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撤的是国籍
半年之内,三个人先后从金边被押解回国,公安部的通报措辞几乎一模一样。中国与柬埔寨之间有一部引渡条约,2000 年就生效了。三次都没有用它。
- 三个节点:据公安部通报,2026 年 1 月 7 日陈志、4 月 1 日李雄、6 月 17 日刘忍,先后由公安部工作组从柬埔寨金边押解回国。三份通报的句式高度一致:在柬方支持配合下,公安部派出工作组,成功将某人从金边押解回国;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官方定性各不相同:陈志为「重大跨境赌诈犯罪集团头目」;李雄为「陈志犯罪集团核心骨干成员」,据通报曾任太子集团旗下汇旺集团董事长;刘忍为「陈志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核心」与「重要」是两个不同的词。
- 条约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1999 年 2 月 9 日在北京签署,2000 年 12 月 13 日生效。它规定了强制拒绝事由、可裁量拒绝事由,以及一条关键条款。
- 第 5 条第 1 款: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这是一条在各国引渡条约中极常见的保留,而它恰好解释了为什么这些案件不走引渡。
- 据报道,陈志 2014 年取得柬埔寨国籍。只要这一身份存在,柬方依条约第 5 条有权拒绝引渡。
- 关键的那一步:据柬埔寨内政部说明,其所持柬埔寨国籍已于 2025 年 12 月依据柬《国籍法》经国王颁布王令正式撤销。国籍一撤,他在柬埔寨就成了外国人——引渡条约第 5 条的保护随之不再适用,而移民法上的出境通道同时打开。次月,押解回国。
- 与上一篇的对照:上一篇写的是泰国——被外国通缉本身即构成禁止入境事由,不必动国籍。柬埔寨这一侧的路径不同,法律效果却是同一个:绕开引渡。
- 到案不是终点:陈志 2026 年 1 月 7 日到案,据财新报道于 7 月 6 日被批准逮捕;与归案时通报的罪名相比,批捕罪名去掉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增加了侵犯著作权与故意伤害。罪名在侦查中会变。
- 边界:三人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批准逮捕」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措施,不是定罪。文中罪名一律为涉嫌,适用无罪推定。
- 一句话:条约里那条「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保护的是国民;人一旦不再是国民,这条就空了。
这件事要从一个很小的观察说起:三份通报,几乎是同一句话。
2026 年 1 月 7 日,陈志。4 月 1 日,李雄。6 月 17 日,刘忍。半年之内,三个人先后从柬埔寨金边被押解回国,公安部每一次的措辞都几乎相同——在柬方支持配合下,派出工作组,成功押解回国,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通报里始终没有出现的那个词,是「引渡」。
这并不是因为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恰恰相反,条约早就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1999 年 2 月 9 日在北京签署,2000 年 12 月 13 日生效,至今二十六年。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为什么没有条约」,而是:有条约,为什么不用。
答案写在条约自己的第 5 条里。而理解了这一条,就会明白为什么整件事里最关键的那一步,既不是抓捕,也不是移交——而是 2025 年 12 月的一道王令。
几件事先交代:本文所涉三人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文中罪名一律为涉嫌,适用无罪推定;「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批准逮捕」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措施,不是定罪;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国籍政策、司法合作或执法工作。
三次押解,一套措辞
三份通报共有的那几句
把三份通报并排读,会发现它们共享同一套结构:在柬方支持配合下;公安部派出工作组;从金边押解回国;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个要素,一字不差地重复了三次。这不是巧合,而是同一套程序在三个案件上的重复运行。
而这套程序里没有的东西同样整齐:没有「引渡」,没有「引渡请求」,没有任何一国法院的名字。
