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和解了、公司也不再追究,红通为何还维持?
——异域和解不认责,巨额转移仍是刑案

第 43 篇 · CCF 2019-08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申诉人被控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红通在先前裁决中已被维持。他抓住一个「新事实」申请再审:他与被害公司达成了和解,公司出具确认函、表示不再追究刑事,甚至向他回付了一笔款。再审获准——可结果仍是维持。委员会的逻辑很硬:民事 / 私人和解不当然消灭刑事程序,尤其这份和解是在另一法域达成、不认责、未说明背景、且只有检方才能终止追诉;而未经董事会授权转移的巨额资金(超过相当于若干万欧元)+ 非法个人获利,仍反映一桩严重犯罪;至于「引渡不作为」,恰恰是申诉人自己在取保期间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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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 决定编号
- 2019-08(再审,第 109 届会议,2019 年 7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挪用公司资金)
- 主要争点
- 再审(Art 42)· 严重性(Art 35、83)· 引渡不作为(Art 31、84)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
- 结论
- 再审成立 → 数据合规 →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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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被控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以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方式,将大笔款项转入境外账户),并涉及挪用公司款项购置某物、以公司资金支付私人保险等情节。一份正式控告由公司提交、刑事立案,他随后被发红色通报。他曾在某国被临时逮捕、候审,后被上诉法院改以替代措施释放,但在引渡裁决作出前离境。
先前裁决中,委员会已认定数据合规、维持(并撤下网站公开摘要——注意:撤摘要 ≠ 撤红通)。此番他依 Art 42 申请再审,核心新事实是:他与被害公司达成和解,公司确认不再寻求刑事指控,并向其回付一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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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 申诉方主张 | 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
|---|---|
| 我已与公司和解,公司不再追究 | 只有检方能终止追诉;签署人非证人,撤诉须经法院 |
| 转入境外的是我合法应得的奖金 | 控告称大额转账未经董事会授权;非 CCF 裁断 |
| 当局明知我所在却不申请引渡 | 是你在取保期间潜逃、裁决前离境 |
| 这是私人 / 民事纠纷 | 未授权转移巨额 + 非法获利 → 仍属严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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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再审(CCF 章程第 42 条)
须有「新发现的事实」、若当初知悉本可改判,6 个月内提出。
2. 严重性与国际利益(RPD 第 35、83(1)(a)(i)、第 12 条)
数据须对国际警务合作有利益、系严重普通法罪、且准确相关、不过度。
3. 引渡勤勉义务(章程第 31 条;RPD 第 82、84 条)
请求国须采取适当步骤寻求引渡、或为不作为提供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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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和解为何没能撤下红通
- 再审成立——和解是「新事实」。委员会认定:被害公司出具「申诉人不再欠债 / 不再追究」的确认函,属当初不知、若知本可改判的新事实,且在 6 个月内提出 → 再审条件满足。委员会同时决定一并审查引渡进展。
- 引渡不作为——输在「是你自己潜逃」。委员会重申:红通目的是定位 + 为引渡而临时逮捕;所在已知,不当然动摇红通合法性;来源国须采取适当步骤、或为不作为提供合理理由。本案事实很清楚:申诉人在某国被临时逮捕后、经上诉法院以替代措施释放,却在引渡裁决作出前离境潜逃。来源国已表明寻求国际引渡的意图、并履行了相关义务。不作为的是潜逃的申诉人,不是来源国 → 这条主张不成立。
