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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扇侧门,正在被写进条文——泰国首份遣返程序条例草案解读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五十八篇

2026年07月19日
那扇侧门,正在被写进条文——泰国首份遣返程序条例草案解读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五十八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五十八篇

那扇侧门,正在被写进条文

行政遣返/六类情形/外商经营法/名义持股/裁量非自动/程序保障缺口  

本系列写过很多次那扇"侧门"——绕开引渡、绕开法院、由移民机关直接把人送走的那条路。现在,泰国正在做一件更进一步的事:把这扇侧门,写进一部统一的条例里,配上流程、配上表格、配上跨部门的交接口。

据泰国政府 2026 年 7 月 14 日的公开通报,并经曼谷邮报等泰国主流英文媒体复核:泰国内阁于当日通过了《总理府关于遣返的条例》草案。该草案由副总理帕功·尼拉巴潘提请,政府发言人叻差妲·塔纳迪雷于会后宣布。政府说明:泰国此前没有统一的行政遣返工作规程,各机关需就每一个案件单独协调,因而效率低下、周期漫长;新规意在建立标准流程,加快遣返的执行。

这件事的源头,可以追到一个月前。据报道,2026 年 6 月 16 日的内阁会议上,总理阿努廷·参威拉恭直言:外籍犯罪嫌疑人虽然一直在被抓捕、被起诉,但遣返程序"太慢";随后责成副总理会同移民局与内政部,检讨并修订移民相关法律法规。今天这份草案,就是那道指令的产物。

对本系列的长期读者来说,这条新闻的分量不难理解。我们已经写过太多次那扇"侧门"了——绕开引渡、绕开法院审查,由移民机关依行政程序把人直接送走的那条路。过去我们是在一起又一起个案里,观察它如何被使用。而这一次不同:这一次,是一个国家把这条路本身,写成了一部有编号、有流程、有交接口的条例。

01
事实速览 · The Facts

通过了什么,又没通过什么

012026.06.16
内阁会议:总理指遣返程序"太慢",责成副总理会同移民局、内政部检讨修订移民相关法规。
02旧制度的瓶颈
据报道,现行法下须待刑事程序全部终结,遣返令方可执行;期间当事人可获保释,但通常须交出护照。加之各机关逐案协调,程序极为漫长。
032026.07.14
内阁通过《总理府关于遣返的条例》草案,副总理提请,政府发言人会后宣布。
04核心内容
列明六类可纳入遣返考虑的情形;建立监狱—内政部常务秘书—内政部长的送报与决定流程。
05送返去向
原则上送回国籍国;国籍不明的,可送往其声称入境泰国前最后居住的国家
06第三国接收
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愿意接收的,须经外交渠道提出请求、承担照护与送返费用,并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

本篇的事实分层其一,这是内阁通过的草案,不是已经公布生效的条例。正式文本、皇家公报刊登日与生效日期,目前均未确认;在正式生效前,其具体条文仍可能调整。其二,"内阁通过"绝不等于六类人员会被"自动、立即遣返"。公开文本显示,仍须由内政部长就个案作出决定(详见第四节)。其三,遣返不等于引渡——本条例属行政程序,与司法引渡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其四,现有公开材料没有说明本规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已经在办的案件,本文不就任何具体个案作推断,亦不将任何在办案件与本草案相关联。其五,是否包含听证、申诉、暂停执行及不推回审查等条款,公开材料未予说明(详见第五节),本文仅陈述"目前公开文本中未见",不臆测其有无。

02
六类情形 · Six Grounds

六类情形,分别扫到谁

草案列明六类"在为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所必要时"可纳入遣返考虑的情形。逐条看,你会发现它们覆盖的人群,远比"犯罪分子"这个词宽。

