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别国放人,红通为何不放过你|CCF 2017-09 判例精读

2025年08月08日
别国放人,红通为何不放过你|CCF 2017-09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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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在别国被「放」了,红通就该撤吗?
——一事不再理在 INTERPOL 的跨国边界

一事不再理 · 双重危险
CCF 2017-09 号案金句卡。一事不再理只在一国内部或国家间协议时适用,红通作为国际工具不受某国该原则约束,红通层面维持。

第 9 篇 · CCF 2017-09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几乎每个被通缉的人都问过同一句话:「我已经在另一个国家被审过、甚至被无罪释放了,红通凭什么还挂着?」——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双重危险)」的主张。2017-09 给出一个让人意外、却必须先弄清的答案:红通不受单一国家(或一组国家)一事不再理的当然约束;CCF 不会自行据此撤销红通,而是把这个问题留给主管国家法院,在审判或引渡程序中去判。本案当事人在 B 国被以「时效」为由驳回全部指控、当庭释放,A 国的红通却照样维持。对所有指望「异国一纸判决」就能撤掉通缉的人,这一篇先泼一盆冷水,再指出一条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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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7-09
  • 决定编号
  • 2017-09(2017 年 3 月公布;关键词:一事不再理 Non bis in idem)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 Red Notice
  • 主要争点
  • 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 跨国适用边界 · UDHR 第 13 条旅行权
  • 当事人
  • A、B 两国双重国籍;在 B 国机场被红通逮捕,B 国以国籍拒引渡、改由本国起诉,法院「因时效」驳回全部指控并释放
  • 结论
  • 合规 → 维持
战术要旨「我在别国已被放」并不当然撤掉红通。一事不再理只在「同一国家内部」、或「国家之间另有协议」时适用;红通作为国际工具,不受某一国该原则的约束。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留给国家法院在审判或引渡中去判——这不是 CCF 的活。把战场放错地方,是这类申诉最常见的败因。记住一句话:别国「放了你」,不等于红通「放过你」;一事不再理是国家法院的战场,不是 CCF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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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 A、B 两国的双重国籍人;A 国据一份逮捕令对他发布红色通报。他在 B 国入境时被红通逮捕;B 国收到 A 国经外交渠道发来的国际引渡请求后,因其 B 国国籍而拒绝引渡——B 国不引渡本国国民,并决定改由本国起诉。这套「不引渡本国国民、就由本国追诉」的做法,对应国际法上的「或引渡、或起诉」(aut dedere aut judicare)原则——但要注意:它说的是 B 国自己决定起诉,并非替 A 国把案子「接管」过去。其后,B 国法院以时效为由驳回全部指控、当庭释放,该判决已经终局。

申诉人据此请求删除数据,核心主张只有一个:红通违反一事不再理。委员会就此咨询了 A、B 两国的国家中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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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两国 NCB 的回应
我已在 B 国就红通所列罪名被驳回、释放A 国:B 国的追诉并非应 A 国请求、也未使用 A 国证据
B 国依「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告知了 A 国A 国:从未移交程序、也未同意由 B 国追诉
A 国应承认 B 国裁判、撤销通缉(一事不再理)A 国:起诉权在本国检方,愿在犯罪地 A 国审判,否则等于让逃犯自选管辖地
多项国际人权公约保护免受双重审判B 国:上诉法院以国籍拒引渡 → 移交本国法院 → 终审以时效驳回、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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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委员会职权

据《章程》第 36 条与 RCI 第 10(a) 条,委员会只审查数据处理是否合规,不裁断案件实体。

2. 人权底线

《章程》第 2(1) 条、RPD 第 34(1) 条要求数据符合第 2 条;申诉人还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保护「免受同一罪行再次审判」的条款。这一原则在各国国内法里普遍存在;但它能否「跨国」生效,取决于国家之间是否另有条约或安排——这正是本案的关键缝隙。

3. 引渡相关

《章程》第 31 条要求成员国尽力参与合作;1984 年决议(AGN/53/RES/7)规定:若某些国家拒绝引渡,应以附录形式通报其他 NCB。这条规则也间接说明:哪怕某国拒绝引渡,红通通常不会因此自动撤销,而是附注一句「某国已拒绝引渡」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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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一事不再理为什么在红通层面不成立

