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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份工作——日本以职业安定法处罚诈骗招募者与中日路径比较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八十二篇

2026年08月04日
介绍一份工作——日本以职业安定法处罚诈骗招募者与中日路径比较 ·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第八十二篇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八十二篇

介绍一份工作

招募入罪/有害业务目的介绍/组织偷越国边境/诈骗共犯/被害人定位/中日对照  

他没有拨过一个诈骗电话,也没有分到诈骗的钱。他只做了一件事:把一个欠债的同龄人介绍去了东南亚。日本法院判了两年实刑,并在判决书里把那个被介绍的人称为——被害男性。

本篇要览 · In Brief
  • 事件:2026 年 7 月 29 日,日本静冈地方法院就一起违反《职业安定法》案作出判决:一名 26 岁无业男子被认定于 2025 年 1 月,使一名 20 余岁男性以在东南亚参与特殊诈骗为目的出国、并被雇为诈骗话务员,判处懲役 2 年
  • 判决理由的关键用词:审判长指出,「向为债务所困的被害男性介绍以犯罪为目的的职业,为特殊诈骗组织确保人员作出了贡献,犯行恶劣」。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把被招募的那个人称为「被害男性」。
  • 刑罚名称须注意:本案判的是懲役,不是「拘禁刑」。日本统一后的拘禁刑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仅适用于该日之后实施的犯罪;本案行为发生于 2025 年 1 月,故仍适用旧法。
  • 平行的一起,目的地是中国:冈山地方法院另有一案——一名 39 岁无业男子被指于 2025 年 7 至 8 月,以在中国从事诈骗话务为目的招募一名女性熟人、使其出国并介绍给他人,同样以违反《职业安定法》(有害业务目的介绍)起诉,检方求刑拘禁刑 3 年(该案行为发生在 6 月 1 日之后,故适用拘禁刑)。
  • 最该被看清的一条:用哪个罪名去处理招募者,会连带决定被招募的那个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日本走的是劳动法上的罪名,处罚「介绍」本身;中国没有对应工具,同类行为通常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评价,而按这条路径,被招募赴境外从事电诈者本身往往也在被追诉之列。
  • 一句话:他去之前知道什么、到了之后能不能走、以及有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两件事——决定一个人坐在哪一边的,从来是这三样,而不是罪名。

上一次写日本的招募端,讲的是警方以诱拐立案。这一次是判决——而且是两起,罪名相同,目的地不同:一起送往东南亚,一起送往中国。

据静冈放送等媒体报道,2026 年 7 月 29 日,静冈地方法院审判长丹羽芳徳就一起违反《职业安定法》案宣判:被告为一名住在静冈县富士宫市的 26 岁无业男子,法院认定其于 2025 年 1 月,使一名居住该县的 20 余岁男性以在东南亚参与特殊诈骗为目的出国,并使其被雇为诈骗话务员。判处懲役 2 年。辩护人表示将与本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这个案子值得写,不是因为刑期,而是因为它把一个平时不被讨论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介绍一份工作」这件事,本身值多少刑责?而当中日两套法律各自回答这个问题时,答案的差别不只落在招募者身上——它同时决定了被招募的那个人,会被写在判决书的哪一栏。

01
两案速览 · Two Cases

两起案子

01静冈案 · 事实
2025 年 1 月,被告使一名居住静冈县的 20 余岁男性,以在东南亚参与特殊诈骗为目的出国,并使其被雇为诈骗话务员。据报道,该男性为债务所困
02静冈案 · 判决
2026 年 7 月 29 日,静冈地方法院以违反《职业安定法》判处懲役 2 年(实刑)。判决理由:「向为债务所困的被害男性介绍以犯罪为目的的职业,为特殊诈骗组织确保人员作出了贡献,犯行恶劣。」
03静冈案 · 状态
辩护人称将与本人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本文写作时该判决尚未确定。
04冈山案 · 事实
起诉书载明:2025 年 7 至 8 月,被告向一名女性示以报酬招募其担任诈骗实行角色,使其出国至中国,并介绍给姓名不详者等。据检方开头陈述,被告本人曾在中国从事诈骗话务;该女性一度答应后开始拒绝,被告称「会产生违约金」
05冈山案 · 程序
被告在冈山地方法院初次公审中承认起诉内容;检方求刑拘禁刑 3 年,当日结案待判;辩护方请求判处缓刑。本文写作时该案尚未宣判。
06刑名差异
静冈案行为发生于 2025 年 1 月,适用旧法懲役;冈山案行为发生于 2025 年 7 至 8 月,在日本拘禁刑自 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之后,故适用拘禁刑。两者不是媒体用词不一,而是法律适用时点不同

