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逃税红通,为何描述不足被删|CCF 2025-02 判例精读

2025年08月16日
逃税红通,为何描述不足被删|CCF 2025-02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第 63 篇 · 2025-02 · 逃税红通|描述不足与行政性质

红通指控「逃税 + 无照经营」,为何被判描述不足而删除?——NCB 拿不出「个人获利」的证据,行政违规撑不起一张红色通报

逃税红通 · 描述不足
CCF 2025-02 号案金句卡。申诉人提行政性质与正当程序,委员会直问犯罪事实:NCB称个人获利却无材料、对具体反驳不答,描述不足,删除。

第 63 篇 · CCF 2025-02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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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卡与战术要旨

删除DELETED
裁决摘要2025 年第 2 号决定(匿名公开版)
通报 / 数据类型红色通报;另涉一份金融犯罪刑事分析档案(CAF),身份为「关注人物」
来源国 / 国籍甲国请求登记;申诉人为丙国国民,受雇于丙国一家建筑公司在甲国的分支机构
指控罪名「大额获利的逃税」与「无照经营」
申诉依据缺乏正当程序;案件实为行政性质;程序存在瑕疵
委员会裁决数据不合规,应从国际刑警信息系统中删除
核心条款RPD 第 35、83 条(尤其 83(1)(a)(i));宪章第 2 条
战术要旨这是一张倒在「描述关」上的红色通报。申诉人提出了正当程序与行政性质两条线,委员会却没有先回答程序问题——它把笔锋直接落在犯罪事实是否被讲清楚上:当 NCB 反复声称「申诉人个人获利」却拿不出任何支撑材料,又对「他根本不是分公司董事、许可证其实已取得、他只领工资」这些具体反驳一概不答时,一张以逃税为由发布的红通,就缺了它最该有的地基。

02事实与程序背景

先看清这张通报背后的人物关系,是读懂本案的前提。

申诉人是丙国国民,被甲国通过红色通报通缉,罪名是「大额获利的逃税」与「无照经营」,依据是甲国一家地区法院签发的逮捕令。除红通外,他的名字还出现在国际刑警信息系统中一份针对跨国金融犯罪的刑事分析档案里,身份被标注为「关注人物」。

案情概要称:在某段期间,他是丙国某建筑公司在甲国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该分支在甲国税务部门登记为纳税人;据申报材料,该期间分支机构向政府预算少缴了一笔税款;此外他还被指在需要专门许可的情形下从事建筑安装类经营活动,从中获取了一笔利润。

程序上,申诉人先是申请查阅本人数据,在甲国 NCB 授权后,委员会告知他被甲国通缉;其后他提出删除申请,委员会受理,并依规则征询了甲国 NCB 与国际刑警总秘书处(IPSG)的意见。换句话说,来源国这一次是出面应答的——这与那些 NCB 全程沉默的案件不同,本案的胜负,要靠双方各自递交的材料正面碰撞来分出。

03攻防对照

争点申诉人主张甲国 NCB 答复
身份与职责他只是商务主管,无权决定纳税额、不签税务合同;真正的分公司经理另有其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逮捕令载明他是「分公司董事」,据此应对税务申报负责
是否获利他只拿工资,未从经营活动中获得任何收益;按甲国最高法院判例,只有取得经营收入者才负纳税义务声称他「个人获益」,但只给出存在证据的一般性陈述,未附具体材料
许可证公司其实已在某日取得相关建筑许可,并提交了副本;此事也不在他职责范围内主张缺乏许可构成无照经营,导致相应收入非法
性质对方曾表示「补缴即可撤案」,法院亦认定属「较轻犯罪」,根子是税法、行政法规之违反坚持属刑事,依税务稽查结论核算出逃税金额
正当程序调查启动时人还在甲国却未获通知;指定的公辩从未与他联系;告知地址后仍未收到新决定就「未通知」作了解释(他已离境,无法讯问、立案、宣告指控)

04适用规则

4.1 描述充分性:第 35 条与第 83 条

红色通报的发布,要求来源国提供将被通缉人与指控相连接的事实,并对其犯罪活动作出清晰描述。这是 RPD 第 35、83 条的硬性门槛,也是委员会审查犯罪描述时最先丈量的那把尺。描述不是把罪名复述一遍,而要让人看见:谁、做了什么、如何构成犯罪、本人从中扮演何种角色。

4.2 行政性质的排除:第 83(1)(a)(i) 条

该条要求被通缉人涉及「严重的普通法犯罪」,并明确排除「源于行政性质的法律法规之违反、或源于私人纠纷」的情形——除非该行为意在促成严重犯罪、或疑与有组织犯罪相关。IPSG 的适用标准更点名了一类不得发布红通的情形:「与建筑/施工许可规定相关的违规」,以及「造成公共资金损失、但无个人直接或间接获利、无人身伤害、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腐败欺诈证据」的情形——这两类恰好都能套到本案的「未缴税」与「缺许可」上。

4.3 正当程序与第 2 条

对程序瑕疵的指控,落点是宪章第 2 条与 RPD 第 11 条。委员会的固定立场是:单纯主张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达不到第 2 条的违反门槛;要让通报因此倒下,须达到「公然剥夺公正审判」的高度。

05胜负手

本案的精妙,在于委员会没有按申诉人列出的顺序逐条作答,而是重新排兵:

