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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条约的那次交接——中方在浦东机场向美方移交红通逃犯解读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七十三篇

2026年08月04日
没有条约的那次交接——中方在浦东机场向美方移交红通逃犯解读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七十三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七十三篇

没有条约的那次交接

移交非引渡/无引渡条约/行政遣返/红色通报/警务合作/镜像效应  

中美之间至今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但在 2026 年 7 月 23 日,一个人还是在浦东机场被交了出去。送走他的不是引渡——而是另外一套东西,一套过去二十年里把无数中国人从境外送回来的、同样的东西。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7 月 23 日,中国警方应美方执法机关请求,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一名被美方通缉的美国籍逃犯移交美国执法人员,由美方押解回美。公安部当日发布,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CGTN 等相继报道。
  • 背景:据公安部通报,该人于 2004 年因涉嫌严重暴力犯罪被美方通缉,涉及性侵一名未成年人及开枪致其妻死亡;国际刑警组织于 2005 年 8 月发布红色通报。应美方请求,中国公安机关经细致调查后将其抓获。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中美之间至今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这次交接因而不是引渡——官方口径始终是「移交/遣返」,公开信息中未见任何法院引渡听证或引渡令。人依然走了。
  • 镜像效应:本系列过去写的几十起案子,几乎都是中国人在境外被行政遣返回国。这一次方向相反,机制却完全一样。「两国没有引渡条约」从来不等于「送不回去」——这是本篇对读者最有用的一句话。
  • 未公开事项:姓名、美方案号、在华抓获时间与羁押地点、中方所依据的具体行政决定,以及抵美后的出庭与羁押情况,公开通报均未披露,本文不作推断。
  • 一句话:引渡是一扇需要钥匙的门,而行政遣返是墙上本来就有的一个洞——二十一年之后,他从那个洞里被送了出去。

这个系列写到第七十三篇,绝大多数故事的方向是一致的:一个中国人在东南亚、在日本、在马来西亚被查、被控制,然后被送回国内。机制我们已经拆解过很多遍——行政遣返、警务合作移交、快速送返,几乎都不走引渡。

而 2026 年 7 月 23 日发生在浦东机场的这件事,把同一台机器反过来运转了一遍。

据公安部通报,中国警方当日应美方执法机关请求,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一名美国籍逃犯移交美国执法人员,由美方押解回美。据通报,该人在 2004 年因涉嫌包括性侵一名未成年人、开枪致其妻死亡在内的严重暴力犯罪被美方通缉,国际刑警组织于 2005 年 8 月对其发布红色通报;应美方请求,中国公安机关开展细致调查,最终将其抓获。公安部称,此次遣返是中美执法合作的又一成果。

01
事实速览 · The Handover

交接现场

012004 年
据公安部通报,该人因涉嫌严重暴力犯罪被美方执法机关通缉,据报道涉及性侵一名未成年人及开枪致其妻死亡。
022005 年 8 月
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03抓获
应美方请求,中国公安机关开展细致调查后将其抓获。抓获的具体时间、地点与依据,公开通报未予说明。
042026.07.23
中国警方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其移交美国执法人员,由美方相关执法人员押解回美。公开通报未指明具体由美方哪一机构执行押解。
05官方定性
公安部称此次遣返是中美执法合作的又一成果;官方口径为「移交/遣返」,未使用「引渡」一词
06未公开
姓名、美方案号与管辖法院、在华羁押地点、中方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及其法律依据、抵美后的首次出庭与羁押安排,公开通报均未披露

先说三件事其一,该人系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公开信息未显示其已被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通报所述内容为美方的指控与通缉理由,非司法结论。其二,本文出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尊重,不展开案情细节,亦不涉及任何被害人信息。其三,公安部通报未公布该人姓名,本文亦不作任何身份推测。

02
核心机制 · No Treaty, Still Gone

没有条约,人为什么还是走了

先说一个很多人不知道、或者知道了却理解反了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至今没有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

中国已与数十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生效——但美国不在这份名单之内。两国之间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安排,可用于调取证据、送达文书等事项,但那与「把人交出去」是两回事。这一点,中方主管部门在过去多年的公开表态中也反复提及过。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没有引渡条约,为什么 7 月 23 日那个人还是走了?

