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019-05 号删除案例:红色通缉令的目的在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精神的前提下无法实现而删除
案件背景
案件文件: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9-05)
申请人(某国国籍)是由某国请求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某逮捕令,该红色通缉令基于此逮捕令于 [日期] 发布。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提交投诉,后于 [日期] 转交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在研究过程中,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委员会于 [日期] 告知申请人,其因某指控被某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通缉,并提供了第 9 段所述信息。
[日期],某国国家中心局确认程序及逮捕令有效,并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第 108 次会议中审议该案,并被邀请提供任何可能对案件研究必要的补充信息。
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第 (3) 款,对本决定的某些信息施加了限制。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因申请人健康状况,某国未提供足够保证确保其移交时的健康权,故引渡程序被某国拒绝;
b)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其因欧洲逮捕令在某国被捕,某国法院因其一再恶化的复杂健康状况拒绝引渡请求,认为某国未表明引渡符合《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其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医学专家建议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引渡都极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并提交了医生的医疗报告。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关于申请人的逮捕令有效,于 [日期] 签发,并称可参考欧洲逮捕令了解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的要素。关于申请人健康状况,称某国当局配合引渡程序,已发送所有能证明申请人在引渡期间可获得必要医疗援助的证据。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 一般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 款;
-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 符合人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第 (1) 款,《世界人权宣言》第 5 条、第 25 条。
委员会的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需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即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精神;
- 某国法院指出某国虽能提供医疗 treatment 和 care,但无法解决申请人特有的多种健康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报告也显示其健康状况不佳;
- 委员会认为,有明确证据表明引渡程序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且某国国家中心局未就如何避免这种潜在风险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4.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第 29 条第 (2) 款允许出于公共秩序限制人权,但本案中申请人的健康权和免受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受到的威胁已超出合理限制范围,红色通缉令的目的在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精神的前提下无法实现。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原创,转发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