1
非法入境或非法停留
最常见的一类,核心是逾期居留。它不需要你犯任何罪——签证过期、落地签超期、免签停留超期,都在其中。对长期以"旅游签续签"方式滞留泰国的人,这一条是直接命中的。
2
违反外籍人员工作规则
无工作许可而工作,或所从事的工作超出许可范围。请注意:在泰国,"工作"的界定相当宽泛,持旅游签在当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直播带货、代购、远程为本地客户提供服务,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工作。"我只是帮朋友看看店"这类说法,通常不被接受。
3
违反外商经营规则(《外商经营法》)
这一条对中国投资者最重要,也最容易被低估。《外商经营法》限制外国人从事特定行业,实践中大量外国人以泰籍名义股东代持的方式绕开持股比例限制——而这正是该法要打击的核心行为。代持与名义股东安排的法律风险,本系列已反复提示,而现在,它被明确写进了可遣返情形。
4
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政府文件
假签证、假工作许可、假居留证明、假学历与假证明文件,乃至虚假的出生登记与身份文件——本系列此前写过的多起案件,都落在这一类里。
5
实施法定刑三年以上的违法行为
请特别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法定刑三年以上",而不是"被判三年以上"。两者的范围差得很远:前者看的是该罪名在法律上可能判到的最高刑,后者看的是你实际被判了多久。以法定刑为门槛,意味着即便最终量刑较轻、甚至缓刑,只要罪名本身的法定刑达到三年,就可能落入该类。这是本草案覆盖面最宽的一条。
6
作为主犯、教唆者或帮助者参与前述行为
兜底条款。它把"没有亲自实施、但提供了帮助"的人一并纳入——介绍工作的、提供住处的、代办文件的、出面当名义股东的,都可能因此被涵盖。这与本系列反复强调的"提供便利也可能担责"完全一致。
一句解读  

把这六类连起来读,会发现它并不是一份"重罪清单"。它更像一张网:一头连着严重刑事犯罪,另一头连着签证过期、无证打工、代持股权这些在很多人眼里"不算什么"的事。

这就是本篇最需要传达给在泰中国人的信息:你可能从没觉得自己和"遣返"有什么关系,但如果你的签证状态、工作许可或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瑕疵,你其实就站在这张网的边缘。过去这些瑕疵往往只是行政处罚或罚款了事;而在一个以"加快遣返"为目标的新框架下,它们的后果可能被重新评估。

03
流水线 · The Pipeline

一条从监狱通往机场的流水线

如果说六类情形回答的是"谁会被遣返",那么这一节回答的才是本草案真正的变化:怎么遣返。

先看旧制度卡在哪里。据报道,现行法下有一道硬门槛:刑事程序必须全部终结,遣返令才能执行。这意味着从侦查、起诉、一审、上诉到判决生效,整个过程走完,才轮到遣返;而在此期间,当事人可能获得保释(通常须交出护照)。再加上没有统一规程,各机关只能逐案协调、公文往返——总理口中的"太慢",慢就慢在这里。

草案的做法,是把交接点前移,并且标准化

1
监狱部门:在释放之前就要报
草案要求,监狱部门须在外籍人员被释放之前,向内政部常务秘书(或其授权官员)提交该人的姓名、国籍、案卷及相关材料关键词是"之前"——不是等人走出监狱大门后再去找,而是在门里就把材料递过去。
2
内政部常务秘书:向部长报告
收到材料后,常务秘书须向内政部长报告,供其考虑是否签发遣返命令。这一步把原本分散在多个机关之间的往返,收拢成一条固定的上报线。
3
内政部长:决定是否签发命令
决定权在内政部长手里。这是一个行政决定,不是司法裁判——它不需要经过法院,也不以另行开庭审理为前提。
一句解读  

过去,服刑期满走出监狱,和被遣返出境,是两件需要分别启动的事,中间可能隔着很长的空档。而这条流水线要做的,就是把这个空档抹掉——让"刑满"与"离境"尽可能地无缝衔接。

这个设计的现实含义很直接:对已经在泰国服刑的外籍人员而言,服刑结束不再意味着"恢复自由",而可能意味着直接进入遣返程序。本系列此前写日本案件时提到过同样的结构——刑罚之外还有退去强制这一重后果;泰国这份草案,正是把这"第二重后果"的启动流程,做成了制度化的标准动作。

顺带说一句对家属极其重要的话:如果亲人正在泰国服刑,请不要把"刑期还剩多久"当作唯一的时间表。在这个新框架下,真正需要提前准备的,是刑满前后的遣返衔接期——证件、机票、去向国、以及当事人的意见表达,都应当提前安排,而不是等人被通知"明天走"。

04
一个词 · One Word Apart

"立即遣返"与"考虑签发",隔着一整套权利

这一节,是本篇必须做的一次事实澄清。

草案公布后,中文与部分英文渠道出现了这样的标题与表述:"落入这六类者将被立即遣返""immediate deportation"。而查阅泰国政府的正文表述与主流媒体的准确译法,那句话实际上是:常务秘书向内政部长报告,供其"考虑签发"(for consideration of issuing)遣返命令。

一个是"将被立即遣返",一个是"供考虑是否签发"。看起来只是措辞的松紧,实际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机制

