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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刑事风险新闻周刊|第10期

2026年09月07日
跨境刑事风险新闻周刊 - 第10期
跨境刑事风险新闻周刊
第 10 期
法院开始画边界:三份裁定,和一次没能停住的移交
出品:李仲伟跨境刑事研究团队 | 主编:李仲伟统计周期:2026年8月31日 — 9月6日 | 发布日期:2026年9月8日
卷一本周大事件

上一期的主线是制度化:条约、立法、终局处置。本周出现了它的另一面——法院开始给跨境执法划边界。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撤销了一份剥夺境外资产主张权的裁定,要求先证明对财产的控制;斯威士兰高等法院准许在政府上诉期间先行执行释放25名中国籍人员的判决;欧洲人权法院在一起对华引渡案中发出临时措施,要求暂停移交。

但第三份没有停住。据希腊媒体披露,临时措施是在雅典机场交接完成之后才发出的,航班延误约一小时,最终仍然起飞。这构成本期最值得琢磨的一组对照:程序权利存在,但它能否兑现,取决于它在什么时点到达。

执法端仍在两头扩张。中欧检察机关建立直接合作渠道,柬埔寨的反诈进入资金冻结与场所没收的后半程;技术侧则出现了伪基站设备和实物黄金这两种新的风险载体。

本期从8月31日至9月6日新闻池的十条候选中选出八条,按制度与司法意义、案件规模、跨境链条完整度、涉华关联和风险提示价值排序。

本周关键词:检察机关工作安排 | 境外资产管辖 | 逃犯权利剥夺规则 | 资金冻结与场所没收 | ECHR临时措施 | 不推回 | 属地与属人管辖竞合 | 再逮捕与移民拘押 | 伪基站 | 实物价值转移
本期主线 ISSUE LINE法院开始画边界:三份裁定,和一次没能停住的移交
卷二本周八案 · 编辑排序
01
EPPO与中国最高检签署工作安排
中国—欧盟 | 检察合作/洗钱/追赃
本周最重要的制度节点
02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限制境外资产民事没收
美国—加拿大—阿联酋—列支敦士登 | 民事没收/物权管辖
对全球资产追缴有判例意义
03
柬埔寨冻结逾3亿美元,3,927人送法院
柬埔寨—多国 | 资产冻结/司法追诉/场所没收
反诈进入“钱与资产”后半程
04
ECHR要求暂停移交,航班仍然起飞
希腊—中国—ECHR | 红通/引渡/庇护/不推回
本周程序法价值最高的个案
05
郑昌圣移送检方,两套刑事管辖并行
韩国—中国 |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中韩引渡
一案中两套管辖可能同时成立
06
斯威士兰高院准许先行执行释放判决
斯威士兰—中国 | 移民拘押/再逮捕/人身自由
境外华人程序权利完整样本
07
中国籍人员携伪基站设备在菲落网
菲律宾—中国 | 伪基站/钓鱼/技术型电诈
电诈深入通信基础设施层
08
印尼截获16公斤疑似非法黄金
印尼—中国—新加坡—香港 | 疑似走私/实物价值转移
非银行价值转移新样本
卷三案例详解
第 01 案
EPPO与中国最高检签署工作安排:中欧之间第一次有了检察机关直连渠道
[国家/地区] 中国—欧盟
[本周节点] 2026年9月4日于卢森堡签署
[事件类型] 检察机关司法合作/洗钱/腐败/违法所得追缴
发生了什么

9月4日,欧洲首席检察官Laura Kövesi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卢森堡签署工作安排(Working Arrangement)。EPPO称,该安排明确双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展司法合作的实际方式,重点是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有组织犯罪、洗钱、腐败,以及提高违法所得追回效率。双方同时确定2026—2028年行动计划。

为什么入选

制度价值高于任何单一案件。EPPO管的是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犯罪——增值税欺诈、海关欺诈、欧盟资金滥用。此前中国企业卷入这类案件,沟通要绕道成员国司法机关;现在检察机关之间有了直接路径。有对欧出口、欧盟设厂或申请过欧盟资金的企业,应把它记进风险台账。

法律边界

这是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行动计划,不是引渡条约,也不是新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MLAT)。公告未说明该安排是否具有条约性质,也未披露联合案件清单、证据交换范围或资产请求时限,更没有提到任何中国关联的EPPO案件已因此启动协查。

周报观察

与上期的中匈引渡条约放在一起,中国在两周内分别打通了“人的通道”和“证据与资产的通道”。工作安排层级低于条约,但落地更快——它不需要立法批准,签了就能用。接下来要盯的是联络点和请求流程什么时候公开。

