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案例

为保护侦查保密」这句套话,封不住卷宗查阅权 ——外国法院凭「生命权」拒引渡,红通被删

2025年08月01日
封锁卷宗,为何两条罪线皆崩|CCF 2018-17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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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为保护侦查保密」这句套话,封不住卷宗查阅权
——外国法院凭「生命权」拒引渡,红通被删

卷宗查阅 · 生命权 · 删除
CCF 2018-17 号案金句卡。笼统援引保密、拒对等措施破坏对抗性,叠加外国法院基于生命权、酷刑、不公审判拒引渡,第2、3条不合规,删除。

第 34 篇 · CCF 2018-17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来源国想把申诉人挡在卷宗之外,理由只有一句——「为保护侦查保密」。但委员会看穿了:这句话可以套用到任何刑事案件,因而根本不构成 CCF 章程第 35 条所要求的「正当理由」;何况红通早因引渡程序为申诉人所知,封锁更显空洞。这是两条战线同时击穿的删除案:一面是卷宗查阅(笼统理由 + 拒绝对等措施 → 破坏对抗性、计入实体审查),一面是第 2 条生命权——一国独立法院基于其生命权、酷刑、不公审判风险(且因政治意见、族裔而加剧)拒绝引渡,构成有力佐证。结果:第 2 条与第 3 条双双不合规,删除。这一篇,讲的是「程序」与「实体」两条战线如何合力撤下一张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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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8-17
  • 决定编号
  • 2018-17(第 106 届会议,2018 年 10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双重国籍,两项指控)
  • 主要争点
  • 卷宗查阅(Art 35)· 政治性质(Art 3)· 第 2 条生命权
  • 当事人
  • 某国 / 某国双重国籍者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第 2、3 条)→ 删除
战术要旨两条战线。(A)卷宗查阅:来源国仅以「保护侦查保密」(Art 35(3)(b))要求绝对封锁,但红通早因引渡程序为申诉人所知,其封锁理由是「可套用任何案件的笼统说辞」、又拒绝对等措施(删节摘要 / 最低信息)→ 论证不当、破坏对抗性,失衡计入实体审查(C)第 2 条:外国独立法院基于其生命权 / 酷刑 / 不公审判(ECHR 第 2、3、6 条)、因政治意见 + 族裔风险加剧而拒引渡 → 作 Art 2 不合规的佐证 → 一束佐证 → 第 2 条与第 3 条均不合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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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与某国的双重国籍者,因两项指控(一项基于法院判决、一项基于逮捕令)被发红色通报。两项指控都指向国际引渡,这也是后文外国法院介入的由来。他请求删除,理由有二:(a) 案件政治主导,违反第 3 条;(b) 引渡将侵犯其受《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世界人权宣言》(UDHR)保护的人权,违反第 2 条。

程序上有一关键动作:申诉人请求查阅其在 INTERPOL 档案中的数据,且未对向来源国披露设任何限制;而来源国反过来要求委员会对申诉人绝对保密。委员会遂决定先处理「卷宗查阅」这条程序战线,再审政治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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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 / 事实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请求查阅档案数据,不限制向来源国披露来源国要求对申诉人「绝对封锁」(Art 35(3)(b))
红通早因引渡程序为我所知,封锁无实益来源国封锁理由是「可套用任何案件」的笼统说辞
引渡将侵犯生命权、遭酷刑、受不公审判外国独立法院据此(ECHR 2/3/6 条)拒绝引渡
我因政治意见、族裔而风险加剧拒引渡裁决明确指出该加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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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卷宗查阅(章程第 35 条)

第 35(1) 条立「信息应向申诉人与来源国开放」之原则;第 35(3) 条穷尽列举可限制披露的事由;第 35(4) 条要求限制须正当说明、并指明可否改以摘要替代——若说明不当,虽不强制披露,但可在审查中计入。卷宗查阅权是 CCF 申诉里最被低估、却常常致命的一条程序武器。

2. 政治主导性测试(第 3 条 + Art 34(3))

综合罪行性质、身份、来源、他国立场、国际法义务、对中立性的影响、总体背景。

3. 第 2 条人权(UDHR 第 5、9、10、12 条)

不受酷刑、不受任意逮捕、享公正审判、私生活受保护。

4. 拒引渡的处理(AGN/53/RES/7,1984)

一国拒绝引渡,于通报附录中向其他 NCB 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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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套话挡不住查阅,外国判决坐实风险

