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2023-04号:政治性质认定与犯罪描述的合规性
案件过程
案件编号: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23-04)
申请人 Aaa BBB 先生(CCC 国籍)是 CCC 国家中心局请求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CCC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 欺诈”。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请求,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 CCC 国家中心局、DDD 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关于请求中的主张。
IPSG 于 [日期] 阻断了成员国对该数据的访问,未进一步处理,并向委员会提供了初步评估。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 xxx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通缉令目的无法实现;
b) 案件具有政治性质;
c) 数据缺乏对犯罪参与的清晰描述;
d) 程序存在违规。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明(显示其为 EEE 国籍),主张因反对 CCC 外交政策被政治迫害;称自身与被指控的公司无关,有 CCC 税务数据佐证;主张未被通知程序,违反 CCC 宪法。
国家中心局回应
CCC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程序及逮捕令有效,否认政治动机,指控申请人组织犯罪集团,以金字塔 scheme 欺诈多人,主导资金挪用(如购买房产获益),有法医审计、同案被告及员工证词、seized 文件佐证;称申请人已被通知程序,曾拒绝配合调查。
DDD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申请人在 DDD 的居留许可非难民或庇护身份,不享有不驱回保护。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人权与保护地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5 条第 (2) 款、第 11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3) 款、第 86 条,国际刑警组织大会关于难民政策的决议,《世界人权宣言》第 14 条第 1 款等国际人权公约;
目的与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
政治性质:《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犯罪参与清晰描述:《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2) 款 (a) 项、第 12 条、第 35 条第 (1) 款、第 83 条,IPSG 标准。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目的有效性:红色通缉令尚未发布,仍可能促成国际警务合作,目的有效;申请人在 DDD 无保护地位,不适用难民政策;
政治性质:申请人非政客,指控的欺诈为普通刑事犯罪,CCC 回应了程序通知问题,申请人关于人权风险的主张缺乏具体证据,故不认定为政治案件;
犯罪描述:CCC 提供了申请人组织犯罪、挪用资金、个人获益的具体事实及证据,符合清晰描述要求。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点击下载:
2023 - Decision Excerpt N°4 - Purpose, Description of criminal activities, Political character.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