资料来源:9月5日新闻池;EPPO官方公告,最高检访问消息互证。
第 02 案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限制境外资产民事没收:约120.5万美元被撤销发回
[国家/地区] 美国—加拿大—阿联酋—列支敦士登
[本周节点] 2026年9月2日判决公布(案号22-55685)
[事件类型] 民事资产没收/物权管辖/正当程序
发生了什么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依据28 U.S.C. §2466“逃犯权利剥夺”(fugitive disentitlement)规则、剥夺Younes Nasri对境外资金主张权的裁定,并发回重审。合议庭认定,法院对位于境外的财产行使物权管辖,必须先证明对该财产具有实际控制或建设性控制,否则触及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问题。涉争议资金约120.5万美元,存于列支敦士登Bendura Bank,曾应美方请求冻结。Nasri为加拿大公民、居住迪拜,另因RICO和毒品共谋被刑事起诉。

为什么入选

本周唯一有明确判例意义的法院程序。它直接限制了美国在“人在迪拜、钱在列支敦士登、公司在加拿大”这类典型跨境结构中,如何通过民事没收追索境外资产。对跨境追赃、司法协助、外国银行冻结令和逃犯抗辩都有参考价值。

法律边界

上诉法院没有裁定Nasri无罪,没有判令资金返还,也没有裁定逃犯权利剥夺规则本身无效。发回后地区法院仍需处理对境外资金是否存在足够控制。涉案资产此前是被冻结,不是已被没收。本案暂无明确中国关联,入选理由是制度意义。

周报观察

与上期新加坡洗钱案的资产变现对照,跨境追赃出现两个方向:一边执行越来越彻底,一边管辖前提被上级法院收紧。对在多个法域持有资产的人来说,“钱放在哪个国家的银行”,可能比“钱是谁的”更能决定结果。

资料来源:9月3日新闻池;第九巡回法院公开判决全文(22-55685)。
第 03 案
柬埔寨冻结逾3亿美元,446案3,927人送法院,15名官员被查
[国家/地区] 柬埔寨(行动涉39个国籍)
[本周节点] 2026年9月2日公布,统计期2025年7月至2026年8月31日
[事件类型] 资产冻结/刑事案件送院/场所没收程序/官员腐败
发生了什么

柬埔寨打击网络诈骗特别委员会(CCOS)秘书处报告显示:涉诈银行账户已冻结超过3亿美元;446起案件、3,927名来自29个国籍的被告或嫌疑人送交法院;执法部门检查832处疑似地点、清剿663处、控制86处大型诈骗场所并推进没收程序。报告另披露4起官员案件、15名嫌疑人,包括副检察官、移民部门副总局长、金边警察系统高级人员、前外交部门高级官员以及警察和军方人员。全国行动累计控制近3万人,协助超过2.2万名来自38个国籍的外国人获救或完成遣返,27家赌场被吊销或暂停许可。

为什么入选

上一期还是“打了多少处、救了多少人”,这一次数据延伸到了钱、不动产和内部责任人。它标志柬埔寨反诈从场所清剿进入“资金切断—司法追诉—场所处置—便利链追责”的后半程。15名官员中出现副检察官和移民部门副总局长,也印证了第8期关于诈骗依赖政府内部便利链的判断。

法律边界

3亿美元是冻结,不是最终没收;86处场所是正在推进没收程序,不是已经没收;3,927人是送交法院,不等于已起诉或定罪。官方未公开这些人中的中国籍人数,也未公开冻结资金中中国籍人员或中国控制账户所占比例,不应自行推算。“已无大型诈骗园区”属柬方判断,不能据此推断诈骗活动已消失。

周报观察

最实际的一条是数量级差异:被控制近3万人,进入法院程序的只有3,927人。绝大多数人的结局由现场分流和遣返程序决定,而不是由法院判决决定。被认定为受害人还是嫌疑人,往往在最初几天就已定型。

资料来源:9月3日新闻池;柬埔寨通讯社AKP援引CCOS秘书处报告。
第 04 案
欧洲人权法院要求暂停移交,航班延误一小时后仍然起飞
[国家/地区] 希腊—中国—欧洲人权法院
[本周节点] 实际移交2026年7月22日;关键细节9月4日首次披露
[事件类型] 红色通报/引渡/庇护/不推回/ECHR临时措施
发生了什么

