仰,是宗教迫害。委员会给出一条清晰的标尺:案件里「有宗教元素」,并不自动触发第 3 条;只要相关指控本质是为保护公共安全而依法处理的普通法犯罪,宗教色彩就不会让它变成「纯宗教罪行」。结果——一则绿色通报(Green Notice),维持。对那些以「信仰受迫害」为核心抗辩的人,这一篇划出了第 3 条真正的边界。一句话:第 3 条护的是信仰,不是借信仰之名实施的、涉公共安全的行为——信仰是盾,不是免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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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7-15
  • 决定编号
  • 2017-15(第 102 届会议,2017 年 10 月)
  • 数据类型
  • 绿色通报 Green Notice(警示,非红通)
  • 主要争点
  • 宗教性质(第 3 条主导性测试)· 有效参与 · 绿色通报要件(第 89 条)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因「犯罪组织 / 团伙」相关被绿色通报警示;被指持续从事相关活动、威胁公共安全
  • 结论
  • 数据合规 → 维持
战术要旨「我因信仰而被针对」并不必然触发第 3 条。委员会照例用主导性测试:只要罪行本质是普通法(如涉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 / 极端活动),且当事人不是宗教领袖、无其他机构认定第 3 条被违反,宗教元素就不占主导。一句关键法理: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等依法施加的限制,不算「纯宗教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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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他被一则绿色通报所警示,事由与「犯罪组织 / 团伙」相关。绿色通报不同于红色通报:它不请求逮捕引渡,而是就某人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发出警示。他请求删除数据,理由有二:(a) 案件以宗教性质为主导;(b) 缺乏证据基础。

他陈述:皈依某宗教后,曾参与若干互助组织与项目;因信仰在原居地受到威胁与不公,遂迁居他国以求平静生活;并描述了原居地针对该宗教群体的种种不利处境。这些陈述真切,却停留在群体层面。来源国 NCB 则称:他仍是相关极端思想的活跃追随者、持续传播旨在颠覆既有秩序的主张,故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该结论由其主管警务与反恐部门作出。来源国还以安全为由,拒绝向其披露绿色通报的具体内容。委员会就争点咨询了来源国 NCB 与总秘书处。本案有一处特殊:来源国以安全为由不向当事人披露通报内容,这让「无证据基础」的抗辩更难展开——但也不妨碍委员会自行核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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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的回应
通报源于我的宗教信仰,属宗教迫害指控针对涉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与信仰本身无关
原居地对该宗教群体普遍打压(场所被关、被捕、受虐)这是泛泛的群体处境描述,非针对本案的具体事实
我未参与任何非法活动,无证据基础由主管反恐部门评估,认定其仍构成公共安全威胁
——以安全为由拒绝向其披露绿色通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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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宗教中立(第 3 条 + 第 34(3) 条 + 1951 决议)

第 3 条禁止宗教性介入;判断「宗教是否占主导」,仍用主导性测试,权衡罪行性质、当事人身份、来源、其他机构立场、国际法义务、对中立性的影响等要素。

2. 第 3 条实践汇编(关键法理)

「宗教与种族元素的存在,并不当然适用第 3 条。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与自由,依法对宗教自由施加的限制,不违反个人的宗教权利,也不会被视为纯宗教罪行。」

3. 绿色通报要件(RPD 第 89 条)

绿通用于警示某人的犯罪活动,须满足:威胁公共安全、出自执法 / 国际机构评估、基于既往定罪或合理依据、提供足够的威胁信息。绿通在 INTERPOL 通报体系中自成一类,其存废取决于「威胁是否真实、评估是否有据」,与红通的逻辑并不相同。

4. 委员会职权

它只审数据是否合规,无权调查、衡量证据或就实体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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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宗教元素,为何不占主导

