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国禁止引渡本国人,红通就会自动失效吗?深度解析“诉讼移管”与“引渡死局”
2018-16号案例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Mr. [...])是“某国”(居住国/国籍国)的公民,被指控在“来源国”([...])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来源国司法机关于某年某月签发了逮捕令,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报。
申请人早已离开来源国,回到了自己的国籍国(某国)居住。他认为自己并未潜逃,且来源国明知他的地址却不采取行动,甚至因为无法引渡而导致红色通报变成了一种单纯的骚扰手段。此外,他还尝试申请将案件从来源国移交到自己的国籍国审理(诉讼移管),但被来源国拒绝。
申请人认为红通已无实际意义且侵犯人权,遂向CCF申诉要求删除。
二、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
- 目的已实现/丧失:来源国当局明知他在哪里(居住在国籍国),因此“定位”目的已不再需要。
- 缺乏引渡行动:来源国从未向其居住国提出引渡请求,证明红通被滥用。
- 引渡不能:居住国宪法禁止引渡本国国民,因此红通在法律上无法执行。
- 拒绝移管:申请人请求将案件移交给居住国审理被拒,来源国故意维持红通以限制其自由。
三、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 核心条款(裁判依据):
- 《数据处理规则》(RPD)第82条:规定红色通报的双重目的(定位+逮捕/引渡)。(用于驳回“无法引渡即无效”的观点)
- RPD 第84(b)条:规定NCB应在人员被捕后寻求引渡。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1条:规定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合作。(本案关键:解释为何禁止引渡本国国民不违规)
- 基础条款: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人权保护与互助精神。
- RPD 第10条:数据处理必须具有特定目的。
四、申请人观点
- “你们知道我在哪”:我有法院文件证明来源国知道我的地址,发红通纯属多余。
- “根本引渡不了”:我是居住国公民,宪法保护我不被引渡,红通挂着也没用。
- “请把案子移交过来”:既然不能引渡,为什么不把案子移交给我的国家审理?拒绝移交就是侵犯人权。
五、国家中心局(NCB/来源国)观点
- 红通有效:申请人虽然有律师参与,但他本人一直未归案,属于逃避司法。
- 无法引渡是客观原因:没发引渡请求是因为对方国家法律禁止引渡本国人,这是法律障碍,不是我们不想发。
- 拒绝移管:是否移交刑事管辖权是主权国家的权力,不是强制义务。
六、委员会最终结论
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维持红色通报。
- 位置已知不影响红通:红通不仅是为了定位,更是为了逮捕。知道在哪不代表抓到了人。
- 不引渡有合理理由:来源国未发引渡请求是因为居住国法律禁止引渡国民。这是RPD规则允许的“合理理由”,不代表来源国放弃追诉。
- 移管诉讼非义务: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是否有义务移交案件取决于双边条约。来源国拒绝移交案件,并不违反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 结论:只要来源国仍寻求在其他可能引渡的国家(非居住国)逮捕申请人,红通就依然具有合法的目的。
2018-16号案例解析
1. “定位”与“逮捕”的双重目的性
这是红通申诉中极常见的误区。申请人常说:“警察知道我在哪,为什么还通缉我?”
CCF 在本案中明确了法理逻辑:红色通报(Red Notice)是“定位(Locate)”与“逮捕(Arrest)”的结合体。
即使“定位”目的已实现(警方知晓住址),只要“逮捕”目的尚未实现(人还没抓回去),红通就依然有效。来源国完全有权保留红通,以防止申请人逃往第三国(可能允许引渡的国家)。
2.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对红通的影响
申请人持有居住国国籍,且该国宪法禁止引渡本国人。这看似是一个完美的“红通死局”——既然永远无法引渡,红通是否这就失去了目的?
CCF 的裁决给出了否定答案:
- 合理理由例外:RPD 规定 NCB 必须寻求引渡,除非有“合理理由”。“对方国家法律禁止引渡”被 CCF 认定为最正当的合理理由。
- 潜在效力:红通的效力是全球性的。申请人虽然在居住国是安全的,但他一旦出国,红通就会在第三国生效。因此,来源国保留红通是为了限制其全球流动,这符合规则。
3. “诉讼移管(Transfer of Proceedings)”的主权属性
申请人提出一个很有建设性的方案:既然不能引渡我,那就把案卷移交给我的国家,让我的国家审判我。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代为起诉”或“诉讼移管”。
然而,CCF 强调:这是主权国家的选择权,而非义务。
来源国完全有权拒绝移交,坚持要求申请人回国受审。拒绝移管并不构成对人权的侵犯,也不违反国际刑警规则。这打破了申请人试图通过“本土化审判”来规避红通的幻想。
4. 律师办案启示
- 不要纠结于“地址已知”:这在红通申诉中通常不是一个有力的删除理由。
- 国籍护身符的局限:国籍只能保护你在本国不被引渡,不能帮你删除红通。
- 移管诉讼的难度:除非两国关系极好或有特定条约,否则很难强迫来源国放弃管辖权。