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定罪金额,与一纸「承认无罪」的和解协议完全重合
——红通为何被删

第 30 篇 · CCF 2018-13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一名前雇员被以「商业欺诈」缺席定罪、发了红色通报。但他拿出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无可究之罪」,且其中已了结、付清的款项,与刑事判决里指控他「侵占」的款项完全相同。来源国回应说「和解不阻却刑事程序」,却没能消解委员会的疑虑。2018-13 由此走向删除:当定罪的款项与一纸「承认无罪」的和解协议完全重合,案件就更像一桩已了结的私人合同纠纷,而非犯罪;再叠加缺席可重审(正当程序无碍)与政治语境,「在天平上」删除。这一篇,讲的是一纸和解如何动摇整桩刑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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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 决定编号
- 2018-13(第 105 届会议,2018 年 7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商业欺诈,缺席定罪)
- 主要争点
- 准确性(第 12 条)· 私人事务(第 83 条)· 正当程序 · 政治性质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曾任某雇员 / 高管职位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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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曾任某雇员 / 高管职位。他因商业欺诈被某国据一份法院判决请求发布红色通报,且系缺席定罪。他先申请查阅 INTERPOL 卷宗(卷宗查阅往往是 CCF 申诉的第一步:先看清通报内容,再决定怎么打),后请求删除,理由有四:(a) 案件属私人性质;(b) 数据不准确;(c) 程序不符正当程序;(d) 案件政治主导。来源国确认了程序与逮捕令的有效性并答复了委员会的提问。看似程序完备,真正的裂缝却藏在那份和解协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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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 申诉方主张 | 来源国 NCB 的回应与委员会观察 |
|---|---|
| 争议款项是雇佣合同下合法约定的报酬 | 法院判决认定其侵占、列举具体财务违规 |
| 我提交了和解协议,写明「无可究之罪」 | 「和解不阻却刑事程序的启动」 |
| 这是雇佣 / 行政框架下的私人合同纠纷 | —(委员会注意到定罪款项与和解款项完全相同) |
| 缺席审判、未被告知 | 因其潜逃故未通知;但允许「异议重审」 |
| 与高官的私人恩怨、定罪后我公开批评当局 | 来源国对政治主张不予置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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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准确性 / 质量(第 12 条)
录入数据须准确;申诉人主张款项实为合法报酬。
2. 私人 / 行政事务例外(第 83.1(a.1) 条)
红通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行政性违规,除非该行为意在促成严重犯罪或涉有组织犯罪。这道「除非」,是私人事务例外的唯一缺口。
3. 有效参与(第 83.2(b,i) 条)+ 准确性
须提供足以勾连当事人与指控、并显示其行为非纯私人 / 行政的事实。
4. 正当程序(第 2 条)+ 政治主导性测试(第 3 条 + Art 34(3))
单纯程序瑕疵不等于第 2 条违反,须达「公然剥夺公正审判」;政治须压倒普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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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当定罪款项与「承认无罪」的和解协议重合
- 和解协议覆盖与定罪「完全相同的款项」。这是本案的核心。申诉人提交了一份和解协议,其中载明「本协议系善意达成,并确认无可究之罪」,且争议款项已了结、付清。委员会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法院判决中据以定罪的款项,与和解协议所涉的款项完全相同。于是委员会请来源国就「和解协议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表态——来源国仅称「和解不阻却刑事程序」,未能消解委员会的疑虑。一句「和解不阻却刑事程序」,回避了最关键的问题:那到底是不是犯罪。
