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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庇护制度深度解析:2026新政下的法律博弈20讲 | 第9讲:“安全第三国”概念的滥用与反击:如何界定真正的“安全”?

2026年05月07日
欧盟庇护制度深度解析:2026新政下的法律博弈

第9讲:“安全第三国”概念的滥用与反击:如何界定真正的“安全”?

看不见的“外包防御墙”:责任移交与个案安全的法律博弈
撰文:李仲伟

如果说边境围栏是看得见的物理防线,那么“安全第三国”(Safe Third Country)原则就是欧盟在法律层面筑起的一道“看不见的防御墙”。

在2026年欧盟新政的逻辑中,保护责任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地理问题。新规极大地扩张了“安全第三国”的适用范围,其核心逻辑是:如果你在抵达欧洲之前,曾经过一个被认为“安全”的国家,那么你应该在那里申请庇护,而不是在欧洲。本讲将深度拆解这种“责任外包”的法律机制,并探讨在实务中如何反击行政机关对“安全”定义的滥用。

本篇核心“安全第三国”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概念,而是一套责任转移机制。真正的争点不在于申请人是否曾经经过某国,而在于该国是否能够对这个具体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可持续的保护。

一、责任移交的逻辑:什么是“安全第三国”?

根据《新公约》的定义,如果申请人与某个非欧盟国家存在某种“连接点”(Connection),且该国被认为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保护,欧盟成员国可以认定其庇护申请“不可受理”(Inadmissible)。

1.1 从“过境”到“连接点”的定义扩张

过去,判定第三国安全通常需要申请人在该国拥有亲属或居留权。

2026年新政转向现在的“连接点”定义变得极为模糊。仅仅是长时间的停留、甚至是在该国有过工作经历,都可能被行政机关解读为具备在该国申请保护的可能性。

1.2 保护标准的“相对化”

新规不再要求第三国必须完全签署并履行《日内瓦公约》的所有细节,只要该国能够提供“实质性的有效保护”(Effective Protection),包括不被强制遣返、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就可以被认定为安全。

欧盟与突尼斯、阿尔巴尼亚签署的合作协议,实质上就是将这些国家法治化地标记为“安全中转站”。

法律风险当“安全”被外交协议和行政清单提前定义,申请人就必须反过来证明:对自己而言,这个所谓安全国家并不安全。

关于边境快速程序如何借用“安全第三国”概念关闭实体审查,可回看第6讲《边境快速处理程序:哪些国籍已被列入“直通遣返”名单?》

二、法律反击:如何界定真正的“安全”?

在实务辩护中,“安全第三国”的认定往往是行政机关的一厢情愿。律师反击的核心在于打破这种“预设的安全感”。

2.1 “个案不安全”原则

即便一个国家在欧盟的通用清单上被标记为安全,对于特定的申请人来说,它也可能极其危险。

反击策略证明申请人在该第三国面临特定风险。例如,一名性少数群体成员在突尼斯虽然不会被直接驱逐回原籍国,但可能面临当地社会的暴力对待或严重的刑事歧视。这种个案化的风险足以推翻“通用安全”的推定。

2.2 质疑“有效保护”的真实性

所谓的“有效保护”往往只存在于外交协议的纸面上。

辩护重点在于收集该国境内难民营的真实状况、法治水平、是否存在链条式遣返(Chain Refoulement)的证据。如果一个国家无法保证申请人不会被间接送回迫害国,那么它在法律上就不构成“安全第三国”。

2.3 挑战“连接点”的紧密程度

如果申请人只是在逃亡途中被人口走私集团控制,在某国地窖里躲藏了一个月,这是否构成了法律上的“连接点”?

法律主张应强调过境的非自愿性与短暂性。缺乏社会融入可能性的过境,不应产生移交保护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结构性陷阱:外包协议背后的法律空白

2026年,欧盟频繁通过行政协议将庇护审理程序直接搬到申根区以外,例如所谓“阿尔巴尼亚模式”。

  • 司法管辖权的模糊:当审理发生在欧盟外的领土上,申请人是否依然受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完整保护?
  • 法律监督的缺位:在这些偏远的海外中心,独立的NGO和法律援助机构极难进入,行政权力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极易走向滥用。
外包风险责任外包最大的危险,不只是把人送到第三国,而是把法律监督、证据收集和司法救济一并推到制度边缘。

四、防御实务:给从业者的结构化策略

面对“安全第三国”的阻击,律师必须建立一套立体的证据模型:

  • 国家风险报告(COI)的深度挖掘:寻找那些被欧盟官方报告刻意忽略的细节,特别是针对特定少数群体的次生迫害记录。
  • 申请人亲身经历的“非安全化”陈述:详细记录申请人在过境该国时遭遇的暴力、敲诈或非法拘禁。这些经历是推翻“连接点”最有效的法律弹药。
  • 引用欧洲人权法院(ECHR)判例:利用诸如 M.S.S. v. Belgium and Greece 等经典判例的精神,论证将申请人移交给一个无法提供体面生存条件的第三国本身就构成非人道待遇。
实务重点反击“安全第三国”,不能只说第三国“不好”,而要证明三件事:对我不安全、保护不真实、连接点不充分。

关于在高压限时下如何组织结构化证据,可继续阅读第8讲《法律援助的“缩水”:新政下申请人如何在高压限时中组织有效证据?》

五、结语:被推卸的责任

“安全第三国”原则是法律实用主义的极致体现。它通过地理位置的隔离,试图将复杂的社会矛盾阻绝在申根区之外。然而,安全不应是一个行政标签,而应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保障。

核心金句法律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修辞工具。如果一个国家只安全到足以作为监牢,那么它在庇护法意义上就是不安全的。在2026年的全球博弈中,界定“安全”的权力,就是界定“生机”的权力。

下一讲第10讲《附属保护(Subsidiary Protection)的困局:当身份变成一种“长期临时工”》,我们将探讨,为什么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即便获批,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安宁。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1998年执业,1972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20讲》《interpro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20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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