A
如果是"自动、立即遣返"
那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结果就已注定——不需要个案判断,也没有可以争辩的空间。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在泰的家庭、子女、健康、人身安全风险)统统不进入考量。
B
而"由部长考虑签发",意味着这是裁量
存在裁量,就意味着存在"可以被影响的空间":个案的具体情节可以被陈述,不遣返或缓期执行的理由可以被提出,当事人的处境可以被主张。凡有裁量之处,就有专业介入的价值——这是行政法上最基本的一条道理。
一句解读  

"必然"与"可能",在新闻标题里只差两个字,在当事人身上却差着一整套可以主张的权利。把裁量写成自动,等于替决定者提前放弃了裁量——而放弃的,是别人的救济机会。

所以,请务必守住这条界线:符合六类情形之一,是"可以被纳入遣返考虑",不是"必然被遣返"。这既是对事实的忠实,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基本尊重。本系列上一篇刚刚写过"遣返不是引渡、嫌疑不是定罪、在场不是持有"——今天要再加一条:"可以"不是"必然"。这些看似咬文嚼字的区分,恰恰是法律最不能含糊的地方。

05
缺口 · What's Missing

还没有写进去的那些东西

评价一部程序性法规,不能只看它写了什么,还要看它没写什么。就目前已公开的材料而言,至少有四处空白值得持续关注。

1
听证、申诉与暂停执行
当事人是否有权在遣返命令签发前陈述意见?签发后是否可以申诉?申诉期间执行是否暂停?——这些是任何一部剥夺性行政程序的核心保障,而目前公开的材料没有说明。如果没有暂停执行机制,那么"事后可以申诉"在现实中往往没有意义:人已经被送走了,救济就成了纸面上的东西。
2
不推回原则的审查环节
这是最要紧的一处。据报道,泰国未签署 1951 年《难民公约》、亦无正式的难民法;2023 年设立的国家甄别机制,将来自缅甸、柬埔寨、老挝的移工排除在庇护保护之外。而据报道,这份草案没有为寻求庇护者规定任何例外条款。考虑到泰国境内据人权组织估计有数百万缅甸籍人士、其中相当比例无证件,这个缺口的现实分量非常大。不推回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得将任何人遣返至其可能遭受酷刑或迫害的地方,这一义务并不因一国是否签署《难民公约》而消失(《禁止酷刑公约》即为独立来源)。程序中是否设有相应的审查环节,值得关注。
3
与既有法律的衔接
这部总理府条例,与《移民法》及泰国的反酷刑相关立法如何衔接、位阶如何、冲突时以何者为准,目前尚不清晰。一部程序性条例不能减损上位法与国际条约义务,但具体如何落实,须待正式文本。
4
时间效力
是否适用于条例生效前已经发生、或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公开材料没有说明。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般原则,但具体安排仍需以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一处值得肯定的设计

也应当客观指出,草案中至少有一条设计是有保障意味的:关于第三国接收,草案要求须经外交渠道提出请求、由接收方承担照护与送返费用,并且必须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这四个字很关键。它意味着,把一个人送往其国籍国之外的第三国,不能仅凭两国政府之间的安排,还需要当事人本人点头。这在制度上堵住了一个相当危险的口子——避免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送至一个与其毫无联系、却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域。这一条如能在正式文本中保留,是值得肯定的。

回到那扇侧门

最后,把这份草案放回本系列一贯的观察里。我们写过印尼的机场移交、写过菲律宾移民局的押解遣返、写过中印尼之间的对等交人——它们的共同点,是都绕开了引渡那道有法院、有听证、有抗辩的门,走了行政遣返这扇更快的侧门。

而泰国这份草案的意义在于:它不再是某一次的临时操作,而是把这扇侧门的开法,写成了标准作业程序。效率当然会提升——这是它的初衷,也是任何国家维护自身秩序的正当需要。但效率提升的同时,程序保障是否同步跟上,就成了衡量这部条例成色的真正标尺。而这一点,要等正式文本公布之后,才能给出答案。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可以"不是"必然"
符合六类情形之一,是可被纳入遣返考虑,不是自动、立即遣返;决定权在内政部长的个案裁量。凡有裁量之处,就有可主张、可影响的空间。把裁量写成自动,等于替别人放弃了救济机会。
2
这张网的另一头,是签证与股权
六类情形一头连着严重刑事犯罪,另一头连着逾期居留、无证工作、违反《外商经营法》的名义持股。很多人从没觉得自己和"遣返"有关,但瑕疵本身就是入口。
3
"法定刑三年以上"比"被判三年以上"宽得多
前者看罪名可能判到的最高刑,后者看你实际被判多久。以法定刑为门槛,意味着即便量刑较轻甚至缓刑,仍可能落入该类。读法条要读准这类限定词。
4
看一部程序法,也要看它没写什么
听证、申诉、暂停执行、不推回审查——这些保障目前在公开材料中未见。若无暂停执行,"事后申诉"往往形同虚设,因为人已经被送走了。效率提升的同时,程序保障是否跟上,才是真正的标尺。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在泰人员与投资者)

