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视点

韩国引渡本国公民至越南的法律可行性、替代机制与“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实务解析

2026年10月09日

摘要

随着韩越两国间经贸与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涉两国跨国刑事犯罪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然而,在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实务中,韩国向越南引渡本国(韩籍)公民的情况极为罕见。本文基于国际法中的“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结合《韩国引渡法》及《韩越引渡条约》的制度设计,探讨韩国司法机关对本国国民引渡请求的态度、司法替代处置路径以及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与限制。

一、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在韩越法律框架中的体现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Non-Extradition of Nationals)是国际刑法学中的传统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主权国家对其国民拥有属人管辖权,并负有保护本国公民免受外国司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对待或人权侵害的义务。

  1. 《韩国引渡法》的规定

    • 韩国《引渡法》将“被请求引渡人为韩国国民”明确列为裁量性拒绝事由(Discretionary Grounds for Refusal)。

    • 韩国高法院在进行引渡审查时,拥有绝对的司法裁量权。在实践中,出于国民保护责任及本国司法管辖权的优先性,韩国司法机关极少批准将本国公民移交给外国执法或司法机关审判。

  2. 《韩越引渡条约》的明确授权

    • 韩国与越南于2003年正式签署《双边引渡条约》。

    • 该条约第5条等相关条款明确赋予了缔约双方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这意味着,当越南向韩国提出引渡涉案韩籍公民的请求时,韩国政府和法院有充分的国际条约依据予以拒绝。

二、 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为什么缺乏“引渡本国公民给越南”的实际案例?

在韩越两国数十年的刑事司法合作中,目前尚无韩国将本国公民成功引渡给越南司法机关审判的公开确证案例。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以通过以下司法实务与标杆判例予以解析:

1. 司法审查中的人权与刑罚制度障碍(死刑保证问题)

  • 越南对部分重度毒品犯罪、特定贪腐及故意杀人罪等仍保留并实际执行死刑。

  • 韩国虽然在法律层面保留死刑,但自1997年12月以来未再执行过死刑,已被国际社会视为“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 根据韩国《引渡法》,若请求国(越南)不能提供“保证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正式承诺文书,韩国法院在法律上被强制禁止准予引渡。

2. 标志性引渡审查案例:2006年阮厚昌(Nguyen Huu Chanh)引渡拒绝案

  • 案情背景:美籍越裔政治活动人士阮厚昌被越南政府指控涉嫌在越南境内策划多起反政府爆炸与恐怖袭击。2006年其入境韩国时被韩国警方逮捕,越南政府随即向韩国提出引渡请求。

  • 法院裁定:首尔高等法院经过审理后,正式裁定拒绝将被告人引渡给越南,并当庭释放。

  • 法律意义与示范效应:首尔高等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三大审查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人权与公正审判权评估以及死刑/酷刑风险审查。该案证明了韩国高法院对越南的引渡请求持极其严苛的审查态度。连非韩籍人员在面对人权风险时韩国都拒绝引渡,对于依法享有宪法级属人保护的韩国本国公民,引渡至越南的可能性更是几乎为零。

三、 拒绝引渡后的替代解决机制:“或引渡或起诉”与代理追诉

拒绝引渡并不意味着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后逃回国内即可逍遥法外。国际司法合作遵循“或引渡或起诉”(Aut Dedere Aut Judicare)原则。

  1. 韩国《刑法》第3条(属人管辖原则)

    • 韩国刑法明确规定,韩国公民在韩国领土之外实施的犯罪,同样适用韩国刑法。当韩籍犯罪嫌疑人在越南实施杀人、诈骗、贩毒等严重犯罪后潜逃回韩国,韩国法院拒绝越南的引渡请求后,韩国检方会依据属人管辖权在本土对其发起公诉。

  2. 案例分析:韩籍人员在越杀人逃回韩国案(本土代理追诉)

    • 案情经过:一名韩国籍男子在越南胡志明市因经济纠纷杀害他人,随后在越南警方立案前迅速乘飞机潜逃回韩国。

    • 处置结果:越南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并向韩国司法部提出引渡请求。韩国高法院依据《韩国引渡法》及《韩越引渡条约》第5条(国民拒绝条款),正式拒绝引渡该韩籍公民。

    • 司法协助与判决:两国启动《韩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MLA),越南警方将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移交给韩方。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依据《韩国刑法》第3条(属人管辖)在韩国本土对其提起公诉,最终由韩国法院在本土审理、判决并安排服刑。

四、 韩越跨国缉捕中的逆向实践(单向度移交案例)

与“韩国拒绝向越南引渡本国公民”相对比,韩越两国的缉捕协作在实践中呈现显著的单向度特征——即越南警方大量协助韩国将其境内抓获的韩籍通缉犯移交/遣返回韩国:

典型案例:2022年特大跨国毒品案(金某等韩籍毒枭在越被捕并遣返)

  • 案情背景:韩国籍主犯金某(前韩国警察)在越南组建跨国贩毒集团,长期从东南亚向韩国贩运大麻和甲基苯丙胺。韩国警方对其发出红色通缉令。

  • 合作过程:韩国警察厅与越南公安部成立联合行动小组,在胡志明市将金某及其多名韩国籍同伙抓获。

  • 处理方式:由于金某系韩国籍且被韩国通缉,越南政府在完成行政清关后,将金某等人通过遣返/引渡程序移交给韩国警方的赴越工作组,押解回首尔受审。

  • 法律对比:这种情形属于“国籍国(韩国)请求外国(越南)将本国逃犯缉捕归案”,并不触及越南对韩籍人员的属人保护,因此在实务中操作顺畅。

五、 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宪法与条约保障、首尔高等法院严格的人权审查标准以及死刑制度差异,韩国向越南引渡韩籍公民在实务中缺乏现实案例支持,在法律与司法裁量上也面临极高门槛。

在应对韩籍公民在越南跨国犯罪的法律问题时,韩越双边司法合作主要依靠“本土代理起诉”与“刑事司法协助(证据移交)”来达成司法正义,而非通过输出本国国民进行异地审判。这种机制既维护了国家属人管辖权与国民保护责任,又确保了国际刑事追诉的有效打击。

六、 常见问题 FAQ

Q1: 韩国会把本国公民引渡给越南吗?

答: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根据《韩国引渡法》和《韩越引渡条约》第5条,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属于法定的拒绝事由。韩国法院基于对本国公民的属人保护责任以及人权审查标准,极少准予将韩籍公民引渡给越南。

Q2: 韩国公民在越南犯罪后逃回韩国,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答: 会。国际司法合作遵循“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依据《韩国刑法》第3条(属人管辖原则),韩国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越南警方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MLA)将证据移交韩国检方,由韩国法院在本土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审判并执行刑罚。

Q3: 为什么死刑制度会成为韩越引渡的核心障碍?

答: 越南对部分严重犯罪保留并执行死刑,而韩国属于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根据韩国《引渡法》,如果请求国(越南)不能提供“保证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正式文书,韩国法院在法律上被强制禁止准予引渡。

Q4: 韩越之间有成功引渡或遣返韩国人的案例吗?

答: 有,但均属于“单向度移交”。即韩国籍嫌疑人在越南被抓获后,由越南警方协助将其押解/遣返回韩国受审(如2022年胡志明市韩籍毒枭金某案)。这种情形属于国籍国请求追回本国逃犯,不触及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李律师
Legal Consultant 在线
7×24 小时全球案件支持
*专人专案管理,非经授权严禁任何第三方查阅,档案随结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