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与跨境追赃的现实路径
——美元清算管辖、全球冻结令、欧盟联动:全球金融基础设施本身就是长臂管辖的载体
「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是一个被频繁提及、却往往被误解的概念。它不只是美国的专利,也不只是金融领域的概念——在跨境资产追缴的实践中,长臂管辖与多种跨境追赃机制共同作用,构成了今天的「资产无国界」追缴格局。本讲从真实路径出发,拆解长臂管辖如何延伸至跨境资产。
一「我的资产在美国,美国和我没关系」——一个正在崩塌的逻辑
2022年,某省民企老板李某,在了解到美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后,决定将主要资产转移至美国纽约的银行账户和曼哈顿的一套公寓,并在佛罗里达州注册了一家LLC(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这些资产。
李某的逻辑是:「美国是主权国家,不会帮中国追缴我的资产。」
两年后,李某面临的现实是:
「美国不帮中国追钱」的逻辑,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假设上:美国是「因为帮中国」才追这些钱的。事实上,美国是「因为这些钱可能是跨国犯罪收益、出现在了美国金融体系中」而追这些钱——这与帮不帮中国无关。
二长臂管辖的三种实现路径
最直接的长臂管辖基础:只要资产(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司股权)在美国,美国法院即对这些资产具有司法管辖权——无论资产持有人是谁、住在哪里、是否是美国公民。美国联邦政府可对这些资产提起民事没收诉讼,美国法院可发出冻结令,均无需当事人在场或同意。
全球绝大多数美元交易,须经过纽约的美元清算系统(CHIPS或SWIFT的美元清算节点)。美国法院认为,凡是经过美元清算系统的交易,即处于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论交易的发起方和接收方在哪个国家。这意味着,即便不是资产本身在美国,只要资产的转移过程用了美元,就可能触发美国的司法管辖。
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授权美国司法机关,对任何在美国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外国银行(「代理行账户」),要求提供与反洗钱相关的账户信息。如果外国银行为当事人持有账户,而该外国银行在美国有代理行账户,美国可以向该代理行账户发出扣押令,从而间接控制外国银行中的资金。
三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长臂」机制
英国法院可以发出「全球冻结令」(Global Freezing Order),要求被告将其在全球任何地方的资产冻结,禁止转移或处置。虽然执行依赖各国的法律协作,但全球冻结令本身已确立了英国对当事人全球资产的管辖意图,并可在与英国有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中请求执行。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资产冻结令可以自动相互执行,无需额外的司法审查程序。一旦某个欧盟成员国法院发出涉案资产的冻结令,该令在所有其他成员国自动生效并可即时执行——覆盖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资产。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典》明确授权新加坡法院,对域外存放的涉案证据发出提取令,并可对新加坡金融机构持有的外国账户发出冻结令——即便账户持有人不在新加坡,也没有触犯新加坡法律,只要资金来源涉及认定的犯罪行为即可。
香港法院可在内地协助请求下,对当事人全球资产发出禁制令,并通过香港金融系统对相关账户实施冻结——由于大量跨境资金经香港流转,香港的禁制令实际上覆盖了极广的资产范围。
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赵某,将涉嫌贪腐的约五百万美元,通过一系列中间账户,最终汇入其在新加坡某银行的个人账户。由于汇款是美元交易,须经过纽约的美元清算系统。美国联邦检察官在清算系统中识别到该笔资金与已被关注的可疑交易记录有关联,立即向法院申请临时扣押令,截停了该笔正在清算中的美元资金。
这笔钱在到达新加坡账户之前,已经在纽约清算系统中被「截停」。赵某在新加坡账户的余额始终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