  1. 罪行本质是普通法。通报针对的是涉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犯罪组织 / 极端活动),来源国就有效参与提供了足够要素——这把案件锚定在普通法一侧。锚一旦落定,后面的宗教主张就只能在「是否压倒普通法」这条窄缝里争。
  2. 关键法理:限制 ≠ 迫害。《第 3 条实践汇编》言明:为公共安全等依法限制宗教自由,不算纯宗教罪行。换言之,反恐 / 公共安全语境下对某人的处置,不会仅因当事人有某种信仰,就被认定为「宗教迫害」。这与引渡程序中的宗教 / 政治迫害抗辩同理:抗辩要落到「处置本身是否因信仰而起」,而非「我属于某个受压群体」。
  3. 身份与第三方立场。当事人不是宗教领袖没有任何 NCB 或国际组织认定本案违反第 3 条;本案也未见损害组织中立性。三项叠加,进一步削弱「宗教主导」的成色。
  4. 泛泛群体处境 ≠ 本案具体事实。申诉人对原居地宗教群体处境的描述,是一种总体背景陈述;而主导性测试要落到「本案、本人」的具体要素。与政治类判例一脉相承:泛泛的群体迫害叙事,撑不起针对个案的第 3 条认定。这是贯穿第 3 条全部判例的铁律:背景再沉重,也替代不了「这一个人、这一桩事」的具体证据。
  5. 绿通要件满足。来源国提供了「威胁公共安全」的评估与足够信息,符合第 89 条;委员会重申自身不调查、不衡量证据,只审合规。
  6. 结论。即便承认存在宗教维度,信息也不足以认定宗教元素压倒普通犯罪要素——数据合规,维持。宗教的存在,没能改变这桩案件普通法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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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认定数据合规,维持。值得注意的是:来源国以安全为由拒绝向当事人披露绿通内容(涉及档案查阅的限制),但这并不妨碍委员会对「数据是否合规」作独立审查。最终,宗教主张未达主导门槛,绿色通报得以保留。对当事人,这意味着:要动这则绿通,得回到 CCF 面前,证明威胁评估不成立、或处置纯因信仰,而非重复群体迫害的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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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宗教牌同样要打「主导性 + 具体」。仅说「我因信仰被针对」不够;须证明罪行本质上是宗教性、且宗教元素压倒普通法。
  • 绕开「限制 ≠ 迫害」这道坎。涉公共安全的依法限制不算纯宗教罪行;要翻盘,得证明处置与公共安全无实质关联、纯因信仰而起。
  • 泛泛群体处境别当主证据。群体层面的迫害报告只是背景;委员会要的是针对本案、本人的具体事实。
  • 绿通盯第 89 条要件。想撼动绿通,得从「是否真有公共安全威胁、评估是否有合理依据」入手,而非笼统喊冤。
  • 查阅受限不等于无从申诉。即便来源国以安全为由拒绝披露,CCF 仍会独立审查合规性;申诉不因此止步。
  • 分清「信仰」与「行为」。第 3 条保护的是信仰,不豁免涉公共安全的行为;把两者剥离,是宗教类抗辩的起点;证明处置针对的是信仰本身、而非任何行为,才是真正的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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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7-11(绿通 · 维持):11 是数据准确性纠错后维持;15 是宗教主导性不成立而维持。两案都说明:绿通审查落在第 89 条与实质威胁,而非申诉人主观感受。
  • 对照 2017-05(政治主导 → 删除):05 有针对本案的权威认定,故政治占主导而删除;15 只有泛泛群体叙事,宗教不占主导而维持——「具体 vs 泛泛」再次决定成败。
  • 对照 2017-13(政治非主导 → 维持):13 与 15 是「第 3 条三性」(政治 / 宗教)的姊妹篇,主导性测试同源。三案并读,「第 3 条三性」的判断尺度一目了然。
速记判断式
罪行普通法 + 非宗教领袖 + 无第三方认定 + 仅泛泛群体迫害叙事 → 宗教不占主导、维持
能证「处置纯因信仰、与公共安全无实质关联」且「针对本案的具体迫害」 → 才可能触发第 3 条

把 15 与 05、13 摆在一起,第 3 条的判断脉络就清楚了:无论政治还是宗教,门槛都是「主导性 + 具体性」——既要证明该元素压倒普通法,又要拿出针对本案、本人的硬证据;只有群体叙事、没有个案落点,几乎一律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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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案子里有宗教因素,就违反第 3 条」。宗教元素的存在不当然适用第 3 条;为公共安全依法限制不算纯宗教罪行。判断的关键,永远是罪行的本质,而非当事人的信仰标签。
误区二以为「拿群体迫害报告就能证宗教迫害」。泛泛群体处境是背景,须落到本案、本人的具体事实。
误区三以为「他们不给我看通报内容,就是程序违法、该撤」。出于安全的查阅限制有其依据;CCF 仍会独立审查合规性,查阅受限不等于通报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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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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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7 年决定摘要第 15 号(下载 ID 14100),第 102 届会议(2017 年 10 月),关键词为「宗教性质」。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不对任何宗教或群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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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