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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引渡条约为什么不用:条约第5条与「先撤国籍,后送人」|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二十一篇

2026年10月29日
先撤的是国籍——有引渡条约,三次归案一次都没用上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一百二十一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一篇

先撤的是国籍

押解回国/引渡条约第5条/本国国民/国籍撤销/强制措施/批准逮捕  

半年之内,三个人先后从金边被押解回国,公安部的通报措辞几乎一模一样。中国与柬埔寨之间有一部引渡条约,2000 年就生效了。三次都没有用它。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三个节点:据公安部通报,2026 年 1 月 7 日陈志、4 月 1 日李雄、6 月 17 日刘忍,先后由公安部工作组从柬埔寨金边押解回国。三份通报的句式高度一致:在柬方支持配合下,公安部派出工作组,成功将某人从金边押解回国;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官方定性各不相同:陈志为「重大跨境赌诈犯罪集团头目」;李雄为「陈志犯罪集团核心骨干成员」,据通报曾任太子集团旗下汇旺集团董事长;刘忍为「陈志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核心」与「重要」是两个不同的词。
  • 条约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1999 年 2 月 9 日在北京签署,2000 年 12 月 13 日生效。它规定了强制拒绝事由、可裁量拒绝事由,以及一条关键条款。
  • 第 5 条第 1 款: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这是一条在各国引渡条约中极常见的保留,而它恰好解释了为什么这些案件不走引渡。
  • 据报道,陈志 2014 年取得柬埔寨国籍。只要这一身份存在,柬方依条约第 5 条有权拒绝引渡。
  • 关键的那一步:据柬埔寨内政部说明,其所持柬埔寨国籍已于 2025 年 12 月依据柬《国籍法》经国王颁布王令正式撤销。国籍一撤,他在柬埔寨就成了外国人——引渡条约第 5 条的保护随之不再适用,而移民法上的出境通道同时打开。次月,押解回国。
  • 与上一篇的对照:上一篇写的是泰国——被外国通缉本身即构成禁止入境事由,不必动国籍。柬埔寨这一侧的路径不同,法律效果却是同一个:绕开引渡。
  • 到案不是终点:陈志 2026 年 1 月 7 日到案,据财新报道于 7 月 6 日被批准逮捕;与归案时通报的罪名相比,批捕罪名去掉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增加了侵犯著作权与故意伤害。罪名在侦查中会变。
  • 边界:三人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批准逮捕」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措施,不是定罪。文中罪名一律为涉嫌,适用无罪推定。
  • 一句话:条约里那条「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保护的是国民;人一旦不再是国民,这条就空了。

这件事要从一个很小的观察说起:三份通报,几乎是同一句话。

2026 年 1 月 7 日,陈志。4 月 1 日,李雄。6 月 17 日,刘忍。半年之内,三个人先后从柬埔寨金边被押解回国,公安部每一次的措辞都几乎相同——在柬方支持配合下,派出工作组,成功押解回国,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通报里始终没有出现的那个词,是「引渡」。

这并不是因为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恰恰相反,条约早就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1999 年 2 月 9 日在北京签署,2000 年 12 月 13 日生效,至今二十六年。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为什么没有条约」,而是:有条约,为什么不用。

答案写在条约自己的第 5 条里。而理解了这一条,就会明白为什么整件事里最关键的那一步,既不是抓捕,也不是移交——而是 2025 年 12 月的一道王令。

几件事先交代:本文所涉三人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文中罪名一律为涉嫌,适用无罪推定;「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批准逮捕」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措施,不是定罪;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国籍政策、司法合作或执法工作。

01
事实 · Three Transfers

三次押解,一套措辞

012026.01.07
陈志。公安部通报称:在柬埔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公安部派出工作组,成功将重大跨境赌诈犯罪集团头目陈志(中国籍)从柬埔寨金边押解回国。该集团涉嫌开设赌场、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
022026.04.01
李雄。据公安部通报,其系陈志犯罪集团核心骨干成员,曾任太子集团旗下汇旺集团董事长,涉嫌开设赌场、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项犯罪;在柬方大力支持下由工作组从金边押解回国。
032026.06.17
刘忍。据公安部通报,其系陈志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2016 年受陈志安排在柬设立金贝集团,运营多个网络赌博平台,对境内公民招赌吸赌;2020 年起运营电诈园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另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

