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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不等于脱身:从菲律宾 Dela Rosa 案看 ICC 移交、引渡与红通的区别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十二篇

2026年06月24日
退出,不等于脱身:从菲律宾Dela Rosa案看ICC移交、引渡与红通的区别|跨境合规热点解读·十二|李仲伟律师
北京和颐律师事务所 · 跨境刑事风险研究中心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系列  ·  第十二篇

退出,不等于脱身

ICC 逮捕令/移交≠引渡/红通/管辖纵深  

一名菲律宾参议员、前警察总长,因近十年前的行动被国际刑事法院通缉。而菲律宾早已退出罗马规约——这恰恰说明:退出一纸条约,并不能让历史行为脱离管辖。

本篇导读 · Key Points
  • 一桩案件:2026 年 5 月 11 日,ICC 解封对菲律宾参议员、前警察总长 Dela Rosa 的逮捕令(2025 年 11 月 6 日秘密签发),指控反人类罪中的谋杀。
  • 一条铁律:菲律宾 2019 年退出罗马规约,但 ICC 对其成员期间的行为仍保留管辖——退出条约不等于免责。
  • 三种机制:ICC 移交、传统引渡、红色通报,是三套不同的"追人"机制,程序与抗辩各异,切忌混为一谈。
  • 一处现实:ICC 自身没有警察,逮捕令的执行高度依赖成员国配合——国内法院、国家机关与国际司法之间,是一场权力博弈。

2026 年 5 月 11 日,国际刑事法院(ICC)解封了一份逮捕令——对象是菲律宾现任参议员、前国家警察总长 Ronald “Bato” Dela Rosa。逮捕令早在 2025 年 11 月 6 日就已秘密签发,如今转为公开。文书公开后,这位议员一度躲进参议院大楼、被置于"保护性羁押",逃过了拘捕,而逮捕令至今有效。需要先讲清楚:逮捕令是程序性司法文书,不等于定罪,当事人否认全部指控。本文无意评判这桩高度政治化案件的是非,而是把它当成一个难得的样本,拆解其中三个对跨境刑事最有价值的机制问题——退出条约为何挡不住管辖、ICC 移交与引渡和红通如何区别、以及一个没有警察的法院如何执行它的逮捕令。这三个问题,任何身处跨境刑事风险中的人都值得弄懂。

01
事件 · The Case

藏进议会大楼的参议员

案件源于 2016 年起菲律宾的禁毒行动。检方认为,相关行动中发生的若干法外杀戮可能构成犯罪,而 Dela Rosa 作为前达沃市警察局长、后任国家警察总长,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ICC 预审一庭审查检方材料后,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作为"间接共同正犯"对反人类罪中的谋杀负有刑事责任。这条程序线的时间脉络如下:

指控时段
谋杀指控至少涵盖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期间据指至少 32 人被杀;检方评估的"共同计划"时段更长。
2025·11·3
检察官办公室提出逮捕令申请。
2025·11·6
预审一庭以保密方式签发逮捕令。
2026·5·11
逮捕令解封、转为公开,并已送达菲方相关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孤立事件:前总统杜特尔特本人已于 2025 年被移交至 ICC。对一国前政要与前警务首长接连进入国际刑事司法的视野,本身就说明,跨境刑事追责的链条可以拉得很长、伸得很远。

02
管辖 · Jurisdiction

退出条约,为何挡不住管辖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菲律宾不是早就退出 ICC 了吗?确实,菲律宾于 2019 年正式退出《罗马规约》。但退出并不能溯及既往地抹去责任——ICC 的立场是,对发生在该国仍为缔约国期间的行为,管辖权依然存在。换句话说,退出关上的是"未来的门",而不是"过去的账"。

这正是本案对跨境刑事最朴素也最重要的一课:"换一个身份、退一纸条约就安全了",多半是一种神话。跨境刑事责任有很长的时间纵深,历史行为可能在多年之后、在当事人以为早已翻篇时被重新激活。条约可以退出,国籍可以变更,但已经发生的行为所对应的管辖,未必随之消失。更何况,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核心罪行——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依《罗马规约》不适用追诉时效。这意味着"拖到过期"这条路,在这类案件里根本不存在:时间不会自动站在当事人一边。

情景推演 · 翻篇了吗设想某人多年前在某法域涉及一桩争议事件,此后该法域退出了某项国际机制,他也移居他国、变更了身份,自认"早已翻篇"。但若当年的行为发生在该机制仍然适用的期间,相关管辖可能并未消失;一旦程序在数年后启动,他会发现:退出与迁移改变的是此后的归属,却未必能切断对既往行为的追责。真正稳妥的,从来不是"赌它过期",而是对历史风险的提前识别与处置。

03
机制 · Three Channels

三种"追人"机制别混淆

这桩案件之所以容易被误读,是因为公众常把 ICC 逮捕令、国家间引渡、国际刑警红色通报混为一谈。它们其实是三套不同的机制,程序与抗辩工具完全不同。

ICC 移交
国际刑事法院依《罗马规约》请求缔约国将嫌疑人"移交"给法院。它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引渡,依据、程序与可主张的抗辩都不同,且 ICC 自身没有执法力量。
引渡
国家与国家之间依条约或互惠请求"交人",通常设有双重犯罪、政治犯、本国国民、死刑等门槛与司法审查
红色通报
国际刑警组织的定位与通缉请求,不是逮捕令、本身不产生拘捕义务,由各成员国按本国法律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把三者分清,意义不只在概念。走的是哪条程序线,决定了当事人能主张什么、时间窗有多长:面对 ICC 移交请求、面对一国引渡请求、面对一纸红色通报,应对的工具与策略并不相同。判错了机制,等于在错误的赛道上用力。

