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调查还在初期、又不真正寻求引渡, 红色通报为何被判删除 | CCF 2017-01 判例精读

2025年08月02日
红通为时过早为何被撤销|CCF 2017-01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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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调查还在初期、又不真正寻求引渡,
红色通报为何被判删除

红通门槛 · 目的与事实充分性
国际刑警红色通报因调查尚在初期、目的不符(拟借司法协助移交而非真为引渡)被判「为时过早」并删除——CCF 2017-01 号判例金句卡

第 1 篇 · CCF 2017-01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作为本系列的开篇,2017-01 是 CCF 最早公开的一批裁决之一,也是理解红色通报"门槛"的最佳起点。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本国法院签发了逮捕令、把人列入通缉,红通就理应成立、全球生效。本案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红通的发布有一套独立于来源国国内程序的国际门槛,CCF 会单独审查这些门槛是否被满足。2017-01 恰好同时触及其中最基础的两道:事实是否充分目的是否为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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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7-01
  • 决定编号
  • 2017-01(2017 年 3 月公布;系《委员会章程》生效前的裁决)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 Red Notice(预防性请求阶段,数据被冻结未公开)
  • 主要争点
  • 司法数据是否充分(第 83(2)(b) 条)、红通目的(第 82、84 条)、未推进引渡
  • 当事人
  • 来源国 A 的国民,居住在 B
  • 结论
  • 不合规,建议从 INTERPOL 档案删除
战术要旨当一国在"调查尚未完成、尚未正式起诉"的阶段就申请红通,且实际上并不真正寻求引渡——而是打算借《刑事司法协助条约》(MLAT)把人"移交"回国协助调查、提供证言——可从两条门槛同时进攻:其一,第 83(2)(b) 条的"司法数据充分性"(尚未起诉、案情描述不足);其二,第 82、84 条的"红通目的"——红通是为引渡而设,不能被当作调查取证的工具。本案 CCF 正是据此认定红通"为时过早",判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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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 A 国国民、居住于 B 国。他先向委员会提交了"预防性请求"(即在数据尚未登记时先行申诉);其后,A 国国家中心局(NCB)以一份逮捕令为基础,申请对他发布红色通报,以便逮捕并引渡。该数据在总秘书处接收时未被解冻(即未实际公开生效)。

程序上有两点背景值得记下。其一,本案审理于 2017 年 3 月,处在旧的《信息控制与档案查阅规则》(RCI)阶段;也正因为是《章程》生效前的裁决,结论用的是"建议删除",而非其后的"决定"措辞。其二,由于是预防性请求,委员会与总秘书处先行协调,确保即便数据尚未登记,申诉人提供的信息也能在规则框架内得到完整审查。

申诉人主张:指控缺乏证据基础、根本不构成犯罪、A 国至今未正式请求引渡、且存在程序瑕疵;他还强调所涉事实属商业性质,并无犯罪故意。A 国 NCB 则回应称申诉人在相关事件中扮演积极角色、为调查所必需,并因其身在境外无法到庭或接受讯问;NCB 进一步提出,拟依两国间 MLAT 的相关条款来处理其"移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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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A 的 NCB 抗辩
指控缺乏证据基础、不构成犯罪申诉人扮演积极角色、为调查所必需
所涉事实属商业性质,并无犯罪故意因其身在境外,无法到庭或在居住地接受讯问
A 国至今并未正式请求引渡拟依两国 MLAT 处理其"移交"问题
存在程序瑕疵调查仍在进行,需其本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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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先厘清 · 红通是什么红色通报不是"国际逮捕令",而是 INTERPOL 应某成员国请求、向各国发出的一种协查请求——请协助定位、并临时逮捕或限制某人移动,以便随后引渡。它是否合规,取决于 INTERPOL 自身的规则,而不取决于来源国国内法如何认定。

1. "司法数据充分性"门槛 — 第 83(2)(b) 条

只有在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数据时,红通才可发布。所谓充分,至少包括:(i) 案情摘要,须对犯罪活动作简明清晰的描述,含时间与地点;(ii) 指控。"有一份逮捕令"远远不够,还要有清晰的事实描述与明确指控

2. 红通的目的 — 第 82、84(2)、87(b) 条

红通的目的,是为引渡、移交或类似合法行动而定位、逮捕或限制移动;请求国必须保证:一旦被通报人被捕,将依国内法及条约寻求引渡。这条规则把红通牢牢锚定在"为引渡服务"上。