先立四条规矩其一,静冈案系一审判决,尚未确定;冈山案尚未宣判,被告虽承认起诉内容,仍应适用无罪推定。其二,静冈放送的报道表述为「东南亚」,未指明具体国家;部分报道提及泰国,本文以「东南亚」表述,具体以判决书与官方公布为准。其三,公开报道未提供判决书全文、案号、所涉据点及经营者信息,亦未显示被招募者是否被起诉或是否接受了受害者甄别,本文对此不作推断。其四,本文对日本法律的介绍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日本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

02
罪名 · A Labour Law Offence

这是一个什么罪

先解释这个对中文读者相当陌生的罪名。

日本《职业安定法》是一部劳动法,规范职业介绍与劳动者募集。其中设有罚则:以对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有害的业务为目的,从事职业介绍、劳动者募集或劳动者供给的,处以刑罚——实务中通常称为「有害业务目的介绍」。

它原本是用来管非法职业中介的。而现在,它被用来打境外诈骗据点的人员输送链。这是一次典型的「工具复用」——用一个既有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的罪名,去覆盖一种新出现的行为形态。

它的三个特征,决定了它为什么好用。

1
不要求被告参与诈骗本身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被处罚的是「介绍」这个行为,而不是诈骗的实行。被告有没有拨过电话、有没有分到赃款、甚至知不知道具体骗了谁,都不是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他只要把人送过去,就已经完成了本罪的全部实行行为。
2
证明的重心在「明知是什么工作」
检方需要证明的核心,是被告明知所介绍的是以犯罪为目的的业务。在冈山案中,检方开头陈述特别提到被告本人曾在中国从事同一工作——这类事实正是用来支撑主观明知的。而这比证明一个诈骗集团的完整犯罪事实要容易得多。
3
它斩的是链条,不是终端
境外据点在境外,主犯在境外,证据在境外,取证极难。而招募者在国内、行为在国内、证据也在国内。用一个国内法上的罪名去打国内的那一环,是绕开跨境取证障碍最经济的办法。静冈案判决理由里那句「为特殊诈骗组织确保人员作出了贡献」,讲的正是这个定位。
一句解读  

打不到境外的那一头,
就打国内的这一头。
而国内这一头的名字,叫「介绍工作的人」。

03
用词 · "The Victim"

判决书里的「被害男性」

静冈案的判决理由里,有三个字值得单独拿出来:被害男性。

法院不是在描述那个被诈骗的人——那些受害者远在别处。法院称之为「被害男性」的,正是那个被介绍去东南亚、并实际拨打了诈骗电话的人。

本系列上一篇写过日本警方以诱拐立案的案子,指出立案罪名会决定被送出去的人此后的身份。这一次是判决层面的印证:在这条路径下,被招募者被写在了「被害」那一栏。

但必须精确这里要避免一个过度解读。《职业安定法》所保护的法益,包括求职者免于被介绍从事有害业务;因此法院所称的「被害」,是就本罪而言的被害人。它不等于认定该人系人口贩运受害者,也不等于认定其不构成任何其他犯罪——公开报道并未显示被招募者是否另案被起诉,亦未显示是否启动了受害者甄别程序,本文对此不作推断。冈山案中检方论告称「强行使女性出国、令其从事诈骗话务的手法恶劣」,同样是把被招募者放在被侵害的位置上,但性质相同,边界也相同。

即便如此,这个用词仍然重要。因为在刑事程序里,一个人被记录为什么,会沿着整条程序一路传导下去:他是被讯问还是被询问、需不需要辩护人、能不能获得援助、事后是否被追诉。而这个标签往往在最初的几天里就被贴上,之后极难更改

04
对照 · Under Chinese Law

换到中国会怎么办

现在回答本篇真正想回答的问题:同样的行为——把一个人介绍去境外诈骗据点——在中国会怎么评价?

