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父亲带孩子出境,红通 + 黄通为何全被撤?
——双方都参与了两国抚养权诉讼,这就成了家庭事务

第 62 篇 · CCF 2025-01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这是 2024-01 的镜像案。那一案里,带孩子出走的母亲,其蓝通与黄通被维持;本案里,带两个女儿出境的父亲,其红通与两份黄通却被全部删除。同是「亲子诱拐」,结局为何相反?关键在两点:① 父母双方都在两个国家打了抚养权官司、各自拿到相互矛盾的判决——依 IPSG 的专门标准,当双方都参与了两国的程序,红通的「严重普通法犯罪」门槛(Art 83(1)(a)(i))就不满足,案件回落为家庭事务;② 两个孩子在父亲的合法监护下、所在已为两国当局确知——既非「失踪」,黄通就失去目的(Art 90)。于是红通 + 双黄通,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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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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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双方都参与」是分水岭?(与 2024-01 对照)
读懂本案,要抓住 INTERPOL 对亲子诱拐的专门立场。红通只发「严重普通法犯罪」,而 Art 83(1)(a)(i) 明文排除家庭 / 私人争议。亲子诱拐天然横跨「刑事」与「家庭」两端,故 IPSG 在其实施标准(IPCQ)中给出一条清晰的分界:当父母双方都参与了两个国家的相关程序时,Art 83(1)(a)(i) 的「严重犯罪」门槛即不满足——因为这本质上是一场跨国管辖的抚养权之争,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犯罪;INTERPOL 不是裁断「相互冲突的抚养权裁决」的适当论坛。把它与 2024-01 并看就明白了:那一案是单方程序、母亲又因自身行为(远程出庭却未告知离境)致所在不明,故蓝 / 黄通维持;本案是双方、两国、矛盾判决,又所在确知,故红 / 黄通全删。同样的「诱拐」标签,「是否双方都参与两国程序」与「所在是否确知」,就是结局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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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 申诉方主张 | 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
|---|---|
| 这是跨国抚养权管辖之争,非犯罪 | 双方都参与两国程序 → 家庭事务排除成立 |
| 我在 Country 2 已获唯一合法监护(终局) | Country 1 在我缺席时把监护判给母亲 |
| 孩子所在已知、黄通无目的 | 孩子在父亲合法监护下、所在已确知 |
| 程序违反一事不再理 | 该主张从属于「管辖之争」主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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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红通的「严重普通法犯罪」门槛(RPD 第 83(1)(a)(i) 条;IPSG 亲子诱拐实施标准)
排除家庭 / 私人争议;双方均参与两国程序时门槛不满足。
2. 一事不再理(章程第 2 条)
本案中从属于「管辖冲突」主论点。
3. 黄色通报的目的(RPD 第 10、90 条)
用于寻找下落不明的失踪者;所在已知则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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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红通与黄通如何双双失守
- 归并争点——核心是「管辖之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的「违反一事不再理」,从属于其主论点——Country 1 与 Country 2 就「谁享有抚养权」作出了相互冲突的裁决,这是一场管辖之争。故委员会把它并入「争议性质」一并审查。
- 还原两国程序——双方都参与了。委员会梳理事实:父母原在 Country 1 共同监护;父亲未按约定返还两女,带她们经 Country 3 至 Country 2。在 Country 2,父亲诉请监护、获判监护,母亲提起诉讼争夺(即母亲参与了 Country 2 程序),最终 Country 2 法院终局判父亲唯一监护。在 Country 1,母亲在父亲(因引渡程序被羁押)缺席期间被判唯一监护;但据 NCB 提交的材料,父亲随后通过辩护律师参与了最新逮捕令所涉程序、并主张其在 Country 2 的监护权(即父亲也参与了 Country 1 程序)。
- 适用 IPSG 标准——门槛不满足。委员会援引 Art 83(1)(a)(i) 与 IPSG 的亲子诱拐标准:当父母双方都参与了两国程序时,「严重普通法犯罪」门槛即不满足;INTERPOL 一般不是裁断相互冲突的国家抚养权裁决的适当论坛。本案恰是——双方在两国都陈述了各自的监护主张、收获了矛盾的裁决。委员会据此认定:所涉罪行源于家庭事务,保留红通不符合 Art 83(1)(a)(i) → 删红通。(佐证:Country 2 先因不引渡国民拒引渡,接手起诉后,其侦查法官又因父亲在该国获监护而撤销了「亲子诱拐」指控。)