三份通报共有的那几句

把三份通报并排读,会发现它们共享同一套结构:在柬方支持配合下;公安部派出工作组;从金边押解回国;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个要素,一字不差地重复了三次。这不是巧合,而是同一套程序在三个案件上的重复运行。

而这套程序里没有的东西同样整齐:没有「引渡」,没有「引渡请求」,没有任何一国法院的名字。

用词的层级官方对三人的定性并不相同:陈志是「头目」,李雄是「核心骨干成员」,刘忍是「重要骨干成员」。在中文的刑事通报语境里,这类用词通常对应着侦查机关对其在组织中地位的阶段性判断,而不是罪名或量刑结论。本文据通报原词引用,不作延伸解读;最终的地位认定应以起诉与裁判为准。

02
条约 · The Treaty Exists

条约一直在那里

关于跨境追逃,中文舆论里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某国和我们没有引渡条约,所以追不回来。

这个说法本身有它的道理——本系列写过,中国与多数发达国家确实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这是跨境追逃长期面对的结构性问题。

但柬埔寨不属于这一类。

01签署
1999 年 2 月 9 日,于北京。条约以中文、高棉文、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02生效
2000 年 12 月 13 日。按条约规定,自批准书在金边互换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至本文写作时,已生效二十六年。
03第3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政治犯罪;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系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追诉或处罚;纯属军事犯罪;时效已过或已受处罚;一事不再理;以及缺席判决未经适当通知或无有效重审机会。
04第4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被请求方对该罪有管辖权并将自行追诉;已在就同一犯罪进行追诉;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到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以及该人在请求国可能受到特别法庭或临时法庭的审判。
05第5条
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据此拒绝的,应请求方要求,应将案件移交本国主管机关追诉(被请求方对该罪无管辖权的除外)。

这是一部结构完整的引渡条约:有强制拒绝事由,有可裁量拒绝事由,有国民不引渡条款,也有相应的「或引渡或起诉」安排。

它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一套可以被援引、也可以被用来抗辩的规则。

一句解读  

问题从来不是
有没有条约。
问题是条约里
写了什么。

03
关键 · Article 5

第五条那一句话

条约第 5 条第 1 款只有一句: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这是国际引渡实践中极常见的一条。它的作用是单向的——它保护的是被请求方的国民。

把这一条放回本案,链条就清楚了。

1
据报道,他在 2014 年取得了柬埔寨国籍
公开报道称,陈志于 2014 年通过投资移民项目取得柬埔寨公民身份,其后在柬创办相关企业,并获得当地荣誉称号。

这一身份的法律意义,在平时看不出来;只有在有人要求把他交出去的时候才显现。
2
只要这个身份存在,第 5 条就挡在前面
他是柬埔寨国民,而柬埔寨是被请求方。依条约第 5 条第 1 款,柬方有权拒绝引渡。这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审查指控是否成立——这是条约明文给予的权利。

换言之,走引渡这条路,第一步就可能被合法地挡住。
3
2025 年 12 月,这个身份被撤销了
据柬埔寨内政部说明,陈志此前所持有的柬埔寨国籍,已于 2025 年 12 月依据柬《国籍法》,经国王颁布王令正式撤销。

撤销的是身份,而身份一变,条约第 5 条的适用前提就不存在了——他不再是柬埔寨的「本国国民」。
4
次月,人被押解回国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安部通报其已从金边押解回国。从王令撤销国籍到人离境,中间隔了大约一个月。

这个时间顺序本身说明不了因果,公开材料也没有把两件事明确联系起来。但顺序是清楚的:先撤国籍,后送人。

一处公开材料没有说清的地方公安部通报称陈志为「中国籍」,而公开报道称其 2014 年取得柬埔寨国籍时已不再保有中国国籍。按中国《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法另设有恢复中国国籍的程序。两种表述如何衔接,公开材料未予说明。本文如实记录这一差异,不作推断,亦不就其国籍状况作出判断。