一句解读  

因为引渡从来不是把人送出国境的唯一方式,
它只是其中最正式、最慢、也最难走的那一条。

把一个外国人从一国境内合法地移出,至少有两套完全不同的路径。

1
引渡:一条需要钥匙的路
引渡以双边条约或互惠安排为基础,通常要经过司法审查——法院要审查双重犯罪是否成立、是否属于政治犯罪例外、是否存在酷刑或死刑风险,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抗辩、可以上诉。它慢、贵、结果不确定,而且没有条约就往往走不通
2
行政遣返/移交:墙上本来就有的洞
这条路依据的是各国自己的出入境与移民法。一国有权决定哪些外国人可以留在其境内——签证过期、身份不合法、被认定不宜继续居留,主管机关即可依法作出遣送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决定并执行。它不需要双边条约,不需要双重犯罪审查,不需要法院开庭,通常也不给当事人一场可以抗辩的听证。

本次移交,官方口径始终是「移交/遣返」,公开信息中未见任何引渡听证或引渡令的痕迹——这正是绝大多数跨境人员回流所走的那条路。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规定了遣送出境与驱逐出境两类措施;本案中方究竟依据哪一项作出决定,公开通报未予说明,本文不作推断。

需要补充的是,即便在没有条约的情形下,两国之间仍可依互惠原则提出并处理个案请求;但那依然是一条正式而缓慢的程序。而行政路径的意义恰恰在于——它绕过了整条程序,用一个国内法上的行政决定,达成了一个国际法上原本需要条约才能达成的结果。

03
镜像 · Same Machine, Reversed

同一套机制,两个方向

这一节,是本篇真正想留给读者的部分。

本系列此前写过柬埔寨的集中遣返、印尼巴淡岛的机场移交、缅甸妙瓦底的交接、越南的跨境移交、菲律宾的押解回国。这些案子的当事人几乎全是中国人,方向都是「从境外回到国内」。而每一次,我们给出的解释都是同一句:这不是引渡,是行政遣返或警务合作移交

浦东机场这一次,只是把主语和宾语换了一下。

一句解读  

一个美国人在中国被行政遣返回美国,
与一个中国人在柬埔寨被行政遣返回中国,
在法律结构上是同一件事。

为什么这个镜像值得专门写一节?因为它一次性证伪了一个在中文互联网上流传极广、也害人极深的判断——「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跑到美国就安全了」,以及它的各种变体:「那个国家和中国没有引渡条约,去了就没事」。

这个判断错在把「引渡」当成了跨境执法的全部。而现实是:引渡在实际的跨境人员回流中所占的比例本就不高;真正把人送来送去的,是各国的移民法、是警务合作渠道、是双方执法机关之间的日常联络。条约管的是「正门」,而绝大多数人是从侧门走的。

还有一层更冷静的观察:这次移交的对象是一名美国公民,被送回的是他自己的国籍国。这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完全不冲突——那条原则约束的是把本国人交给外国审判,而这里是把外国人送回其本国。换句话说,国籍在这个场景里非但不是保护伞,反而是那张登机牌的依据。对持有第二身份、并指望以此规避某国追诉的人来说,这一点值得反复想。

04
红通 · What It Actually Did

红通在这里的真实位置

2005 年 8 月发布的那份红色通报,到 2026 年 7 月这次交接,中间隔了将近二十一年。它在这个故事里起了什么作用,又没起什么作用,值得单独说清。

1
它不是国际逮捕令
这是本系列强调过无数次、却仍被误解的一点。红色通报是成员国之间的请求与信息共享工具,它本身不产生任何国家的抓捕义务,也不能直接作为羁押依据。红通、遣返与引渡是三条各自独立的路径,红通不会自动变成其中任何一条。
2
它真正的作用是让人「一直在册」
红通的威力不在瞬间,而在时间。一份 2005 年发布的通报,可以在二十年里持续存在于各成员国的查询系统中——每一次边检、每一次身份核验、每一次执法机关的例行查询,都可能触发比对。它不追人,它只是永远不忘记。
3
真正启动行动的,是双边请求
按通报的表述,中方是「应美方请求」开展调查并将其抓获的。也就是说,触发实际行动的是执法机关之间的具体请求与合作,红通提供的是背景与身份线索。把红通误认为「一被发布就会有人来抓」,与把它误认为「只是一张纸、没有实际影响」,是同样严重的两种误判。

时间这件事2004 年被通缉,2005 年被发红通,2026 年被送回——中间是二十二年。本系列在写缅北案件时说过一句话,在这里同样成立:境外的时间过得很快,法律的时间过得很慢,但慢不等于不会到来。对那些相信「熬过追诉时效就没事了」的人,还须提醒一句:不同法域的追诉时效规则差异极大,某些重罪在一些法域并不适用时效,这需要就具体案件具体判断,不能凭印象推定。

05
合作版图 · The List

那张合作清单

通报里还有一句容易被读者跳过、但信息量很大的话。据报道,公安部在说明此次移交时提到,为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两国执法部门近期在若干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务实合作,并列举了五个方向:

01禁毒
前体化学品、合成毒品供应链与相关资金流向,长期是两国执法对话的核心议题之一。
02非法移民遣返
双向的身份不合法人员遣返,走的正是本篇第二节所述的行政路径,而非引渡。
03追逃
本次交接即属此项。双向——既包括中方向美方移交,也包括美方向中方移交。
04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与本系列近期记录的东南亚园区清剿、押解回国、名单制裁等一系列动作,属同一条线上的不同环节。
05反洗钱
资金链条的穿透与追缴,是上述各项的共同底层——人被送回之后,钱的问题才刚刚开始。

