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04 号案例(护照被列入被盗和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后被删除):申请人的某国当局签发的护照相关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案件背景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9-04)
申请人(某国国籍)的护照(由某国当局签发)自 [日期] 起被某国国家中心局在被盗和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中记录为 “已撤销”。
[日期],申请人旅行时在某国国家机场被边防警察拦下,因其护照在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登记,护照被扣押。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关于其某国护照的相关数据。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在研究过程中,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某国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第 107 次会议中审议该案。
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第 (3) 款,对本决定的某些信息施加了限制。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其护照被无合法理由撤销;
b) 本案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
c) 某国滥用国际刑警组织渠道。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其未在某国参与任何犯罪活动,故护照被撤销无合法依据。
某国国家中心局回应
称申请人在国内因身为某组织成员而被通缉,将在 “适当时候” 针对申请人发出红色通缉令请求,并说明申请人的护照已由其主管当局根据某规定注销。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 一般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 款;
-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 数据的准确性和质量:《数据处理规则》第 12 条;
- 政治性质:《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档案控制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 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 款,国际刑警组织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处理需符合相关法律并尊重个人基本权利。委员会审查某国国家中心局是否提供了足够信息说明护照被注销的法律框架和合法理由;
- 某国国家中心局称依据某规定注销申请人护照,但该规定仅涉及护照签发而非注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
- 委员会要求某国国家中心局提供护照撤销决定和逮捕令副本,但多次请求后仍未提供;
- 因某国国家中心局未适当回应相关问题,委员会无法认定该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最终结论:该申请人的某国当局签发的护照相关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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