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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让他自己去办护照——日本暴力团向柬埔寨输送诈骗人员案解读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七十九篇

2026年08月04日
他让他自己去办护照——日本暴力团向柬埔寨输送诈骗人员案解读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七十九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七十九篇

他让他自己去办护照

招募端/国外移送目的/诱拐立案/送人报酬/受害者甄别/月入五十万  

本系列写了几十篇园区里的事——被抓的、被押回的、被审判的。但那些人是怎么去的?这一次,日本警方把上游那一段掀开了:不是绑架,不是强押,而是一句「月入五十万」,加上一句「你自己去把护照办了」。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6 月至 7 月,日本警方接连查办数起向柬埔寨诈骗据点输送人员的案件。据报道,警视厅以诱拐相关罪名再度逮捕一名暴力团组员,指其以「普通工作、月入五十万日元」等说辞招募他人,令其自行办理护照,安置于东京都内酒店后送往柬埔寨从事诈骗拨打工作。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日本警方立的案由是「诱拐」,不是「诈骗共犯」。这意味着在立案阶段,被送出去的人就被认定为被害人,而不是共犯。本系列反复强调的那条区分,在这里落到了罪名上。
  • 手法的核心:不是强行押送,而是让对方自己去办护照、自己登机。这在外形上制造了「本人自愿出境」的假象——而日本警方并未因此认为其自愿,仍以国外移送目的的诱拐评价该行为。
  • 市场是存在的:另据报道,2026 年 7 月 16 日,爱知县警方以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的嫌疑逮捕一名暴力团干部及一名招募者,指二人于 2025 年 8 月对另一名招募者实施胁迫;纠纷的起因是「送人过去」的报酬。送一个人有价格,价格会引发纠纷,纠纷由暴力团来「摆平」。
  • 他只是侥幸:据报道,另一起案件中一名 44 岁男性已按指示办妥护照,只因偶然目睹招募者以还债为由逼迫另一名年轻男性,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卷入,转而报警。逃脱的原因不是识破了话术,而是撞见了别人的遭遇。
  • 一句话:园区不缺人,因为有人在源头把人一个个送进去——而那道工序,就发生在离家最近的那条街上。

这个系列写到第七十九篇,绝大多数篇幅都在下游:园区被清剿,人被抓获,被押解回国,被批准逮捕,被送上法庭。我们拆解过遣返、移交、红通、没收,也一再强调要把被胁迫者与主动参与者分开。

但有一个问题始终没有正面回答过:那些人,最初是怎么去的?

2026 年 6 月至 7 月,日本的几起案件把这一段掀开了。它们发生在日本,当事人是日本人,但机制与中文世界里发生的事几乎一模一样——甚至更清晰,因为日本警方选择了一个很说明问题的罪名来立案。

01
案情速览 · Three Cases

三起案子,一条链

012025 年 7 月中旬
据《东京新闻》报道,一名暴力团组员经熟人介绍结识一名 44 岁无业男性,以「在韩国或柬埔寨有安保方面的工作」相邀,称「努力干三个月能挣一千万日元」,并以移送国外为目的,令其在东京都江东区一家商务酒店滞留九天
022025 年(时间另计)
据富士新闻网报道,同一名嫌疑人对一名 30 余岁男性称「就是普通工作,月入五十万日元」,将其带至东京都墨田区酒店,以令其从事诈骗为目的送往柬埔寨。该男性称自己在柬埔寨被迫充当诈骗拨打人员
032025 年 8 月
据爱知媒体报道,一名暴力团下属组织干部与一名招募者,对另一名 34 岁招募者实施胁迫,起因是「送人过去」的报酬引发的金钱纠纷
042026.06.16
《东京新闻》报道上述 44 岁男性一案,该嫌疑人被再度逮捕;报道称警视厅认为其系柬埔寨诈骗集团的招募者,曾将多名出入某街区的男女作为诈骗拨打人员送往该国。该嫌疑人是否认罪未予公布。
052026.07.16
爱知县警方以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的嫌疑,逮捕上述暴力团干部与招募者二人。警方未公布二人是否认罪。
062026 年 7 月下旬
日本媒体报道,该暴力团组员因上述 30 余岁男性一案再度被捕;警视厅认为其可能已向境外输送多人,正在调查。