据希腊《Kathimerini》9月4日报道,中国籍女子Y.X.(33岁,自2019年起持黄金签证居住希腊)因中国方面投资诈骗指控相关的红色通报,于2024年在帕特雷被捕;希腊法院随后批准引渡,其庇护申请被驳回。报道称,7月22日希方在雅典机场完成交接后,欧洲人权法院发出临时措施要求暂停移交,航班随后出现约一小时延误,但最终起飞。Y.X.曾主张其因信仰原因可能面临迫害风险。

为什么入选

本期程序法价值最高的个案。红色通报、国内引渡裁决、庇护申请、不推回原则与ECHR临时措施被压缩在同一条程序链上,而冲突点极为具体:临时措施到达的时点,与国家完成移交的法律时点,哪一个在先。

法律边界

本案关键文书尚未取得。公开检索中没有找到对应的ECHR案号、Rule 39原文或希腊司法机关正式说明,因此临时措施到达的精确时点、希方收到通知的方式、机场交接在法律上是否已完成,均无法确认;本刊对该案可信度标注为“中高”,不视为已由ECHR官方证实。另需注意:红色通报不是国际逮捕令,临时措施也不是对刑事指控的实体判断。

周报观察

这条案件的教训是时间性的。庇护申请、人权风险主张和国际机构临时措施都可能在程序上成立,但启动太晚,就可能在物理执行完成之后才产生效力。面临引渡程序的当事人,最需要提前判断的不是“有没有可用的抗辩”,而是“这项抗辩最晚要在哪一天提出”。

资料来源:9月4日新闻池;Kathimerini报道;ECHR临时措施公开渠道待核。
第 05 案
郑昌圣移送检方:韩国属地管辖已启动,家属正在推动中国属人管辖
[国家/地区] 韩国—中国
[本周节点] 2026年9月4日移送检方;家属推动中国管辖的诉求同期披露
[事件类型] 移送检方/属人管辖/中韩引渡/刑事司法协助
发生了什么

9月4日,韩国警方在羁押状态下将郑昌圣移送检方,涉嫌罪名包括杀人以及损毁、遗弃、隐匿尸体等,案件进入检方审查阶段。警方披露,其曾在5个地区处置或藏匿遗体,已在庆州、尚州、大邱等3地找到部分遗体或遗骨;侦办期间分析现场附近16处CCTV及行车记录器,搜查14处地点,扣押214件物品,对84件材料进行鉴定。同期,被害人家属已委托中国律师,向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吉林市公安局提交法律文书,请求依据中国刑法的属人管辖规则启动中国刑事管辖,并向中国驻釜山总领馆提出领事保护及协助请求。

为什么入选

上一期这还是一个法医确认节点,本周它变成了管辖问题。核心行为发生在韩国,韩国有属地管辖权且已控制嫌疑人、完成主要侦查并移送检方;嫌疑人与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中国依属人管辖同样存在连接点,中韩之间又有已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值得观察的已不是量刑,而是两套刑事管辖如何协调。

法律边界

必须严格区分四组概念:家属要求引渡 ≠ 中国政府已提出引渡请求;中国有属人管辖连接点 ≠ 韩国必须同意引渡;移送检方 ≠ 检方已正式起诉;正式起诉 ≠ 法院已认定有罪。截至目前未检索到中国中央机关宣布已向韩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开信息,也未确认中国公安机关已就本案立案。警方关于犯罪动机的披露属嫌疑人供述及调查内容。本刊不转述案情细节,也不对被害人作可识别描述。

周报观察

这类案件里家属最容易低估的是时间成本。韩国已启动追诉、核心行为发生在韩国,这两点都会成为将来韩方考虑是否接受引渡请求时的重要因素。对同类处境的家属,更现实的路径通常是先通过领事保护和刑事司法协助确保知情权、参与权与判决执行信息,而不是把全部预期押在接回国内审判上。

资料来源:9月5日新闻池;韩联社等韩国主流媒体;中国媒体对代理律师的采访报道。
第 06 案
斯威士兰高院准许先行执行释放判决:25名中国籍人员卡在护照上
[国家/地区] 斯威士兰—中国
[本周节点] 高院准许执行判决2026年9月3日,9月6日集中公开
[事件类型] 法院释放令/再逮捕/移民拘押/政府上诉
发生了什么