中国刑法中没有与「有害业务目的介绍」相对应的罪名。这类行为通常沿另外两条路径评价。

路径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作为境外诈骗犯罪团伙的代理或成员,在诈骗团伙的指挥下,为团伙介绍、拉拢、引诱人员偷越国(边)境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这里有一个技术前提:需要存在「偷越国(边)境」这一环节。那么,如果被招募者是合法办证、合法通关出境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案例对此已有明确口径:行为人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虚假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的,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

这一条与本系列上一篇记录的手法直接相关:让被招募者「自己去办护照、自己登机」,在外形上制造自愿合法出境的假象——但在上述口径下,证件办得再合法,只要申领事由是虚假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偷越国(边)境。

路径二:诈骗罪(共同犯罪)

如果招募者本人参加了境外诈骗团伙、明知并参与实施针对境内居民的诈骗,则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前罪数罪并罚

量刑参照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典型案例中:一名被告人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另一名被告人因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地位与作用更重,且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有典型案例载明,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高薪为利诱,纠集多人以虚构事由骗取出境边检核准,组织人员持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老挝共计 58 人、200 余次。上述为已公布典型案例的个案量刑,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案件结果的预测。

此外,视情形还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罪名。本节所述为对已公布规范性文件与典型案例的一般性介绍,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05
后果 · Two Identities

一个人的两种身份

把两套路径并排放好,差别就出来了——而差别真正落在的,是被招募的那个人。

1
日本路径的副产品:他是被害人
《职业安定法》处罚的是「向求职者介绍有害业务」,其规范结构天然把求职者置于被侵害的一方。于是在判决理由里,那个实际拨打了诈骗电话的人,被称为「被害男性」。
2
中国路径的副产品:他也在被追诉之列
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的评价框架,被招募赴境外从事电诈的人员,本身通常也构成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他既是被招募的对象,也是实行行为人。这一点,本系列此前记录的押解回国后高比例被逮捕的情形,已经反复印证。
3
这不是对错问题,是事实格局不同
须公允地指出:两国面对的事实格局并不相同。中国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受害国之一,境外窝点针对的正是境内居民,被招募者的行为直接指向本国被害人;而在日本的这两起案件中,据点在境外、被害人另在别处,国内的追诉重心自然落在输送链上。规范选择反映的是各自的犯罪结构,而不是对被招募者道德评价的高低。
4
中方口径同样要求区分
这一点必须写清楚:中国的司法口径并非不作区分。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典型案例中,一贯要求依法区分主动参与者与被拐骗、被胁迫人员,对后者依法作出不同处理。决定一个人落在哪一边的,从来不是国籍,而是证据。
一句解读  

「我是被骗去的」这句话,
在不同的法域会触发不同的结果;
但在任何一个法域,
它都需要有东西来证明。

而这正是本篇最实际的落点。无论在日本还是在中国,一个人能否被认定为被诱骗、被胁迫,靠的都不是他事后的陈述,而是出发之前留下的那些痕迹——招聘的沟通记录、机票与住宿由谁支付、证件何时以何种方式脱离本人控制、有无求救与试图脱身的记录。这些材料大多保存在国内,当事人在境外做不了,而它们日后可能是区分两种身份的唯一凭据。

本篇聚焦 · Focus

四条可迁移的判断

1
招募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
不拨电话、不分赃款、不认识被害人,一样成立。日本以违反《职业安定法》判处两年实刑,中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评价。「我只是介绍工作」从来不是抗辩理由,它就是被指控的那个行为。
2
罪名工具决定被招募者的身份
日本用劳动法罪名,规范结构把求职者置于被侵害一方,判决书里写「被害男性」;中国用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被招募者本身通常也在追诉之列。这不是谁对谁错,是两国犯罪结构不同所致。
3
「合法办的护照」不排除偷越国(边)境罪
最高检口径明确: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虚假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即赴电诈窝点的,应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证件办得再合法,只要申领事由虚假,仍可能落入该罪。
4
「我是被骗去的」在任何法域都需要证据
中方口径同样要求区分主动参与者与被拐骗、被胁迫人员。但认定依赖的是出发前留下的痕迹,而不是事后的陈述——而那些痕迹,多数只保存在国内。
行动清单 · Practical Notes