先立三条规矩其一,上述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公开信息未显示其已被法院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报道中已明确指出,警方未公布相关人员是否认罪。其二,本文不展开任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涉及被诱骗者的情节仅在说明机制所必需的范围内引用。其三,各案的具体罪名、事实认定与最终处理,以日本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文对日本法律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

02
罪名 · Abduction, Not Complicity

罪名是诱拐,不是诈骗共犯

这是本篇最要紧的一节。

请注意日本警方选择的罪名:诱拐——具体而言,是以移送国外为目的的略取诱拐类罪名。而不是「诈骗罪的共犯」,也不是「组织犯罪集团」。

这个选择包含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判断:那个被送到柬埔寨、并在那里拨打诈骗电话的人,在日本警方眼中是被害人,不是共犯。

为什么这一点重要?因为在此类案件中,最容易发生、也最难纠正的错误,恰恰是把被送出去的人整体当作犯罪嫌疑人处理。

1
他确实实施了诈骗行为
被送到园区的人,往往真的拨打了诈骗电话、真的参与了话术流程。从行为外观上看,他符合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这正是「一律按嫌疑人处理」在实践中显得顺理成章的原因。
2
但他是被诱骗到那个位置上的
如果他是在虚假信息之下被带出国境,抵达后被置于无法自由离开的处境,那么真正应当被评价的,是把他放到那个位置上的那个行为。日本警方以诱拐立案,就是把评价的焦点放在了这一步。
3
立案罪名决定了他此后的身份
这是最实际的一层。一个人被登记为「被害人」还是「嫌疑人」,几乎决定了此后所有环节的走向——他是被讯问还是被询问、有没有辩护人、能不能获得救助、回国后是否被追诉。这个标签在最初的几天里被贴上,之后极难更改。
一句解读  

同一个人,同一段事实,
可以被写成「他参与了诈骗」,
也可以被写成「他被送去参与诈骗」。
这两句话之间,隔着一个人的后半生。

本系列此前在写柬埔寨那份一周年报告时指出过:报告统计了送交法院的人数、审前羁押的人数、驱逐出境的人数,唯独没有「经甄别认定的受害人」这一栏。日本这几起案件提供的,正是那一栏存在时会是什么样子。

03
手法 · Make Him Apply Himself

「你自己去办护照」

现在看手法。据报道,招募者让被招募的人自行前往办理护照

这个细节看起来平常,实际上是整套操作里最关键的一环。

1
它制造了「本人自愿」的外形
护照由本人亲自申领,机票由本人持有,出境时由本人走过边检柜台——从任何一份文件记录上看,这都是一次完全自主的出国。日后一旦出事,这套外形就会被用来论证「他是自己要去的」。
2
它把风险转移给了被招募者
伪造证件、协助偷渡都是重罪,且证据确凿易于追查。而让对方合法办证、合法出境,招募者本人几乎不在出入境环节留下任何违法痕迹。成本与风险,被巧妙地推到了被招募的人身上。
3
酒店滞留是「看管」的温和形态
报道提到,被招募者曾在酒店滞留九天。这一环通常被解释为「等签证」「等航班」「统一安排」,但其实际功能是在出发前维持对人的掌控——切断其与原有生活的联系,压缩其反悔与咨询他人的空间。它不构成物理囚禁,却起到了近似的效果。

这一条为什么对中文读者同样成立本系列此前记录的东南亚各国案件中,反复出现同一组要素:境外高薪招聘、代办或催办证件、出发前的集中住宿、由他人保管机票行程。「合法出境」在这里从来不是一个抗辩理由,它恰恰是这套手法追求的效果。日本警方以诱拐立案这一事实说明:本人自己办了护照、自己登了机,并不妨碍法律将其评价为被诱拐者。反过来对当事人也意味着——不要因为「是我自己去的」而认为自己无从主张被害人身份。

另需提醒的是,抵达目的国之后,居留身份是否合法往往成为后续处置的分水岭:以旅游或短期身份入境却从事作业,本身即构成当地移民法上的违法,这会使当事人在被查获时同时面临刑事与移民两条线的压力。

