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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危及生命,如何撤红通|CCF 2019-05 判例精读

2025年07月16日
重病危及生命,如何撤红通|CCF 2019-05 判例精读
红色通报攻防 CCF 判例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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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报攻防 · 国际刑警 CCF 判例精读

重病移交恐致命、外国法院已拒引渡
——这一次,「患病安全权」撤下了红通

健康权 · 移交致命 · 删除
CCF 2019-05 号案金句卡。外国法院基于健康拒引渡、专家确认移交将不可逆危及生命、来源国无姑息或替代方案,删除。

第 40 篇 · CCF 2019-05 号决定 · 作者 李仲伟

上一案(2019-02)里,申诉人手握重病诊断却维持——因为他只证明了「我病了」,还信任居住国的医疗。本案恰是它的镜像:同样是「患病安全权」,结局却是删除。差别在三处叠加:一家外国法院已基于健康风险拒绝引渡医学专家确认,引渡 / 移交本身(无论乘机、乘船还是陆路)将不可逆地危及生命,当事人「五年内面临死亡」;而来源国只提出「派医护随行」,未就姑息治疗或替代方案作任何具体答复。委员会据此认定:在 UDHR 精神之内,这条红通已无法维持「为引渡」的正当目的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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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卡 + 战术要旨

Decision Excerpt
2019-05
  • 决定编号
  • 2019-05(第 108 届会议,2019 年 4 月)
  • 数据类型
  • 红色通报(以引渡为目的)
  • 主要争点
  • 第 2 条人权 · 健康权 / 患病安全权(UDHR 第 25、5 条)
  • 当事人
  • 某国国民(重病在身)
  • 结论
  • 数据不合规 → 删除
战术要旨健康抗辩能撤红通,但门槛极高——本案三要素叠加方才成立。 一家外国法院已拒绝引渡(基于欧洲人权公约下的健康风险,这在以「相互信任」为原则的欧洲逮捕令机制中实属罕见)。 医学专家确认:移交本身将不可逆地危及生命,当事人「五年内面临死亡」——伤害源自移交过程,而非来源国的医疗水平。 来源国仅提「派医护随行」,未答姑息治疗 / 替代方案。委员会援引欧洲人权法院 N. v. UK、Paposhvili v. Belgium 的「公平平衡」标准后认定:此种危及生命的不可逆伤害过于重大,连 UDHR 第 29(2) 条的公共秩序限制都无法兜住 → 目的失效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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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程序背景(匿名范围内)

申诉人是某国国民,依一份逮捕令被发红色通报(以引渡为目的)。他请求删除,理由有二:(a) 某国法院已基于其健康状况、认为移交无法满足《欧洲人权公约》要求而拒绝引渡;(b) 指控缺乏证据基础

他此前曾在某国被依欧洲逮捕令(EAW)逮捕,但该国法院在一份裁决中、鉴于其日益恶化且复杂的医疗状况拒绝引渡——认定请求方未能证明该国际引渡移交可符合《欧洲人权公约》。他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及血液系统异常;一名医学专家建议:对他不应实施引渡,无论乘机、乘船或陆路,因为这极有可能不可逆地损害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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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对照

申诉方主张来源国 NCB 与委员会观察
外国法院已基于健康风险拒绝引渡我拒引渡不当然使目的失效;须看拒绝的「理由」
移交本身将不可逆危及我的生命医学专家与外国法院确认:移交恐致不可逆伤害
来源国医疗无法应对我的复杂病情来源国仅提「派医护随行」,未答姑息 / 替代方案
指控缺乏证据基础委员会据健康权一击致命,无需审查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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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与审查标准

1. 第 2 条人权(RPD 第 34(1) 条 + UDHR 第 25、5 条)

数据须合乎《世界人权宣言》精神;第 25 条:人人有权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健康与医疗保障,及患病等情形下的安全保障;第 5 条:不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 拒引渡的评估标准

委员会立场:他国拒绝引渡,并不当然使数据目的失效;遇此情形,委员会特别关注拒绝的理由——是纯程序性的,还是与 INTERPOL 规则所含类似原则(如人权)相关。

3. 权利的限制(UDHR 第 29(2) 条)

宣言所载权利可因公共秩序受限;但限制须经「公平平衡」检验(援引 N. v. UK、Paposhvili v. Belg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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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手:三要素叠加,目的不再正当

