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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新西兰、国内涉案,会被引渡回国吗?

2025年07月01日
人在新西兰、国内涉案,会被引渡回国吗?——你的真实处境与自保路径

新西兰追逃 · 写给在新西兰当事人

人在新西兰、国内涉案,会被引渡回国吗?

你的真实处境与自保路径

这篇写给谁:人在新西兰、国内有刑事案件正在办理,或已被列为追逃对象(含被发出红色通报)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家属。有一句话务必先说:别把"澳大利亚那篇"的结论直接搬到新西兰。两国虽都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处境却不一样——新西兰可以逐案受理无条约国的引渡请求,中国也确实请求过。但新西兰的门槛极高、保护极强。本文把这层差别和你的应对讲清楚。全文对读者采无罪推定立场;文末案例为公开报道,作佐证之用。

一句话:中新西兰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不要据此照搬澳大利亚"根本不会发生"的结论——新西兰《1999 年引渡法》允许政府逐案受理无条约国家的引渡请求,中国确实请求过(金京叶案,缠讼逾十年)。

不过请同时记牢:新西兰为对华引渡设下了极高的门槛——必须有可靠的反酷刑与公平审判外交保证、并经法院严格审查;而且新西兰有欧洲之外少见的、完整的"三类受保护身份"+不推回制度护底。

你的战场在引渡的"移交决定"审查和保护身份申请上——可发力之处很多。

一、先说实话,也给你底气

实话(也是和澳洲最大的不同):新西兰虽无对华引渡条约,但它的引渡法不要求对方必须是"指定引渡国"——政府可以逐案考虑任何国家的请求。中国对新西兰提出过引渡请求,并由新西兰法院审理了十多年。新西兰也是中国经济逃犯较常去的目的地之一。所以,"反正不会被引渡"在新西兰并不成立。

底气(同样实打实):新西兰是法治成熟国家。引渡须由司法部长作"移交决定",且该决定可被法院审查;法院对"中方的外交保证是否可靠、能否防止酷刑、能否保障公平审判"会进行严格审查——在那起著名案件中,法院曾多次以保证不充分为由撤销决定、发回重做。此外,新西兰《2009 年移民法》设有难民、受酷刑公约保护人、受公政公约保护人三类身份与第 164 条不推回,是阻止强制遣返的法律防线。

二、为什么和澳洲不一样——无条约 ≠ 不可能

新西兰引渡的法律框架

无条约,但可逐案受理:中新西兰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依《1999 年引渡法》,新西兰政府可逐案处理来自无条约国家的引渡请求——这与澳大利亚(中国不属其"指定引渡国"、缺乏受理通道)有本质区别。

"移交决定"+司法审查:程序上,由法院先就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进行审查,最终由司法部长作出是否移交的决定;当事人可就该决定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并逐级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法定限制:《1999 年引渡法》设有强制性拒绝事由,包括政治犯罪,以及引渡将"不公正或具压迫性"、当事人将面临酷刑等情形;涉死刑的,须有不判、不执行死刑的保证。

所以在新西兰,引渡是一个真实存在、但门槛极高的可能性。决定结果的,是中方保证的可靠性你抗辩的质量

三、那他们会怎么把你送回去?——四条会落到你头上的路径

  1. 逐案正式引渡——新西兰特有、需高度重视。典型链条:国际刑警发红色通报→ 新方逮捕→ 法院审查 → 司法部长移交决定→(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逐级上诉)。每一环都有抗辩空间(见第四节)。
  2. 移民遣返/驱逐出境。依《2009 年移民法》,签证或居留问题可使你"可被遣返"。但请注意:取得三类受保护身份或正在申请者,受第 164 条不推回保护(见第四节)。保住合法身份很重要。
  3. 劝返("猎狐/天网"行动)。有人联系你或家人、施压"回国说清楚""主动投案从宽"时——见下方提示。
  4. 资产追缴与司法协助。中国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请求协助调查、冻结、追缴涉案资产。
保护性提示:遇到"劝返",先记住三件事