用词的层级官方对三人的定性并不相同:陈志是「头目」,李雄是「核心骨干成员」,刘忍是「重要骨干成员」。在中文的刑事通报语境里,这类用词通常对应着侦查机关对其在组织中地位的阶段性判断,而不是罪名或量刑结论。本文据通报原词引用,不作延伸解读;最终的地位认定应以起诉与裁判为准。
条约一直在那里
关于跨境追逃,中文舆论里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某国和我们没有引渡条约,所以追不回来。
这个说法本身有它的道理——本系列写过,中国与多数发达国家确实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这是跨境追逃长期面对的结构性问题。
但柬埔寨不属于这一类。
这是一部结构完整的引渡条约:有强制拒绝事由,有可裁量拒绝事由,有国民不引渡条款,也有相应的「或引渡或起诉」安排。
它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一套可以被援引、也可以被用来抗辩的规则。
问题从来不是
有没有条约。
问题是条约里
写了什么。
第五条那一句话
条约第 5 条第 1 款只有一句: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这是国际引渡实践中极常见的一条。它的作用是单向的——它保护的是被请求方的国民。
把这一条放回本案,链条就清楚了。
这一身份的法律意义,在平时看不出来;只有在有人要求把他交出去的时候才显现。
换言之,走引渡这条路,第一步就可能被合法地挡住。
撤销的是身份,而身份一变,条约第 5 条的适用前提就不存在了——他不再是柬埔寨的「本国国民」。
这个时间顺序本身说明不了因果,公开材料也没有把两件事明确联系起来。但顺序是清楚的:先撤国籍,后送人。
一处公开材料没有说清的地方公安部通报称陈志为「中国籍」,而公开报道称其 2014 年取得柬埔寨国籍时已不再保有中国国籍。按中国《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法另设有恢复中国国籍的程序。两种表述如何衔接,公开材料未予说明。本文如实记录这一差异,不作推断,亦不就其国籍状况作出判断。
国籍撤销之后
撤销国籍这一个动作,产生的是两重效果。第一重前面说过:条约第 5 条的保护消失。第二重更实际。
身份一变,适用的整部法律就换了。
各国移民法的条文不同,但共同点是一致的——它处理的是停留资格,不是罪责,因此不需要双重犯罪审查,也不需要定罪。
路径不同,但两者都绕开了引渡,也都因此绕开了引渡程序附带的那一整套审查与抗辩。
因此他这一案里没有国籍环节,移民通道本来就是开着的。这恰好反过来说明:国籍那一步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它只在当事人已经取得东道国身份时才成为必经环节。
关于投资入籍这件事对读者最有参考价值的一层,不是某个人的遭遇,而是一个常被误解的前提:投资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撤销的。多数国家的国籍法都规定了因虚假陈述、欺诈取得或重大公共利益事由而撤销入籍的情形,程序与门槛各国不同。把第二国籍理解为一道不可撤销的保险,与各国国籍法的实际规定并不相符。具体某一国的撤销事由、程序与救济途径,须由该国执业律师依个案判断。
「押解回国」在法律上是什么
通报里反复出现的那四个字,值得单独拆开看。
为什么这个区分值得在意
因为能用的抗辩完全不同。
引渡程序里,条约第 3 条与第 4 条那两份清单,是被请求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政治犯罪、时效、一事不再理、人道主义考虑、特别法庭——每一项都可以逐条提出,由被请求国的法院审查。
而在移民或执法合作的路径上,这些清单不适用,因为它们是引渡条约的内容,不是移民法的内容。当事人面对的不是一场可以辩论的审理,而是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
条约给的那份清单,
只在走条约时才发得下来。
不走条约,
清单就发不到手里。
到案不是终点
押解回国的画面传播得很广,容易给人一个印象:案子办完了。
实际上,人到案只是刑事程序的起点。陈志这一案往后的半年,正好说明了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通报用的是前两个词,不是第三个。报道与转述中把三者混为一谈,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失实。
这说明通报阶段所列的罪名是侦查机关的阶段性判断,不是最终指控,更不是裁判结论。引用时应当注明其所处的程序阶段。
本系列反复强调过同一条:不同来源、不同程序阶段的金额不能相加,也不能互相替代。在法院认定之前,任何一个数字都不宜写成「犯罪所得」。
原因在于两套制度的标准本就不同:制裁依指定标准,刑事追诉依犯罪构成。不在某国名单上,不等于在另一国没有刑事风险。
押解回国是一张照片。
批准逮捕是半年之后。
而定罪,
要等法院。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