  1. 拒引渡的「理由」指向人权,而非程序。委员会重申其一贯立场:外国拒绝引渡,本身不当然令红通目的失效;关键看拒绝的理由。本案中,某国法院拒绝引渡的理由,正是健康权与免受有辱人格待遇(UDHR 第 25、5 条)——这与 INTERPOL 规则所保护的原则同源。委员会还特别注意到:该法院指出,来源国虽能提供治疗与照护,却无法应对其个案特有的多重复杂问题;申诉人并提交了其主治医生的病历,记录了逾若干次的医疗事件。
  2. 伤害源自「移交本身」,且危及生命。这是本案与 2019-02 的根本分野。委员会确认:申诉人提交的、并经外国法院(有权综合权衡全部因素)证实的清晰要素表明——引渡程序本身极可能不可逆地损害其健康,依医学专业意见将危及生命;叠加当事人「五年内面临死亡」的事实,引渡所带来的、对「免受损害健康之待遇」权利的预期威胁,已重大到无法以 UDHR 第 29(2) 条的公共秩序限制加以兜底。换言之,伤害不在「回国后能否就医」,而在「这趟移交可能直接要命」。
  3. 公共秩序限制挡不住。委员会援引欧洲人权法院 N. v. United Kingdom 一案(亦为该外国法院引用)所确立的方法:须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之间寻求公平平衡;并指出该路径在 Paposhvili v. Belgium 等后续判例中得到延续。运用这一平衡,委员会认为:本案危及生命的不可逆伤害份量太重,公共秩序限制无法将其正当化。
  4. 来源国「派医护随行」不足以化解。委员会注意到:来源国 NCB 虽提议「在押解途中为申诉人配备医生 / 护士」,但未就如何以姑息手段或替代途径、防止医学专业意见所指的、可能危及生命的不可逆伤害,作出任何具体答复。一句笼统的「会派人随行」,填不平「移交恐致命」的鸿沟。
  5. 目的失效 → 删除。综合上述,委员会认定:在 INTERPOL 章程所要求的 UDHR 精神之内,本案数据已难以维持「为引渡而处理」的正当目的。既可据此「一击致命」地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处置,委员会不再审查其证据基础主张。数据删除。这正是「能据一条理由彻底处置、即不旁涉其余」的克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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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委员会裁定数据不合规,应予删除。本案与上一案(2019-02)并读,「患病安全权」的胜负线就立体了:仅证明患病、且信任居住国医疗,达不到 flagrant denial(02 维持);而外国法院已拒引渡、医学专家确认移交本身危及生命、来源国又拿不出替代方案,目的便无法在 UDHR 精神内维持(05 删除)。健康抗辩成败,看的从来不是「病有多重」,而是「移交会不会要命、回国能不能获治、来源国是否拿出真正的替代方案」。想撤销这类红通,把「移交致命」与「来源国无替代方案」两点,用独立医学证据 + 外国法院裁决坐实,是最有力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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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盘(可操作动作)

  • 把伤害锚定在「移交本身」。不要只论「病得重」,而要证明引渡 / 移交过程(旅途)将不可逆地危及生命——这是 02 维持、05 删除的分水岭。
  • 拿到独立医学专家意见。由专家明确「任何方式的移交都极可能致命 / 不可逆损害」,分量远胜泛泛的诊断证明。
  • 善用外国法院的拒引渡裁决。若一国法院已基于健康 / 人权拒绝引渡,要把「拒绝理由」坐实为人权相关,而非纯程序。
  • 逼来源国回应「替代方案」。把球踢给来源国:除了「派医护随行」,能否说明姑息治疗 / 替代途径?答不上来,目的就站不住。
  • 援引同类人权判例。N. v. UK、Paposhvili v. Belgium 等「公平平衡」判例,可强化「公共秩序限制挡不住」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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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与反向对照

  • 对照 2019-02(患病安全权 → 维持 · 镜像):02 申诉人仅证明患病、信任居住国医疗,未证移交危及生命 → 维持;本案三要素叠加(外国拒引渡 + 移交致命 + 无替代方案)→ 删除。同条权利,胜负全在「移交是否危及生命 + 来源国能否获治 / 提替代方案」
  • 对照 2018-15(外国法院拒引渡作佐证 → 删除):15 中外国独立法院基于人权风险拒引渡,作为佐证支撑删除;本案同属「外国拒引渡 + 人权」路径,只是落点在健康权。
  • 对照 2018-06(引渡被拒 + 书面保证 → 维持):06 中来源国以书面保证回应风险、获维持;本案来源国仅「派医护随行」、未答替代方案 → 删除。有没有拿出可信的替代 / 保证方案,是维持与删除的关键变量
速记判断式
外国法院基于健康风险拒引渡 + 医学专家确认移交本身不可逆危及生命 + 来源国无姑息 / 替代方案(公共秩序限制亦挡不住)→ 目的失效 → 删除
仅证明患病、且信任居住国医疗、未证移交致命 → 维持(见 2019-02)

把 2019-02 与 2019-05 并读,「患病安全权」这条战线就立体了:仅证明患病、信任居住国医疗,达不到 flagrant denial(02 维持);而外国法院已拒引渡、专家确认移交本身危及生命、来源国又无替代方案,红通便无法在 UDHR 精神内维持其引渡目的(05 删除)。健康抗辩成立与否,从不取决于病情轻重,而取决于「这趟移交会不会要命、回国能不能获治、来源国是否拿出真正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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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病得够重就能撤」。关键不是病情轻重,而是「移交本身是否危及生命」;仅有诊断证明、还信任居住国医疗,达不到门槛(见 2019-02)。
误区二以为「外国拒引渡 = 红通必撤」。拒引渡不当然使目的失效;须证明拒绝理由与人权相关,而非纯程序性事由。
误区三以为「来源国说会照顾就没戏」。笼统的「派医护随行」不够;若来源国未就姑息 / 替代方案作具体答复,反而坐实了「移交恐致命」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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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裁决

以上关联案各有专篇详述,此处仅标维度,具体结论以该案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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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免责

来源INTERPOL,档案控制委员会(CCF)2019 年决定摘要第 5 号(下载 ID 14129),第 108 届会议(2019 年 4 月),关键词为「第 2 条患病安全权」。原文为匿名公开摘要(无可识别身份信息),系裁决庭(Requests Chamber)程序。本案涉及健康、生命等高度敏感事项,本文仅就裁决所涉法律标准作中立、合规层面的说明,不对任何国家、群体或案件实体作评价,亦不构成任何医疗或健康判断。
免责本文系对公开匿名裁决摘要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CCF 决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且不具普通法意义上的拘束性先例效力。涉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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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ABOUT THE AUTHOR
李仲伟律师  

李仲伟律师,1998 年执业,1972 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 20 讲》《INTERPOL 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 20 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