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三个国家相继拒绝配合,红通在再审中被撤 ——「新事实」如何让已维持的裁决翻盘

2025年07月16日
三国拒合作,如何翻盘删除|CCF 2019-06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目录 · CONTENTS ▾

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三个国家相继拒绝配合,红通在再审中被撤
——「新事实」如何让已维持的裁决翻盘

再审 · 第 2 条 · 删除
国际刑警,红色通报,CCF,INTERPOL,红通撤销,红通申诉

第 41 篇 · CCF 2019-06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这是一宗翻盘案。委员会原先已认定数据合规、维持;申诉人依 CCF 章程第 42 条申请再审,凭一项「新事实」翻了案——一个第三国拒绝了来源国的司法协助(MLA)请求,理由直指人权风险与指控不连贯。委员会以此为支点重审,发现:先后已有三个成员国拒绝就本案合作(两国此前撤案 / 免诉,第三国此番拒绝 MLA),且来源国始终未澄清证据基础与指控连贯性的疑点。叠加第 2 条下的不公审判 / 死刑风险,委员会最终删除数据。本案还立了一条重要规则:委员会一般不以「一国整体司法状况」作依据,但当多个权威来源的人权报告高度一致、相互印证时,申诉人与之呼应的个案主张会被「强化」

01 / 11

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9-06 · REV
  • 决定编号
  • 2019-06(再审,第 108 届会议,2019 年 4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双重国籍当事人)
  • 主要争点
  • 再审(Art 42)· 第 2 条(不公审判 / 死刑)· 指控连贯性(Art 83)
  • 当事人
  • 某国双重国籍者
  • 结论
  • 再审成立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战术要旨三步翻盘。第一步再审(Art 42)须有「新事实」——本案为第三国拒绝来源国 MLA 请求(理由含人权风险 + 指控不连贯),属当初不知、且若知悉本可改判的新事实,再审成立。第二步,三个成员国相继拒绝合作(两国先前撤案 / 免诉 + 第三国拒 MLA),均因证据基础 / 连贯性问题、而来源国未予澄清 → 指控连贯性与有效参与严重存疑,妨碍真正的国际警务合作(Art 83)。第三步,第 2 条:不公审判与死刑风险——委员会确立「多源一致的人权报告可强化个案主张」,与外国拒绝合作的理由合流 → 数据删除。一事不再理留待国内法院。

02 / 11

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双重国籍者,依一份逮捕令被发红色通报。此前,委员会已就其请求作出裁决:数据合规、维持(来源国 NCB 在限期内补充了信息)。

随后,申诉人依 Art 42 申请再审,提出一项关键的新事实:一个第三国的检察机关、以一封正式函件,拒绝了来源国就本案(核心围绕其父亲)提出的司法协助(MLA)请求。拒绝理由包括:来源国对澄清请求未予答复、对指控连贯性存疑、以及相关程序中涉嫌侵犯公正审判权。同期,先前冻结的银行账户措施被解除,来源国未提出上诉。申诉人主张:这些当初无法提交的新材料,足以影响数据与 Art 83、第 2 条的合规性,应导致委员会重估原结论。

03 / 11

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出现新事实:第三国拒绝来源国 MLA 请求符合 Art 42「新事实」标准 → 再审成立
多国已就同一案件撤案 / 免诉 / 拒合作三国相继拒合作 → 指控连贯性与有效参与存疑
引渡后将遭不公审判与死刑多源人权报告一致 → 强化个案主张
请确认外国函件真实性NCB 称「因本国法律无法确认」

04 / 11

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再审(CCF 章程第 42 条)

仅当出现「新发现的事实」、若当初知悉本可导致不同结论,且在发现后 6 个月内提出,方可再审。

2. 指控连贯性与有效参与(RPD 第 83(2)(b)(i)、第 12 条)