04
市场 · What a Person Is Worth

送一个人,值多少钱

第三起案子,是本篇最冷的一段材料。

据报道,2026 年 7 月 16 日,爱知县警方以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的嫌疑,逮捕了一名暴力团下属组织干部和一名招募者。二人被指于 2025 年 8 月对另一名 34 岁招募者实施胁迫。而纠纷的起因,是「送人过去」的报酬——招募者之间就送人所得的分成产生了金钱争议,暴力团干部介入其中,以所属组织的势力相要挟。

把这段事实拆开,能看到三层结构。

1
送人是有价格的
既然会因分成而起纠纷,就说明「把一个人送到园区」是一项可计价、可结算、可分成的业务。它不是偶发的人情往来,而是一门有报价的生意。
2
存在多个招募者,且互相竞争
纠纷发生在招募者与招募者之间。这意味着这条链上不是一个人在做,而是一个有若干参与者、存在上下线与分成关系的网络。竞争的存在,反过来说明需求是持续的。
3
纠纷解决机制由暴力团提供
这是最关键的一层。一个非法市场无法使用法院,于是它需要另一套纠纷解决机制。暴力团在这里扮演的正是这个角色——它不必是每一次招募的实施者,只要它是这个市场的仲裁者与担保者,整条链就能稳定运转。
一句解读  

当「送一个人过去」有了报价、有了分成、
并且有了专门的人来处理欠账,
它就不再是犯罪的边角,
而是一条被组织起来的供应链。

本系列此前引述过联合国机构的观察:跨境诈骗产业已呈现企业化与「犯罪即服务」的特征,招募环节全球化。爱知这起案子提供的,是这一判断在最微观层面的一个证据——连招募者之间的欠账,都有了专门的追讨渠道。

05
偶然 · Why He Got Away

他为什么逃掉了

最后讲那位 44 岁男性。

据《东京新闻》报道,他已经按照招募者的指示办好了护照。按照既定流程,接下来就是登机、抵达、进入园区。

他没有走成。原因是:他偶然在场目睹了招募者对另一名二十多岁男性说,还不上债就去柬埔寨当诈骗拨打人员。那一刻他意识到自己也可能被卷入犯罪,于是去了警察署咨询。

一句解读  

他不是识破了话术,
也不是查证了那家公司,
他只是恰好站在了不该站的地方,
听见了不该听见的一句话。

这个细节值得被反复讲,因为它戳破了一个非常有害的想象:以为「只要足够谨慎就不会中招」。

事实上,这位男性在办护照之前,已经接受了「在韩国或柬埔寨有安保工作」「三个月能挣一千万日元」这套说辞,并在酒店住了九天。如果没有那次偶遇,他会照常登机。而他此后的身份,就取决于抵达之后发生了什么,以及被查获时是谁在给他做记录。

从这一条能得出的实际结论既然脱身往往依赖偶然,那么可靠的防线就不能建立在「事到临头能识破」之上。真正有效的做法只有两件:其一,在接触阶段就把疑点交给外部去验证——向家人说明、向警方咨询、核实招聘方的真实存在;其二,如果人已经出去了,由境内的家属把「他是怎么去的」这条证据链保存下来:招聘沟通记录、由谁支付机票与住宿、护照办理的经过与时间、出发前的居住安排、以及所有转账与通话记录。这些材料保存在国内,当事人在境外做不了,而它们日后可能是区分被害人与嫌疑人的唯一凭据。

还须补充一句:在境外被查获或被控制之后的最初几天,是身份被登记、笔录被制作、标签被贴上的关键时段——本系列在写多起东南亚案件时反复强调过这一点,而本篇的三起案子,从上游解释了这些标签为什么会贴错。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立案罪名决定了一个人此后的身份
以诱拐立案,意味着被送出去的人在制度上被认定为被害人;以诈骗共犯立案,则相反。这个标签在最初几天被贴上,之后极难更改,并影响此后的每一个环节——讯问方式、辩护权、救助资格、回国后是否被追诉。
2
「自己办的护照」不是抗辩,是手法
让被招募者自行办证、自行登机,是为了制造自愿出境的外形并转移风险。日本警方仍以诱拐评价该行为,说明合法出境不妨碍被认定为被诱拐者。反过来,当事人也不应因「是我自己去的」而放弃主张被害人身份。
3
招募已经是一门有报价的生意
送人有分成,分成会起纠纷,纠纷由暴力团裁决。这条链上有多个参与者、有上下线、有欠账,也有专门的追讨渠道。它不是犯罪的边角,而是被组织起来的供应链——这意味着需求持续、供给稳定,清剿下游并不能使其消失。
4
脱身往往靠偶然,所以防线必须前移
那位已经办好护照的男性,是因为偶然目睹他人被逼迫才醒悟。把安全寄托在「临场识破」上并不现实。有效的做法只有两条:在接触阶段就把疑点交给外部验证;以及在人已出境时,由境内家属尽早固定「他是怎么去的」这条证据链。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求职者与家属)