04
机制 · After Revocation

国籍撤销之后

撤销国籍这一个动作,产生的是两重效果。第一重前面说过:条约第 5 条的保护消失。第二重更实际。

1
他从「公民」变成了「外国人」
这不是修辞。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公民与外国人适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公民有居留的当然权利,不得被本国驱逐;而外国人的停留资格由移民法规定,可以被撤销。

身份一变,适用的整部法律就换了。
2
于是移民法那条通道打开了
上一篇写的就是这条通道在泰国的版本:被外国主管机关通缉本身即构成禁止入境事由,撤销居留许可由行政机关决定,整条链路上没有法院。

各国移民法的条文不同,但共同点是一致的——它处理的是停留资格,不是罪责,因此不需要双重犯罪审查,也不需要定罪。
3
两条路径不同,效果相同
泰国那一侧不必动国籍——当事人本就是外国人,移民法直接适用。柬埔寨这一侧的当事人已入籍,因此必须先解决身份问题,通道才打开。

路径不同,但两者都绕开了引渡,也都因此绕开了引渡程序附带的那一整套审查与抗辩。
4
第三个人不需要这一步
刘忍的情况与前两人不同。公开材料未显示其取得过柬埔寨国籍——他在柬埔寨始终是外国人。

因此他这一案里没有国籍环节,移民通道本来就是开着的。这恰好反过来说明:国籍那一步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它只在当事人已经取得东道国身份时才成为必经环节。

关于投资入籍这件事对读者最有参考价值的一层,不是某个人的遭遇,而是一个常被误解的前提:投资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撤销的。多数国家的国籍法都规定了因虚假陈述、欺诈取得或重大公共利益事由而撤销入籍的情形,程序与门槛各国不同。把第二国籍理解为一道不可撤销的保险,与各国国籍法的实际规定并不相符。具体某一国的撤销事由、程序与救济途径,须由该国执业律师依个案判断。

05
定性 · What It Is

「押解回国」在法律上是什么

通报里反复出现的那四个字,值得单独拆开看。

01它不是引渡
引渡须由请求国提出正式请求,经被请求国依引渡法与条约审查,通常须经法院裁判,被请求人有抗辩与上诉的机会。三份通报均未提及任何引渡程序。
02它的表述重点在合作
通报的句式是「在柬埔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公安部派出工作组」。重心落在两国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而不是两国司法机关之间的移交。
03执行层面是东道国的出境措施
人之所以能离开柬埔寨,依靠的是东道国对外国人的出境处置权。这与本系列梳理过的几条回流路径同属一类:决定权在东道国的行政机关。
04接收层面是中方的刑事程序
人一入境,适用的就是中国刑事诉讼法。通报所称「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指的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拘留、逮捕等措施,不是定罪。

为什么这个区分值得在意

因为能用的抗辩完全不同。

引渡程序里,条约第 3 条与第 4 条那两份清单,是被请求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政治犯罪、时效、一事不再理、人道主义考虑、特别法庭——每一项都可以逐条提出,由被请求国的法院审查。

而在移民或执法合作的路径上,这些清单不适用,因为它们是引渡条约的内容,不是移民法的内容。当事人面对的不是一场可以辩论的审理,而是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

一句解读  

条约给的那份清单,
只在走条约时才发得下来。
不走条约,
清单就发不到手里。

06
程序 · Not the End

到案不是终点

押解回国的画面传播得很广,容易给人一个印象:案子办完了。

实际上,人到案只是刑事程序的起点。陈志这一案往后的半年,正好说明了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012026.01.07
押解回国,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报所列集团涉嫌罪名为:开设赌场、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022026.07.06
据财新报道,其于该日被批准逮捕——距到案约半年。批捕意味着案件进入下一阶段,但批捕仍然不是定罪。
03罪名的变化
据同一报道,与归案时相比,批捕罪名去掉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增加了侵犯著作权与故意伤害。侦查推进,罪名随之调整。
1
强制措施、批准逮捕、定罪,是三件事
强制措施是为保障诉讼进行而对人身自由作出的限制;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依法对羁押必要性作出的决定;而定罪只能由法院经审判作出。