  1. 程序问题先搁置。面对「未获通知、公辩失联、告知地址后仍漏送」的主张,委员会承认逮捕令本身看似有效,但也直言「在申诉人告知地址之后,程序是否存在不规,仍有疑问」——鉴于案件复杂、各争点相互交织,它决定此刻不就第 2 条作终局结论,转而继续审下一个问题。
  2. 把「有无犯罪」与「罪名性质」并案审。委员会判断这两个问题彼此依存、基于同一套事实,于是合并处理:先问指控是否真的指向一桩刑事犯罪,再问描述是否足以坐实申诉人的参与。
  3. 查源头文件,发现指控对象错位。委员会注意到,那份启动刑事案件的决定出自甲国税务部初查处,文中并未点出申诉人的名字,而是指向那家丙国建筑公司
  4. 逐条核对 NCB 是否回应了具体反驳。逮捕令把申诉人写成「分公司董事」,但 NCB 声称其个人获利时,只给一般性陈述、不附支撑;也拿不出证据表明他知晓申报造假、领取了工资之外的款项;更对「他并非董事、许可证已取得」这些具体抗辩避而不答
  5. 合上行政性质这把锁。当指控的核心可被归入「建筑许可违规」与「无个人获利的公共资金损失」时,第 83(1)(a)(i) 的排除条款被激活——描述不足与行政性质两线汇合,红通失去根基。

06处置结果

委员会认定:现有信息不足以证明申诉人参与了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故意、或获得个人利益,数据因而不符合第 35、83 条之要求。决定:数据不合规,应从国际刑警档案中删除。

值得记下的是,关于正当程序,委员会自始至终没有下结论——它在搁置后再未回头。这意味着本案的删除是「描述关」单独完成的,第 2 条只是悬在半空、未被动用的另一把刀。对实务而言,这恰恰说明:当一条攻击线已足以致命,委员会乐于就此收手,不必把每条理由都审到底。

一张红通要立得住,先得过「描述关」——讲不清谁犯了罪、谁从中获利,后面的程序之争连登场的机会都没有。

07实务复盘

  • 「个人获利」是逃税类红通的命门。税务案要从行政争议升格为可登记红通的刑事犯罪,来源国必须证明被通缉人本人从中得利。仅凭工资关系,撑不起这层论证。
  • 把「我不是决策者」证成文件,而非口头辩解。申诉人提交了登记机关的材料,证明另有他人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理——正是这些可核验的文件,把 NCB「他是董事」的笼统说法逼到了墙角。提交撤销与申诉材料时,文件化永远优于叙事化。
  • 许可证副本是「无照经营」指控的解药。一纸已获许可的证明,直接抽掉了对方的事实前提。
  • 盯住源头决定的「指控对象」。本案启动刑事程序的文件写的是公司、不是个人——这种「对象错位」是描述不足的有力佐证,值得在卷宗里专门挖。
  • 程序线可以是「备而不发」的第二战线。即便委员会未就第 2 条作结论,它在决定中明确写下「仍有疑问」,这对后续可能的复议或新一轮申请,都是有价值的伏笔。

08适用边界

  • 本案的删除,建立在「描述不足 + 行政性质」叠加之上;若来源国能补上「谁决策、谁获利、获利多少」的具体证据链,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 「补缴即撤案」「法院认定较轻犯罪」是有力的性质论据,但单独未必决定性——它们的分量,来自与「无个人获利」「源于税法/行政法规」的合力。
  • 正当程序未获裁决,不等于该主张无效;它只是因「一击已足」而被暂置。换个案情,第 2 条仍可能独立成为删除理由。
一句话速记
指控可归入行政违规 + 来源国对「个人获利/具体参与」只给笼统陈述、不答具体反驳 → 描述不足,删除
来源国补足「决策权、获利事实、金额核算」的具体证据,证成严重普通法犯罪 → 描述充分,维持

把本案放回这条贯通线上看会更清楚:红通的存废,越来越取决于来源国愿不愿、能不能把材料做实。描述太笼统会删(2023 年第 1、3 号),SLTD 库里拿不出吊销决定会删(2019 年第 4 号),面对详尽人权材料保持沉默会删(2023 年第 11 号、2024 年第 2 号);反过来,来源国拿出经核实的硬材料、把个人获利与犯罪参与一一坐实,通报就维持(2023 年第 2、4 号)。本案与 2024 年第 2 号几乎是同一张面孔:都涉「行政/民事色彩的财税指控」,都因 NCB「以一般性陈述代替证据」而崩。区别只在,2024 年第 2 号还叠加了人权与沉默,本案则是单凭「描述关」一锤定音。审查的标尺没有变——它永远问:这张通报,配得上「刑事」二字吗?

09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罪名写着「逃税」,就一定是刑事案罪名标签不等于性质认定。当行为本质是税法、许可规定之违反,且无个人获利证据时,第 83(1)(a)(i) 会把它挡在红通门外。关键不在名称,在事实能否撑起「严重普通法犯罪」。
误区二:NCB 只要「确认有证据」就够了「我们有证据证明其个人获利」是陈述,不是证据。委员会要的是能核验的支撑材料;笼统断言面对具体、文件化的反驳时,几乎必然落败。
误区三:程序问题没被采纳,等于白提本案程序线未获裁决,但委员会白纸黑字记下「仍有疑问」。这类「悬而未决」会成为后续救济的伏笔,绝非无用功。

10关联裁决

11来源与免责

来源 · SOURCE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25 年第 2 号决定摘要(匿名公开版),英文原件可于 INTERPOL 官网「CCF sessions and decisions」页下载(编号 download/22554)。本文为研读转述,凡引用均以官方匿名处理为准。
免责 · DISCLAIMER文中甲国、乙国、丙国及当事人、公司、机构均为匿名占位,不指向任何特定国家或个人。本文仅供学术与实务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涉财税与刑事定性的判断高度依赖个案证据,请以专业律师就具体案情的分析为准。
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 作者 李仲伟

本系列逐案精读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公开的匿名裁决摘要,仅供研究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国名、当事人、机构均按官方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