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019-07 号删除案例:申请人的案件属轻微犯罪,不符合相关规则对严重犯罪的要求

红色通缉令删除

红色通缉令2019-07 案例移除理由

申请人的案件属轻微犯罪,不符合相关规则对严重犯罪的要求。

案件背景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

文件编号:2019-07

申请人(某国国籍)是某国请求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某法院作出的缺席监禁判决,指控为某罪。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在研究过程中,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就请求中的主张咨询了某国和另一国的国家中心局。

投诉时,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无涉申请人的数据。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于 [日期] 收到发布涉申请人数据的请求,并将其提交委员会评估是否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委员会于 [日期] 告知申请人,其成为某国请求发布数据的对象,并根据数据来源国国家中心局的授权,提供了所述信息。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第 108 次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通缉令的目的已实现;

b)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其在某国因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被当局拦下,随后面临某国请求的引渡程序,某国法院以两国无引渡条约为由拒绝引渡请求,且该裁决被某国确认。

国家中心局回应

  1. 某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申请人仍被其当局通缉,将依据红色通缉令的目的寻求引渡,并提供了发送给某国当局的引渡文件副本,邀请某国当局逮捕申请人并处理引渡请求。
  2. 另一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其国家当局于 [日期] 根据某国发布的国际警报逮捕申请人,某国法院于 [日期] 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将申请人引渡至某国,其当局于 [日期] 收到某国的引渡文件,但因法院裁决无法处理。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1.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2. 一般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12 条、第 35 条第 (1) 款、第 35 条第 (2) 款 (b) 项;.红色通缉令的目的和保留:《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82 条、第 51 条第 (3) 款、第 81 条;
  3. 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 项 (i) 目、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i) 目。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1. 红色通缉令的目的和保留:红色通缉令的目的是定位人员并为引渡等寻求拘留、逮捕等,申请人的引渡程序发生在红色通缉令请求注册之前,其依据的规则当时未生效;某国国家中心局已采取步骤请求引渡,并承诺在其他国家继续寻求,引渡被拒不足以撤销通缉令,但本案中申请人的案件属轻微犯罪,不符合相关规则对严重犯罪的要求;
  2. 证据基础:某国国家中心局提供了足够要素描述申请人可能参与的犯罪,申请人虽反驳但未提供支持证据,其关于缺乏证据基础的主张不成立;
  3. 数据质量和国际警务合作必要性:红色通缉令请求中关于被盗手机数量的记录不准确,且申请人的行为属轻微盗窃,价值低,未造成严重损害,不符合《数据处理规则》第 12 条、第 35 条和第 83 条的要求。

最终结论: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原创,转发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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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International Criminal Defense)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Red Notice)移除辩护(Remove defense)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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