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引渡判例精读 · CASE STUDY
意大利最高法院驳回对华引渡案
刘诉波兰案生效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据酷刑风险拒绝引渡至中国"的第一案
为什么精读这个案子:它是欧洲人权法院"刘诉波兰案"2023 年 1 月 30 日生效后,第一个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作出、据此驳回对华引渡的判决。它把"引渡至中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从斯特拉斯堡的抽象判例,变成了一国终审法院的具体适用——对所有身处欧洲、面临对华引渡的人,都是可直接援引的样板。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为某知名中国企业的前高管,公开报道指其经济犯罪指控与网络借贷(P2P)平台业务有关。据其辩护方陈述,2018 年中国对借贷平台展开整顿后,该业务难以为继,当事人离开中国大陆;2019 年,在一项举报后,中国对其立案侦查。此后当事人先落脚香港,又在 2020 年前后离港,辗转希腊、德国等地,2022 年夏过境意大利时,因中国通过国际刑警发出的红色通报(经济犯罪)被意大利警方逮捕、羁押候审。
据人权组织通报,在其被捕前的数年间,其在中国的家人曾承受"劝返"压力:2021 年 6 月至 12 月间,其兄弟一度被中国警方羁押约六个月,家属未获通知——被批评为一次"强迫失踪"。这些背景在抗辩中被用于说明当事人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与施压模式。(本文对当事人涉案事实采无罪推定立场。)
二、程序经过
- 2022 夏当事人过境意大利,因红色通报被捕、羁押候审。
- 2022 秋安科纳上诉法院作出准予引渡的裁定。
- 2023 初最高法院先就羁押问题作出处理,将当事人改为居家羁押(home arrest)。
- 2023.1.30欧洲人权法院"刘诉波兰案"判决生效,对所有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产生约束力。
- 2023.3最高法院推翻安科纳上诉法院的准予裁定,循总检察长(Procuratore generale)建议,驳回引渡。
三、争点
- 把当事人引渡至中国,是否会使其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从而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
- 中国的羁押与监狱普遍状况,是否足以构成"真实风险",而无需当事人额外证明自己属于某类特殊易受害群体?
- 是否还存在公平审判(第 6 条)与死刑等方面的忧虑?
- 中方提供的外交保证,是否足以消除上述风险?
四、裁判理由(本案重心)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准予裁定,采纳总检察长不予引渡的意见,认定引渡将在多个方面违反意大利依《欧洲人权公约》承担的义务——核心是第 3 条(禁止酷刑与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所要求的不推回。
其判断与欧洲人权法院在"刘诉波兰案"中的认定一脉相承:该案认定中国的司法与监狱系统存在可被等同于"普遍性暴力状况"的问题,任何人被引渡至中国都可能面临遭受虐待的真实风险——不以当事人属于政治异见者、少数族裔或宗教群体为前提。本案当事人正是一名"普通"经济犯罪被指控者,与刘案高度相似。
辩护方(由律师 Enrico Di Fiorino 代理,人权组织 Safeguard Defenders 提供了一份关于中国状况的详尽报告)的论证还包括两条值得注意的进路:
- "指控升格"风险:援引中国的审判先例与希腊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涉华案件中的判断,论证中国常在侦查初期以较轻罪名提出请求,随后改以可判处监禁乃至死刑的更重罪名追诉——这使"按引渡请求所列罪名评估风险"本身就不可靠。
- 程序保障缺失:指出中国法院在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上的结构性缺陷,据以质疑任何"保证"的可信度与可执行性。
五、规则要义
1. 第 3 条是绝对的,且"普遍状况"即足够。面对中国监狱系统的普遍性问题,当事人无须证明自己被特别针对,即可主张引渡会带来遭受虐待的真实风险。
2. 刘案对成员国有直接约束力。一国终审法院可、且应当把刘案的认定落到具体个案——意大利就是第一个这么做的。
3. 条约 ≠ 必然引渡。意大利与中国有生效引渡条约,但条约义务须让位于《欧洲人权公约》的强制性人权义务。
4. "外交保证"要经严格检验。笼统、不可核查的保证不足以消除第 3 条风险。
六、对当事人与律师的实务启示
- 把刘案放在抗辩的最前面。在任何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引渡至中国的第 3 条主张都应以刘案为锚,并辅以最新的中国状况材料。
- 用好"专家国别报告"。本案中,一份系统的中国状况报告(含监狱条件、刑讯、强迫失踪等)是说服法院的关键证据形态。
- 主打"指控升格+死刑"风险。由中国刑事律师讲清"实际可能被追诉的罪名与量刑(含死刑)",戳穿"按请求所列罪名看风险不大"的表象。
- 胜诉不等于一劳永逸。辩护人提醒:当事人在意大利免于引渡,但若红色通报仍在,前往其他与中国有条约的国家仍可能被再次卷入冗长程序。务必同步向国际刑警 CCF 申诉,争取撤销红通。
- 留意"劝返"与家属施压。对家属在国内被羁押、施压的情况应固定证据,它既印证风险,也是红通申诉与庇护论证的素材。
七、放进欧洲大趋势看
本案不是孤例,而是一条清晰趋势线上的关键一环。"刘诉波兰案"2023 年生效后,欧洲多国法院相继据此处理对华引渡:塞浦路斯一家法院在 2022 年底已拒绝一起对华引渡;意大利最高法院本案是成员国中的首例;其后捷克、瑞典等地也出现据第 3 条驳回的案例;阿尔巴尼亚(无条约但允许逐案受理)亦有法院据刘案驳回。据观察机构统计,2023 年初以来欧洲成员国处理的数起对华引渡中,多数被驳回。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刘案之前西班牙大规模引渡台籍嫌疑人的旧案——同一时代、相反结局。两案对读,最能看清"时点、法院与标准"如何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见关联阅读:西班牙 #196 判例精读。)
本文为判例精读性质的普法信息,依据截至 2026 年 6 月可公开查证的报道与资料整理;裁判文书原文未必公开,部分细节以公开报道为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引渡法与判例会持续演变,正式使用前请核对最新文本。
本文对当事人涉案事实采无罪推定立场;所述案情仅用于法律分析与普法。涉及具体引渡抗辩、第 3 条主张或红通申诉,请咨询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
李仲伟律师团队 · 跨境刑事风险防控与难民/保护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