- 更像私人合同纠纷而非犯罪。据第 83.1(a.1) 条,红通不得用于私人 / 行政事务,除非意在促成严重犯罪或涉有组织犯罪。委员会认为:从材料看,争议款项似乎只涉及一桩已由协议了结的私人合同纠纷;来源国的回应不能消解「需以充分信息证明存在犯罪行为、而非私人纠纷」的疑虑。这就对数据是否符合第 83 条提出了疑问。私人合同纠纷,本不该用红通来追讨。把民事债务包装成刑事追诉,正是红通最常被滥用的一种方式。
- 准确性争点 + 和解协议作「反向证据」。申诉人据第 12 条主张数据不准确——款项实为雇佣合同下的合法报酬;而那份「承认无罪」的和解协议,正是动摇「有效、个人参与」的反向证据。委员会就此对犯罪性是否成立存疑。准确性之争,最终汇入「这到底是不是犯罪」的同一个问号。
- 缺席可重审 → 正当程序不独立致命。申诉人称未被告知程序与审判、无从行使辩护权。但来源国指出:因其潜逃故未通知,且法律允许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而获重审。委员会重申:单纯程序瑕疵不等于第 2 条违反,须达「公然剥夺」;而异议重审足以作为充分救济 → 正当程序不独立致命(与 2017-12、2018-02、2018-06 一致)。这与缺席审判能否引渡的逻辑一脉相承:可重审,正当程序的硬伤就被补上。
- 「在天平上」删除。委员会并不替国家机关评判证据真伪,但审查「勾连 / 犯罪性是否充分」。综合:犯罪性存疑(和解协议覆盖定罪款项)+ 政治语境(申诉人称系与一名高官的私人恩怨,且在发现定罪后接受媒体采访、发博客公开批评当局;来源国对政治主张不予置评,于其不利)——「在天平上」,数据不合规,删除。犯罪性一旦动摇,政治语境便足以让天平彻底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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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本案的标志性贡献,是把和解协议用作动摇刑事定性的有力杠杆:当定罪款项与一份「承认无罪」的和解协议完全重合、争议已了结付清,案件的「犯罪性」便从根上动摇,更像私人合同纠纷;叠加政治语境,「在天平上」倾向删除。而缺席审判一线,因可异议重审而不构成独立的删除理由。对当事人,这仍是一次彻底的撤销红通:数据连同定罪记录一并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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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盯「款项是否重合」。若刑事定罪的款项与一份民事和解 / 结算的款项完全相同,这是动摇犯罪性的最有力一击。把两份文件的金额逐笔对上,胜过千言辩词。
- 善用「承认无罪」条款。和解协议中「无可究之罪 / 争议已了结」的措辞,是「私人纠纷而非犯罪」的反向证据。
- 私人 / 行政例外要点出「未跨入严重犯罪」。第 83.1 条的例外,关键是来源国未证明行为意在促成严重 / 有组织犯罪。
- 缺席别只喊「我没到庭」。若存在异议重审等救济,缺席本身不独立致命;要把火力放到犯罪性与政治语境。
- 政治语境要具体。与特定高官的私人恩怨、定罪后受打压的公开批评,比泛泛指控更能构成政治佐证;来源国「不予置评」对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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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11(商业欺诈 · 调查在进行 → 维持):11 中无和解、有进行中调查与涉嫌欺诈方案 → 维持;本案有「承认无罪」的和解协议覆盖定罪款项、犯罪性存疑 → 删除。一纸和解,足以改写案件的性质。差在「款项是否被一纸和解抹平」。
- 对照 2017-04 / 08(真私人 / 商业 → 删除):同属「私人纠纷无刑事内核」路径;本案以「和解 = 定罪款项」作为私人性质的有力证据。
- 对照 2017-12 / 2018-02 / 2018-06(缺席可重审 → 不独立致命):本案正当程序一线同此处理。
把 2018-11 与 2018-13 并读,商业类红 / 蓝通的判断尺就清楚了:11 无和解、调查在进行、涉嫌欺诈方案 → 维持;13 有一纸「承认无罪」的和解协议覆盖定罪款项、犯罪性存疑、再叠加政治语境 → 删。两案都披着商业外衣,差别只在那笔钱「是否已被一纸和解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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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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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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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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