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取钱的人
三个中国人,从中国轮流飞到日本,在便利店的取款机前站一会儿,把钱取出来,塞进别人家的快递柜,然后离开。他们做的这件事,在日本不叫诈骗——它叫窃盗。而且它是一个独立的罪,不需要你参与过任何一句欺骗。
- 事件:2026 年 7 月 10 日,日本警视厅特别搜查课发布:3 名 30 多岁的中国籍男女于 6 月 29 日、7 月 6 日分两批被捕,罪名为窃盗等——涉以"国民年金退款"名义,使宫城县一名 58 岁女性汇款,并以他人名义现金卡在便利店 ATM 取现。
- 罪名的要害:为什么是窃盗而不是诈骗?因为ATM 是机器,机器不会"被骗"——在 ATM 取现,是从银行占有下取走现金。"我只是去取个钱",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罪。
- 手法:以他人的快递柜作为现金卡与现金的交接点。放的人和取的人,从不照面。警方指被盯上的是没有监控摄像头、没有自动门锁的集合住宅。
- 最刺目的一条:3 人系从中国轮流短期来日——专程飞来做取现役,做完就走,再换下一个。人被当作耗材使用。
- 整条链:骗电话 → 骗走现金卡 → 卡放进快递柜 → 3 人取卡 → 便利店 ATM 取现 → 现金再放回快递柜 → 不露面的人取走。全链上没有任何两个环节的人见过面。
- 一句话:他们以为自己是来打一份短工的,其实他们是被派来顶罪的。
据《朝日新闻》《东京新闻》《产经新闻》等 2026 年 7 月 10 日的报道,并据日本警视厅特别搜查课的发布:警方同日公布了两个不同的特殊诈骗集团的收网情况——它们分属不同的组织,却共用同一个手法:用快递柜(宅配ボックス)交接赃款。
其中一个是中国籍集团。任百晓(37 岁)等 3 名 30 多岁的中国籍男女,于 6 月 29 日与 7 月 6 日分两批被捕,罪名为窃盗等。据逮捕事由:2026 年 5 至 6 月间,该团伙以"有国民年金退款"为由,诱使宫城县一名 58 岁女性汇款;并使用他人名义的现金卡,在便利店的 ATM 取出现金,窃取金额 17 万至 29 万日元。警视厅认为,该集团涉及约 30 人受害、总额约 2600 万日元——但这是警方正在调查的关联金额,并非已查明或已起诉的全部数额。
另一个是日本人集团。回收役津田某(41 岁,住所不定、无业)被捕:2025 年 8 月,其同伙冒充儿子,向东京都内一名 88 岁女性谎称"喉咙手术急需用钱、同事会去取",骗走现金 800 万日元;一名当时 19 岁的少年(受け子)把现金放进练马区一处国家公务员宿舍院内的快递柜,随后用保密性高的通信软件通知津田,津田当天开车前去回收。据警方,该集团 2025 年 1 至 9 月涉约 40 起、总额约 1 亿 1200 万日元,使用了十几处快递柜。
两个集团,一中一日,互不相干,却在同一件事上想到了一起。这说明快递柜已经不是某个团伙的小聪明,而是整个特殊诈骗产业的新基础设施。
两个集团,一个柜子
无罪推定与事实分层其一,3 名中国籍人员目前处于被逮捕阶段,尚未起诉、更未定罪;警方明确表示未公布 3 人的认否(是否承认指控)。在生效裁判作出之前,一律适用无罪推定。其二,"约 30 人受害、约 2600 万日元"是警方正在调查中的关联金额,不是已经查明、已经起诉或已经定罪的数额;逮捕事由所载的具体窃取金额为 17 万至 29 万日元。本文严格区分这两个数字,读者亦不应将其混为一谈。其三,3 人在组织中的具体角色、上线身份、是否受人指使或被诱骗,官方均无说明,本文不作推断。依本系列一贯立场,被虚假招聘诱骗、被胁迫者,与主动参与者在法律上必须严格区分。
一步一步,还原这条链
先把整条链按时间顺序走一遍。以下每一步,都来自警方发布与日本媒体的公开报道;本节只复原已公开的环节顺序与责任归属,不涉及任何可供模仿的操作细节。
现在,请退后一步,看这条链最可怕的地方在哪里:
