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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HCR2019难民地位确定手册全解读15讲 | 第7讲:哪些人被明确排除在难民保护之外?Exclusion Clauses 全解读

2026年04月30日


UNHCR 2019难民地位确定手册全解读15讲

第7讲:哪些人被明确排除在难民保护之外?Exclusion Clauses 全解读

符合难民定义不等于一定获得难民保护,严重犯罪与国际罪行可能触发排除条款
撰文:李仲伟

获得难民身份需要同时满足严格的纳入条件(Inclusion Clauses),但即使一个人表面上符合难民定义,也可能被明确排除在保护之外。

联合国难民署《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和标准手册》(2019重印版)第140—163段详细解释了排除条款(Exclusion Clauses),对应1951年难民公约第1D、1E、1F条。这些条款旨在防止战争罪犯、严重罪犯或已经受到其他国际保护的人滥用难民制度。

本篇将系统拆解三大排除条款,结合UNHCR手册和《国际保护指南No.5》的解释,说明谁不能被承认为难民,以及排除条款为什么必须被严格、谨慎地适用。

这一篇解决的核心问题本篇重点解释1951年难民公约中的排除条款:哪些人即使面临风险,也不能享有公约难民地位?第1D、第1E、第1F分别针对什么情形?战争罪、严重非政治罪行、恐怖主义行为、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在难民认定中如何被处理?

引言:为什么符合定义的人也可能被排除?

难民认定通常先讨论一个人是否符合1951年难民公约第1A(2)条:是否有充分理由害怕迫害,是否因为五大公约理由之一,是否身在国籍国之外,是否无法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

但这不是终点。即使一个人符合纳入条款,也还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排除事由。排除条款的作用,就是把某些不应享有难民公约保护的人排除在外。

这个制度听起来冷硬,但背后有清晰逻辑:难民保护是一项人道主义制度,不能成为战争罪犯、严重罪犯、恐怖主义行为实施者或严重违反国际基本秩序者的避风港。否则,整个难民制度的正当性都会受到损害。

但另一方面,排除条款又非常危险。如果被过度适用,它可能成为国家拒绝保护、削减义务、扩大安全审查的便利工具。所以UNHCR一再强调:排除条款是例外,必须严格解释,必须个案审查,必须有可靠证据。

一、为什么需要排除条款?

UNHCR手册第140—142段指出,排除条款的存在,是因为某些人虽然可能符合难民定义中的部分要素,但基于其已获得其他保护或其严重行为,不应享有1951年公约提供的难民身份。

通俗地说,排除条款解决的是两个问题:第一,某些人已经由其他机制保护,没必要重复进入1951公约体系;第二,某些人因严重犯罪或严重违反国际准则,不应从难民制度中获益。

排除条款的三项基本原则:

严格解释:排除条款属于例外,不能扩大适用,不能把一般怀疑变成排除依据。

证据可靠:排除决定必须建立在明确、可信、可审查的证据基础之上。

个案判断:不能因为申请人来自某个国家、某个群体、某个组织,就自动排除,仍需分析个人责任。

还要特别注意一点:排除难民身份,并不等于可以直接遣返。即使一个人被排除在1951公约难民地位之外,如果遣返会导致酷刑、任意杀害或其他严重不可逆伤害,仍然可能触发不推回原则或其他形式保护。

重要边界排除条款不是“只要有犯罪指控就不能申请难民”。它要求严重性、个人责任和可靠证据。把排除条款扩大化,会损害难民制度本身的公正性。

二、1951公约排除条款完整框架

1951年难民公约设置了三类排除条款。

第1D条:已受到联合国其他机构保护或援助的人。

第1E条:已在居住国享有相当于国民待遇的人。

第1F条:有严重理由认为其实施了战争罪、反人类罪、严重非政治罪行,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行为的人。

三类条款中,第1F条最重要、最常用,也最敏感。它涉及战争罪、严重犯罪、恐怖主义、严重人权侵犯、组织成员责任等问题。UNHCR《国际保护指南No.5》专门围绕第1F条作出解释。

下面逐一说明。

三、第1D条:已受联合国其他机构保护的人

第1D条主要针对已经受到联合国难民署以外其他联合国机构保护或援助的人。现实中,最典型的对象是巴勒斯坦难民,尤其是接受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UNRWA)保护或援助的人。