  1. 红通不绑定单一国家的一事不再理。委员会一句话点破:红通是一种国际工具,其效力并不与「由某一国或一组国家适用一事不再理」挂钩。也就是说,红通衡量的是「这条数据本身是否合规」,而不是「某个国家是否已经处理过这个人」。
  2. 看清这条原则的适用范围。申诉人援引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条款,针对的是「同一国家内部」、或国家之间「另有协议」的情形。本案 A、B 两国之间既无相应国际法基础,也无双边协议——一事不再理在此没有可落地的依据。
  3. 这压根不是「同一追诉」。B 国的追诉并非应 A 国请求、未使用 A 国提供的证据;A 国从未移交程序,也未同意由 B 国起诉,更未移交相关证据、证人陈述等材料。换言之,A 国从未「用掉」自己的追诉权。一事不再理的前提,是「同一个追诉」被重复;可这里压根是两条独立的追诉线,谈不上「重复」。
  4. B 国是「因时效」程序性驳回。那是 B 国自己的程序,且以时效(而非实体无罪)了结——其分量,远不足以约束 A 国在犯罪地的追诉。在犯罪地审判,往往被视为「利益最相关」的管辖,这也是 A 国坚持自办的底气。
  5. 谁来判一事不再理?留给国家法院。委员会明确:该原则是否适用,应由主管国家法院在审判或引渡程序中决定,而不由 CCF 代劳。CCF 守的是数据合规这道门,不替成员国的法院去裁断「这是不是同一案、该不该一事不再理」。
  6. 旅行权之诉同样不成立。与 2017-03 一致:UDHR 第 13 条的迁徙与离境权,可受合法、必要、相称的限制(第 29 条);一个有效红通的发布,并不侵犯旅行权。结论:数据合规 →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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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认定数据合规,红通维持。要点在于:这并不是说一事不再理「无效」,而是说「在红通层面、由 CCF 来认定」这条路走不通。真正的战场在国家法院——在被请求国的引渡程序里、或在审判中主张,才是正确入口。把希望全押在 CCF 身上,往往落空。向 CCF 申诉仍然值得做——但要瞄准「数据是否合规」,而不是指望它替你认定一事不再理。顺序别搞反:先在国家法院争取实体认定,再回头用「已被终局处理」去叩 CCF 的门,胜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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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别把「别国已放」当撤红通的万能钥匙。跨国一事不再理在 CCF 层面不当然成立。
  • 先找「同一国 / 双边协议」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CCF 不会代国家法院下判;空谈原则没用。
  • 把战场放到国家法院。在被请求国的引渡程序、或在审判中主张一事不再理,才是正确入口,也往往更有效。
  • 抓「是否同一追诉」。若来源国从未移交程序、未用其证据,别国的审理就难被认作「对同一追诉的终局裁判」。
  • 分清「时效驳回」与「实体无罪」。程序性(时效)了结的说服力,远弱于实体上的无罪认定。
  • 善用「不引渡本国国民」、但别指望它撤红通。本国国民不引渡能挡住引渡,却挡不住红通本身——两件事要分开打。
  • 「同一案的重复」才是要害。主张一事不再理前,先确认两国追诉是否真的同一:同一事实、同一被告,且来源国确曾移交或参与——否则很难谈「再次」审判:时间点、罪名、被告,逐一比对,别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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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7-03(维持 · 近亲):同是双重国籍、引渡因国籍 / 时效受阻、UDHR 第 13 条被拒、最终维持;03 侧重「引渡的客观障碍不等于来源国失职」,09 侧重「一事不再理跨国不当然适用」。两案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把 03 与 09 叠在一起,你会看到 CCF 反复在说同一句话——红通的「命运」由它自己的合规标准决定,不随某一国的程序结果起舞。
  • 何时才可能成立:若发生在同一国内、或国家之间订有相关协议,且就同一罪行已有终局裁判——这时一事不再理才有空间,但仍由国家法院认定,而非 CCF。
速记判断式
跨国「已被审 / 获释」+ 无双边协议、且非来源国移交或未用其证据(或仅因时效驳回) → 红通层面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维持
同一国内、或国家间有协议 + 就同一罪终局裁判 → 可主张(仍由国家法院认定)

一句话收束:红通的存废,由它自己的合规标准说了算,不随某一国的程序结果起舞。想动它,要么证明「这条数据本身不合规」,要么去国家法院拿到一个 CCF 不得不认的终局结论——舍此两途,空谈「我在别处已被放」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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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我在别国被判无罪 / 释放了,红通必须撤」。跨国一事不再理在 CCF 层面不当然成立;何况本案是时效驳回,并非实体无罪。时效了结,连「被审判过实体」都算不上,离一事不再理就更远。
误区二以为「国际人权公约写了一事不再理,CCF 就得照办」。那些条款针对同一国内、或国家间协议;CCF 不会代国家法院去适用它——它审的是数据合规,不是替你跑一遍刑事再审。
误区三以为「红通侵犯了我的旅行自由」。有效红通是对旅行权的合法、必要、相称限制(UDHR 第 29 条),不构成侵权。主权国家为追缉嫌疑人而限制其入境或流动,本就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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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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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7 年决定摘要第 9 号(下载 ID 14098),2017 年 3 月公布,关键词为「一事不再理 Non bis in idem」。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以 A/B 国与申诉人指代,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章程》生效前裁决。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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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