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019-06 号删除案例:多国当局因指控证据不足、矛盾等原因拒绝合作,对指控的连贯性和申请人的有效参与提出严重质疑,阻碍了国际警务合作的可能性
红色通缉令2019-06 号删除理由
多国当局因指控证据不足、矛盾等原因拒绝合作,对指控的连贯性和申请人的有效参与提出严重质疑,阻碍了国际警务合作的可能性。
案件背景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9-06)
申请人(某两国双重国籍)是由某国国家中心局请求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某逮捕令,指控为某罪。
在某会议期间,委员会曾审议申请人的请求,结论是涉及其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但要求某国国家中心局在委员会决定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提供补充信息。
因某国国家中心局在规定时间内遵守了委员会的决定,数据被认定符合规则,委员会的决定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日期],申请人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对委员会在某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提出修订申请。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在研究过程中,依据《章程》第 34 条第 (2) 款,就修订申请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咨询了某国国家中心局。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无任何犯罪证据;
b) 逮捕令由警察机构而非司法机关签发;
c) 多个外国司法机关已就同一案件将其释放;
d) 若被引渡至某国,将面临不公平审判和死刑。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某国当局的司法协助请求被某国当局拒绝,因某国当局未回应澄清请求且指控存在矛盾、诉讼中存在侵犯公平审判权的情况,同时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被解除,某国未上诉,表明其对该案缺乏兴趣。还提交了多份国际报告和新闻稿,证明某国存在司法不独立、死刑滥用等情况。
某国国家中心局回应:被要求确认申请人提供的某国检察院信件的真实性,但称因本国法律未获授权就此回应。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修订申请:《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有效参与和证据基础:《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i) 目、第 12 条;
一事不再理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7) 款,《欧洲人权公约》第 7 号议定书第 4 条第 (1) 款;
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v) 目、第 84 条第 (1) 款、第 84 条第 (3) 款;
符合人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1) 款。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修订申请条件:某国当局拒绝与某国当局合作的决定是新事实,在委员会原决定作出时未知,且在发现后 6 个月内提交,符合《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权:拒绝司法协助请求国家的决定部分基于申请人在某国可能面临的公平审判权风险,结合多份国际报告对某国司法系统的负面评价,申请人关于其辩护权被剥夺、可能面临不公平审判和死刑的主张得到支持;
犯罪性质和有效参与要素:某国、某国等多国当局因指控证据不足、矛盾等原因拒绝合作,对指控的连贯性和申请人的有效参与提出严重质疑,阻碍了国际警务合作的可能性。
最终结论:
修订条件已满足;
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原创,转发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