  1. 卷宗查阅:限制是「例外」,须严格解释。委员会重申:第 35(3) 条的限制是对「信息开放」原则的例外,须严格解释、与目的必要且相称;委员会本身须无限制地接触全部信息方能有效裁断;且为免裁决「唯一或决定性地」建立在未披露信息上,须采对等措施弥补对当事人权利的干预。这三条——例外、严格、对等——是衡量任何信息封锁是否正当的标尺。
  2. 「可套用任何案件」的理由 = 不正当。本案红通早因引渡程序向申诉人披露,其在委员会前提出的论点也已在外国法院呈递、载入终审裁决、为相关当局所知。可来源国仍要求绝对封锁,仅泛泛援引「保护侦查保密」。委员会审查后认定:这些理由并不针对本案,而是「几乎可套用到任何一宗涉刑事案件的披露请求」的笼统评论——若准许,将架空章程所确立的查阅权。一句能套用万案的理由,等于没有理由。
  3. 拒绝对等措施 → 破坏对抗性 → 计入实体。来源国还拒绝任何对等措施(如删节版论点摘要、最低限度信息)。委员会据 Art 35(4) 认定限制论证不当:虽不因此强制披露(相关信息从决定中删节),但封锁使申诉人无法就来源国的论点提出针对性反驳破坏了程序的对抗性,这一失衡将计入对请求实体的审查
  4. 第 2 条:外国法院的「生命权」拒引渡。申诉人称:基于其在某国羁押中的既往创伤经历(已为该国当局确认)及前瞻风险,外国法院驳回了引渡请求,认定移交将违反 ECHR 第 2 条(生命权)、第 3 条(禁止酷刑)、第 6 条(公正审判);并指其引渡将不成比例地侵犯私生活与家庭生活(第 8 条)、其精神健康与狱中医疗不足 → 引渡不予准许。外国法院把风险点一一列明,等于替申诉人做了最权威的人权尽调。委员会重申「拒引渡作佐证」原则(同 2018-15):拒引渡本身不直接撤通报,但基于人权风险的独立司法裁决可作 Art 2 佐证,基于政治性质的可作 Art 3 佐证。
  5. 一束佐证 → 双条款删除。本案拒引渡裁决直接援引生命权、酷刑、不公审判,并指出因政治意见与族裔而风险加剧——这是针对本人个案的、具体可信的认定,独立司法机关的结论 CCF 不可忽视。无拘束力,不等于无证明力——这一点与 2018-15 一脉相承。诸要素汇成一束佐证,加之卷宗查阅失衡与政治临时结论,委员会终认定数据不符合第 2 条与第 3 条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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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不合规(第 2、3 条),应予删除。本案把两条容易被忽视的战线钉成标杆:其一,「为保护侦查保密」不能是一句套话——理由必须针对个案、必须配合对等措施,否则限制不当、破坏对抗性、计入实体;其二,外国法院基于「生命权 / 酷刑 / 不公审判」的拒引渡,是 Art 2 删除的有力佐证(与 2018-15 同源,但本案系直接删除、且叠加卷宗查阅)。程序的失衡与实体的风险,在本案里彼此印证、互相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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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盯死「理由是否针对个案」。来源国若只说「保护侦查」而不结合本案具体风险,就是「可套用任何案件」的套话,可据 Art 35(4) 主张限制不当。
  • 逼出「对等措施」。要求来源国至少提供删节摘要 / 最低信息;其拒绝本身就是破坏对抗性的证据。
  • 善用「红通已为我所知」。若红通早在引渡程序中披露,绝对封锁更显无据。
  • 把外国法院的人权拒引渡端上来。基于生命权 / 酷刑 / 不公审判、且指出族裔 / 政治加剧风险的独立裁决,是 Art 2 的决定性佐证。
  • 两条战线并打。卷宗查阅(程序)+ 第 2 条(实体)可叠加,失衡与人权风险互相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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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15(同源 · 再审删除):15 是凭外国拒引渡裁决开再审、推翻旧「维持」;本案是直接删除,且额外叠加卷宗查阅(Art 35)这条程序战线。
  • 对照 2018-18(卷宗查阅 → 维持):18 中来源国理由针对个案、且申诉人已在国内层面通过律师阅卷(构成对等措施)→ 限制成立、维持;本案理由笼统、无对等措施 → 限制不当。差别正在「针对个案 + 对等措施」。
  • 对照 2018-07 / 2018-12(卷宗黑箱):07 卷宗黑箱直接删、12 附条件限期删;本案卷宗查阅的失衡不单独致命,而是与第 2 条人权合流致删。卷宗查阅很少单独撤通报,却常是压垮天平的最后一块砝码。
速记判断式
卷宗封锁理由「可套用任何案件」+ 拒绝对等措施 → 破坏对抗性(计入实体);外国独立法院基于生命权 / 酷刑 / 不公审判拒引渡(族裔 / 政治加剧)→ Art 2 佐证 → 第 2、3 条删除
封锁理由针对个案、且国内已阅卷(对等措施) → 限制可成立、维持

把 2018-07、12、17、18 并看,卷宗查阅(Art 35)的四种结局就清楚了:07 卷宗黑箱、来源国不答复 → 直接删;12 政治落空但卷宗黑箱单独致命 → 限期补正否则删;17 封锁理由笼统 + 无对等措施,与第 2 条人权合流 → 删;18 理由针对个案 + 国内已通过律师阅卷(对等措施)→ 限制成立、维持。一条主线贯穿:封锁必须针对个案、必须配对等措施,否则就破坏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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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侦查保密」是封锁卷宗的万能理由。理由必须针对个案;「可套用任何案件」的套话反而暴露其不正当。
误区二以为「封锁了我就只能干瞪眼」。来源国拒绝对等措施、破坏对抗性的失衡,会被计入对请求实体的审查,反成你的有利因素。
误区三以为「外国拒引渡只是别国的事」。基于本人人权风险的独立司法裁决,CCF 审查时不可忽视,是 Art 2 删除的有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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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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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8 年决定摘要第 17 号(下载 ID 14126),第 106 届会议(2018 年 10 月),关键词为「第 2 条(生命权)· 卷宗查阅」。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文以中立、事实的视角解读该裁决所涉法律标准,涉及酷刑、生命权等敏感事项,仅作合规层面的说明,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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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