实务提示

四条要点  
  • 不要做「帮朋友介绍一份海外工作」的那个中间人。这是本篇最直接的一句话。即便你自己不出境、不参与、不拿钱,只要所介绍的岗位实际以犯罪为目的,你就是这条链上责任最清晰、证据最容易固定的一环——因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程安排全都在你这里。「我只是转发了一个招聘信息」不构成抗辩。
  • 被介绍的一方,先确认三件事。用人主体是否真实存在、岗位内容能否被具体说明、办理出入境证件时申报的事由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第三件最容易被忽略,却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以旅游、务工等虚假事由申领证件,即便证件本身是真的,性质也已改变。
  • 出发前把信息留在境内,并告诉第三个人。把招聘方名称、联系人、行程、以及对方提供的所有说明保存下来,并让家人知道你要去哪、去做什么。这些材料在事后决定的不只是能否脱身,还包括回国之后的法律定性
  • 已经涉入的,尽早评估,不要自行处理。应委托同时熟悉境外程序与国内刑事程序的律师,就自身在链条中的实际位置、主观明知的证据状况、以及可能适用的罪名作出评估。自行删除记录、联系同案人员或试图「先把人劝回来」,往往会同时损害自己与他人的处境。
本篇信息来源
  • 静冈放送(SBS)2026 年 7 月 29 日关于静冈地方法院违反《职业安定法》案判决的报道
  • 山阳新闻 2026 年 7 月关于冈山地方法院同类案件初次公审及检方求刑的报道
  • 日本《职业安定法》关于职业介绍、劳动者募集及相关罚则的规定;日本刑罚体系中拘禁刑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制度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
  • 静冈案系一审判决,尚未确定;冈山案尚未宣判,被告虽承认起诉内容,仍适用无罪推定
  • 静冈放送报道表述为「东南亚」,未指明具体国家;公开报道未提供判决书全文、案号及据点信息,亦未显示被招募者是否被起诉或接受受害者甄别
他做的事,用一句话就能说完:把一个欠债的熟人,介绍去了一个能赚钱的地方。这句话在任何一场同学聚会上都不会引人注意,可它足以构成一个罪名,并且在两个国家都是。真正的分歧不在他判几年,而在那个被介绍走的人——法院会把他写在「被害」那一栏,还是写在被告席上。而决定这件事的,往往不是他后来说了什么,是他出发之前留下了什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八十二篇

延伸阅读:四个深度系列

本篇聚焦招募行为的入罪路径与被招募者的身份定位。若要把红通、遣返、追逃、追赃等主题往深里读,可顺着下面的系列继续——它们分别从「为什么 / 怎么做 / 制度依据 / 风险全景」展开。

红通 · 为什么 + 怎么做
INTERPOL 红通体系
INTERPOL 红通完整指南红色通报实操42讲国际刑警与跨境追逃30讲  
追逃 · 追赃 · 遣返
跨境追逃与资产追缴
司法协助与追赃30讲强制遣返与跨境追逃指南强制遣返20讲  
重要声明 本文为公开信息的整理与法律机制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作定性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更不构成对任何违法活动的鼓励或指引。静冈案系一审判决,本文写作时尚未确定;冈山案尚未宣判,被告虽承认起诉内容,仍应适用无罪推定。静冈放送的报道表述为「东南亚」,未指明具体国家;公开报道未提供判决书全文、案号、所涉据点及经营者信息,亦未显示被招募者是否被起诉或是否接受了受害者甄别,本文对此不作推断。文中所称「被害男性」系日本法院判决理由中的用词,其含义限于该罪名项下的被害人,不等于认定该人系人口贩运受害者,亦不等于认定其不构成任何其他犯罪。文中所引中国的量刑,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典型案例中的个案结果,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预测或承诺;本文对中国及日本法律制度的介绍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适用以各该法域有权机关的认定为准。境外诈骗据点中存在大量被虚假招聘诱骗、被扣押证件、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迫从事作业的人员,其在法律上是被害人而非加害人,须与主动参与者严格区分;相关认定同样需要证据支撑。涉及具体刑事事项,建议尽早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律师。
跨境合规热点解读 · 第八十二篇  ·  作者:李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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