其基本逻辑是:如果一个人已经由专门的联合国机制提供保护或援助,就不应同时适用一般的1951公约难民制度,以免保护机制重叠。

但第1D条并不意味着巴勒斯坦难民永远不能进入1951公约保护框架。如果UNRWA的保护或援助已经终止,或者申请人实际上无法获得该保护,而其个人处境又符合难民定义,就可能重新进入1951公约体系。

实务中,许多巴勒斯坦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申请难民地位时,核心问题通常是:他是否仍能实际获得UNRWA保护?他是否能够安全返回UNRWA运作地区?原有保护是否已经中断?中断是否并非其本人自愿造成?

第1D条重点第1D条不是简单排除巴勒斯坦难民,而是处理UNRWA保护与1951公约保护之间的衔接问题。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仍然实际享有其他联合国机构保护。

四、第1E条:已获得所在国国民待遇的人

第1E条适用于那些在其居住国已经享有相当于该国国民待遇的人。UNHCR手册第146—150段对此进行了说明。

这类人虽然可能不具有该国正式国籍,但如果已经拥有与国民类似的权利和义务,例如长期稳定居留、就业、教育、社会服务、财产权、出入境权利以及有效法律保护,那么就可能不再需要1951公约提供的难民身份。

但第1E条适用门槛并不低。临时居留、短期签证、有限工作许可、事实居住多年,并不当然等于国民待遇。

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实质性、稳定性和可执行的保护。如果所谓权利只是形式存在,或者随时可以被撤销,或者无法保障基本安全与法律地位,就不能轻易适用第1E条。

第1E条重点第1E条关注的是“实质性国民待遇”,不是普通居留身份。只有当一个人已经在第三国获得接近国民的保护和权利时,才可能被排除在难民身份之外。

五、第1F条:严重犯罪排除

第1F条是排除条款中最核心、最常被讨论的一条。它针对的是有严重理由认为实施了特定严重行为的人。

第1F条分为三项:战争罪、反人类罪或危害和平罪;严重非政治罪行;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

1. 第1F(a):战争罪、反人类罪、危害和平罪

第1F(a)适用于有严重理由认为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类罪的人。这一条通常涉及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

典型情形包括参与种族灭绝、系统性屠杀、酷刑、强迫失踪、针对平民的攻击、强奸作为战争手段、使用化学武器、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等。

例如,前南斯拉夫或卢旺达种族屠杀中的直接参与者、叙利亚内战中实施酷刑或针对平民攻击的人员、ISIS成员参与严重暴行的人员,都可能触发第1F(a)审查。

但即使涉及这些背景,也不能只因申请人来自某一冲突地区、曾被强制征召、曾在某组织低层工作,就自动排除。仍需分析其个人行为、主观认知、参与程度、指挥责任、是否被胁迫以及是否存在脱离组织等因素。

2. 第1F(b):严重非政治罪行

第1F(b)适用于在进入庇护国之前,在庇护国之外犯下严重非政治罪行的人。UNHCR手册第155—158段对此进行了说明。

“严重”通常指谋杀、强奸、严重暴力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严重有组织犯罪、特别严重经济犯罪等。普通轻微犯罪、行政违法或未经证实的指控,不应轻易触发排除。

“非政治性”则要求分析罪行目的、手段、对象和比例。即使犯罪人声称有政治目的,如果其行为严重超出合理比例,例如针对平民实施爆炸、劫持、谋杀、酷刑或其他极端暴力,仍可能被视为严重非政治罪行。

例如,一个申请人在原国犯下故意杀人罪后逃亡,即使他声称自己与政治冲突有关,如果行为本身特别残酷、对象并非合法军事目标,或者与政治目标之间缺乏足够联系,就可能被排除。

3. 第1F(c):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

第1F(c)适用于有严重理由认为申请人实施了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行为的人。UNHCR手册第159—163段对此进行了说明。

这一条适用门槛很高,通常针对高级政府官员、武装组织领导人、严重侵犯人权的决策者,或者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系统性迫害、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人。