- 黄通——所在确知,即无目的。转到两份黄通。委员会重申 Art 90:黄通用于定位下落不明的失踪者。但本案两女处于父亲的合法监护之下(Country 2 终局判决),没有事实基础视其为「失踪」;且 Country 2 当局已向 Country 1 确认两女的所在与状况(在父亲及其家人照料下)。而 NCB Country 1 在明知父亲于 Country 2 享有合法监护、且已获 Country 2 通报其所在的情况下,对「黄通是否仍有目的」未作任何具体回应。
- 结论——红通 + 双黄通全删。委员会收口:既然两女的所在与状况(主要是随父亲生活)已为相关当局知悉,它无法认定黄通仍具 Art 90 意义上的目的 → 连同前述红通的家庭事务问题,数据全部不合规、删除。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两份黄通的对象是两个孩子本人——删除黄通,客观上也让她们从 INTERPOL 的「失踪 / 待寻」状态中脱出,回归一个已被两国当局确认的、随父亲生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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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红通与两份黄通一并删除。本案与 2024-01 构成一组教科书式镜像,把 INTERPOL 处理「亲子诱拐」的标尺立得清清楚楚:它不当跨国抚养权的裁判者。一句话——红通问的是「有没有犯罪」,而这桩「诱拐」回答的却是「孩子该跟谁」;问题一旦错位,通报就失去了根基。当一桩诱拐实为两国法院相互矛盾的监护之争、且父母双方都参与了两国程序,红通的「严重犯罪」门槛就不满足,案件回落为家庭事务而被排除;而当孩子已在一方合法监护下、所在为当局确知,黄通也就失去存在的目的。反过来,2024-01 之所以维持,正因它是单方程序 + 诱拐方自身行为致所在不明。想撤销亲子诱拐类通报,最有力的两条线就是:证明「双方都参与了两国程序、存在矛盾的监护裁决」,以及证明「孩子所在已为当局确知、并处于合法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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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主打「管辖之争 + 双方参与」。收集两国的抚养权诉讼记录,证明双方都参与、且判决相互矛盾 → 触发 IPSG 的家庭事务排除。
- 善用「INTERPOL 非适当论坛」。强调它不裁断冲突的抚养权裁决;把战场拉回家事法院。
- 黄通攻「所在确知 + 合法监护」。证明孩子在一方合法监护下、所在已为当局知悉 → 黄通无目的。
- 挖「撤案 / 拒引渡」佐证。如被请求国因不引渡国民拒引渡、或因监护权撤销诉追,都强化家庭事务定性。
- 逼来源国回应黄通目的。在其明知合法监护、已获所在通报时,促其说明黄通何以仍有目的;答不出即助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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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24-01(蓝 / 黄通 · 单方程序 + 自身行为 → 维持 · 镜像):2024-01 是单方程序、母亲自身行为致所在不明 → 维持;本案双方两国程序 + 矛盾判决 + 所在确知 → 全删。「双方是否都参与两国程序」+「所在是否确知」是分水岭。
- 对照 2024-06(家庭遗产 · 严重性存疑 → 删除):两案都落在 Art 83(1)(a)(i) 的家庭事务排除;06 是继承纠纷,本案是抚养权管辖之争。
- 对照 2023-10(平行管辖 / 管辖冲突 → 维持 + 加注):10 中刑事平行管辖未触发家庭排除、目的仍有效故维持;本案是家庭语境的管辖冲突,触发 Art 83(1)(a)(i) 排除 → 删。同是「管辖冲突」,是否落入家庭事务,结局两端。
作为 2025 卷的开篇,本案把全系列贯穿的两条线收束得很漂亮:通报类型跟着目的走(红通看严重犯罪、黄通看是否失踪),以及家庭 / 私人争议的排除(管辖之争、双方参与 → 回落家庭事务)。回望整条「家庭事务」主线:从 2017-16、2018-09 的早期家庭案,到 2023-04(个人获利坐实 → 维持)划出「坐实私利则不豁免」的边界,再到 2024-06(继承纠纷严重性存疑 → 删)、本案(抚养权管辖之争、双方参与 → 删)——Art 83(1)(a)(i) 的排除标准被一步步具体化:关键不是「贴没贴家庭标签」,而是「剥开标签后,到底是一方对另一方坐实的犯罪获利,还是一场该由家事法院裁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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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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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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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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