四条要点  
  • 先把签证与工作许可理清楚:逾期居留与无证工作是六类情形里最容易命中、也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的两条。请核对:现有签证类别是否与实际活动相符、停留期是否有效、是否持有与所从事工作相匹配的工作许可。在泰国,"工作"的界定相当宽泛,持旅游签从事经营、直播、代购或为本地客户提供服务,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工作。有瑕疵的,应尽早通过合法途径补正。
  • 检查公司股权结构,别再用名义股东:以泰籍人士代持股权规避《外商经营法》持股限制,是长期存在但风险极高的做法,而它现在被明列为可遣返情形之一。请尽早在泰国具备资质的律师协助下,核查现有架构是否合规,并转向合法的持股或经营方式(如符合条件的促进投资渠道、条约优惠安排等)。同时,坚决不要为他人担任名义股东或名义董事。
  • 亲人在泰服刑的家属:把时间表往前挪。在新框架下,监狱部门须在释放之前即向内政部报送材料,刑满与遣返之间的空档正在被压缩。家属应提前委托泰国当地律师,了解遣返程序、当事人可否陈述意见、证件与去向国如何安排;同时联系中国驻泰使领馆了解协助渠道。不要等到接到"明天走"的通知才开始准备。
  • 关注正式文本,而不是标题:目前仍是内阁通过的草案,正式条文、生效日期、救济机制均待皇家公报公布。请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警惕"立即遣返""自动驱逐"一类的简化表述。若已收到任何遣返相关通知,应立即咨询泰国具备资质的律师,确认可否陈述意见、申诉或申请暂停执行,并同步告知家属与使领馆。
本篇信息来源
  • 泰国政府 2026 年 7 月 14 日关于内阁通过《总理府关于遣返的条例》草案的通报
  • 曼谷邮报(Bangkok Post)关于六类情形与流程框架的报道
  • 泰国主流英文媒体关于监狱部门送报、内政部常务秘书上报、内政部长考虑签发命令的复核报道
  • 关于泰国未签署 1951 年《难民公约》、无正式难民法及国家甄别机制适用范围的公开报道
  • 关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内阁会议及现行法下"须待刑事程序终结方可执行遣返"的报道
  • 《禁止酷刑公约》项下不推回义务的一般规定(背景)
  • 本草案尚未公布生效,正式文本、生效日期、救济机制与时间效力均待确认;文中"未见"某类条款,仅指目前公开材料未予说明
一个国家想让程序更有效率,这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效率提升的那一段路,往往正是当事人权利最容易被压缩的那一段。听证、申诉、暂停执行、不推回审查——这些词写不写进条文,决定的不是效率高低,而是一个人在被送上飞机之前,还有没有机会开口说话。我们记录这份草案,不是为了评判谁,而是为了在正式文本公布的那一天,知道该去看哪几行。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五十八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行政遣返的制度化、程序保障与在泰合规风险。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四个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主题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系统逻辑20章 · 操作手册红色通报实操42讲红色通报完整指南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公开信息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本文所述系泰国内阁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通过的条例草案,尚未公布生效;正式文本、皇家公报刊登日、生效日期、救济机制及时间效力均待确认,在正式生效前具体条文仍可能调整。内阁通过草案不等于六类情形人员会被"自动、立即遣返"——公开文本显示仍须由内政部长就个案考虑是否签发命令,属行政裁量。行政遣返不等于司法引渡,二者程序主体与审查方式完全不同。现有公开材料未说明本规是否及如何适用于已在办理中的案件,本文不就任何具体个案作出推断,亦不将任何在办案件与本草案相关联。文中指出"目前公开材料未见"听证、申诉、暂停执行及不推回审查等条款,仅为对已公开信息的客观陈述,不代表正式文本中必然缺失。涉及具体签证、居留、公司股权或刑事事项,务必咨询泰国当地具备资质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中国驻泰国使领馆寻求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五十八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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