- 和解不当然消灭刑事。这是核心。委员会确认:来源国 NCB 负有持续义务提供清晰的犯罪勾连、保持数据准确;和解可能影响「刑事 vs 行政」的定性,故须审查。但委员会逐层指出:① 该和解不认任何责任,也未说明为何此时向申诉人回付款项 → 不能据此认定数据不准确;② 来源国明确仍将维持追诉,因为该和解在另一法域达成;③ 签署和解者不在证人名单上,若要撤回刑事控告,须正式向法院为之、且不会自动导致撤案;④ 只有检方有权终止追诉。委员会据此认定:民事事项不必然影响刑事,尤其当它在另一法域作出时。
- 私人纠纷 ≠ 去罪:巨额转移仍是严重犯罪。委员会承认本案可能源于私人纠纷(奖金之争),但强调 Art 83(1)(a)(i) 的私人事务例外有但书:若犯罪活动旨在助成严重犯罪则不适用。控告坚称:那笔大额转账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重申它不是裁断「那笔钱是否合法奖金」的法庭,但认定:未经授权转移、且数额超过相当于若干万欧元的巨款,加之非法个人获利,仍反映严重犯罪的实施 → 不能认定本案属「纯粹的私人纠纷」。
- 严重性「可分项」,存疑但未被严重阻碍 → 维持。委员会做了精细的「分项」评估:挪用某物、私人保险等小额情节,金额小、国际性存疑,或不够严重性 / 国际利益门槛;但那笔未经授权的巨额转账数额不可忽视、最高可判 7 年,足以单独支撑。它进而指出:和解虽引发「严重性存疑」,但鉴于信息有限、和解本身设有保留、且无任何他国就引渡作出裁决(申诉人未获批准即离境),尚不能认定国际警务合作已被严重阻碍。结论:存在某些疑虑,但民事层面的有利裁决 / 协议本身不消灭刑事程序,尤其当它未说明背景、又在另一法域作出 → 数据维持。和解是把好钥匙,但得插对锁孔——插不进刑事内核,就拧不动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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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再审条件满足;数据合规,维持。本案确立的标尺极具实战价值:和解能否撤下红通,取决于它是否真正「中和」了刑事内核——若和解在另一法域达成、不认责、未覆盖争议的核心款项、又只有检方能撤诉,则它撼不动红通;未经授权转移的巨额资金 + 非法获利,即便包着「奖金之争」的外壳,仍是严重犯罪;而「引渡不作为」的指责,若根源是申诉人自己潜逃,只会反噬其身。想撤销这类红通,与其反复强调「已和解」,不如证明和解真正覆盖了定罪所依的核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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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和解要「打到刑事内核」。仅有「公司不追究」不够;须证明和解覆盖了定罪所依的同一款项、并实质消解了犯罪指控(参见反面的 2018-13)。
- 核对和解的「法域」与「认责」。在另一法域达成、明确不认责、未说明背景的和解,对来源国刑事程序通常无约束力。
- 别让「潜逃」成为把柄。取保后离境、在引渡裁决前出走,会让「引渡不作为」之诉彻底反转——不作为的成了你自己。
- 对「严重性」做分项拆解。把小额情节与巨额情节分开评估;若巨额部分独立成立严重犯罪,整体仍可能维持。
- 奖金 / 债务之争别只喊「民事」。一旦涉及未授权转移、非法获利,私人事务例外的但书就会被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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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8-13(和解覆盖定罪款项 → 删除 · 反面):13 中和解协议覆盖了与定罪完全相同的款项、叠加政治语境而删;本案和解在另一法域、不认责、未覆盖争议巨额 → 维持。和解能否撤红通,全看它有没有真正「吃掉」刑事内核。
- 对照 2019-01(空头支票 + 无欺诈故意 + 和解 → 删除):01 是单张小额、查无欺诈故意、且和解;本案是巨额未授权转移、严重性独立成立 → 维持。
- 对照 2019-03(商业背景但违反法律框架 → 维持):两案都把「私人 / 商业外壳」还原为依法成立的刑案 → 维持。
把 2018-13、2019-01 与 2019-08 三宗和解案并读,分水岭一目了然:和解能否撤红通,从不取决于「有没有和解」,而取决于它有没有真正「吃掉」刑事内核——13 覆盖了与定罪完全相同的款项(删),01 叠加无欺诈故意(删),而 08 在另一法域达成、不认责、未覆盖争议巨额(维持)。一句话:和解要打在定罪所依的同一笔钱上,才撼得动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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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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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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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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