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引渡,为何海外资产也能被直接冻结
——引渡条约决定人的去留,但资产没收完全独立运行,不依赖引渡条约
「没有引渡条约,所以我是安全的。」这是外逃人员最常见的认知误区之一。引渡条约决定的是人的去留,而非资产的命运。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完全可以在不引渡当事人的情况下,独立完成对其境外资产的冻结和没收。本讲拆解「无引渡,资产照样被冻结」的法律机制。
一两条平行的法律轨道
理解本讲的核心,需要先区分两条在逻辑上完全平行的法律轨道:
引渡是将在逃人员从所在国移交给请求国的法律程序。它需要双边引渡条约(或个案引渡安排),且须经过所在国司法审查。没有引渡条约,通常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在所在国受到保护——这是「引渡保护」的边界。
境外资产的冻结和没收,是独立于人身引渡之外的法律程序。它针对的是资产本身,而非人身。资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本国法律,独立对境外犯罪所得启动没收程序——不需要当事人在场,不需要引渡条约,有时甚至不需要内地的请求。
「无引渡条约」保护的是你的人身自由,不保护你的资产。这两条轨道,在法律上完全独立运行。
二三种「无需引渡条约」的资产冻结路径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建立了「非定罪资产没收」(Non-Conviction Based Forfeiture)制度。检察机关无需证明当事人有罪,只需证明特定资产「与犯罪活动有关联」,即可申请法院没收。当事人须在本地法庭上提出异议(「反证」资产来源合法),否则资产将被没收。这是「人在境外、资产被没收」最直接的法律路径。
英国于2017年引入「无法解释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UWO)制度:对于持有价值超过五万英镑资产、且无法合理解释资产来源的「政治敏感人物」(PEP)或刑事调查对象,可要求其向法院解释资产的合法来源。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资产将被推定为犯罪所得,进入没收程序。举证责任已从检察机关转移至资产持有人。
即便在有MLAT的情况下,也可以将MLAT请求(获取证据)与NCB程序(独立没收)结合使用。内地通过MLAT提供证据基础,资产所在地检察机关再启动本地NCB程序。两条程序相互强化,通常比单一路径更有效率。
三四个「无引渡但资产被没收」的典型司法管辖区
加拿大是中国外逃人员最多的目的地之一,中加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加拿大《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及《腐败所得(外国官员)法》,使加拿大执法机关可以独立对外国腐败官员在加拿大的资产启动没收程序。「猎狐行动」框架下,中加之间形成了不依赖引渡条约的执法合作模式。
中澳签有MLAT,且澳大利亚建立了完善的NCB没收体系(《犯罪所得法》)。澳大利亚联邦警察(AFP)积极参与跨境资产追缴,是中国追赃合作最活跃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外逃人员在澳大利亚的房产、银行账户是追缴重点目标。
中英之间没有正式引渡条约(2020年暂停)。但英国拥有「无法解释财富令」(UWO)和完善的NCB体系,可在无引渡条约、无内地请求的情况下独立对中国外逃官员的英国资产启动追缴程序。英国国家犯罪局(NCA)在这一领域有积极的行动记录。
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于「洗钱」和「接收外国腐败资金」高度敏感。新加坡虽与中国无引渡条约,但新加坡检察机关和金管局(MAS)对涉嫌外国腐败来源的资金执行极为严格的AML监控,可独立启动资产冻结和没收程序。2023年新加坡历史上最大洗钱案,涉及大量中国籍人士资产被冻结,是典型案例。
某省腐败官员孙某,携家人移居英国,在伦敦购置了两套价值约三百万英镑的房产。孙某认为中英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自己在英国是安全的。英国国家犯罪局(NCA)对孙某发出「无法解释财富令」(UWO),要求其解释房产资金来源。孙某无法提供与其公职薪资相匹配的合法来源说明。
英国法院裁定房产属于「无法解释财富」,依法没收。孙某本人至今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国的主要资产已全部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