3. 引渡被拒的处理 — 1984 年 AGN/53/RES/7 号决议

若某些国家拒绝引渡,会以原通报附录形式通报其他 NCB。它从反面印证:红通的运行逻辑始终围绕引渡展开。

4. 委员会的审查边界

委员会不替两国判断 MLAT 能否适用——那是两国政府的权限;它只审查 INTERPOL 数据是否满足"事实充分 + 目的为引渡"这两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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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CCF 的说理链

  1. 锁定无争议的两点。一是 A 国对申诉人的调查仍在进行;二是 A 国并未启动引渡程序,而是准备依 MLAT 请求 B 国"移交"。
  2. 认定红通"为时过早"。调查尚未到达可依第 83(2)(b) 条正式起诉的程度,此刻发布红通缺乏应有的司法数据基础。
  3. 戳破"目的不符"——命门。A 国走 MLAT 是要把人弄回去协助调查、作证;而红通的目的是为引渡。委员会明确:红通不是用来获取一个人去协助调查或作证的工具。诉诸 MLAT 本身就说明尚不能寻求引渡。
  4. 合并收口。既未达到"已起诉"(83(2)(b)),也未满足"寻求引渡"(84(2))——两道门槛都没过,数据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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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认定数据不符合 INTERPOL 数据处理规则,建议予以删除。这是一宗"预防性请求"案件:数据始终未被解冻公开,删除使其无法转为生效红通。对当事人而言,这等于在红通"上线"前就将其化解,是成本最低、负面影响最小的一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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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优先核查"阶段"。判断来源国处在"侦查中"还是"已起诉、备引渡"。仍在侦查、尚未起诉,"红通为时过早"是强力切入点。
  • 抓住真实目的。若实际意图是把人弄回去协助调查、作证,就直击第 82、84 条——红通目的被挪用。MLAT、调查协助等字眼都是信号。
  • 区分 MLAT 与引渡。司法协助/移交与引渡是两条不同轨道;来源国在走 MLAT,恰恰反证其尚不能寻求引渡。
  • 追问司法数据是否充分。仅有逮捕令不够,要求清晰案情(时间、地点、行为)与明确指控;描述含糊即可质疑第 83(2)(b) 条。
  • 善用预防性请求。在数据生效前先行申诉,争取在红通公开前将其拦下。
  • 别被"罪行严重"带偏。罪行轻重不直接决定门槛是否满足;门槛审查与罪名大小是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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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这套"为时过早 + 目的不符"的打法,不是任何侦查阶段的红通都能套用

  • 反向情形:若来源国已正式起诉、案情与指控清晰充分、并保证逮捕后寻求引渡,则"调查初期/未引渡"之攻击难以奏效。
  • 对照 2017-10(未推进引渡):那是红通发布之后长期不推进引渡;本案则是发布之初就不以引渡为真实目的。时点不同。
  • 对照 2018-16(数据目的,维持):来源国能证明红通确为引渡目的、程序合法时,"目的"攻击就会落空。正反对读,最见"目的"这条战线既可能赢、也可能输。
速记判断式
调查尚在初期(司法数据不足)+ 并不真正寻求引渡(拟借 MLAT 移交) → 红通「为时过早」 → 删除
来源国证明红通确为引渡而设、案情描述充分、程序合法 → 维持

红通的"目的"审查是一条独立且有力的战线——哪怕指控本身成立、罪名也不轻,只要来源国并非真正为引渡而使用红通,数据仍可能被删。门槛与罪名,始终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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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有逮捕令"就达标。逮捕令只是起点;红通还需充分司法数据(清晰案情 + 明确指控),且目的须为引渡。门槛是叠加的。
误区二以为"调查需要"能正当化红通。恰恰相反——红通不是调查取证工具,把"调查需要"当理由反而暴露目的不符。
误区三以为 MLAT 移交等于引渡。两者是不同法律轨道;诉诸 MLAT 往往说明来源国此刻还无法寻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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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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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7 年决定摘要第 1 号(下载 ID 14088),2017 年 3 月公布,见 CCF "Sessions and decisions" 页面。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以 A 国/B 国/申诉人指代,无可识别身份信息)。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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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