据Times of Eswatini 9月6日报道,斯威士兰高等法院准许Li Hai等25名中国籍人员在政府上诉尚未终结的情况下,执行此前要求释放他们的判决。这些人此前在针对非法在线赌博场所的行动中被捕,案件涉及移民法、博彩、洗钱及反腐等调查;其中25人曾就部分移民违法认罪并缴纳罚款。国家一方主张,他们获释后使用被中国方面撤销或失效的护照试图离境,构成新的移民违法;申请人则主张再逮捕违法。本次法院节点不是重新判断原始赌博案的有罪无罪,而是决定政府上诉期间能否先行执行释放判决。

为什么入选

它完整呈现了“移民违法定罪—缴纳罚款—释放—再逮捕—高院判令释放—政府上诉—申请先行执行”这条程序链。对研究境外中国公民被连续拘押时,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权与个人人身自由,这是本期最合适的样本。

法律边界

准确表述是“高院准许执行释放判决”或“命令释放”,在未确认实际执行前,不能写成“25人已经全部获释”。报道尚不能确认他们是否已实际走出拘押设施,也不能确认政府是否进一步申请中止执行或向更高法院采取紧急措施。护照被撤销或失效的具体原因,公开报道未说明。

周报观察

最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护照。当事人已就移民违法认罪并缴纳罚款、依判决应获释放,却因所持护照被撤销或失效而无法合法离境,进而构成新的移民违法、被再次拘押——证件状态本身成了自由的阻碍。对长期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有效性、换发进度和领事沟通渠道,属于必须主动维护的基础事项。

资料来源:9月6日新闻池;Times of Eswatini。
第 07 案
中国籍人员携伪基站设备在菲落网:电诈推进到通信基础设施层
[国家/地区] 菲律宾—中国
[本周节点] 2026年9月1日公开披露,抓捕日期未公开
[事件类型] 非法通信设备/钓鱼/金融欺诈
发生了什么

菲律宾国家通讯社PNA依据国家调查局(NBI)负责人的公开表态确认,NBI特别行动人员近期抓获一名中国籍人员,并在其持有物中发现IMSI catcher(蜂窝基站模拟器)。NBI称该设备可发出强于正常基站的信号,诱使附近手机连接并取得数据,指涉案人员使用该设备实施钓鱼或其他网络诈骗,拟从未经授权持有电信设备、网络犯罪及金融欺诈等方向提出指控。

为什么入选

电诈链条被推到通信物理层。此前的技术风险点集中在SIM卡接管、账户接管和支付通道,本案是直接制造通信入口——不依赖群发短信,也不依赖运营商配合。第8期的韩国黑客案是从个人信息到手机号再到金融账户,本案更靠前一步:连手机号都不必先获取。

法律边界

目前是调查与拟提出指控阶段,不能写成已被起诉或已定罪。设备型号与来源、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同伙、NBI最终的正式罪名,均未公开。设备来源是否与中国或东南亚诈骗网络有关,同样尚未确认。

周报观察

伪基站在个人一侧的防御有限,但不是没有:手机开启4G/5G-only模式后,通常无法被降级到易受攻击的2G网络;重要账户改用应用内验证或硬件密钥,而不是短信验证码,能明显降低后果。在商圈、机场收到内容异常的银行或快递短信,不点链接、改用官方App核实,是成本最低的一步。

资料来源:9月2日新闻池;Philippine News Agency援引NBI。
第 08 案
印尼截获16公斤疑似非法黄金:两名中国籍人员拟经新加坡转往香港
[国家/地区] 印度尼西亚—中国—新加坡—香港
[本周节点] 行动9月5日,警方9月6日公开
[事件类型] 疑似走私/非法采矿关联/实物资产转移
发生了什么

印尼国家警察Tribrata News 9月6日公布,在万鸦老Sam Ratulangi机场查获16根金条、总重约16公斤,并控制两名中国籍人员。警方称黄金被怀疑缺乏合法许可或可能来自非法采矿活动;两人拟先携往新加坡,再继续转往香港。案件仍在调查黄金来源、所有权、出口文件以及是否存在更大的跨境网络。

为什么入选

它把疑似非法矿源、实物黄金、机场离境、新加坡中转和香港落点连成一条线。当银行账户、加密资产和支付通道的监控日趋严密,实物贵金属成为价值转移的替代路径,同时牵动资源犯罪、贸易型洗钱和海关监管三个领域。

法律边界

现阶段应使用“疑似非法来源黄金”“被控制、接受调查”,不能提前写成走私罪或洗钱罪已经成立。最终控罪、黄金矿源、香港接收端,以及是否涉及洗钱或海关刑事犯罪,均未公开。