1. 你没有义务"自愿"回去。"主动投案从宽"是劝说,不是命令。即便身处引渡程序中,是否配合仍是你的权利。

2. 别轻易放弃抗辩。新西兰引渡程序给了你司法审查与逐级上诉的机会;任何"自愿放弃抗辩、直接上飞机"的安排都会让你失去这些保护。先咨询律师。

3. 你可以求助。受到威胁、跟踪或骚扰,可向当地警方报案、联系律师,并保留全部沟通证据

四、你能怎么防御——本文重点

新西兰的防御有两条强主轴:在引渡程序内死磕"外交保证"这道高门槛,以及用三类受保护身份与不推回筑起防线。

主轴一:引渡程序内抗辩——死磕"外交保证"这道高门槛

为什么这道门槛对你有利

新西兰法院不会轻易相信中方的"保证"。在那起著名案件中,法院多次以保证不充分为由撤销移交决定、发回重做,并要求司法部长真正审视这些保证能否防止酷刑、保障公平审判——包括是否有领事定期探视(如每 48 小时一次)、在指定地点(如上海)受审、可核查的监督机制等。

论证核心,是把"回去会遭受酷刑、得不到公平审判、甚至面临死刑"坐实为真实风险,并指出中方的"保证"在质量与可执行性上不足以消除该风险。这正是中国刑事律师的材料(见下)能起决定性作用之处。

主轴二:三类受保护身份与不推回

《2009 年移民法》的保护防线

新西兰把三项国际义务整合进同一次审查,可产生三类身份:难民(第 129 条)受《禁止酷刑公约》保护人(第 130 条)受《公政公约》保护人(第 131 条)

认定由难民及保护官(RPO)作出,不服可向移民与保护法庭(IPT)上诉(重新审查),再就法律问题诉至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第 164 条不推回:凡被认定为难民/保护人、或正在申请者,原则上不得依移民法被驱逐;保护人绝不得被送往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将遭受酷刑(第 130(5) 条)或任意剥夺生命、残忍待遇(第 131(6) 条)之地。

此外,《新西兰权利法案 1990》第 9 条(不受酷刑或残忍待遇)也是贯穿引渡与遣返的基础人权依据。

最该先找的,其实是中国的刑事律师

和前几篇一样,真正的地基往往是一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无论是引渡程序里攻"外交保证",还是申请三类受保护身份,成败都取决于:把"我怕回去会出事"变成有据可查、具体到罪名和后果的风险——这只有懂中国刑事逻辑、读得懂国内案子的人做得了。

中国刑事律师能提供、新方律师无法替代的

读懂国内立案、起诉与判决材料,讲清你实际被指控什么、按中国法量刑区间多重、是否可能触及死刑——这是死刑保证、酷刑风险与受保护身份论证的事实基础。

识别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见受限等程序不公特征,支撑"将遭酷刑/得不到公平审判"的主张,并据以质疑中方保证的可靠性。

判断红色通报背后指控的性质,为向国际刑警 CCF 申诉提供论据。

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供新方律师在引渡司法审查、IPT 及各级法院中作为证据提交。

理想团队是"一个地基 + 两条线":中国刑事律师坐实国内风险(地基);新西兰引渡/刑事律师在移交决定与司法审查中攻保证,新西兰移民/难民律师推进 RPO→IPT 保护身份(在新两线);涉红通的再加 CCF 申诉专业人士。请认准正规执业资质,不要把命运交给来路不明的"中介"。

五、立即该做 / 绝不要做

✓ 立即去做

  • 尽早组建律师团队(中国刑事律师+新西兰引渡/难民律师)。
  • 保住合法居留身份,避免被走移民遣返。
  • 评估并尽早提出三类受保护身份申请(RPO→IPT)。
  • 固定证据:能证明你面临酷刑/死刑/程序不公风险的材料,及任何劝返、骚扰记录。
  • 移交决定、司法审查、各级法院各关口都准备抗辩,重点攻"中方保证不可靠"。

✕ 绝不要做

  • 别把澳洲"不会发生"的结论照搬到新西兰而掉以轻心。
  • 别让居留身份逾期失效
  • 别在压力下"自愿"放弃抗辩、仓促签字回国
  • 别在资产被调查期间自行转移、处置资产——可能另行构成新罪。

说明:上面"绝不要做"四条,覆盖的都是保护你自身合法权利的内容(防误判松懈、防身份失效、防受压签字、防被认定转移犯罪所得),不涉及任何规避合法法律程序的建议。任何具体决定都应在律师指导下作出。

