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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保护签证法律制度深度解析 第4篇:迫害的法律要件与认定

2026年04月19日
澳大利亚保护签证法律制度深度解析

第4篇:迫害的法律要件与认定

保护签证认定的核心要件之一,是风险是否已经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迫害”
撰文:李仲伟

保护签证认定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迫害”(persecution)。即使申请人已证明参考国存在风险且有充分理由畏惧,若行为不构成迫害,保护主张仍无法成立。在律师实务中,这一要件是决策者重点审查的环节,常涉及serious harm的程度、系统性与歧视性、国家保护是否有效等复杂判断。本文将从法定定义、关键构成要素、核心判例及实务操作角度,对迫害的法律要件进行系统解析。

这一篇解决的核心问题这一篇讨论的不是“有没有风险”,而是这种风险是否已经达到法律上可以被称为 persecution 的程度。建议与第3篇《有充分理由的畏惧》第5篇《Convention理由与因果关系》866实操:证据清单与材料准备一并阅读。

一、引言

迫害是难民定义的实质要件。该法第5J条明确规定,迫害必须是“系统性且具有歧视性的行为”,并导致serious harm。该法第5J(5)条列举了serious harm的具体情形,包括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重大身体或心理伤害、经济生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等。公约第1A(2)条虽未直接定义“persecution”,但澳大利亚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清晰的标准:迫害并非单纯的伤害,而是针对特定Convention理由的系统性、歧视性侵害。

高等法院在Khawar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2) 210 CLR 1案中确立了“国家保护失败”可构成迫害的重要原则,强调即使私人行为,若国家不愿或不能提供有效保护,即可能满足迫害要件。这一判例与Applicant A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1997) 190 CLR 225案共同构成了迫害认定的基石。本篇将结合公约、该法条文及核心判例,深入分析serious harm、系统性与歧视性、国家保护失败及累积伤害等要件,为律师代理提供实务指引。

二、迫害的法定定义与serious harm要件

该法第5J(1)条规定,迫害是指“系统性且具有歧视性的行为”,该行为导致serious harm。第5J(5)条对serious harm进行了穷尽列举,主要包括:

• 威胁生命或自由;

• 重大身体或心理伤害;

•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 经济生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serious harm的认定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高等法院在Chan v MIEA (1989) 169 CLR 379案中指出,迫害必须是实质性的,而非轻微不便或一般困难。在Applicant S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4) 217 CLR 387案中,法院进一步强调,economic harm只有达到“无法维持基本生存”的程度,才可能构成serious harm。该案申请人因宗教原因被剥夺经济机会,法院认定其已达到serious harm的标准。

实务中,律师需将个人经历与国情信息结合,证明伤害的严重性与持久性。单纯的歧视或不便通常不足以成立,但累积效果可能达到serious harm门槛。

这里最关键的一步不是所有伤害都自动等于 persecution。律师必须把 risk 进一步上升为 serious harm,并且说明这种 harm 已经超过一般困境、一般歧视或普通不便。

三、系统性与歧视性要求

迫害必须是“系统性且具有歧视性的”。“系统性”指行为具有组织性、重复性或模式化,而非孤立事件;“歧视性”指行为针对特定Convention理由,且区别对待申请人所属群体。

Applicant A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1997) 190 CLR 225案是经典判例。法院指出,迫害必须是“针对特定群体”的系统性侵害,而非普遍适用于全体人口的措施。该案申请人因计划生育政策面临强制绝育,法院认为该政策虽普遍适用,但针对特定群体的执行方式具有歧视性,构成迫害。

在Haji Ibrahim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0) 204 CLR 1案中,法院进一步发展了“discriminatory conduct”标准,强调决策者需考察迫害者动机、伤害程度、行为正当性及比例性。该案申请人因内乱面临普遍暴力,法院认为普遍暴力本身不构成迫害,除非存在针对特定Convention理由的选择性侵害。

实务中,律师应通过多份证据证明行为的模式化特征(如多次针对性威胁、群体性迫害记录),并区分“普遍风险”与“歧视性迫害”。

这里最容易被误解“危险很普遍”不等于“法律上就是迫害”。如果伤害只是所有人都可能遭遇的普遍风险,而没有针对特定Convention理由的选择性或歧视性,决策者就可能否定 persecution。

四、国家保护失败原则

国家保护失败是迫害认定的关键扩展。Khawar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2) 210 CLR 1案确立了核心原则:即使迫害行为由私人实施,若国家不愿或不能提供有效保护,即构成迫害。该案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巴基斯坦当局拒绝提供保护,高等法院认定国家保护失败满足迫害要件。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v Respondents S152/2003 (2004) 222 CLR 1案进一步明确,“有效保护”要求国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而非绝对保证安全。法院指出,决策者需评估国家机构的实际能力与意愿,而非仅凭形式上的法律规定。

在实务中,这一原则常适用于家庭暴力、部落冲突、宗教迫害等场景。律师需收集官方报告、NGO证据及个人求助失败记录,证明国家保护的无效性。

这一部分的实务杀伤力很强很多案件表面看像“私人冲突”,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不是伤害实施者是不是国家,而是国家在你求助时有没有提供有效保护。Khawar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把“国家不作为”也纳入 persecution 分析。

五、累积伤害与其他要素

单一行为不严重时,累积效果可构成迫害。该法第5J条允许综合评估多重伤害因素。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v Haji Ibrahim (2000) 204 CLR 1案强调,决策者需考察迫害的整体模式,而非孤立事件。该案申请人面临多次针对性侵害,法院认定累积效果达到persecution标准。

此外,S395/2002案(前文已述)禁止要求申请人通过“修改行为”避免迫害,进一步强化了累积伤害的保护力度。

六、实务要点与律师建议

1. 证据策略:serious harm需具体量化(医疗记录、心理评估、经济损失证明);系统性与歧视性需模式化证据(多次事件记录、群体对比数据);国家保护失败需官方不作为证据。

2. 常见陷阱:

• 将普遍暴力误认为迫害;

• 忽略累积效果,仅关注单一事件;

• 未充分证明国家保护失败,导致决策者认定“国家可提供保护”。

3. 律师操作 checklist:

• 参考国确定后,立即构建迫害分析框架;

• 准备多层次证据链(个人陈述+国情报告+专家意见);

• 提前评估Khawar原则在家庭/私人暴力案件中的适用性。

4. 风险提示:决策者常以“非系统性”或“国家可保护”为由拒签,律师需在初审阶段即全面反驳。

这一篇落到实务中的四个动作

第一,不要只说“我被伤害了”,要把伤害具体量化到 serious harm 的门槛上。

第二,不要只讲一件事,要把多次事件连成模式,证明系统性与持续性。

第三,凡是私人暴力、家庭暴力、宗教冲突案件,都要提前布置国家保护失败的证据。

第四,遇到看似“不够严重”的案件,要提前思考累积效果能否把案件整体推上 persecution 门槛。

七、结语与系列展望

迫害的法律要件是保护签证认定的实质核心。Khawar国家保护失败原则、Applicant A与Haji Ibrahim的系统性与歧视性标准,以及Chan与S395的累积伤害与修改行为禁止规则,共同构成了实务判断的完整框架。

本系列下一篇文章将深入探讨“Convention理由与因果关系”,重点解析五项理由、特定社会群体(s 5L)、动机分析及“for reasons of”测试,敬请持续关注。

(全文约3100字)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1998年执业,1972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20讲》《interpro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20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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