通报用的是前两个词,不是第三个。报道与转述中把三者混为一谈,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失实。
2
罪名会增、会减,也会换
本案半年间的罪名调整,是一个很直观的例子:归案时通报的四项,到批捕时去掉一项、增加两项。

这说明通报阶段所列的罪名是侦查机关的阶段性判断,不是最终指控,更不是裁判结论。引用时应当注明其所处的程序阶段。
3
金额同样分阶段
这类案件中流传的巨额数字,来源往往互不相同:有的是美方没收资产的估值,有的是媒体对个人财富的估算,有的是侦查机关的阶段性涉案金额。

本系列反复强调过同一条:不同来源、不同程序阶段的金额不能相加,也不能互相替代。在法院认定之前,任何一个数字都不宜写成「犯罪所得」。
4
名单不重合,也很正常
美国财政部 2025 年 10 月就该集团制裁 146 个个人与实体,英方同期实施资产冻结,本系列上一轮写过这套制裁机制。而被中方定性为骨干成员的人,未必出现在美方名单上。

原因在于两套制度的标准本就不同:制裁依指定标准,刑事追诉依犯罪构成。不在某国名单上,不等于在另一国没有刑事风险。
一句解读  

押解回国是一张照片。
批准逮捕是半年之后。
而定罪,
要等法院。

◆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有没有引渡条约,不是问题的全部
中柬之间的引渡条约 1999 年签署、2000 年生效,至今二十六年,而这三次归案都不是引渡。条约的存在与否决定的是「有没有这条路」,条约的内容才决定「这条路好不好走」。对当事人而言,真正起作用的是条约里那几份拒绝事由清单——而清单只在走条约时才适用。
2
「本国国民不引渡」保护的是国籍,不是人
几乎所有引渡条约都有这一条,它常被理解为一道可靠的屏障。但它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仍然是被请求国的国民。身份一旦被撤销,这一条就失去了适用对象。把第二国籍当作不可撤销的保险,与各国国籍法的实际规定并不相符——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撤销入籍的情形与程序。
3
不同国家绕开引渡的方式不同,效果一致
一种是本系列上一篇写的移民法路径——被外国通缉本身即构成禁止入境事由,撤销居留许可由行政机关决定。另一种是先撤销入籍,把当事人从公民变为外国人,移民通道随之打开。条文不同,结果相同:都不经过引渡程序,因而也都不触发引渡程序的审查与抗辩。
4
通报的措辞要按程序阶段读
「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措施,「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决定,两者都不是定罪。本案半年间罪名去一项、增两项,说明通报所列罪名是侦查机关的阶段性判断。涉案金额同样分阶段,且不同来源之间不能相加。引用这类信息时,注明其所处的程序阶段,是最基本的准确性要求。
✦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 持有第二国籍的人:先弄清那本护照能被怎样收回。需要确认的至少三件事——该国国籍法规定了哪些撤销入籍的事由(虚假陈述、欺诈取得、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哪个机关依何种程序作出、以及有没有司法救济途径。各国差别很大,而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法律文本,可以事先查清,不必等到出事再问。
  • 不要把「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当成结论。有条约不等于一定走条约,没有条约也不等于回不去。本系列记录过的案件里,绝大多数跨境回流走的都不是引渡,而是移民、执法合作或劝返的路径。判断处境的第一步,是弄清这个案子实际走在哪一条通道上,而不是查一遍条约清单。
  • 涉及跨境案件的家属与企业:区分「强制措施」「批准逮捕」「起诉」「定罪」四个阶段,再决定做什么。这四个阶段对应的辩护工作完全不同,期限也不同。在中国刑事程序中,批准逮捕前后是辩护介入最关键的窗口之一,而这个窗口以日计算。看到通报里写「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程序刚刚开始,不是已经结束。
  • 媒体与自媒体引用这类案件时的三条底线:罪名须注明「涉嫌」并标明程序阶段;金额须注明来源与口径,不同来源不得相加;官方通报没有说的定性不要替它补上。这类案件的信息环境里,最容易出错的恰恰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把侦查阶段的判断写成了已经成立的结论。
本篇信息来源
  • 公安部通报及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相关报道:2026 年 1 月 7 日陈志被从柬埔寨金边押解回国;柬埔寨内政部关于其柬埔寨国籍已于 2025 年 12 月依柬《国籍法》经国王王令撤销的说明
  • 公安部通报及相关报道:2026 年 4 月 1 日李雄被从金边押解回国,通报称其系陈志犯罪集团核心骨干成员、曾任太子集团旗下汇旺集团董事长
