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23-05 号:人权风险与难民地位导致数据删除
案件背景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23-05)
申请人 Aaa BBB 先生(EEE 国籍)是 [日期] 由 CCC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CCC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巨额欺诈”。
申请人于 [日期] 提交信息访问请求,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被认定为可受理;后于 [日期] 提交删除请求,亦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 CCC 国家中心局、DDD 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关于请求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 xxx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数据缺乏对犯罪参与的清晰描述,具有私人性质;
b) 通缉令目的已实现(DDD 拒绝引渡);
c) 返回 CCC 存在基本权利被侵犯的风险;
d) 持有保护地位。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了 DDD 上诉法院拒绝引渡的决定([日期]),该决定引用多份报告(如联合国、大赦国际)指出 CCC 存在监狱条件恶劣、侵犯辩护权等问题;提供了 DDD 认定的难民身份文件(基于宗教和政治观点),主张 CCC 与 EEE 关系密切,可能将其转交 EEE。
国家中心局回应
CCC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程序及逮捕令有效,指控申请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提供了逮捕令和起诉决定作为证据;称向 DDD 提交了引渡请求,但被拒绝。
DDD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申请人于 [日期] 被捕,[日期] 法院以 CCC 存在人权风险为由拒绝引渡;确认申请人获得难民身份。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犯罪参与清晰描述:《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2) 款 (a) 项、第 12 条、第 35 条第 (1) 款、第 83 条,IPSG 标准;
目的与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国际刑警组织大会 1984 年 AGN/53/RES/7 号决议;
人权与难民地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5 条第 (2) 款、第 11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3) 款、第 86 条,相关国际人权公约。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犯罪描述:CCC 提供的指控虽为普通刑事犯罪,但缺乏申请人参与的明确证据,存在不确定性;
目的有效性:CCC 曾请求引渡,目的仍有效,但需结合人权因素;
人权与难民地位:DDD 法院确认 CCC 存在人权风险,申请人的难民身份虽不直接禁止向 CCC 引渡,但 CCC 与 EEE 的合作可能导致其权利受损,且 CCC 未提供充分证据消除疑虑。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