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之后还有两道
10 月 13 日,61 个人被逐一量刑。但这份判决现在还不能执行,也还没有生效。它后面还有两道程序,而前面两起同类案件已经把这两道走完了——一起用了 122 天,一起用了 91 天。
- 事件:2026 年 10 月 13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缅北魏家犯罪集团系列案。魏怀仁、陈大卫、廖景芳 3 人被判处死刑;魏青涛、康敏、熊恒星 3 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苏红相、邓子达、陈龙江等 55 人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合计 61 人。
- 认定:通报称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等 7 项罪名,涉赌、诈等资金 122 亿余元,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
- 四名中国公民死亡,分属两种情形:其一,该犯罪集团伙同园区人员杀害不服从管理的涉诈人员,致 2 名中国公民死亡;其二,家族成员陈大卫利用其控制的武装力量肆意杀人,致 2 名中国公民死亡。两类被害人的身份与情节并不相同。
- 这不是第一份判决,是第三份。明家案 2025 年 9 月 29 日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9 人,涉赌、诈资金 100 余亿元;白家案 2025 年 11 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21 人,涉赌、诈等资金 290 余亿元。刘家案目前尚未见一审宣判的公开通报。
- 一审之后的第一道是二审。依刑事诉讼法第 230 条,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明家案二审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家案二审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样裁定。两案均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二道是死刑复核。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 250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这是一道独立程序,不是二审的延续。
- 走完要多久:明家案自一审宣判至执行死刑为 122 天,白家案为 91 天。两案的二审都发生在一审后两个月之内。
- 中途会出事:白家案一审判处 5 人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白所成因病死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执行的是 4 人。
- 边界:魏家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得表述为已执行死刑。
- 两处口径:122 亿余元系法院认定的涉赌、诈等资金口径,不是已追回或已没收的金额;各被告人的具体罪名与责任范围,以正式判决书的分项认定为准。
- 一句话:宣判那天出现的是刑期,而刑期要变成执行,中间还隔着两道独立的程序。
10 月 13 日那天,传播得最快的是三个字:判死刑。
这可以理解。61 个人被逐一量刑,其中 3 人死刑、3 人无期,剩下 55 人从三年三个月到二十四年——这是目前能看到的、对缅北园区经营层最完整的一份量刑记录。
但有一件事需要先说清楚:这份判决现在还不能执行,也还没有生效。
它是一审判决。一审之后还有两道程序: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
而这两道究竟要走多久、中间会发生什么,现在已经不需要推测了——因为前面两起同类案件已经把这两道完整地走完了。
明家案,一审到执行,122 天。白家案,91 天。
本文想做的,就是把这两条已经走完的程序链摆出来,看清一审之后到底还有什么。
几件事先交代:魏家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文中所列罪名与数额均为法院一审认定,各被告人的具体责任范围以正式判决书的分项认定为准;本文不评价量刑,被害人不具名,亦不涉及死刑执行的任何具体方式。
这一次判了什么
四名中国公民死亡,官方是分开写的
这一点在转述中最容易被合并成一句,而合并之后,两类完全不同的情形就看不见了。
为什么要分开第一种情形中的被害人,本身处于园区的控制之下,其身份是被管理、被胁迫的涉诈人员;第二种情形则是武装力量对外的肆意杀害。两者的被害人处境、行为的针对对象与情节都不相同。本系列一再强调同一个园区里的人可能处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处境,这份通报的写法本身就印证了这一点。把四人并成一句,损失的正是这个区分。
这不是第一份
把魏家案当作「第一份对园区经营层的判决」,是一个流传很广的印象。事实上它是第三份。
而三份判决用的是同一个官方口径——「涉赌、诈等资金」。这在跨境案件里非常罕见,因为它意味着三组数字可以直接并排比较。
三组数字之间有一个反直觉的关系
人数最多的是魏家案,61 人;资金规模最大的是白家案,290 余亿元;而死刑人数最多的是明家案,11 人。
三者并不同向。这说明一件对辩护人很要紧的事:量刑结构不是由涉案资金的总量决定的。
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区分的是各被告人自身的行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杀人、伤害,在组织中处于什么位置,参与的时间与深度如何。资金总额描述的是整个集团的规模,而刑罚针对的是具体个人的行为。
所以如果要把这些判决当作量刑参照,单看一份是不够的,三份并排,结构才出得来。
资金总额说的是
这个集团有多大。
刑期说的是
这个人做了什么。
第一道:二审
一审宣判之后,第一件有期限的事是上诉。
这个期限以日计算,而宣判当天往往不是起算日——起算的是接到判决书之后。对家属而言,这意味着看到新闻的那一刻,时钟可能已经在走了。
也就是说,二审不是只看上诉状里提了什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都在审查范围之内。
前面两案的二审,走的都是第一种。
两案的二审,都发生在一审后两个月之内
不上诉也要走复核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被告人不上诉,并不意味着死刑判决就此生效。刑事诉讼法第 247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换言之,死刑案件没有「不上诉就定了」这回事。
第二道:死刑复核
二审裁定作出之后,死刑案件并没有结束。它要进入另一道程序,而这道程序由另一个法院进行。
两者的主体不同、功能不同、结论形式也不同——二审作出的是驳回或改判的裁判,复核作出的是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
因此在表述上,「某案 X 人被判死刑」与「某案 X 人被核准死刑」是两句不同的话,不能互换。
明家案的通报还载明,执行前安排了罪犯近亲属会见。这与本系列写过的其他法域一样:程序阶段的每一次推进,都对应着一个具体的、可以确认的法律文书,而不是一个模糊的「后来」。
二审回答的是
这个判决对不对。
复核回答的是
这个人核不核准。
走完要多久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而此前最难回答的一个问题。现在有两个已经走完的样本。
122 天,91 天。这两个数字不是法律规定的期限,而是这两起案件实际走出来的时长。
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统一的办理期限,因此不同案件之间会有差异。但从这两个样本看,从一审宣判到最终执行,是以月计算的,不是以年计算的。