从打电话的人,到放卡的人,到取卡取钱的人,到最后拿走现金的人——整条链上,没有任何两个环节的人见过面。他们之间唯一的连接,是一个谁都能打开的铁盒子。
这就是为什么这套手法会被两个毫不相干的集团同时采用。它不是把骗术升级了,而是把组织结构升级了:每一段都只知道自己那一段,抓住下面这一层,问不出上面那一层。而站在最下面、最容易被监控拍到、最容易被抓的那一层——就是那三个飞过来取钱的人。
罪名是窃盗,不是诈骗
这是全案最容易被中文转述搞错、却也最要紧的一条:这 3 个人被捕的罪名,是"窃盗",不是"诈骗"。
为什么?这里有一个非常精妙、也非常残酷的法理结构,值得每一个可能被"兼职"招募的人读懂。
"我没骗人,我只是帮人取个钱"——这句话在很多人心里是一道免责的护身符。但在日本刑法面前,它不是护身符,它是一份供述。
请把这一点讲给每一个可能被"轻松兼职"招募的人听:取现役(出し子)是特殊诈骗产业链上被抓最多、拿钱最少、罪名最实的角色。你不需要知道整个骗局怎么运作,你不需要认识上线是谁,你甚至可能真的以为自己"只是帮朋友取个钱"——但你站在 ATM 前的那一下,罪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它还常常和组织犯罪处罚法、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等罪名叠加,量刑绝不轻。
一个不需要见面的柜子
现在讲快递柜。为什么两个毫不相干的集团,会不约而同地想到它?
因为它解决了特殊诈骗产业最大的一个痛点:必须见面。
传统的特殊诈骗有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受け子(收款役)必须当面从受害人手里把钱接过来。这是整条链上最脆弱的一点:会被监控拍到,会被受害人当场指认,会被埋伏的警察抓个正着。日本警方多年来的打击,大量成果就来自这个环节。
快递柜把这个环节,去人化了。
诈骗产业每一次"进化",都不是发明了新的骗术,而是找到了一样本来为方便生活而存在的东西,把它改造成犯罪管道——礼品卡、快递包裹、短租房,现在轮到了快递柜。
这个逻辑,本系列已经写过很多次了:洗钱与赃款转移,从来不只走银行。它走的是一切能承载价值、又缺乏身份核验的通道。而快递柜恰恰完美符合:无人值守、无需实名、免费、遍地都是。
顺带说一句给所有在日读者的实用提醒:如果你住的公寓没有监控、没有门禁,而快递柜谁都能走进去用——请留意异常。发现不属于自己的包裹、发现有人频繁在柜前逗留、发现自己的柜格被陌生人使用过,都应当及时向管理公司与警方反映。你的快递柜被人拿去当赃款交接点,你不会因此犯罪,但你会被卷入一场漫长的调查。
从中国轮流飞来,做完就走
但整篇报道里,最让人心里发凉的,是这一句:3 人系从中国轮流短期来日。
把这句话摊开看:他们不是在日本的留学生,不是在日本工作的人。他们是专程从中国飞过来的——飞来,取钱,走人;再换下一个飞过来。
为什么要轮流?为什么要短期?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被当作耗材使用的。用几天,扔掉,换新的。抓了也不心疼——反正下一个还在排队。
这个模式的组织逻辑,冷酷得近乎理性:
所以,请务必看清那些招募话术的真面目——它们通常是这样出现的:"日本短期工,包来回机票和住宿,工作轻松,几天赚几万";"帮忙取个钱,跑跑腿";"合法业务,就是流程上需要用别人的卡"。
不存在任何一份需要你飞去日本、用别人的卡取钱的合法工作。一份不需要技能、不问经验、却付你远超市场价的报酬、还给你包机票的"兼职",它给你的从来不是工资——它给你的是风险溢价。而那个风险,叫刑期。
被抓在日本,意味着什么
很多人对"在日本被抓"没有概念,觉得日本是法治国家,程序文明,应该不至于太糟。恰恰相反——对一个不懂日语、没有律师、家在国内的中国籍嫌疑人来说,日本的刑事程序是极其难熬的。
而且,回国之后未必就结束了