四条要点  
  • 三个信号同时出现时,基本可以判定有问题。一是报酬与工作内容明显不匹配(无需经验、无需语言、月入远超同类岗位);二是对方催促或代为安排办证、机票与出发前住宿;三是用人方无法被独立核实(查不到公司实体、说不清具体岗位、只通过个人社交账号联系)。这三条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自查,而它们在本篇的案件中同时存在。
  • 出发前把信息交给外部,而不是自己判断。把招聘方名称、联系人、行程安排告知家人;向警方或使领馆的咨询渠道求证;核实用人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关键不在于你能否识破,而在于是否有第三个人知道你要去哪、为什么去。
  • 如果人已经出境,家属立刻在国内固定证据。招聘广告与聊天记录、机票与住宿由谁支付、护照办理的时间与经过、出发前的居住安排、所有转账与通话记录。这些材料决定的不只是能否救人,还包括其回国之后的法律定性——而它们只保存在国内的手机、邮箱与银行流水里。
  • 已经在境外并意识到不对时,尽早求助并留痕。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请求领事协助;同时尽可能保存能证明自身处境的痕迹(证件被收走的时间、被限制活动的情形、求助尝试的记录)。同时应尽早委托同时熟悉当地程序与国内刑事程序的律师——被害人身份需要证据支撑,而不是仅凭陈述。
本篇信息来源
  • 《东京新闻》2026 年 6 月 16 日关于暴力团组员因涉嫌以移送国外为目的诱拐他人被再度逮捕的报道
  • 富士新闻网 2026 年 7 月下旬关于同一嫌疑人涉嫌诱拐另一名男性并送往柬埔寨的报道
  • 爱知地区媒体 2026 年 7 月 16 日关于暴力团干部及招募者因涉嫌违反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被逮捕的报道
  • 时事通信社 2026 年 6 月关于泰国方面拘束一名涉柬埔寨诈骗案日本籍人员的报道
  • 日本外务省海外安全网站关于境外诈骗据点相关风险的提醒信息
  • 文中所涉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公开信息未显示其已被法院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报道明确指出警方未公布相关人员是否认罪
  • 本文不展开任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涉及被诱骗者的情节仅在说明机制所必需的范围内引用
  • 各案的具体罪名、事实认定与最终处理,以日本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文对日本法律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
我们花了很长时间去讨论园区里发生了什么、人怎么被抓回来、钱怎么被追回去。但这条链真正的起点,是一条普通的街,一句「月入五十万」,和一句「你自己去把护照办了」。他办了,他登机了,一切手续齐全。而在那之后的每一份记录上,他都会显示为一个自愿出国的人——除非有人愿意回头去查,他到底是怎么去的。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七十九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跨境诈骗产业的招募端结构与被害人身份的认定起点。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INTERPOL 红通完整指南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  
追逃 · 追赃 · 遣返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与跨境追逃指南强制遣返20讲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公开信息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作定性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文中所涉人员均系犯罪嫌疑人,公开信息未显示其已被法院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相关报道已明确指出,警方未公布相关人员是否认罪,各案的具体罪名与事实认定以日本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本文不展开任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涉及被诱骗者的情节仅在说明机制所必需的范围内引用,并对相关人员的处境保持应有的尊重。文中强调:被虚假招聘诱骗出境、被扣押证件、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迫从事作业者,在法律上是被害人而非加害人,须与主动参与者严格区分;但被害人身份的认定同样需要证据支撑,本文对任何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的角色不作评价。文中对日本及相关法域法律制度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涉及具体刑事、移民或遣返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领事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七十九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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