中途会发生事情
白家案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提示。
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是 5 人:白所成、白应苍、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一审宣判后,白所成因病死亡,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执行死刑的,是其余 4 人。
所以这一案里,「判了五个」与「执行了四个」都是事实,差别在于它们描述的是程序的不同时点。引用时如果不注明时点,就会出现看似矛盾的两个数字。
对魏家案意味着什么按同类案件已经走过的路径,魏家案接下来可能出现的节点包括:上诉期届满、二审开庭或书面审理、二审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这些节点各自都可能改变结论,二审可以改判,复核可以不核准。因此在全部程序走完之前,任何关于「已执行」的表述都不成立。本文记录的是前两案的实际进程,不对魏家案的后续作任何预测。
那五十五个人
死刑三人是新闻的标题,但 61 名被告人里有 55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对绝大多数家属与辩护人而言,真正该看的是这一栏。
在同类案件中,这正是辩护工作的主要空间所在:不是否认集团的存在,而是确定某一个人在其中的位置。
公开通报没有载明各被告人适用了哪些情节,这些要等判决书。但这个数字本身表明,这些情节在本案中是被实际评价的。
通报未载明各项分别适用于哪些被告人,这同样要等判决书。
因此判决中出现驱逐出境,意味着 61 名被告人中包含外国籍人员。对这部分人而言,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还有一道出境程序,而出境之后在其他法域可能面临的后果,是另一套独立的制度。
三个人的死刑是标题。
五十五个人的刑期
才是这份判决
真正能用的部分。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
- 家属看到宣判消息的第一件事:确认判决书是哪一天送达的。上诉期是十日,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而不是自宣判之日或自看到新闻之日起算。应当立即向办案法院或辩护律师确认送达日期,并书面记录。如果尚未委托辩护人,这是最紧迫的事项——上诉期以日计算,错过之后的救济途径与成本完全不同。
- 死刑复核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不要默认这一阶段没有事可做。复核是一道独立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其审查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全面情况。这一阶段有其特定的工作方式与提交渠道,与一审、二审都不相同,应当委托有相应办案经验的律师,并尽早启动,而不是等到二审裁定之后再找人。
- 对涉众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案不同判是常态,三年三个月与二十四年之间的差别,来自各人自身的行为与情节。因此辩护工作的重点通常不在否认集团存在,而在准确界定本人的地位、参与时间、具体行为与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这些都需要证据支持,越早梳理越主动。
- 媒体与自媒体引用这类判决时的三条底线:一是注明程序阶段,一审判决在生效前不能表述为已执行;二是注明数字口径,认定的涉案资金不等于已追回或已没收,不同来源的数字不得相加;三是保留官方对被害人情形的区分,不要把分属不同情节的死亡人数合并成一个总数。这类案件的信息环境里,最常见的失实不是编造,而是把程序某一阶段的判断写成了最终结论。
- 新华社、人民网 2026 年 10 月 13 日报道: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魏家犯罪集团系列案,死刑 3 人、无期徒刑 3 人、有期徒刑 55 人,7 项罪名,涉赌、诈等资金 122 亿余元,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致 4 名中国公民死亡
-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5 年 9 月 29 日发布:明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9 名被告人,14 项罪名,涉赌、诈资金 100 余亿元
- 新华社 2026 年 1 月 29 日报道:明家犯罪集团案 11 名罪犯被执行死刑,并载明二审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白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通报,及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26 年 2 月 3 日报道:白家犯罪集团案 4 名罪犯被执行死刑,并载明一审宣判日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二审裁定日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以及白所成于一审宣判后因病死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30 条(上诉、抗诉期限)、第 233 条(二审全面审查)、第 236 条(二审处理方式)、第 246 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 247 条(报请核准的情形)、第 250 条(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 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魏家犯罪集团系列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文中所列罪名、数额与认定均为法院一审认定或公开通报内容,各被告人的具体罪名与责任范围以正式判决书的分项认定为准
- 文中「涉赌、诈等资金」系法院认定的资金规模口径,不是已追回或已没收的金额,亦不等于任何个人的犯罪所得;媒体另行报道的诈骗金额、赌场流水等数字口径不同,本文未予采用
- 刘家犯罪集团案截至本文写作时尚未见一审宣判的公开通报
- 本文不评价量刑,不涉及死刑执行的任何具体方式,被害人不具名
十月十三日那天,六十一个人被逐一量刑。三个死刑,三个无期,剩下五十五个人从三年三个月排到二十四年。新闻停在了这里,但程序没有。一审之后还有两道:先是二审,上诉期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算;然后是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逐人核准或者不核准。前面两起案子已经把这两道走完了——明家一百二十二天,白家九十一天。白家一审判了五个人死刑,最后执行的是四个,因为一审宣判之后,其中一个人病死了。所以现在能说的只有一句:判决已经作出,但它还没有生效。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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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聚焦一审宣判之后的二审与死刑复核两道程序、三起同类案件的量刑结构对照,以及附加刑与数字口径的区分。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