恐怖主义行为常常会触发第1F(c)或第1F(b)审查。UNHCR相关指南也强调,恐怖主义通常不能简单被包装为“政治犯罪”。如果行为针对平民、手段严重、造成广泛恐惧或重大伤亡,即使有政治口号,也可能落入排除范围。

但这里同样必须强调个人责任。不能因为一个人曾在某组织控制地区生活、被迫接受组织服务、低层次从属或家属与组织有关,就自动认定其应被排除。排除必须建立在个人参与、知情、意图、帮助、鼓励、指挥或其他责任形式的证据之上。

第1F条核心严重犯罪排除不是“安全怀疑”排除,也不是“背景可疑”排除。必须有严重理由认为申请人本人对相关严重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六、排除条款的程序与证据要求

排除条款一旦适用,后果非常严重。因此,程序和证据要求必须严格。

第一,排除决定必须个案化,不能集体排除。来自某一冲突地区、曾在某一政府机构工作、曾被某组织控制、曾被迫服役,都不能自动等同于应被排除。

第二,当局需要提供“严重理由”或“合理理由”层级的证据。证据可以包括国际刑事机构资料、可靠人权报告、组织文件、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媒体报道、刑事判决或其他可信材料,但不能仅靠传闻和标签。

第三,申请人应当有权知情、答辩和提交反证。排除审查不能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

第四,排除判断应当分析个人责任,包括其参与程度、主观认知、是否存在胁迫、年龄、职级、实际控制能力、是否能够退出组织等因素。

第五,排除不等于当然遣返。即使申请人被排除在1951公约难民地位之外,如果遣返会导致酷刑、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不可逆伤害,国家仍然需要评估不推回义务和其他保护形式。

程序重点排除条款越严厉,程序保障越重要。没有可靠证据、没有个案分析、没有答辩机会的排除决定,容易把安全审查变成任意拒绝保护。

七、当代争议与国家实践

在当代难民实践中,第1F条的争议越来越突出。原因很简单:现代冲突复杂,武装组织、政府军、民兵、恐怖组织、强制征召、人口贩运网络和跨境犯罪团体相互交织,申请人的经历往往不是非黑即白。

美国、欧洲以及其他接收国在处理涉及恐怖主义嫌疑、严重暴力犯罪、战争罪或安全风险的案件时,通常会启动严格审查。支持者认为这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难民制度公信力;批评者则担心,过宽的安全标签可能导致排除条款被扩大化。

欧洲国家在处理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等冲突地区申请人时,经常需要判断申请人是否曾参与政府军、反政府武装、极端组织或安全机构,以及其参与程度是否达到排除门槛。

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包括:严重罪行如何界定?政治犯罪与普通严重犯罪如何区分?被迫服役是否可以减轻或排除个人责任?恐怖主义定义是否过宽?一个人只是低层成员,是否足以排除?排除后如果不能遣返,国家应当如何处理?

UNHCR的基本立场是清楚的:排除条款是例外,必须谨慎适用,不能成为拒绝保护的便利工具。

结语:排除条款是难民制度的安全阀

Exclusion Clauses是1951年难民公约中的“安全阀”。它确保难民保护制度不会被严重罪犯、战争罪犯、恐怖主义行为实施者或严重违反国际基本准则的人滥用,同时维护国际保护制度的人道主义正当性。

但这个安全阀不能被滥用。排除条款必须严格解释、个案审查、证据充分,并且始终注意不推回原则和其他国际人权义务。

通过前七讲,我们已经覆盖了难民认定中的纳入条款、停止条款和排除条款。下一讲,我们将进入特殊难民情形:第8讲:特殊难民情形:战争、逃避兵役与家庭团聚

资料参考

UNHCR官方手册页面:                    Handbook on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Refugee Status and Guidelines on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UNHCR《国际保护指南No.5》:                    Application of the Exclusion Clauses: Article 1F of the 1951 Convention

UNHCR手册英文PDF:                    下载英文PDF

李仲伟律师

作者简介

李仲伟律师,1998年执业,1972年出生,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刑事风险结构研究者、重大疑难案件系统解决路径实践者。著有《结构刑辩方法论》《刑事案件家属20讲》《interpro红通完整手册》《强制遣返20讲》《民企刑事危机系统应对与生存全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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