这张清单的价值,在于它划出了一个风险地图。对有跨境敞口的个人与企业而言,值得注意的不是某一次移交本身,而是这五个领域正处在双边合作的活跃区间——意味着信息交换更密、请求响应更快、个案协作的门槛更低。

需要说明的是,执法合作的活跃度会随双边关系起伏,它既非恒定,也不宜被过度解读为某种趋势的定论。但对当事人而言,判断的基准应当是:把「合作可能随时发生」当作默认设定,而不是把「关系紧张所以没人管」当作依靠。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没有引渡条约,不等于送不回去
这是本篇最该被记住的一条。中美之间没有生效的引渡条约,人依然走了——因为行政遣返不需要条约、不需要双重犯罪审查、不需要法院。把「无条约」当作安全垫,是跨境风险判断中最常见也最昂贵的错误。
2
先分清是哪条程序,再谈能做什么
引渡程序中当事人有律师、有听证、有抗辩事由、有上诉;行政遣返程序中这些往往都不存在,节奏也快得多。同样是「被送走」,两条路给当事人的空间相差极大。判断走的是哪一条,永远是第一步。
3
红通不追人,它只是不忘记
红通不是国际逮捕令,不产生抓捕义务;但它可以在系统里存在二十年,在任何一次边检或身份核验中被触发。既不必因它恐慌,也绝不能因它「看起来什么都没发生」而放松。
4
国籍是双刃的
「本国国民不引渡」保护的是不被交给外国审判;但它拦不住一个人被送回自己的国籍国受审。指望以第二身份规避某国追诉的人,尤其应当把这一层想透。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 不要用「有没有引渡条约」来做安全评估。条约只决定正门开不开,而多数人是从侧门走的。真正需要评估的是:所在国的移民与出入境法赋予主管机关多大的裁量权、该国与相关国家的执法合作是否活跃、自身的居留身份是否经得起审查。引渡机制的完整逻辑值得系统读一遍,但它只是风险版图的一部分。
  • 居留身份的合法性,往往是整件事的支点。行政遣返的常见触发点是身份问题——逾期居留、无工作许可、签证事由与实际活动不符。一个人是否「被盯上」,与他是否「可以被合法地移出」,是两个独立的变量;后者常常是前者得以实现的技术前提。把身份维持在无懈可击的状态,是成本最低的防线。
  • 一旦被控制,最初的时段决定后续空间。要尽快弄清三件事:程序性质(刑事强制措施、移民羁押,还是已进入遣返执行)、作出决定的机关、以及是否存在可提出异议或申请暂缓执行的窗口。同时应第一时间联系本国驻当地使领馆,主张领事探视与协助。
  • 家属要守住行为边界。不替当事人作决定、不代为联系案件相关人员、不轻信「有渠道可以摆平」的说法。真正有用的是:固定与案件相关的客观材料(入境记录、居留手续、工作与付费凭证、通信记录),并尽早委托同时熟悉当地法律与跨境程序的执业律师。
本篇信息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6 年 7 月 23 日关于向美方移交逃犯的通报
  • 新华社 2026 年 7 月 23 日英文稿及人民日报海外网 7 月 24 日转发稿
  • 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CGTN、环球时报 2026 年 7 月 23 日至 24 日的相关报道
  • 关于中国已缔结引渡条约国家范围的公开资料,以及中方主管部门关于中美之间尚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公开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对外国人遣送出境与驱逐出境的规定
  • 国际刑警组织关于红色通报性质与效力的公开说明
  • 该人系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公开信息未显示其已被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通报所述内容为美方指控与通缉理由,非司法结论
  • 姓名、美方案号与管辖法院、在华抓获时间与羁押地点、中方所依据的具体行政决定及抵美后的司法安排,公开通报均未披露
二十二年前的一纸通缉令,二十一年前的一份红色通报,最后落在浦东机场的一次交接上。这中间没有法院开庭,没有引渡听证,没有一场可以辩论的程序——它只是两个执法机关之间的一次请求和一次配合。跨境时代真正的规则,往往就藏在这种不起眼的日常协作里;而以为没有条约就没有办法的人,读错的正是这一页。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七十三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无引渡条约情形下的移交机制与红通的实际作用。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INTERPOL 红通完整指南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  
追逃 · 追赃 · 遣返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与跨境追逃指南强制遣返20讲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公开信息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作定性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本案当事人系被美方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公开信息未显示其已被定罪,一律适用无罪推定;通报所述内容为美方的指控与通缉理由,非司法结论。公安部通报未公布其姓名,本文亦不作任何身份推测,并出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尊重,不展开案情细节。中方所依据的具体行政决定及其法律条款、在华抓获与羁押情况、抵美后的出庭与羁押安排,公开通报均未披露,本文不作推断。文中对中国及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关于引渡与遣返的区分为机制层面的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涉及具体跨境刑事、遣返或引渡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并可联系本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领事协助。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七十三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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