还有一层,很多人完全没想到:在日本被判刑、被遣返回国,不等于这件事就翻篇了。依中国《刑法》第 7 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第 10 条规定,在境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当然免于追究。而这类行为在国内,同样可能被评价为诈骗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地与国籍地的双重管辖,是真实存在的。
换句话说:你为了几万块钱飞去日本站的那十分钟,可能要用两个国家的刑事程序来偿还。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实务提示(合法路径)
- 识破"日本短期高薪工"的招募:凡是承诺"包来回机票住宿、工作轻松、几天赚几万",而工作内容涉及用他人的卡取钱、代收包裹、代开账户、跑腿送东西的——一律拒绝并举报。不存在任何一份需要你使用他人银行卡的合法工作。已经答应但尚未行动的,立即停止、保全招募信息与聊天记录,并可向警方举报。
- 已经做过的,尽早自首、如实说明:如果你已经做过取现、代收赃款等行为——无论是被骗还是明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法律上明确可以争取从宽的路径;同时应完整保全能证明自己受骗或被胁迫的证据(招募帖、聊天记录、报酬转账、对方施压的记录)。继续做下去,只会让数额越滚越大、罪责越来越重。
- 在日居民:留意你家楼下的快递柜。若所住集合住宅没有监控、没有门禁,快递柜可能被外人利用作赃款交接点。发现陌生人频繁在柜前逗留、柜格被无故占用、出现不属于任何住户的包裹,应及时告知管理公司并报警。你不会因此犯罪,但你会被卷进一场漫长的调查。
- 亲人在日本被捕:律师必须在第一次讯问前介入。日本侦查阶段以口供为中心,笔录以日文书写,而你签下的每一份笔录都可能决定结果。应立即委托熟悉刑事、最好通中文的日本律师(可通过日本弁护士会的当番弁护士制度或中国驻日使领馆寻找渠道),并申请领事探视。真正的战场在起诉之前;同时要提前评估刑满后的退去强制,以及回国后可能面临的追究。
- 日本警视厅特别搜查课 2026 年 7 月 10 日关于两个特殊诈骗集团的发布
- 《朝日新闻》关于两集团共用快递柜交接赃款、3 名中国籍人员从中国轮流短期来日的报道
- 《东京新闻》关于逮捕事由(国民年金退款名义、宫城县女性、17 万–29 万日元)及关联金额的报道
- 《产经新闻》关于日本人集团回收役被捕及涉案规模的报道
- 日本刑法关于诈欺罪与窃盗罪的构成,及"机器不能被欺骗"的一般法理(背景)
- 中国《刑法》第 7 条(属人管辖)、第 10 条(境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处理)(背景)
- 3 人尚未起诉、更未定罪,认否未公布;"约 2600 万日元"为警方调查中的关联金额,非已查明或已起诉数额
他大概觉得这事很简单:飞过去,在便利店站十分钟,把钱取出来,塞进一个铁盒子,然后回家。没有骗人,没有见面,没有暴力,甚至没有说过一句话。可日本的法律不看你说没说话,只看你有没有把不属于你的钱拿走。而那些真正策划这一切的人,此刻还在某个地方,等着下一个愿意飞过来的人。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五十五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日本特殊诈骗、取现役的刑事责任与跨境双重追究。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四个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