  • 新华社 2026 年 6 月 17 日报道(信息来自公安部):刘忍被从金边押解回国,通报称其系陈志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2016 年受陈志安排在柬设立金贝集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1999 年 2 月 9 日于北京签署,2000 年 12 月 13 日生效;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公布的中文本
  • 财新 2026 年 7 月 27 日报道:陈志于 7 月 6 日被批准逮捕,批捕罪名与归案时所列相比有增减
  • 美国财政部 2025 年 10 月对该集团相关个人与实体的制裁公告,及同期英方相关措施的公开信息
  • 本文所涉三人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批准逮捕」均系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措施,不是定罪;文中罪名一律为涉嫌,适用无罪推定
  • 公安部通报称陈志为「中国籍」,而公开报道称其 2014 年取得柬埔寨国籍,两种表述如何衔接,公开材料未予说明,本文如实记录,不作推断
  • 关于撤销国籍与其后押解回国之间的关系,公开材料未将两者明确联系,本文仅记录时间顺序,不作因果判断
  • 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国籍政策、司法合作安排或执法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两国在北京签了一部引渡条约,二〇〇〇年十二月生效,到今天二十六年。条约第五条写着: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二〇一四年,他拿到了那本护照,从此这一条挡在他前面。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国王颁了一道王令,依柬埔寨国籍法撤销了那个身份。那一条就空了。一个月后,公安部的工作组从金边把人带回来,通报里没有「引渡」两个字,只有「在柬埔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四月,另一个人;六月,又一个人。同样的句式,重复了三次。真正起作用的那一步,不在机场,也不在法庭——在一张纸上,写的是国籍。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一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引渡条约的国民不引渡条款、国籍撤销与「押解回国」的法律性质,以及通报措辞所对应的程序阶段。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重要声明 本文为对公开通报、公开报道与公开法律文本的整理与一般性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本文所涉陈志、李雄、刘忍三人,截至本文所据公开资料,均未经任何法院审判定罪。文中所列罪名均系公安机关通报或媒体报道所称的涉嫌罪名,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本文不对任何人的行为作出认定。公安部通报所称「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系中国刑事诉讼法上为保障诉讼进行而对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措施;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系对羁押必要性作出的决定;二者均不是定罪,定罪只能由人民法院经审判依法作出。据公开报道,陈志的批捕罪名与归案时通报所列相比有增有减,说明通报阶段所列罪名属侦查机关的阶段性判断,不是最终指控。公安部通报称陈志为「中国籍」,而公开报道称其 2014 年取得柬埔寨国籍,两种表述如何衔接,公开材料未予说明,本文仅如实记录该差异,不作推断,亦不就任何人的国籍状况作出判断。关于柬埔寨方面撤销国籍与其后押解回国之间的关系,公开材料并未将两者明确联系,本文仅记录公开可查的时间顺序,不作因果判断。本文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的内容,依据外交部条约数据库公布的中文本;条约规定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解释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具体适用应以正式文本及主管机关的认定为准。文中关于引渡、移民法出境措施与执法合作三者区别的说明,以及关于国籍撤销的一般性介绍,均为便于中文读者理解的概括表述;各国国籍法规定的撤销事由、程序与救济途径差异很大,须由该法域的执业律师依个案判断。本文不评价任何国家的国籍政策、司法合作安排、外交立场或执法工作。涉及具体跨境刑事风险、身份规划或家属辩护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一百二十一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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