周报观察

对常往返东南亚的人,提示很具体:贵金属跨境携带同时受海关申报、出口许可和矿产来源合法性三套规则约束,满足其中一项并不够。受托代为携带或交付贵金属,风险结构与代收不明货物类似——来源一旦不合法,携带人是最先被控制的一环。

资料来源:9月6日新闻池;印尼国家警察Tribrata News。
卷四本周观察 · 三条结构性变化
1
[1] 司法审查开始给跨境执法划边界

第九巡回法院要求先证明对境外财产的控制,才能行使物权管辖;斯威士兰高院准许在政府上诉期间先行执行释放判决;欧洲人权法院在对华引渡案中发出暂停移交的临时措施。三份裁定方向一致:执法权的扩张开始遇到法院层面的制约。这是过去几期观察中较少出现的一侧。

2
[2] 但边界能否兑现,取决于时间差

希腊案是反例。据报道,临时措施在机场交接完成之后才发出,航班延误约一小时仍然起飞。程序权利在纸面上存在,在时间上却可能落空。同样的逻辑出现在斯威士兰案中——释放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仍因护照失效被再次拘押。真正决定结果的常常不是“有没有权利”,而是“权利在什么时点被主张、能否被执行”。

3
[3] 执法端同时向制度与技术两头扩张

中欧检察机关建立直接合作渠道,柬埔寨进入资金冻结与场所没收的后半程,这是制度侧的推进。另一头,伪基站设备把电诈推到通信物理层,16公斤实物黄金则显示价值转移正在绕开银行体系。执法与犯罪都在向更基础的层级下沉。

“
核心结论

本周出现的是一组新的对称:执法在制度化,抗辩也在制度化。跨境案件的结果,越来越取决于程序节点的时间顺序——引渡抗辩在交接前还是交接后提出,释放判决在护照失效前还是失效后作出,资产在哪个法域被冻结。对当事人而言,最值得投入的不是事后的申诉,而是提前判断哪一天是最后期限。

法院开始
画边界
卷五延伸追踪
未入选八案,但建议继续追踪
肯尼亚法院拒绝中国籍陈光保释
01
乌干达就30项伪造和1项盗窃指控要求其受审,争议金额约45.33亿乌干达先令。陈光8月11日自哈拉雷抵达内罗毕机场后被捕,9月3日法院拒绝保释,将在引渡程序审理期间继续羁押,下一裁决节点为9月21日。是标准的跨三国引渡实务样本,但本期已有希腊、中韩两条引渡线,主题过载,建议并入引渡实务专题。
韩国查获“加密货币—二手车与工程机械—叙利亚”链条
02
4名乌兹别克斯坦籍男子被指向联合国指定组织KTJ转送约630万韩元等值加密货币,并用对方转来的加密货币购置11辆二手车、2台挖掘机等价值约1.7亿韩元的实物运往叙利亚。韩国警方称这是该国首次发现此类模式。与黄金案在实物价值转移上重叠,且无直接中国关联,建议与之合并做专题。
下周优先追踪
  1. EPPO工作安排:最高检是否公开全文、联络点与请求流程、是否出现首宗中国关联的协查案件。
  2. 第九巡回法院案:发回后地区法院对列支敦士登资金“控制”的认定,以及冻结令的实际法律效果。
  3. 柬埔寨:3,927人的起诉与审判进展、86处场所没收程序的推进、15名涉案官员的处理结果。
  4. 希腊案:ECHR案号与Rule 39原文、希腊司法机关的正式说明、Y.X.在中国接收后的羁押或起诉状态。
  5. 郑昌圣案:韩国检方是否正式起诉、吉林公安是否立案、中方是否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6. 斯威士兰案:25人是否实际获释、政府是否申请中止执行、护照撤销原因与离境安排。
卷六资料与编辑说明
资料与编辑说明
本期以2026年8月31日至9月6日每日新闻池为筛选基础,不另行用外部信息替换其事实口径。柬埔寨的3亿美元为冻结金额而非最终没收,3,927人为送交法院而非已起诉或定罪;斯威士兰案表述为高院准许执行释放判决,在未确认实际执行前不写成已全部获释;希腊案的ECHR临时措施细节来自希腊媒体报道,原始文书尚未取得,可信度标注为中高;郑昌圣案中,家属提出引渡诉求不等于中国政府已提出引渡请求,移送检方不等于已正式起诉。红色通报不表述为“国际逮捕令”,“遣返”“移交”在缺乏正式引渡裁定依据时不改写为“引渡”。除已经法院判决的案件外,对被捕、被调查或被起诉人员均保留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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