- 持有第二国籍的人:先弄清那本护照能被怎样收回。需要确认的至少三件事——该国国籍法规定了哪些撤销入籍的事由(虚假陈述、欺诈取得、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哪个机关依何种程序作出、以及有没有司法救济途径。各国差别很大,而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法律文本,可以事先查清,不必等到出事再问。
- 不要把「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当成结论。有条约不等于一定走条约,没有条约也不等于回不去。本系列记录过的案件里,绝大多数跨境回流走的都不是引渡,而是移民、执法合作或劝返的路径。判断处境的第一步,是弄清这个案子实际走在哪一条通道上,而不是查一遍条约清单。
- 涉及跨境案件的家属与企业:区分「强制措施」「批准逮捕」「起诉」「定罪」四个阶段,再决定做什么。这四个阶段对应的辩护工作完全不同,期限也不同。在中国刑事程序中,批准逮捕前后是辩护介入最关键的窗口之一,而这个窗口以日计算。看到通报里写「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程序刚刚开始,不是已经结束。
- 媒体与自媒体引用这类案件时的三条底线:罪名须注明「涉嫌」并标明程序阶段;金额须注明来源与口径,不同来源不得相加;官方通报没有说的定性不要替它补上。这类案件的信息环境里,最容易出错的恰恰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把侦查阶段的判断写成了已经成立的结论。
- 公安部通报及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相关报道:2026 年 1 月 7 日陈志被从柬埔寨金边押解回国;柬埔寨内政部关于其柬埔寨国籍已于 2025 年 12 月依柬《国籍法》经国王王令撤销的说明
- 公安部通报及相关报道:2026 年 4 月 1 日李雄被从金边押解回国,通报称其系陈志犯罪集团核心骨干成员、曾任太子集团旗下汇旺集团董事长
- 新华社 2026 年 6 月 17 日报道(信息来自公安部):刘忍被从金边押解回国,通报称其系陈志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2016 年受陈志安排在柬设立金贝集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1999 年 2 月 9 日于北京签署,2000 年 12 月 13 日生效;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公布的中文本
- 财新 2026 年 7 月 27 日报道:陈志于 7 月 6 日被批准逮捕,批捕罪名与归案时所列相比有增减
- 美国财政部 2025 年 10 月对该集团相关个人与实体的制裁公告,及同期英方相关措施的公开信息
- 本文所涉三人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批准逮捕」均系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措施,不是定罪;文中罪名一律为涉嫌,适用无罪推定
- 公安部通报称陈志为「中国籍」,而公开报道称其 2014 年取得柬埔寨国籍,两种表述如何衔接,公开材料未予说明,本文如实记录,不作推断
- 关于撤销国籍与其后押解回国之间的关系,公开材料未将两者明确联系,本文仅记录时间顺序,不作因果判断
- 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国籍政策、司法合作安排或执法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两国在北京签了一部引渡条约,二〇〇〇年十二月生效,到今天二十六年。条约第五条写着: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二〇一四年,他拿到了那本护照,从此这一条挡在他前面。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国王颁了一道王令,依柬埔寨国籍法撤销了那个身份。那一条就空了。一个月后,公安部的工作组从金边把人带回来,通报里没有「引渡」两个字,只有「在柬埔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四月,另一个人;六月,又一个人。同样的句式,重复了三次。真正起作用的那一步,不在机场,也不在法庭——在一张纸上,写的是国籍。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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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聚焦引渡条约的国民不引渡条款、国籍撤销与「押解回国」的法律性质,以及通报措辞所对应的程序阶段。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