红通须含对犯罪活动清晰、简明的描述 + 有效参与要素;数据须准确、相关。

3. 第 2 条人权与一事不再理

数据须合乎《世界人权宣言》精神;一事不再理(ICCPR 第 14(7) 条等)的适用,原则上留待国内法院。

05 / 11

胜负手:从「新事实」到三国拒合作

  1. 再审的钥匙——一项足以改判的「新事实」。委员会确认 Art 42 标准后认定:第三国拒绝来源国 MLA 请求这一决定,当初无法在委员会处理原请求时知悉(它直到那封检察机关函件出具才「成形」);而该决定似乎基于引渡后严重侵犯人权的风险、以及指控的不连贯,可能直接影响数据合规与案件整体走向。据此,再审条件满足,委员会将结合「新事实 + 原有材料」重新审查
  2. 「NCB 因本国法律无法确认」≠ 对申诉人不利。委员会就外国函件的真实性咨询来源国 NCB,NCB 答复称「因本国立法不被授权答复」。委员会的处理很关键:NCB 因本国法律框架而无法明确确认某一事实,不应被解读为对申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结合媒体报道与申诉人提交的文件,委员会认定:可排除合理怀疑地确认——该第三国确已决定不予合作、不回应来源国的 MLA 请求。
  3. 三个成员国相继拒绝合作 → 连贯性与有效参与存疑。这是删除的实体支点。委员会回顾:此前已有两个成员国就同一案件事实撤销程序或免予追诉(涉及申诉人及其父亲);如今第三国又拒绝 MLA。三国相继拒合作,均指向证据基础与指控连贯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来源国始终未予处理或澄清。结合申诉人提交的、与官方版本相左的事实材料,委员会认定:这些情形使指控的整体连贯性、以及申诉人(及其父亲)有效的个人参与,严重存疑,从而妨碍了真正的国际警务合作
  4. 第 2 条:多源一致的人权报告可「强化」个案。关于不公审判与死刑风险,委员会重申其审慎立场:不抽象评判一国的执法或司法制度,通常不以「一国整体状况」的泛泛之论作依据,而是基于个案具体信息审查。但它确立了一条重要的限定:当多个可靠的国际与国内来源——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专、禁止酷刑委员会、多国政府与区域机构、知名人权组织——就严重人权侵犯给出一致、有据、相互印证的描述时,申诉人与该情境相呼应的个案主张,便会显得「得到强化、获得额外佐证」。本案中,外国拒绝合作的理由(部分基于公正审判风险)与既有疑点合流,使第 2 条合规性产生严重关切
  5. 一事不再理留待国内,删除据连贯性 + 第 2 条合流。委员会重申:一事不再理是否适用,应留待国内主管法院在审判或引渡程序中裁断(缺乏规制各国程序交错的明确法律工具)。但综合「指控连贯性 / 有效参与存疑」(Art 83)与「第 2 条不公审判 / 死刑疑虑」,两条战线合流 → 委员会认定数据不合规。最终:再审成立 + 数据删除

06 / 11

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再审条件满足;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本案立的几条规则极具分量:再审的钥匙是「足以改判的新事实」(如第三国拒绝合作);NCB「因本国法律无法确认」不得反噬申诉人多国相继拒绝合作,足以动摇指控连贯性与有效参与;而多源一致的人权报告,能把申诉人的个案主张从「孤证」抬升为「获佐证」。一事不再理本身,仍交由国内法院在审判 / 引渡阶段裁断。翻盘靠的从来不是喊冤,而是一项硬邦邦、足以改写结论的新事实。

07 / 11

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再审先锁定「新事实」。必须是当初不知、若知本可改判、且 6 个月内提出的事实;第三国拒绝合作 / 拒绝 MLA 是典型。
  • 收集「多国拒合作」的链条。撤案、免诉、拒绝 MLA、解除冻结——每一环都削弱指控连贯性与有效参与。
  • 把人权报告「系到个案」。单凭泛泛的国别报告不够;要让多源、一致、权威的报告与你的具体遭遇彼此呼应、相互印证。
  • 善用「NCB 无法确认」。若来源国以本国法律为由拒绝确认关键事实,主张这一沉默不得对申诉人不利。
  • 死刑 / 不公审判要落到「引渡后果」。把风险锚定为「一旦引渡将面临」,并辅以外国机关已据此拒绝合作的事实。

08 / 11

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15(外国拒引渡作佐证 → 删除):两案同属「外国机关基于人权风险拒绝配合 → 佐证删除」,只是本案落点在拒绝 MLA、且叠加三国链条。
  • 对照 2018-14(第 2 条 · 引渡后死刑 / 非推回 → 删除):同涉引渡后的生命权 / 死刑风险;本案更倚重「多源报告 + 多国拒合作」的合流。
  • 对照 2018-08(第 2 条 · 取证酷刑 → 删除):08 是已在案的取证酷刑使审判自动不公;本案是「未来风险 + 连贯性存疑」,举证路径不同、结论一致。
速记判断式
再审「新事实」(第三国拒 MLA)+ 三国相继拒合作(指控连贯性 / 有效参与存疑)+ 多源一致人权报告佐证个案 → 第 2 条 + 第 83 条疑虑合流 → 删除
仅个案孤证 / 单国拒合作系国别特定 / 无新事实 → 维持原裁决

把 2019-06 与 2018-14、2018-15 并读,第 2 条「人权 + 外部佐证」这条删除路径就清晰了:CCF 不抽象评判他国司法,却会认真对待"外国独立机关已据人权风险拒绝配合"这一硬事实,并在多源、一致、权威的人权报告与个案彼此印证时,把申诉人的主张从孤证抬升为获佐证。死刑与不公审判的抗辩,赢在"客观佐证的合流",而非"单方陈述的激烈"。

09 / 11

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维持了就一锤定音」。出现足以改判的新事实(如第三国拒合作),仍可据 Art 42 再审翻盘。
误区二以为「泛泛援引国别人权报告就够」。委员会不抽象评判他国司法;要让多源、权威、一致的报告与个案具体遭遇彼此印证。
误区三以为「一事不再理 CCF 会替我认定」。其适用留待国内法院在审判 / 引渡程序裁断;CCF 审的是数据是否合规。

10 / 11

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11 / 11

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9 年决定摘要第 6 号(下载 ID 14122),第 108 届会议(2019 年 4 月),关键词为「第 2 条生命权 · 一事不再理」,系再审(REV)程序。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案涉及死刑、公正审判等高度敏感事项,本文仅就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作中立、合规层面的说明,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延伸阅读 · 相关系列

想系统地了解红色通报?

本系列按「单案」精读 CCF 判例;若想从制度与实操两个角度通览红通,这两个总目录是入口:

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