六、真实案例参考:中国对新西兰的引渡请求

这一节作为佐证,展示"逐案引渡+高门槛"在新西兰如何运作。以下为公开报道事实,对当事人适用无罪推定(其是否有罪不在本文判断之列)。

当事人金某,韩国籍、新西兰永久居民。中方指其涉 2009 年在上海的一起命案。2011 年,应中方请求,金某在新西兰被捕。
羁押之久据公开报道,他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在新西兰被羁押约八年(含五年多在监狱、其后电子监控),为现代新西兰未受审而被羁押时间最长者之一;该案也被视为全球首例"向中国引渡非中国籍人士"的判例。
司法拉锯司法部长曾批准移交,但被司法审查推翻;上诉法院要求部长必须真正质疑中方的反酷刑等外交保证。最高法院 2021 年以 3:2 认定:在中方提供充分保证(如领事每 48 小时探视、上海受审、监督机制)的前提下移交是可能的,但同时指出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可能被低估、保证仍存在缺口,遂发回要求补充材料。
结局与状态该案缠讼逾十年;最终是否移交的决定权在司法部长,且仍可被进一步挑战(其律师曾表示将诉诸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漫长诉讼期间,引渡并未被执行。

这起案件的含义很清楚:在新西兰,引渡确实可能被逐案启动(这是与澳洲的关键差别);但门槛极高——中方保证要经过法院反复、严苛的审查,一场官司可以打十年。对你而言,结论是:既不能掉以轻心,也大可不必绝望,关键是尽早、专业地把酷刑/死刑风险和"保证不可靠"摆上桌

七、家属能做什么

家属往往是被"劝返"施压的第一线,也是当事人最重要的支持者。几条原则:

国内外两端的合法配合。国内家属如被约谈或施压,配合时注意自身合法权利,不替当事人做承诺、不签署不明文件;境外家属协助固定证据、对接律师。保留全部沟通证据——谁来联系、说了什么、何时何地,都尽量留痕。统一对接律师团队(由中国刑事律师与新西兰引渡/难民律师协同),由其统筹两端信息与各阶段时限,避免多头表态自相矛盾、被人利用。

八、常见问题

中新西兰没有引渡条约,是不是和澳洲一样不会被引渡?

不一样。澳大利亚因中国不属其"指定引渡国"而缺乏受理通道;新西兰《1999 年引渡法》允许逐案受理无条约国的请求,中国也确实请求过。所以在新西兰不能照搬"不会发生"的结论,但门槛极高、可抗辩之处很多。

那是不是只要中国给了"保证",我就一定会被引渡?

不是。新西兰法院对中方保证审查极严,曾多次以保证不充分撤销移交决定;即便最高法院认为"在充分保证下可能移交",也强调风险可能被低估、保证存在缺口。能否成立取决于个案事实与你抗辩的质量。

我该走引渡抗辩,还是申请受保护身份?

通常两条线并行:在引渡程序(移交决定、司法审查、各级法院)攻"保证不可靠",同时向 RPO 申请三类受保护身份、不服上诉至 IPT。难民/保护身份与第 164 条不推回可阻止强制遣返。策略与时序由律师按个案统筹。

有人让我"主动回国从宽",我该怎么办?

即便身处引渡程序中,是否"自愿"配合仍是你的权利。不要在压力下放弃抗辩或仓促签字。先保留对方联系证据、咨询律师;任何"绕过程序直接走"的安排都要高度警惕。

引渡现状中新西兰无引渡条约;但《1999 年引渡法》允许逐案受理无条约国请求,由法院审查+司法部长移交决定,可申请司法审查并逐级上诉。2026 年 6 月核对。
引渡限制政治犯罪例外;"不公正或具压迫性"、酷刑风险等强制拒绝事由;涉死刑须有不判、不执行的保证。
保护制度《2009 年移民法》第 5 部分:难民(129 条)、受酷刑公约保护人(130 条)、受公政公约保护人(131 条);第 164 条不推回。机构:RPO(INZ/MBIE)→ IPT(司法部)→ 高等/上诉/最高法院。《新西兰权利法案 1990》第 9 条。
案例来源金某引渡案(NZ Herald、RNZ、SCMP、Lawfare 等公开报道及新西兰各级法院判决);本系列相关篇目收录。

本文为面向在新西兰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般性普法信息,依据截至 2026 年 6 月可公开查证的新西兰法律与官方资料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引渡法、移民法与判例会持续演变,正式使用前请核对最新文本与判例。

涉及具体引渡抗辩、外交保证质疑、受保护身份申请、在新刑事或资产事宜,请第一时间咨询具备新西兰执业资格的引渡/刑事律师与移民/难民律师。本文对读者一切涉案事实采无罪推定立场;所引案例为公开报道,仅作佐证。

李仲伟律师团队 · 跨境刑事风险防控与难民/保护身份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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