尤其要警惕一个误区:把引渡里那些为人熟知的"保护",想当然地套到 ICC 移交上。两者在抗辩工具上有实质差别。

本国国民不引渡
引渡:不少国家不引渡本国国民。ICC 移交:通常不能以"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向法院移交
政治犯例外
引渡:政治性犯罪常可成为拒绝理由。ICC 移交: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不属"政治犯",该例外一般不适用。
双重犯罪
引渡:多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都构成犯罪。ICC 移交:不以双重犯罪为前提。
兜底逻辑
引渡:国家间依条约或互惠。ICC 移交:依《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合作义务,并遵循"互补性"。

"互补性"原则尤其值得一提:ICC 并非取代国家司法,而是在一国"不愿或不能"真正调查、追诉相关犯罪时,才补位介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国内究竟有没有真追责",会直接牵动国际程序的走向——本案中国内机关如何处置,正是各方紧盯的焦点。

04
执行 · No Police

没有警察的法院

ICC 是一个"没有警察的法院"。它能签发逮捕令,却不能自行上门拘捕——逮捕与移交,必须依赖成员国及其执法机关的配合。这正是本案僵局的根源:逮捕令解封后,当事人躲入议会、被置于保护性羁押,国内机关在"是否执行、如何执行"上反复权衡,使一纸国际逮捕令在国内迟迟难以落地。

这背后是国内法院、国家机关与国际司法之间的权力博弈,也牵动主权与国际义务的张力。对个案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其一,国际逮捕令的"威力"高度取决于所在国是否愿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配合执行;其二,真实的送返风险,必须结合所在法域的具体态度与程序来评估,而不能只看"有没有逮捕令"这一条。机制是冷的,但执行是热的——它取决于政治、外交与法律的合力。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逮捕令不会因为一时执行不了就失效。只要它仍然有效,当事人的跨境移动就被长期套牢——一旦踏入愿意配合的法域,随时可能被拘捕、移交。换言之,执行上的"卡顿"未必意味着安全,而可能只是把风险无限期地悬在头上。对任何需要跨境流动的人,这种"隐形的边界"本身就是高昂的代价。

启示 · Takeaway

启示与合法应对

需要先说明一点:中国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ICC 对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国民实施的行为并无直接管辖。但这桩案件对中国相关人士并非无关——长期在 ICC 成员国经营、生活或持有资产者,仍可能在当地遭遇相关程序;而"退出或迁移不等于免责""移交、引渡、红通是三套不同机制"这些道理,放进任何跨境刑事场景里都成立。

抛开这桩案件的政治色彩,它对企业高管、跨境投资人与长期海外流动人员,是一份清晰的风险样本:跨境刑事风险需要被提前识别和管理,任何拖延都可能带来不可逆的后果。

五条合法应对  
  • 正视时间纵深:历史行为可能在多年后被追责;不要以"早已过去""已经退出""换了身份"自我安慰,先做一次诚实的历史风险盘点。
  • 分清机制,再定策略:面对 ICC 移交、国家引渡或红色通报,工具与时间窗各不相同;第一步永远是判断"这是哪条程序线",国籍、身份与所在法域等因素如何作用,也随机制而异
  • 结合所在法域评估执行风险:国际逮捕令能否落地,取决于所在国的配合意愿与国内程序;送返风险要结合具体法域研判,而非一概而论。
  • 用足程序与救济:无论面对何种机制,都应及时主张应有的程序权利与司法审查;涉及不当或带政治色彩的通报,同步评估救济路径。
  • 专业前置:跨境刑事、引渡与国际司法高度专业且彼此交织,宜尽早接入具备相应经验的律师做事前评估;切忌以伪造、隐匿或非法越境等方式应对,那只会叠加新的风险。
结语  

Dela Rosa 案的看点,不在政治,而在机制:它把"退出不等于免责""移交不同于引渡""逮捕令不等于落地"这几件事,一次性摆到了台前。看懂它,才看得懂自己可能站在哪条线上。

延伸阅读:把每条线读透

本篇聚焦 ICC 移交、引渡与红通的区别。顺着某条线深入,可读下面的系列与往期。

信息来源
案件事实与程序:国际刑事法院(ICC)官方公告与案件页、菲律宾相关机关说明及主流媒体报道;制度原理:《罗马规约》关于管辖、移交与缔约国合作的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机制、各国引渡与司法协助规则等公开资料。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关于 ICC 管辖、移交、引渡与红色通报等机制的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当事人作有罪与否的判断,亦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逮捕令为程序性文书,不等于定罪;文中所涉指控均为相关机关的主张,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等权利。相关规则与个案进展复杂且时有变化,文中表述应以官方最新文书与生效规则为准。本文无意也不鼓励任何躲避司法、伪造证件或非法越境的行为。涉及具体引渡、移交、红通或跨境刑事事项,务请尽早结合个案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系列 · 第十二篇  ·  北京和颐律师事务所跨境刑事风险研究中心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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